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6】
有人在知乎上问:在民主的公共决策中应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whigzhou:
1)由宪法原则和违宪诉讼/审查机制确保其当真有必要成为公共事务;
2)“公共性”有很多层面,从社区、村镇、城市,到地区、国家、国际,一件事情即便必须作为公共事务来处理,也应尽可能在最低的“公共”层次上,能在村镇水平处理就别在国家层面处理;
3)公共决策机制本身应在事先经参与者同意,并通过个人间的契约而获得其合法性;
4)在所有层次上保留退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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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wq @ 2013-12-25, 11:02
2)“公共性”有很多层面,从社区、村镇、城市,到地区、国家、国际,一件事情即便必须作为公共事务来处理,也应尽可能在最低的“公共”层次上,能在村镇水平处理就别在国家层面处理;
这一点是不是有一个前提,需要至下而上的选票,更高一级的公共层次对更低一级有更少的决定权或者反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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