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自由〉标签的文章(36)

饭文#J5: 索罗斯的谬误

索罗斯的谬误
辉格
2010年3月5日

最新一期的《中国改革》以“超级泡沫的终结”为题,刊登了中信出版社即将推出的索罗斯新书《超越金融》的长篇摘要;如同以往一样,索罗斯宣称全球金融体系已全面崩溃,需要通过大幅度强化监管加以彻底重建。

尽管像索罗斯这样的极端反市场主张,在学界和业界都不占主流,但其主张所基于的认知和理念,却广泛流行于公众之中;好在,不同以往,这次索罗斯清晰的表述了其理念背后的哲学和经济学基础,给了我们一窥究竟和条分理析的机会。

索罗斯开宗明义,首推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more...)

标签: | | | | | | | |
763

索罗斯的谬误
辉格
2010年3月5日

最新一期的《中国改革》以“超级泡沫的终结”为题,刊登了中信出版社即将推出的索罗斯新书《超越金融》的长篇摘要;如同以往一样,索罗斯宣称全球金融体系已全面崩溃,需要通过大幅度强化监管加以彻底重建。

尽管像索罗斯这样的极端反市场主张,在学界和业界都不占主流,但其主张所基于的认知和理念,却广泛流行于公众之中;好在,不同以往,这次索罗斯清晰的表述了其理念背后的哲学和经济学基础,给了我们一窥究竟和条分理析的机会。

索罗斯开宗明义,首推卡尔·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所表达的思想为其哲学基础;波普的这本书,是对新旧柏拉图主义的一次全面梳理和批判;在柏拉图主义看来,宇宙万物是完美而纯粹的观念在尘世的不完美投影,这份拷贝须时时维护否则便趋于陈旧、腐朽和溃散,而这一维护责任,当然的属于那些比凡夫能更好把握纯粹观念的智者;该哲学运用于社会,便是由哲人王所统治的理想国。

而在波普看来,恰好相反,观念是第一世界在个体意识中的投影,而这种投影是不完美的,因而对于同一事物人们会有千差万别的观念;更重要的是,对于宏大而复杂的事物,比如人类社会,个体难以形成整体性的观念;若社会是依某个理想模型而建造的,其边界和可能性便被既有模型所限定,波普称之为封闭世界,而现实世界是开放的,任何个体意识中,都不可能存在足以与之对应的模型。

索罗斯得到的启发是,人类认知是不完美的,因而所谓完全竞争、一般均衡和有效市场,是不存在的,既然市场不能有效自我调节,就需要政府来监管和干预;这一理解是蹩脚的,由此而生的对市场的质疑,更是倒退回了哈耶克前的水平;正是在波普思想的基础上,哈耶克提出了自发秩序理论:社会是一种自我维持的有秩序结构,尽管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未认识到这一结构,但每个人基于其有限认知和不完备信息作出的反应,却自动维持着该结构的运行。

市场正是这样一种自发秩序,如哈耶克所指出,市场的有效性并不以个人完全理性和信息完备为前提,相反,市场的妙处恰恰是将分散在个体之间的局部、片面、不完备的信息,汇聚为价格信号,对极其复杂的分工、迂回生产和资源配置作出协调,从而使现代流动性大社会成为可能,而它的运行机制,可以在任何参与者都没有认识和理解的情况下自动持续。

以个人的认知不完备来质疑市场,乃稻草人攻击,市场不是在看不见的手被斯密找出、瓦尔拉斯均衡被描述之后才出现的;在市场默默存在的数千年里,没有统计局、没有年报、甚至没有簿记,度量衡杂乱不堪,交易者之间经常语言不通,多数人对百里以外的世界一无所知,但这些,都没有挡住世界范围的分工、交易和资源流动。

以市场的不完美和均衡的不稳定来质疑市场,则是一种“圣人攻击”,即先以圣人的标准要求对方,然后以其达不到标准而加以攻击;索罗斯正确描述了金融市场的反射性和正反馈机制,所谓反射性是指金融行情不仅反映经济基本面,也会反过来改变基本面,而正反馈是指各种景气因素之间会相互强化而非相互牵制,这两点导致了经济系统的内在不稳定,表现为伴随着泡沫和恐慌的周期性震荡。

对经济系统的这些特征和机制,自熊彼特、凯恩斯和哈耶克那一代经济学家以来,早已有了无数的描述和研究,索罗斯并未提出新的创见;和均衡理论一样,周期理论也只是以事后之明,管窥了市场的一个侧面;喜欢均衡和稳定的人或许厌恶市场无法预料的波动和伴随而来的混乱,然而这并不能构成在制度上反对市场的理由,因为市场并不以稳定自证其价值。

对市场制度真正有效的质疑,并且这种质疑能支持索罗斯所主张的政府强力监管,只有三个选择:要么,提出一种排除了市场的可行制度,能在与当今相称的繁荣程度上维持数十亿人口,但如我们所见,历史上一次次寻找和建立乌托邦的努力,只带来了奴役、暴政和灾难,波普阐释开放社会的动机,正是呼吁人们放弃此类念头。

或者,在保留市场的前提下,须说明政府拥有何种可信的理论来预见经济震荡,并拥有可行的工具来平抑它而同时不扼杀市场;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与索罗斯主张的出发点却恰好相反:因为人类认知能力不足而要求监管,但监管的有效性却依赖于一种高不可攀的认知能力。

或者须说明,政府一旦获得监管能力,即便它不清楚经济运行机制、不能预见周期、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因其特殊的禀赋和行为方式,便自动为系统引入了某种稳定机制;理论上,这同样是可能的,正如打字员并不了解自己的比较优势,却同样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从未有任何理论和经验曾说明,政府在经济系统中实际上曾发挥起过这样的作用。

关于Amish的一些补充

找到一篇丁林(林达夫妇的另一个马夹)的文章,《阿米绪(Amish)的故事》,其中关于义务教育的部分介绍的很详细,其中诉讼部分摘录于下:

于是,那里的阿米绪又决定迁徙。不少人就这样迁到了威斯康辛州的格林县。但是到了1968年秋天,这儿也开始严格执行教育法规。又有两家阿米绪面临被捕,被指控的罪名就是没有送孩子上高中。1968年圣诞节前夜,林德赫姆和一个叫鲍尔的律师,在请求威斯康辛州政府豁免阿米绪遭到拒绝后,决定在格林县的法庭,代表阿米绪向州政府打官司。告州政府侵犯阿米绪的宗教自由。可是,官司输了。地方法庭认为,虽然可以说州政府侵犯了阿米绪的宗教自由,但是普及教育 涉及全体公民的长远利益。这一利益压倒了少数人的宗教权利。

这在美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就是在两个法律条款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判断何者为先。出现这样的法律悖论的时候,一般总是要走到联邦最高法院,因为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复审权”。这正是鲍尔律师想要达到的目的。他不是打算在地方法院就打嬴这场官司,他甚至知道他会输。但是他要开辟一条司法渠道。鲍尔先上诉到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法官说,能够压倒少数人宗教自由权利的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阿米绪选择八年教育并没有损害社会。

于是案子的被告,威斯康辛州政府的行政分支,开始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前一次,案件的性质是判定阿米绪孩子的教育管理问题,这个问题联邦法院没有司法权。可是现在,案件的性质是全国性的民间团体代表百姓控告州政府侵犯宗教自由,也就成了州教育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这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范围。于是,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个叫做”威斯康辛诉约德尔等”的案子。鲍尔律师出庭辩论,一些从不抛头露面的阿米绪也默默来到首都华盛顿,听候决定他们命运的判决。他们还是一袭传统阿米绪的黑色服装。黑色的背影衬映在最高法院白色大理石建筑的背景上,使我们今天看到这张过时的新闻照片时,依然有惊心动魄的感觉。

1972年年底的一天,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压倒多数作出了有利于阿米绪的判决。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判词中指出,现代中等教育所教授的内容和价值同阿米绪宗教生活的根本方式有尖锐的冲突,强制实行的教育法规侵犯了阿米绪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利。

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沃伦大法官写下了如下这段现在还常常被人引用的话:

我们不可忘记,在中世纪,西方世界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下远离世俗影响的宗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more...)

标签: | | | |
306

找到一篇丁林(林达夫妇的另一个马夹)的文章,《阿米绪(Amish)的故事》,其中关于义务教育的部分介绍的很详细,其中诉讼部分摘录于下:

于是,那里的阿米绪又决定迁徙。不少人就这样迁到了威斯康辛州的格林县。但是到了1968年秋天,这儿也开始严格执行教育法规。又有两家阿米绪面临被捕,被指控的罪名就是没有送孩子上高中。1968年圣诞节前夜,林德赫姆和一个叫鲍尔的律师,在请求威斯康辛州政府豁免阿米绪遭到拒绝后,决定在格林县的法庭,代表阿米绪向州政府打官司。告州政府侵犯阿米绪的宗教自由。可是,官司输了。地方法庭认为,虽然可以说州政府侵犯了阿米绪的宗教自由,但是普及教育 涉及全体公民的长远利益。这一利益压倒了少数人的宗教权利。

这在美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就是在两个法律条款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判断何者为先。出现这样的法律悖论的时候,一般总是要走到联邦最高法院,因为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复审权"。这正是鲍尔律师想要达到的目的。他不是打算在地方法院就打嬴这场官司,他甚至知道他会输。但是他要开辟一条司法渠道。鲍尔先上诉到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法官说,能够压倒少数人宗教自由权利的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阿米绪选择八年教育并没有损害社会。

于是案子的被告,威斯康辛州政府的行政分支,开始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前一次,案件的性质是判定阿米绪孩子的教育管理问题,这个问题联邦法院没有司法权。可是现在,案件的性质是全国性的民间团体代表百姓控告州政府侵犯宗教自由,也就成了州教育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这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范围。于是,这一次,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个叫做"威斯康辛诉约德尔等"的案子。鲍尔律师出庭辩论,一些从不抛头露面的阿米绪也默默来到首都华盛顿,听候决定他们命运的判决。他们还是一袭传统阿米绪的黑色服装。黑色的背影衬映在最高法院白色大理石建筑的背景上,使我们今天看到这张过时的新闻照片时,依然有惊心动魄的感觉。

1972年年底的一天,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压倒多数作出了有利于阿米绪的判决。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判词中指出,现代中等教育所教授的内容和价值同阿米绪宗教生活的根本方式有尖锐的冲突,强制实行的教育法规侵犯了阿米绪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利。

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沃伦大法官写下了如下这段现在还常常被人引用的话:

"我们不可忘记,在中世纪,西方世界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下远离世俗影响的宗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 谴责。"

这位沃伦大法官,可不是什么保守派,而是位超级进步派大法官,他任期内的最高法院(Warren Court)是美国历史上最偏向进步主义的最高法院,正是他们使得民权运动的后果在司法上得以确立,最终大幅改变了美国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然而,即便是如此反保守的进步法官,仍然没有以进步为名,扼杀Amish人的自由和独立,这就是美国的可贵之处,也是为何我始终对他抱有十足的信心。

经查,该案乃伯格法庭所审,非沃伦法庭,是沃伦·伯格(Warren E. Burger)大法官写的判书,详见勘误

有朋友疑问:Amish人是否会强行阻止成年脱离教派,自行选择生活方式呢?从我获得的信息,显然没有,实际上,所谓“再洗礼”,其要旨便在于:信仰应是成 年人的自由选择,所以,再洗礼派认为婴儿没有自由意志,洗礼不算数,所以主张成年后在充分理解和自愿的情况下再接受洗礼,他们自然不会阻止成年人脱离教派,否则就是邪教了,下面是相关维基条目的“洗礼和闪避”一节:

阿米什人和其他再洗礼派认为给儿童洗礼没有意义;这正是这个教派名字的来由。阿米什儿童在所有问题上都必须遵从父母的意愿;但是,年龄满了的时候,他们被期望作出成人的承诺来终身侍奉教会。

当然,会有许多年轻人作出相反的选择。有一个阶段称为“徘徊”,被外界广泛误解。这通常是指青春期到正式成人承诺终身委身于阿米什生活方式之间的阶段。对于 非阿米什人家庭,年轻人在这个阶段有些越轨行为是可理解的,但是这并非阿米什人所期望。有人选择不加入教会,因而脱离社区。有些社区会主动闪避脱离教会的人,甚至闪避去不同阿米什社区的人。也有社区几乎不闪避,与脱离教会的人保持密切的家庭和社交联系。

还有朋友认为:

阿米什人的父母是否给了孩子多元的信息,然后让孩子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呢?如果只有单一的信息来源实际上是剥夺了孩子的自由选择权

这种“信息充分”主张和所谓的“起跑线”主张一样,是积极自由的典型表达,与我对自由的理解完全不同,仔细想想就会发现有多荒谬:为了信息充分,父母是否应该让孩子成年之前逐个体验一遍世上每一种宗教和生活方式?在他们形成自己的性取向之前,是否需要体验一下同性恋圈子的价值氛围?在选择学业发展方向之前,先把每一个学科可能带来的乐趣和前途了解一遍?

类似的,雀巢向你推销他的咖啡时,是否有义务把世上每种咖啡的价格报一遍?可是即便这样信息还是不足啊,至少先让我逐个品尝一遍吧?

 

在一个自由社会,你还可以这样生活

无意间读到吴澧先生的一篇文章(吃我勤劳饭,还君健保梦),听说了Amish这个教派,我为Amish人的自由和独立而感动,并深深感叹,只有在美国这样的自由社会,才容许Amish人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到今天,这也是美国许许多多恪守自己生活方式的教派之一,但愿他们能平静的继续他们的生活。下面的文字摘自维基条目“阿米希人”:

阿米希人(Amish)是美國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群基督新教再洗禮派門諾會信徒(又稱亞米胥派),以拒絕汽車及電力等現代設施,過著簡樸的生活而聞名。阿米希是德裔瑞士移民後裔組成的傳統、嚴密的宗教組織,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他們不從軍,不接受社會福利,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幫助,許多人也不購買保險。大多數阿米希人在家說一種獨特的高地德語方言,又稱為賓(more...)

标签: | | | |
307

无意间读到吴澧先生的一篇文章(吃我勤劳饭,还君健保梦),听说了Amish这个教派,我为Amish人的自由和独立而感动,并深深感叹,只有在美国这样的自由社会,才容许Amish人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到今天,这也是美国许许多多恪守自己生活方式的教派之一,但愿他们能平静的继续他们的生活。下面的文字摘自维基条目“阿米希人”:

阿米希人(Amish)是美國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群基督新教再洗禮派門諾會信徒(又稱亞米胥派),以拒絕汽車及電力等現代設施,過著簡樸的生活而聞名。阿米希是德裔瑞士移民後裔組成的傳統、嚴密的宗教組織,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他們不從軍,不接受社會福利,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幫助,許多人也不購買保險。大多數阿米希人在家說一種獨特的高地德語方言,又稱為賓夕法尼亞德語;而所謂的「瑞士阿米希人」則說一種阿勒曼尼語的方言(他們叫它「瑞士語」)。阿米希社區分成若干個團契。本條目主要介紹保守的、舊教條團契。新教條團契使用汽車和電話,但是他們也自認是阿米希人。

據2000年阿米希社區出版物公布的數字,美國的阿米希人口為198,000人;平均每個家庭的兒童數為7人,人口增長迅速,並且不斷開拓新的定居點和耕地;舊信條社區分佈於21個州,主要居住地的人口數目如下:

地 區    人 口
俄亥俄州    55,000
賓夕法尼亞州    47,000
印第安納州    37,000

於不購買保險,阿米希人在美國很難接受醫療服務,美國沒有全民醫療服務系統。從1990年代中期始,美國一些醫院開闢特別項目來幫助阿米希社區。
多數阿米希人不採取任何節育措施,包括安全期避孕法。

阿米希人不讓子女接受初中以上的教育,認為到這個階段的基本知識就足夠應付阿米希人的生活方式。阿米希人幾乎沒幾個人上高中,讀大學的就更罕見。許多阿米希社區開辦自己的學校,通常是一個大通房,教師也來自阿米希社區。在過去,阿米希人因為學校的事與外界發生了大衝突。大部分的衝突已經解決,政府教育當局允許阿米希人以自己的方式教育孩子。某些州的法律禁止低於某個年齡的孩子輟學,即使孩子已經初中畢業。變通的做法是,讓孩子不斷地重讀八年級,直到可以合法離校的年齡。

1972年,三個阿米希家庭拒絕送14歲和15歲的孩子上高中,被判處罰金5美元。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推翻了這個判決,裁定:以「接受義務教育」為由,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信仰自由條款,不具備正當性。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複審裁決。

阿米希人作為整體受到了現代世界的壓力。例如《童工法》,對阿米希人長期保持的生活方式是個威脅。阿米希兒童在年幼時(以21世紀的標準)就被教導努力工作。孩子從事新的工作時,通常父母會監督以確保效率和安全。由父母來決定孩子能否從事危險的工作,與現代《童工法》有抵觸。

如許多門諾會的人一樣,阿米希人不介入保險,而依靠教會和社區的支持。比如穀倉毀於火災或其他災害,整個社區會一起來修復,通常一天內就完工。

1961年,美國稅務局宣布,鑒於阿米希人不接受政府的社會福利,而且出於宗教理由不接受保險,他們也無須繳納相關的稅項。1965年這一政策正式寫入法律。某些團體和僱主也適用免交社會福利稅,然而法律規定他們必須供養年長和殘疾成員。阿米希人實際納稅比較重,特別是房地產稅,因為他們很少接受政府服務。

自由的含义和罗斯福的谬论

对我在《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中对自由的含义所表达的意思,闷豆说:

如果有人拿枪逼你去哪个工厂工作,你去了,这个不是自由意志。如果没人拿枪逼你,但如果你不去那个工厂工作就会饿死——被抢打死和饿死有很大区别吗?为什么后者就是自由意志了呢?

对,这两件事有根本的差别,前一件,有人对你做了事,后一件,没人针对你做任何事。

权利和自由,作为道德哲学的(因而也是法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在多人社会中才有意义,在鲁滨逊世界里是无意义的,你拥有某项权利或某种自由的意思,不是你可以做哪些事,而是他人不能对你做哪些事,所以,小岛上的鲁滨逊,既不(more...)

标签: | |
382

对我在《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中对自由的含义所表达的意思,闷豆说:

如果有人拿枪逼你去哪个工厂工作,你去了,这个不是自由意志。如果没人拿枪逼你,但如果你不去那个工厂工作就会饿死——被抢打死和饿死有很大区别吗?为什么后者就是自由意志了呢?

对,这两件事有根本的差别,前一件,有人对你做了事,后一件,没人针对你做任何事。

权利和自由,作为道德哲学的(因而也是法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在多人社会中才有意义,在鲁滨逊世界里是无意义的,你拥有某项权利或某种自由的意思,不是你可以做哪些事,而是他人不能对你做哪些事,所以,小岛上的鲁滨逊,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不自由的,他与自由无关,他或许很快乐,或许会饿死,但他既无权利,也不能失去权利,他与权利无关。

不理解或不遵循这一点,就会引出许多谬论,比如著名的罗斯福四大自由(The Four Freedoms)谬论,其中1、2、4三条与自由有关,但第3条“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便与自由和权利毫无关系,一个人,在别人不对他做任何事的情况下,也可能匮乏,正如鲁滨逊也可能匮乏,而自由必须与别人做的或可能做的事有关,因而,“免于匮乏”不可能成为一种自由或权利,相反,把它误认为一种自由将荒谬的导致合法抢劫这一逻辑结果,类似的,如果你承认每个人都拥有“免于绝子绝孙的自由”,那么,合法强奸便是它的逻辑结果,如此一来,整个关于权利和自由的伦理和法律体系便瓦解了。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续答araby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的话题,在原贴的评论中已经有了很有意思的讨论,我也答复几位朋友的疑问,现在原贴已沉下去,还是另起一帖吧。

araby说:

比如说,你很有钱,可以选择去百慕大度假,也可以选择呆在家里;我没钱,我只能呆在家里。这时候我说“我呆在家里,是因为我没有‘自由选择’”我这样说并不是荒谬的,因为我这时候说的我没有“自由选择”没有任何暗指(indicate)我不必为我呆在家里的选择承担责任。

如果你没有作这样的暗指,我(more...)

标签: |
532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的话题,在原贴的评论中已经有了很有意思的讨论,我也答复几位朋友的疑问,现在原贴已沉下去,还是另起一帖吧。

araby说:

比如说,你很有钱,可以选择去百慕大度假,也可以选择呆在家里;我没钱,我只能呆在家里。这时候我说“我呆在家里,是因为我没有‘自由选择’”我这样说并不是荒谬的,因为我这时候说的我没有“自由选择”没有任何暗指(indicate)我不必为我呆在家里的选择承担责任。

如果你没有作这样的暗指,我就没有任何意见。但我认为通常这种说法都包含了这样的暗指,因此我认为他们已经进入了伦理学和法学语境,看看这些说法是如何影响伦理和法律环境的:

1)他没有过教育,缺乏技能,因而只能接受500元月薪的工作,这算不上他的自由选择,因而他的雇佣契约算不上自由契约,所以,由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和劳动合同,没有剥夺他的自由,而是保护了他的权利……

2)他很穷,买不起面包,这不是他的错,是社会的责任,所以政府应代表社会来帮助他……

3)“人人都有免于匮乏的自由”(罗斯福语)。什么叫免于匮乏的自由?意思是如果他匮乏了就可以去抢?或者让政府替他去抢?

这些听上去是否耳熟?它们是否进入了伦理学和法学语境?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

自由意志是伦理学和法学的基础命题,它假定个人的行为是其自由作出的选择,因而个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除非能证明他受到他人暴力胁迫,从而引出了责任的概念。很明显,缺了自由意志假定,责任、过错、善恶和道德就无从谈起,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便失去了基础。

但需要强调的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一个武断的假定(用黑话说,叫先验命题),而不是一个实证性的判断,它不接受事实检验,因而无论行为科学、心理学或脑科学如何发展、获得何种发现,都不会影响该命题。

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引出了很多关于自由和奴役的谬论。比如,有人说穷人去血汗工厂工作,这不是他的“自由选择”,因为他为了吃饱肚子“没有选择”,这么说是荒谬的。我们谈论人的自由意志时,是不考虑客观条件的,不能因为某些外部条件与某种行为的强相关性,就把它们当成为该行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假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快饿死的人的偷面包行为不是他的自由选择,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一个球迷把电视频道切换到足球节目的行为不是自由的。

实际上,人的任何行为都能找出客观原因,历史、文化、收入、基因、发育过程、教育经历,等等,按这种逻辑,没有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是历史和欲望的奴隶,用时髦词汇说,都是房奴、球奴、乐奴、网奴、财奴、色奴、麻将奴、时装奴、LV奴、美容奴……

正是上述荒谬逻辑,引出了积极自由和平等理论,以及专与劳工和穷人作对的劳工法和最低工资法等等副产品。

自由意志是个古老而混乱的话题,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哲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在谈论它时,所暗指的含义大不相同,我也是最近才理清楚其中的线索,我在今年3月的(more...)

标签: |
537

自由意志是伦理学和法学的基础命题,它假定个人的行为是其自由作出的选择,因而个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除非能证明他受到他人暴力胁迫,从而引出了责任的概念。很明显,缺了自由意志假定,责任、过错、善恶和道德就无从谈起,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便失去了基础。

但需要强调的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一个武断的假定(用黑话说,叫先验命题),而不是一个实证性的判断,它不接受事实检验,因而无论行为科学、心理学或脑科学如何发展、获得何种发现,都不会影响该命题。

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引出了很多关于自由和奴役的谬论。比如,有人说穷人去血汗工厂工作,这不是他的“自由选择”,因为他为了吃饱肚子“没有选择”,这么说是荒谬的。我们谈论人的自由意志时,是不考虑客观条件的,不能因为某些外部条件与某种行为的强相关性,就把它们当成为该行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假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快饿死的人的偷面包行为不是他的自由选择,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一个球迷把电视频道切换到足球节目的行为不是自由的。

实际上,人的任何行为都能找出客观原因,历史、文化、收入、基因、发育过程、教育经历,等等,按这种逻辑,没有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是历史和欲望的奴隶,用时髦词汇说,都是房奴、球奴、乐奴、网奴、财奴、色奴、麻将奴、时装奴、LV奴、美容奴……

正是上述荒谬逻辑,引出了积极自由和平等理论,以及专与劳工和穷人作对的劳工法和最低工资法等等副产品。

自由意志是个古老而混乱的话题,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哲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在谈论它时,所暗指的含义大不相同,我也是最近才理清楚其中的线索,我在今年3月的一个帖子里总结如下:

终于想到一种对休谟之叉(Hume's fork)的简洁回答了。
1)科学不可能证明或证否自由意志,因为科学预先就排除了自由意志。
注:排除自由意志不是指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而是拒绝将这一概念引入科学的逻辑系统,因为任何引入了自由意志的系统将不具有可证伪性。
举例说明:向一个对象扔红色和蓝色两种球,每次每种颜色各一个。在科学上,下面两种说法完全等价: A)十次里有七次红球弹回来,蓝球留下,另三次相反。 B)十次里有七次对方选择蓝球,另三次选择红球。
2)伦理学和法学不可能讨论是否存在自由意志,因为它们预先就假定了自由意志,缺了这个假定,任何伦理(或道德)命题和法学命题都毫无意义。
3)推论一:上述两条合起来规定了任何科学命题不可能与一个伦理或法学命题在同一逻辑系统里共存。
4)推论二:假设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就必须排除自由意志概念,正如第一点(B)中那个“选择”必须被认为不暗示任何自由意志,经济人模型只能是一个不包含自由意志的决策机器,和把球弹回来的木板没有区别。

此前的07年8月,我在另一个帖子里,试图区分关于自由意志一词的三种用法:

第一种,科学语境中:是否有某种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在影响人的行为? ——一个实然问题。在目前科学发展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可以被另一个更狭隘的问题所代替:人脑的工作机制中是否存在量子效应的作用?
第二种,伦理学语境中:个人是否应被当作责任和规范的主体和基本单位? ——一个应然问题。实际上和上述科学语境中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没有关系。
第三种,糊涂或不知所云语境中:人脑中是否有一个发号施令的“小人”? ——有没有这个小人有什么关系?这个小人的是否遵循物理规律?它有没有自由意志?能否担负刑事责任?小人里还有没有小小人?

当时,我刚看到Dawkins关于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一段论述

The validity of the determinist point of view and, separately, its bearing on an individual's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his actions, has been debated by philosophers and theologians for centuries past, and no doubt will be for centuries to come. I suspect that both Rose and Gould are determinists in that they believe in a physical, materiahstic basis for all our actions. So am I. We would also probably all three agree that human nervous systems are so complex that in practice we can forget about determinism and behave as if we had free will. Neurones may be amplifiers of fundamentally indeterminate physical events. The only point I wish to make is that, whatever view one takes on the question of determinism, the insertion of the word 'genetic' is not going to make any difference. If you are a full-blooded determinist you will believe that all your actions are predetermined by physical causes in the past, and you may or may not also believe that you therefore can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your sexual infidelities. But, be that as it may, what difference can it possibly make whether some of those physical causes are genetic? Why are genetic determinants thought to be any more ineluctable, or blame-absolving, than 'environmental' o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