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院改革的背景与走向
辉格
2009年7月31日
近日,英国上院司法委员会在完成最后一批案件审理之后,结束了其延续几百年的使命,按议会本月初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12位大法官将从威斯敏斯特宫搬入装饰一新的最高法院大楼,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以一个独立的政府分支重新开始运作;此项司法改革,作为布莱尔新工党政府大规模宪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自然延续,将给英国源远流长且影响深广的司法体制、议会制度乃至宪政结构带来什么变化,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思考。
这项改革最直接的后果是,上院被剥离了其最后一项实质性职能,在历经500多年的权力衰减之后,上院由此近乎成为一个虚设机构;作为封建时代限制王权的贵族会议,上院起源于13世纪初迫使约翰王接受大宪章的25男爵;在14世纪中叶爱德华三世朝,上院连同整个常设两院制国会的职能、法律地位和组织运行规则逐渐得以确立,此时上院在国会中的地位远超下院;上院地位的首次削弱起于15世纪后半叶的玫瑰战争,当时大批贵族死于战场,而同时,随着黑死病过后的长期经济繁荣,市镇、商人和下层新贵的地位不断增长,下院在国会的作用随之而稳步提高。
这一力量消长在18世纪晚期乔治三世朝达到转折点,思想启蒙、工业革命、全球化贸易、自由放任政策,这几股力量的共同作用,彻底改变了英国社会的权力分布和政治格局,其间长期执政的辉格党人鼓动国王册封了大批新贵族,不仅稀释了上院中代表土地权利的旧势力,更削弱了少数大贵族的个人影响力;上述转变最终导致1832年改革法案,该法案所启动的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英国基于平等普选的议会民主制度,也确立了下院的压倒性权力,上院从此日渐衰弱;贵族的最后一次抵抗发生在1909年,当时刚上台的自由党推出了以“人民预算”为代表的一系列社会改革方案,旨在通过大规模增税和激进福利政策,在英国建立全面社会福利制度;为了击溃贵族的抵抗,下院再次要求国王册封大批新贵来淹没上院,并于1911年通过国会法案剥夺了上院的大部分权力。
此后,上院被禁止对税收和预算法案置喙,对其他法案也只能拖延不得否决,并且拖延适用范围和拖延期被一再缩减,其硕果仅存的实质性权力,便是作为最高上诉机构的司法职能,即便是此项权力也是与枢密院分享的;80年代撒切尔执政期,通过在中断20多年之后重新册封三位世袭贵族并引入多位贵族阁僚,她曾帮助上院作最后一次垂死挣扎;然而好景不长,工党上台后形势急转直下,此次司法改革之后,上院将沦为纯仪式性机构,其存在价值将受到进一步质疑,而这种质疑将为工党的进一步改革铺平道路,其目标是废除上院并代之以一个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从目前的舆论倾向和国会内的态度看来,这一目标很可能会达成;果若如此,倒是用另一种形式在实质上恢复了两院制,对于重建权力分割与制衡结构,不失为一项小小进步。
对于大法官们,与陈腐虚弱的上院脱离关系,以崭新的独立形象履行最高司法职能,将是一个有利的转变,将使他们得以摆脱公众尤其是工党势力对上院的长期偏见和敌意,从而避免未来的国会改革给自身带来的冲击;最高法院的分立有助于明确其宪法地位,强化司法独立,甚至在未来有可能拓展其久已失落的违宪审查职能;然而就目前而言,我们对这种前景并不能抱过高期望,有人说改革重新确立了英国宪政的三权分立结构,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错误评价,实际上自从光荣革命之后议会至上主义确立以来,英国早已不存在三权分立:国王已成虚君,掌握行政权的责任内阁与控制立法权的议会多数派,是二位一体的,上院虽然拥有最高司法权,但这只适用于刑法和民法领域,并没有违宪审查权,它可以在现有法律下审理上诉案,却不能以违宪裁定令国会立法失效。
这种结构充其量只能算是一权半,真正继承三权分立传统的是美国,英国的宪政制衡更多的依赖于党派制约与妥协能力,和政治家对传统的尊重;然而这种制衡是靠不住的,容易在民意、舆论和政治风向的短期波动下出现剧烈摇摆,这也说明了英国为何在上世纪初和50年代迅速滑向高税收、国有制和福利主义,没有任何制衡力量能对这一浪潮施加阻力;相比之下,美国宪政结构下的制度和政策演变则稳定和保守的多,其中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对行政和立法的制约起了关键作用。
罗斯福新政推出之初便遇到了大法官的强力阻挠,直到1939年罗斯福提名的四位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并得到斯通大法官的支持之后,新政才得以全面实施,到1943年,最高法院有七名大法官由罗斯福提名,加上斯通,新政派几乎填满了最高法院,于是新政各项改革才得以牢固确立,也给此后30年的制度演变定下了基调;80年代当里根开始自由化改革之际,新政派已从最高法院消失,有六位大法官分别由共和党的艾森豪威尔、尼克松和福特提名,这是里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而在英国,我们完全看不到司法机构在政治生活中的类似地位,本次改革,或许会为英国大法官拓展其宪法制衡作用提供一丝机会,但考虑到议会至上主义在英国的根深蒂固,人们并不能抱太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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