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透明度有助于缓解医患矛盾
辉格
2011年9月23日
同仁医院一桩看似普通的医疗纠纷,却以患者将医生砍成重伤这样的悲剧性结果收场,实在令人扼腕无语;乍看起来,这只是件个别的、没有代表性的疯狂举动,不仅患者的最后行动残忍无理,其最初的诉求看来也没什么道理,至少从报道内容看,他对医方的指控仅仅出于自己的非专业怀疑,并未得到任何实际证据或专业意见的支持。
然而,该事件却不会因其非理性特点而失去典型意义,我们知道,一个无效或不公正的纠纷处理机制,会制造许多冤屈,但我们不应忘记,并非所有自认为含冤并据此进行抗争的人,都有着合理正当的诉求,都对事实和因果关系有着正确的认识,相反,一个不公正的司法机制,在制造实质性冤屈的同时,也以同等甚至更大的可能性制造着程序性的冤屈,这些自认含冤的当事人,并没有真实的冤情,只因没有获得一个公正程序的处理,怒火和冲突难以平息。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世界是个罗生门,每个人看到的事实都可能不同,尤其在医疗这样高度专业的领域,不可能要求所有当事人都对事实和因果关系有着正确的理解,一个好的纠纷处理机制,应能够以其程序公正性,让即便有着非理性诉求的当事人也能心服口服,王宝洺并没有一开始就动刀砍人,他的诉讼已持续三年之久,假如他能顺利走完整个诉讼过程,即便最终没有获得他想要的结果,或许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
可惜的是,这一过程从一开始就卡住了,由于法院对医疗纠纷案的审理通常以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依据,而医疗鉴定又以病历资料为主要证据,但因为双方对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鉴定机构拒绝做出结论;类似的僵局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中颇为常见,其中以2001年余战胜诉邵武铁路医院案最为典型,70页病历被涂改了68处,导致鉴定申请连遭三家鉴定机构拒绝受理,结果案件同样拖了三年多。
然而,按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事情原本不该卡在这样的环节上;首先,病历的瑕疵未必严重到让事故鉴定无法进行的程度,其次,假如由于证据缺乏,双方都无法获得鉴定结论,未必会让案件审理难以继续,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将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医方,所以理论上,患者根本不需要主动去申请鉴定,直接提出损害事实和赔偿诉求即可,此时医方有责任证明他的处置合理或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假如他举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法官本可以依其它证据推定其侵权责任,即便这一推定是错误的,也是医方咎由自取,这正是举证责任的要义所在。
该原则是合理的,因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占据着绝对的信息有利地位,控制着全部信息资料,理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实际上,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显然没有得到遵循,否则我们将看到大部分医疗事故鉴定都是由医方申请的;正是因为医方举证责任没有得到落实,才会出现许多类似的死锁案件,而案件的长期拖延难免会让某些当事人心生绝望和情绪失控乃至诉诸暴力。
同时,也是因为举证责任的不落实,才放任了医方在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的局面下,仍怠于改进病历记录的质量和可靠性,结果,病历资料的可信度已成为加剧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近年来的医疗纠纷案中,隐匿和窜改病历的情况十分普遍,病历真实性遭受质疑的案例高达60%,这一数字也得到了广东省卫生厅一位副厅长的认可。
实际上,只要司法系统通过严格举证责任向医方施加压力,一些简单的措施即可改进病历记录的可信度,比如早就有人提议用两联复写单来记录病历,而在日益普及的电子病历系统中,只要按规定使用,所有修改记录都会留下改动痕迹、个人电子签名和时间戳;随着医疗过程变得日益复杂,医方的法律风险将有增无减,唯有提高信息透明度,才能让医院既取信于患者,也恰当的控制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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