第三章 不想垄断的竞争者不是好竞争者
自从19世纪末美国反托拉斯运动[1]兴起以来,垄断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在前计划经济国家,它又往往与大型国营企业联系在一起,因而无论何处,它都名声不佳。
不幸的是,人们在谈论垄断时,常常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某些厂商凭借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厂商而取得的垄断地位,而另一种是法律或行政规定赋予某个厂商的垄断权利,即,在前一种情况下,垄断者以外的厂商不进入市场是因为这样做无利可图,而后一种情况下则是因为法律不允许他们进入。
前一种又叫自然垄断,反托拉斯反的就是这种,名义上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但实际上纯属庸人自扰,因为假如有其他厂商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产品,那早就有人这么做了,并没有任何东西阻止它。
对于自然垄断者,尽管垄断地位确实可以让他们通过差别定价等手段榨取消费者剩余,但这么做的上限是:不能让价格高到足以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所以,无论垄断者如何绞尽脑汁压榨消费者,它实际上总是当时的技术和商业条件下消费者所可能找到的最便宜的卖家,这是因为每个垄断者身边,随时有着无数潜在竞争者虎视眈眈、伺机而动。
正因此,反垄断法唯一能做到的,只是恶化垄断者的处境,这或许能满足某些人的嫉妒心,但对消费者却不可能有丝毫帮助(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第15篇详细讨论)。
反垄断法由于其理论的内在混乱和矛盾,常常会引出一些荒谬的结果,比如我们在第6篇讨论规模化所带来的产能投资风险时已提到,许多时候,厂商在做出扩产决定时,必须确信从此刻到新增产能投产之间,价格不会被竞争者同样的扩产行动大幅拉低,而这一信心只能来自其足够强大的垄断地位。
所以,假如一个市场中全是没有垄断力的无差别厂商,那么,任何扩产决定都不可能做出,因为那么做明摆着是找死,因为产能一旦形成,投资就成了沉没成本,而充分竞争条件下市价将由边际成本决定;如此一来,反垄断法旨在禁止生产者凭借垄断地位谋求价格优势的干预,实际上等同于阻止一切产能投资。
对此,罗纳德·科斯有个简单漂亮的总结:
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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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wikipedia: anti-trust和United States antitrust law。
[2]源自William Landes在一次讨论会上的口头转述,译文引自薛兆丰博客:http://xuezhaofeng.com/blog/?p=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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