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院改革的背景与走向
辉格
2009年7月31日
近日,英国上院司法委员会在完成最后一批案件审理之后,结束了其延续几百年的使命,按议会本月初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12位大法官将从威斯敏斯特宫搬入装饰一新的最高法院大楼,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以一个独立的政府分支重新开始运作;此项司法改革,作为布莱尔新工党政府大规模宪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自然延续,将给英国源远流长且影响深广的司法体制、议会制度乃至宪政结构带来什么变化,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思考。
英国上院改革的背景与走向
辉格
2009年7月31日
近日,英国上院司法委员会在完成最后一批案件审理之后,结束了其延续几百年的使命,按议会本月初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12位大法官将从威斯敏斯特宫搬入装饰一新的最高法院大楼,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以一个独立的政府分支重新开始运作;此项司法改革,作为布莱尔新工党政府大规模宪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自然延续,将给英国源远流长且影响深广的司法体制、议会制度乃至宪政结构带来什么变化,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思考。
英国上院改革的背景与走向
辉格
2009年7月31日
近日,英国上院司法委员会在完成最后一批案件审理之后,结束了其延续几百年的使命,按议会本月初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12位大法官将从威斯敏斯特宫搬入装饰一新的最高法院大楼,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以一个独立的政府分支重新开始运作;此项司法改革,作为布莱尔新工党政府大规模宪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自然延续,将给英国源远流长且影响深广的司法体制、议会制度乃至宪政结构带来什么变化,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思考。
这项改革最直接的后果是,上院被剥离了其最后一项实质性职能,在历经500多年的权力衰减之后,上院由此近乎成为一个虚设机构;作为封建时代限制王权的贵族会议,上院起源于13世纪初迫使约翰王接受大宪章的25男爵;在14世纪中叶爱德华三世朝,上院连同整个常设两院制国会的职能、法律地位和组织运行规则逐渐得以确立,此时上院在国会中的地位远超下院;上院地位的首次削弱起于15世纪后半叶的玫瑰战争,当时大批贵族死于战场,而同时,随着黑死病过后的长期经济繁荣,市镇、商人和下层新贵的地位不断增长,下院在国会的作用随之而稳步提高。
这一力量消长在18世纪晚期乔治三世朝达到转折点,思想启蒙、工业革命、全球化贸易、自由放任政策,这几股力量的共同作用,彻底改变了英国社会的权力分布和政治格局,其间长期执政的辉格党人鼓动国王册封了大批新贵族,不仅稀释了上院中代表土地权利的旧势力,更削弱了少数大贵族的个人影响力;上述转变最终导致1832年改革法案,该法案所启动的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英国基于平等普选的议会民主制度,也确立了下院的压倒性权力,上院从此日渐衰弱;贵族的最后一次抵抗发生在1909年,当时刚上台的自由党推出了以“人民预算”为代表的一系列社会改革方案,旨在通过大规模增税和激进福利政策,在英国建立全面社会福利制度;为了击溃贵族的抵抗,下院再次要求国王册封大批新贵来淹没上院,并于1911年通过国会法案剥夺了上院的大部分权力。
此后,上院被禁止对税收和预算法案置喙,对其他法案也只能拖延不得否决,并且拖延适用范围和拖延期被一再缩减,其硕果仅存的实质性权力,便是作为最高上诉机构的司法职能,即便是此项权力也是与枢密院分享的;80年代撒切尔执政期,通过在中断20多年之后重新册封三位世袭贵族并引入多位贵族阁僚,她曾帮助上院作最后一次垂死挣扎;然而好景不长,工党上台后形势急转直下,此次司法改革之后,上院将沦为纯仪式性机构,其存在价值将受到进一步质疑,而这种质疑将为工党的进一步改革铺平道路,其目标是废除上院并代之以一个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从目前的舆论倾向和国会内的态度看来,这一目标很可能会达成;果若如此,倒是用另一种形式在实质上恢复了两院制,对于重建权力分割与制衡结构,不失为一项小小进步。
对于大法官们,与陈腐虚弱的上院脱离关系,以崭新的独立形象履行最高司法职能,将是一个有利的转变,将使他们得以摆脱公众尤其是工党势力对上院的长期偏见和敌意,从而避免未来的国会改革给自身带来的冲击;最高法院的分立有助于明确其宪法地位,强化司法独立,甚至在未来有可能拓展其久已失落的违宪审查职能;然而就目前而言,我们对这种前景并不能抱过高期望,有人说改革重新确立了英国宪政的三权分立结构,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错误评价,实际上自从光荣革命之后议会至上主义确立以来,英国早已不存在三权分立:国王已成虚君,掌握行政权的责任内阁与控制立法权的议会多数派,是二位一体的,上院虽然拥有最高司法权,但这只适用于刑法和民法领域,并没有违宪审查权,它可以在现有法律下审理上诉案,却不能以违宪裁定令国会立法失效。
这种结构充其量只能算是一权半,真正继承三权分立传统的是美国,英国的宪政制衡更多的依赖于党派制约与妥协能力,和政治家对传统的尊重;然而这种制衡是靠不住的,容易在民意、舆论和政治风向的短期波动下出现剧烈摇摆,这也说明了英国为何在上世纪初和50年代迅速滑向高税收、国有制和福利主义,没有任何制衡力量能对这一浪潮施加阻力;相比之下,美国宪政结构下的制度和政策演变则稳定和保守的多,其中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对行政和立法的制约起了关键作用。
罗斯福新政推出之初便遇到了大法官的强力阻挠,直到1939年罗斯福提名的四位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并得到斯通大法官的支持之后,新政才得以全面实施,到1943年,最高法院有七名大法官由罗斯福提名,加上斯通,新政派几乎填满了最高法院,于是新政各项改革才得以牢固确立,也给此后30年的制度演变定下了基调;80年代当里根开始自由化改革之际,新政派已从最高法院消失,有六位大法官分别由共和党的艾森豪威尔、尼克松和福特提名,这是里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而在英国,我们完全看不到司法机构在政治生活中的类似地位,本次改革,或许会为英国大法官拓展其宪法制衡作用提供一丝机会,但考虑到议会至上主义在英国的根深蒂固,人们并不能抱太高期待。
他们近乎完美的演示了维护宪政机制的一种可能途径,尽管宪政在洪都拉斯远非完美,离理想状态还很远,但军方的这次行动,让该国更接近而非远离宪政。
这是一次多年来罕见的合理而干净的政变,相比之下,几年前泰国的那一次则无理且富有破坏性,然而,他们在国际舆论中得到的待遇却恰好相反,欧盟态度的对照尤为明显,这体现了国际政治伦理的堕落趋势。
我的结论基于以下几点观察:
1)军队以规则执行者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政策对立者或纠纷仲裁者的身份出现,泰国政变是因为军方反对总理政策,而(more...)
他们近乎完美的演示了维护宪政机制的一种可能途径,尽管宪政在洪都拉斯远非完美,离理想状态还很远,但军方的这次行动,让该国更接近而非远离宪政。
这是一次多年来罕见的合理而干净的政变,相比之下,几年前泰国的那一次则无理且富有破坏性,然而,他们在国际舆论中得到的待遇却恰好相反,欧盟态度的对照尤为明显,这体现了国际政治伦理的堕落趋势。
我的结论基于以下几点观察:
1)军队以规则执行者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政策对立者或纠纷仲裁者的身份出现,泰国政变是因为军方反对总理政策,而洪都拉斯政变是因为总统破坏宪政规则,并且该破坏事实并非军方自己认定,而是已被除总统本人之外的几乎所有政府分支——国会、选举委员会、最高法院——所确认,总统甚至已经被其所在政党抛弃。
2)军方的行动,解除了一个因破坏规则而导致的政治僵局,而不是打破一个正在有效运行的机制。
3)军方没有霸占权力,没有上台执政,甚至没有临时军管和军政府,他们将自己的作用限制在最小程度。
在美国这样成熟完备的宪政中,我们很少有机会观察到支撑宪政的基础结构的作用,这种观察机会只会出现在那些“边际事件”中,隐藏在底层的宪政基础结构,只有当它们遭到挑战、经受考验时,我们才能看清它究竟如何起作用,而在成熟宪政中,各方都小心翼翼的远离那些边界,这容易给我们造成幻觉,似乎宪政不需要基础,会自动顺利运行。
不妨想象一下,假如麦克阿瑟拒绝放下帅印,假如尼克松拒绝辞职并抗拒弹劾结果,假如戈尔拒不承认最高法院判决结果,假如佛蒙特果真宣布独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李敖之,这与“母系社会”典故不同,呵呵。
1)这只是个命名问题,不是性质认定问题,命名可以是任意的,只要连贯一致,没有对错。
2)命名虽没有对错,却有好坏;我认为我的命名是好的,但我不能声称我的命名是主流的,我注意到了Wikipedia的constitutional monarchy词条也将其限定于光荣革命之后。
3)我认为别的命名不好,是因为:将立宪君主与虚君等同,那么又该如何命名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之间的英格兰君主呢?除非你认为他们不过是日耳曼封建体系里的另一种封建君主(federal monarchy)而已,或者是另一种类似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专制君主(absolu(more...)
李敖之,这与“母系社会”典故不同,呵呵。
1)这只是个命名问题,不是性质认定问题,命名可以是任意的,只要连贯一致,没有对错。
2)命名虽没有对错,却有好坏;我认为我的命名是好的,但我不能声称我的命名是主流的,我注意到了Wikipedia的constitutional monarchy词条也将其限定于光荣革命之后。
3)我认为别的命名不好,是因为:将立宪君主与虚君等同,那么又该如何命名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之间的英格兰君主呢?除非你认为他们不过是日耳曼封建体系里的另一种封建君主(federal monarchy)而已,或者是另一种类似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专制君主(absolute monarchy)而已,但我相信这两种认定都是无法被绝大多数政治学者接受的,显然,采用那种命名的人会在这儿遇到麻烦,他们丢失了一个原本最适合的名称。
4)命名和分类有两种不同的情境:政治学家在对各种政体进行分类时,和一个资料编撰者做分类时,会有十分不同的结果,比如,后者可能会死板的将朝鲜列入共和政体,而这对于前者显然是无法接受的。
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大概在于,现代政治学者十分普遍的低估大宪章的地位,而高估光荣革命的地位,这一现象在中国政治学者中尤其显著,几乎无人关注大宪章时代,而在我看来,大宪章和普通法在宪政史上的地位远远高于光荣革命,光荣革命之后到乔治三世(George III)期间,英国政体类似于现在法国总统-议会混合制,而从维多利亚朝起,彻底滑向了议会专制,到一战前,国王已彻底靠边站,而上院也已瘫痪,从那时起,宪政的典范已经转移到了美国。
关于君主立宪,维基百科的解释是错误的,除非该词条的撰写者认为连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 of England)也算不上立宪君主,莫非他认为爱德华三世是专制君主?
在我看来,爱德华三世是最标准的立宪君主,而他那个年代的英格兰,可以说是君主立宪制的样板。
所谓立宪君主,乃是相对于专制君主,差别在于:君主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宪法制约的,但并不是无权的虚君,在这一点上,我说他像美国总统而不像德国总统。
在英格兰君主立宪中,对君主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王必须对贵族履行其封建契约义务,在大宪章(Magna Carta)之前,这些义务由封授仪式和盟誓来约束,而且内容含糊,如何执行也没有程序化和制度化,而大宪章明确了义务内容,同时规定了执行机制——由贵族议会负责判决执行,必要时可以强制国王服从。
关于君主立宪,维基百科的解释是错误的,除非该词条的撰写者认为连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 of England)也算不上立宪君主,莫非他认为爱德华三世是专制君主?
在我看来,爱德华三世是最标准的立宪君主,而他那个年代的英格兰,可以说是君主立宪制的样板。
所谓立宪君主,乃是相对于专制君主,差别在于:君主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宪法制约的,但并不是无权的虚君,在这一点上,我说他像美国总统而不像德国总统。
在英格兰君主立宪中,对君主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王必须对贵族履行其封建契约义务,在大宪章(Magna Carta)之前,这些义务由封授仪式和盟誓来约束,而且内容含糊,如何执行也没有程序化和制度化,而大宪章明确了义务内容,同时规定了执行机制——由贵族议会负责判决执行,必要时可以强制国王服从。
2)征税须经征税对象的同意,直接同意或代表同意。
遵守上述两条的前提下,立宪君主保有完整的行政权力,这一状态,直到光荣革命之后,随着党派政治的发展和议会至上主义的兴起,从逐渐改变,最后沦为议会专制,立宪君主变成了如今的虚君。
读一下Edward III of England这个维基词条,特别注意其中Parliament and taxation一节,看看他有没有收到宪法制约,有没有行政实权?
看到许多朋友在说泰国的事儿,不靠谱的居多,包括安替老弟。
1)06年政变的祸害不在政变本身,而在于它是对黄衫军街头政治的奖励,泰国乱局始于此,如果只有政变,没有黄衫军,问题不大。
2)街头政治是远比票决民主更坏的东西。
3)1932至1991年,泰国发生19次政变,其中13次成功,但泰国在东南亚各国中,离法治国家的距离,并不更远,反而在最近的几个之列。
4)对于泰国,虚君不够虚,将军常常搞政变,这些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政变条件是否明确,如果是能给各方以明确预期的、当且仅当满足某些条件即会发生的政变,就是宪法性政变,是宪政的可行架构——当然不是充分条件。
5)共和<>民主,共和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可以在多种结构下实现,比如英格兰的君主+贵族共和,威尼斯的寡头共和。
6)虚君共和<>君主立宪,君主立宪中的君主是实君,就像美国总统。
7)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假共和
8)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人头票决=多数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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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许多朋友在说泰国的事儿,不靠谱的居多,包括安替老弟。
1)06年政变的祸害不在政变本身,而在于它是对黄衫军街头政治的奖励,泰国乱局始于此,如果只有政变,没有黄衫军,问题不大。 2)街头政治是远比票决民主更坏的东西。 3)1932至1991年,泰国发生19次政变,其中13次成功,但泰国在东南亚各国中,离法治国家的距离,并不更远,反而在最近的几个之列。 4)对于泰国,虚君不够虚,将军常常搞政变,这些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政变条件是否明确,如果是能给各方以明确预期的、当且仅当满足某些条件即会发生的政变,就是宪法性政变,是宪政的可行架构——当然不是充分条件。 5)共和<>民主,共和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可以在多种结构下实现,比如英格兰的君主+贵族共和,威尼斯的寡头共和。 6)虚君共和<>君主立宪,君主立宪中的君主是实君,就像美国总统。 7)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假共和 8)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人头票决=多数暴政。 9)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街头政治=少数暴政。
10)民主(特指人头票决民主)本身不是什么好东西,不过只要宪政结构得到保障,也坏不到哪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