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对南非期望太高
辉格
2010年12月29日
近日,南非被金砖四国合作机制接纳为成员国,对此事件的含义,人们应保持足够的谨慎;这并不像高盛分析师当初提出金砖概念时那样,提示了某种发展前景,而只是一个国际关系事件;它可以视为四国对南非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的一种认可,希望在今后的国际关系舞台上与之取得默契与协调,至于南非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是否将提高,则是另一码事。
在我看来,情况或许恰好相反;许多人以为南非可以代表非洲,但实际上它对于非洲的份量远不如其经济总量所显示的那么大;尽管GDP占非洲近1/4,但南非从未成为非洲的金融中心,或学术和科技中心,除几个邻国之外,对非洲国家也没有多少政治影响力、文化吸引力或价值号召力,尽管时而会有些邻国民众为躲避饥荒和战争而涌入南非,但它并不是非洲年轻人或创业者所向往的乐园。
1993年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后,南非确曾经历了一段难得的好时光;在姆贝基主导政策的14年中,或许得益于当时的国际潮流,他成功抵制了其党内的民粹主义意识形态,避免了老战友穆加贝在津巴布韦所实施的强行土改和国有化,反而始终坚持市场化政策,尊重财产权、自由贸易和私人企业,正是这些,令南非人均GDP在十几年中翻了一番,而同时保持了低通胀和低赤字。
然而,好日子看来已经过去且很可能不会再来了,这不仅是因为现任总统祖马的经济政策有着强烈的民粹倾向,意在强化再分配和社会主义,更在于南非的社会状况,使得这样的倾向几乎无可避免的日益占据南非政治的主导地位。
尽管种族隔离制已被废除,但南非的社会对立和冲突远未化解,它的基尼系数高达0.7,世界第一,而24%的失业率在工业化国家中也高的离谱,同时,它还有着世界第一的强奸率和世界第二的谋杀和暴力攻击率;不难想象,如此背景下选举上台的政府,几乎不可能不是一个高举劫富济贫和社会福利大旗的政府。
曼德拉/姆贝基政府能够长期抵御再分配冲动,全赖其革命元老的背景所带来的难以挑战的合法性和政治地位,而从祖马开始,这一条件显然已不复存在,他需要为其权力另寻政治基础,而他的后任或竞争者定将有过之而无不及;况且,今后若干年的国际潮流,对于坚持自由市场的那些政治力量,恐怕将十分不利。
更糟糕的是,南非的法治基础和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似乎也存在被动摇的迹象,这一点,从祖马所卷入的腐败案和强奸案的处理过程中,已经初现端倪;而且,司法上的污点和嫌疑看来并没有影响祖马的政治地位,他的支持者似乎并不介意这些,这是最可怕的,这样的政治氛围恐怕会为未来的政治家破坏法治的行为打开大门。
与法治相比,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是容易翻转的,只要宪政和法治基础稳固,坏的政策总有机会被纠正,比如,印度在独立之后长期执行了僵硬封闭的经济政策,但当国际潮流转变、旧政策弊端尽显时,它很快就转向市场轨道了;但是,法治一旦被破坏,是很难有机会被修复的,这正是南非最令人担忧之处。
对于南非的前途,尤为不妙的一点是,一旦它走上法治退化、政策民粹化这条道路,看不出有什么外部力量将阻止它的堕落,迄今没有一个大国将南非的政治走向视为其战略利益,而以南非之大,即便想要干预也很难做到,况且,南非还是个资源大国,其他国家更有动机去讨好它而不是改变它。
小橘子 @ 2012-04-06, 03:34
很喜欢这篇文章。从这篇文章想到另一个问题:自发秩序是否无条件地可欲。我想这篇文章就可以称为一个反例。宪政自由和自发秩序不是一回事。我很不喜欢哈耶克那套因为宏观的福利不可知,或多目标系统无法人为设计,而反对干预自发秩序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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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6th, 2012 at 03:49
嗯,这是当然的,自发秩序多了,市场秩序只是其中一种。我觉得,哈耶克的工作完成度很低,他指出了一个好方向,但没来得及在这方向上走太远,因为他摸到这方向时已是晚年了,他是个一生都在学习和探索的人,不像张五常,五六十岁就滴水不进、对新东西完全免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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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6th, 2012 at 03:52
重要的是,市场秩序是自发秩序,因而不能假装它是设计物那么看待和对待它,尽管乍看上去它那么像设计物。在功利标准上,哈耶克已经退到很后面了,他把问题焦点设定为:如何不让既有的市场秩序蜕变为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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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6th, 2012 at 03:58
他的理论被人们用来论证市场秩序无法被计划经济取代,在结果上是有益的,但理论本身却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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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6th, 2012 at 04:13
具体哪些站不住脚呢?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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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6th, 2012 at 04:16
哈哈,对他的理论我是道听途说,只读过几页,我记得他说历史没有必然性,当时就反感得读不下去。不过现在准备去读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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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2-04-11, 10:18
假如某个原始部落存在被现代社会认为不合理的习俗,例如在某种情况下杀婴,我猜想,你的态度是反对政府干预。
若果真如此,上述态度与本文的态度,是如何协调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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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02
你觉得哪里不协调呢?我反对干预当地习俗,但我赞成外人向无法治地区强加一个普通法司法系统,我给自己戴的帽子叫“普通法殖民主义”,我觉得并不冲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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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36
无法治状态不也是当地某些习俗的综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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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38
递归要限制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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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43
那你支持向原始部落强加一个普通法司法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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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48
支持,但只支持强加其中的程序法部分,不支持强加实体法,除非该部落的后续发展需要之前它所没有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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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59
假如,这个原始部落原先存在某种仲裁习俗,例如通过决斗,或某种巫术,那么强加程序法部分,就已经改变了该部落的习俗。
你的意见是,对这部分习俗的干预,是为了建立宪政(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而必须要做的,因而此干预,并不违背增加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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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7:03
嗯,这个问得好,似乎保留某些程序法元素也无妨,假如它确实在起着纠纷解决/冲突平息作用的话,但像世仇这种机制就不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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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7:30
我还不确定,限制层次,在这里是怎么体现的。是否就是如上面说的建立宪政前可以因建立宪政所需做违背宪政原则的事(这件事指的事干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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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7:05
所以,强加的内容多少,应视该社会原有习惯法多少而定,原则是尽可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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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7:14
如果“尽可能少”的原则,与另一原则——保证普通法司法系统的程序法被忠实贯彻——相矛盾,那么,哪一种原则优先?为什么那种原则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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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40
不同层次上的事情,可以适用不同的原则,参见: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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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46
不区分和限制层次的话,制度问题几乎无法谈论,比如,为了建立宪政,你必须做某些事,但在没有宪政的前提下,你又无法按宪政原则做事,所以,你一旦做了这样的事,有人就会问你:你怎么违背自己的原则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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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53
No.370这篇文章想要说明的是,洪都拉斯军方没有按宪政原则做事,但所做是为建立宪政而必须做的事,因而是正义的。是这样吗?
但我还是不理解,这与我问的问题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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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57
对,就是这意思。支撑一个规范体系的东西,本身未必需要受该规范约束,有时不可能受该规范约束,这几乎是自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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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4月 11th, 2012 at 16:57
与你问题的关系是:这说明区分层次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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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 2014-08-30, 01:55
南非近几年GDP增长率: 2010年:3.1%; 2011年:3.5%; 2012年:2.5%; 2013年:1.9%; 2014年(上半年):1.3%(折合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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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颗要命丸 @ 2016-08-1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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