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清同学提出了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您对占座的有效性如何看待?大学里占座很普遍啊,先开始是一次性的,比如拿一本书放桌上听课后就拿走了。后来是一本书一直放在桌子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一直占这学期的课,一般课本上有个字条写:本人xxx占星期三第三节课:一类是占自习室,在桌上扔本书,不过这主儿一般不怎么勤,所以自习室一般满桌子书但没几个人,空调教室尤甚,经常有同学因为做了有书的空位子而引起争执:你虽然占了但是你没来啊。最近更甚者,用胶带贴纸在桌上说占座(长期),觉得更甚是连物的放置都省略了。
汤文清同学提出了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您对占座的有效性如何看待?大学里占座很普遍啊,先开始是一次性的,比如拿一本书放桌上听课后就拿走了。后来是一本书一直放在桌子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一直占这学期的课,一般课本上有个字条写:本人xxx占星期三第三节课:一类是占自习室,在桌上扔本书,不过这主儿一般不怎么勤,所以自习室一般满桌子书但没几个人,空调教室尤甚,经常有同学因为做了有书的空位子而引起争执:你虽然占了但是你没来啊。最近更甚者,用胶带贴纸在桌上说占座(长期),觉得更甚是连物的放置都省略了。
您对占座的有效性如何看待?大学里占座很普遍啊,先开始是一次性的,比如拿一本书放桌上听课后就拿走了。后来是一本书一直放在桌子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一直占这学期的课,一般课本上有个字条写:本人xxx占星期三第三节课:一类是占自习室,在桌上扔本书,不过这主儿一般不怎么勤,所以自习室一般满桌子书但没几个人,空调教室尤甚,经常有同学因为做了有书的空位子而引起争执:你虽然占了但是你没来啊。最近更甚者,用胶带贴纸在桌上说占座(长期),觉得更甚是连物的放置都省略了。
我认为用象征性物品占座不构成一项权利,因为,依我的体会,占座者不能合理的做如下期待:抢走他所占座位的人将得到惩罚,或者该结果将得到矫正——在我们能够想象的各种情形中,这样的预期恐怕连占座者们自己也不会认为是靠得住的。 占座者顶多能做这样的期待:抢走他象征性占据的座位这样的行为,会被许多旁观者视为是粗鲁无礼的,而做出此等行为的人将遭受鄙视;这一区别意味着,在某些亚文化的道德环境中,占座或许可以得到道德的支持,但即便如此,它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如果我是法官,我会拒绝受理占座纠纷。 如果我处于需要对此作出道德评判的境地,我大概也会反对占座规则而不支持对抢座者的谴责(我尤其反对将占座规则延伸至节目/演讲开始之后);不过在细细自省之后,感觉好像当初对占座行为也没产生明显的反感,这很可能是因为当时占座者多半是女生,而照顾一下女生我又觉得是应该的,如果能排除这个因素,我的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反对。 反对占座规则,是因为我觉得,对于解决座位分配和排队问题,象征性占座规则并不是好方案,至少不比屁股规则更好;象征性占座的问题在于:占座行为只能体现占座者获得好座位的意愿,却无法体现他愿意为之付出多少代价,由于缺乏成本约束,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而屁股占座解决了激励问题,但引入了新问题:租值耗散,屁股占座者确实付出了与其意愿相称的代价,但这个代价没有作为对价支付给任何人,而只是耗散在屁股下面了。 可能的改进方案是:学期初给每个学生分配若干占座点,女生/近视/身材矮者可加分,他们可以用这些点值去校园网上竞购每堂课/演讲/节目的座位,如果交易费用不太高的话,或许比屁股规则要好些。《非诚勿扰》扰了什么?
辉格
2010年6月29日
《非诚勿扰》等电视相亲节目在掀起一阵收视狂潮之后,看来已小命难保;随着广电总局整改通知下达,央视带头痛斥,各地媒体一拥而上,深入揭批,一顿乱棍之下,终于呜呼哀哉,壮烈牺牲了;团队散伙,节目改版,一切恢复平静与和谐,近在眼前的喧哗却已恍如梦境。
从大热到猝死,相亲节目一定是惹到了什么,不过和以往类似猝死事件不同的是,这次它所触动的,确是大众的道德神经;部分女嘉宾对择偶倾向中物质因素的直率表达,显然激怒了大批观众,让群众的道德激情如洪水决堤般暴发,汹涌口水掀起巨浪,最终引起历来关心爱护群众心脏健康的有关部门的担忧了。
所谓物质女之所以会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应,并不是因为她们所触及的道德藩篱有多么重要而根本,一旦破坏对社会有多大危险,而是因为这些道德恰恰是肤浅而虚弱的;实际上,在择偶时考虑物质条件,甚至将其列为首要条件,古今中外都是极为普遍的情况,问题是,这是件只能做而不能说的事情,对此人人心知肚明,却不得说破,这便是社会在此问题上的道德规范,它只是一层面纱。
在我们的道德体系中,存在两类规范,第一类是对我们的行为有着实质性约束的,而且事实上也制约了它所针对的那些行为,至少将其发生频率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比如有关偷盗和欺诈的规范;当人们抓住一个小偷或骗子时,会鄙视、会叱责,甚至痛打,但通常不会产生我们所看到的那种针对物质女的愤怒。
第二类规范则是起装饰作用的,其存在的价值仅在于帮助人们掩盖其行为的真实性质,对于某些行为,这种掩饰的需求是非(more...)
(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动物伦理问题应留给地方解决
辉格
2010年1月26日
近日,首部《动物保护法》在经过三个多月的征集意见并更名为《反虐待动物法》之后,其专家意见稿已由专家组向立法部门提交;草稿的某些条款很快引出了大量争议,特别是其中对宰杀和食用猫狗行为处以罚款、具结悔过和拘留的规定。
确实,这是一次草率的立法行动;从已经报道出的内容看,这部法律所针对的,并非作为公共资源的野生动物的保护,而是人们应如何对待动物这一更一般的伦理问题,而人们对此问题的态度,取决于他们看待人与动物关系的价值观。
因而,这是纯粹的价值观立法;原则上,司法系统应保持价值中立,不应干预个人价值观,或力挺某种价值观;尽管法律不是绝对不能涉及价值观,但在价值问题上,法律应更倚求于传统习俗和地方文化,而不是国家立法部门的武断规定,而一个大国的中央立法机构,更不应轻易介入价值分歧。
一个人杀了他自己养的狗吃肉,既没有损耗公共资源,也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他的邻居或许会因此而难受、恶心,甚至感觉遭受了严重冒犯;但是,在观感和心理上冒犯某些随机旁观者的可能性,并不能构成禁止某种行为的理由。
只有当他作出该行为时,能够或应(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