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就有同学质疑“自发秩序”这个概念是否有意义,其中许多质疑也很有道理,而我经常使用这个词,所以还是考究一下吧。
我在如下意义上使用该词(或许我之前用的更滥,果若如此,今后以此为准):
1)存在某些可欲的社会状态;
2)这些状态因某些秩序的存在而得以维持,也因这些秩序的存在而成为可欲的;所谓秩序,是指具有自我维持倾向的模式;
3)这些秩序是自发形成和自发维持的,这意味着其形成和存续不依赖于任何人(或其他智慧)对它们的理解、构思和有意识的建构努力;
4)这些秩序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瓦解,比如环境条件的变化,或系统的内生变化,但按历史经验,最显著也最危险的破坏力量,来自整体性的理性建构努力;
5)所谓整体性的理性建构,是指按某种理性设计的蓝图,不依赖既有的自发秩序(甚至根本不承认其存在),而从头建构整套社会制度;
6)一种可欲的社会状态,以及支撑它的种种秩序,极不可能通过整体性的理性建构而达致;
7)维持上述可欲状态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希望,来自对上述自发秩序的捍卫,和创造条件令其扩展的努力;
8)认识和理解上述自发秩序和它们起作用的方式,将有助于(7);
很明显,上述观念延续自哈耶克,但我不保证它符合哈耶克的本意(我对哲学和思想有兴趣,但对哲学家学和思想考古没兴趣)。
在上述意义上,看待自发秩序的观念,构成了我的保守主义的哲学基础,所以对我而言当然是一个重要而不是琐碎的概念;也正因此,自发秩序的概念不是无意义的,意义之一就是将我的保守主义与其他政治哲学区分了开来。
需要强调,当我提及自发秩序时,并不暗示:
a)自发的就是好的,不是自发的就是不好的
b)在任何层次上,都存在与自发秩序相对的非自发秩序;
c)在制度建设和维护方面,理性不能发挥作用;
d)对社会制度的任何理性建构尝试必将失败或导致不可欲的后果;
实际上我认为:
A)许多自发秩序都是坏的,坏的自发秩序的另一个名称是“低水平均衡”;
B)社会秩序/模式绝大多数都是自发的,只有极少数是理性建构的,而且只能在较低层次上的较小规模系统中存在;
C)认识和理解上述自发秩序,并运用理性去加以捍卫和扩展,已变得越来越重要;
D)对社会制度进行理性建构的可能性,与人类的理性能力和组织/控制能力相对应,在我看来,和现存的多数自发秩序相比,这种能力还非常弱小,但是,即便以非常弱小的能力,人类也已经成功的进行了大量理性建构:公司、NGO、自治社区……等等。
小橘子 @ 2014-02-03, 23:09
忍不住想坐沙发了。春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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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3 回复:
2月 4th, 2014 at 00:19
呸!这沙发都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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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2月 4th, 2014 at 17:49
要么给你留个位置?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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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aclesh116 @ 2014-02-04, 00:24
什么是可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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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龙 回复:
2月 4th, 2014 at 08:22
只要人能自由选择,不就可以界定可欲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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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好 回复:
2月 4th, 2014 at 09:26
能自由选择和想自由选择是不同滴。引入意义不明的新词,哎,这本来是新年茶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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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2月 26th, 2014 at 23:08
“可欲的”=“按某种价值标准X,是好的”,它与直接说“好的”的区别在于:所依据价值标准是待定参数,而后者所依据的是特定价值观,要么是说话者本人持有的价值观,要么是上下文提及的那种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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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 @ 2014-02-06, 09:01
辉格老师能不能举几个例子说明哪些自发秩序是“坏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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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2月 6th, 2014 at 10:30
比如这里讨论过的占座问题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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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 回复:
4月 10th, 2014 at 01:05
占座问题是一种“坏的自发秩序”吗?
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即在恶性的占座竞争中,双方会彼此制衡并协调出某种解决方式。倘若拓展到整个社会,此种解决方式便会逐渐演化成公序良俗。因此,占座问题似乎并不能支撑“自发秩序大多是坏的”这一观点,它固然是自发行为,但还没有制衡出某种秩序。
我认为分歧可能产生在“不依赖于任何人(或其他智慧)对它们的理解、构思和有意识的建构”。我想自发秩序的形成总不能避免人的理性参与吧,不然又何以演化出自由市场呢?
至于“理性建构”,我所理解是不是指一种先验式的上层设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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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gz @ 2014-02-07, 09:38
我对哲学和思想有兴趣,但对哲学家学和思想考古没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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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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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 @ 2014-02-19, 16:45
受教!辉格老师论述清晰,明了。这是我看到对哈耶克“致命的自负”最好的概括和答疑了。如果引入规范的概念,并区分理性/感性/本能的规范,讲起来可能更简单易理解一些。如果理性规范是1阶,感性规范是0阶的理性,本能规范是-1阶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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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kino @ 2014-02-25, 14:22
自治社区,来自于理性建构,而不是个人给予自己利益,与有共同利益的人自发组成的共同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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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 回复:
2月 25th, 2014 at 15:12
我乱说几句哈。理性建构的前提是,不危及人群的核心规范体系(比如那些已写入古大脑的规范等)。自发秩序必然含有理性建构成分。自发的含义,是长时间充分的竞争:这些充分竞争的规则,可以是来自个人家庭层面,或者任何组织层面(小兄弟姐妹,大到国家)。所以自发秩序具有一个特征:规则来源于非特定人(群),或组织,所以绝大部分情况下,规则是借用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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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2月 26th, 2014 at 23:04
有些自治社区是理性建构结果,它们在创建之前就通过拟定宪法性契约,设计好了治理结构、公共品提供方式、费用筹集等社区制度,并对社区的环境、居民组成、功能区划作出了规划或限制,具体可参见弗雷德·E.弗尔德瓦里《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205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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