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I6: 司法介入救不了中国足球

司法介入救不了中国足球
辉格
2010年1月21日

日前,国内足球联赛的假球丑闻有了突破性发展,警方专案组的侦讯对象,从裁判、球员教练、俱乐部官员,扩大到了足协高层官员,包括两位足协副主席和前裁判委员会主任,也就是此前一直在喊着抓贼的那些人。

对此,许多长久以来为足坛之肮脏黑暗而痛心、失望和疾呼的人士,都拍手称快甚至举杯相庆,在他们看来,期盼已久的司法介入终于有了实质性动作,而这样的介入对于打击黑幕、清理足坛,是必须的,而每一只黑手或脏手被抓住,当然都是值得庆幸的。

然而依我看,这杯庆功酒不仅喝的太早,而且喝错了;在导致腐化的激励机制改变之前,在保障透明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之前,外部司法介入丝毫无助于净化足坛;曾几何时,人们也为大贪官的落网而欢呼过,现在还有人会为此而兴奋吗?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对行政腐败的介入不可谓不深,力度不可谓不大,行政腐败因此而减少了吗?

足球联赛如同其他市场组织一样,是各方在某些规则之下参与构建的合作体系,这一体系无论是人为设计的还是自发形成的,必须为参与者提供遵守规则的激励,和各方都愿意服从的约束和仲裁机制;这样的组织才是可以自我维系的,而非时时处处靠外力强行支撑和推动的。

外力充其量只能对某些偶发的、局部的障碍做些调节、干预和修补;这就像一个人能活着,他的几大生理系统必须有起码的维持自我运转的能力,否则,再高明的医生也没办法把一堆火腿肉捏成个大活人;遗憾的是,国内联赛正是这样一堆火腿肉。

源自西方的俱乐部和联赛体制,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组织,俱乐部是联赛的真正主人,他们有着平等的机会参与规则制订、重大决策和利益分配,而联赛组织运营方充其量只是俱乐部合作组织所雇佣的经理团队而已,其人选、绩效和收支都受组织成员的控制和监督。

在公司里,若想让一位核心员工克制短期行为,最大程度的将个人目标与企业利益相一致,主动遵守组织规则,最有效的办法是让他成为股东,拥有对决策有影响力的股份;这不仅是分红激励的问题,更是一个能动性激励问题。

一个人对于他能够影响的组织,和他只能被动接受其规则、条件和结果的组织,其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后者,他只会考虑“我能从中得到什么?”,而对前者,他还会考虑“我能把它做成什么?”,要知道,许多人为了把某个东西做成他希望的那个样子,是甘愿倒贴钱的。

相反,若组织成员没有机会影响规则和决策,他便会倾向于短期利益和机会主义;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公司以外的组织,也正是该原理,使得大规模组织难以建立,拥有海量员工的大公司,要么其大部分岗位只需要短期激励和简易控制机制,要么采用多层次松散组织,每个分支拥有独立的规则体系和发展目标。

俱乐部联合会这种基于共同价值偏好的合作组织,对于为成员提供能动性激励,提出了高得多的要求,因而也普遍采用均分股份的方式,并将规模限制得很小,以确保成员的主人感。

然而,国内联赛体制仅仅模仿了形式和符号,作为组织运营者的足协,不是各俱乐部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而是一个外部官方机构,是一把无法被其成员所撼动的铁交椅,并对整个组织的规则、决策和运营拥有不受任何内部制约和审查的权力。

而同时,甚至许多俱乐部也不是独立的,而是依附或受控于当地体委的附庸机构,许多投资者只是为了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而投资足球,并没有长期投身足球事业的理想和意愿;如吉利等真正具有足球热情的企业早就不堪肮脏而退出了。

这一点,从足球黑幕的发展过程也很容易看出,我们只听到足协官员在一次次严肃宣示、厉声责问、高喊抓贼,却从来没听说过那些本应是主人的俱乐部追问足协官员的责任,更看不到这些官员被传唤到各俱乐部所召集的听证会上回答质疑,相反,这些俱乐部只有点头哈腰噤若寒蝉的份。

现在,对他们的质问和审查终于来了,可惜,那只是来自比他们更大的官而已,这完全于事无补,单纯依靠自上而下的问责监督会有什么结果,人们都已经见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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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救不了中国足球
辉格
2010年1月21日

日前,国内足球联赛的假球丑闻有了突破性发展,警方专案组的侦讯对象,从裁判、球员教练、俱乐部官员,扩大到了足协高层官员,包括两位足协副主席和前裁判委员会主任,也就是此前一直在喊着抓贼的那些人。

对此,许多长久以来为足坛之肮脏黑暗而痛心、失望和疾呼的人士,都拍手称快甚至举杯相庆,在他们看来,期盼已久的司法介入终于有了实质性动作,而这样的介入对于打击黑幕、清理足坛,是必须的,而每一只黑手或脏手被抓住,当然都是值得庆幸的。

然而依我看,这杯庆功酒不仅喝的太早,而且喝错了;在导致腐化的激励机制改变之前,在保障透明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之前,外部司法介入丝毫无助于净化足坛;曾几何时,人们也为大贪官的落网而欢呼过,现在还有人会为此而兴奋吗?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对行政腐败的介入不可谓不深,力度不可谓不大,行政腐败因此而减少了吗?

足球联赛如同其他市场组织一样,是各方在某些规则之下参与构建的合作体系,这一体系无论是人为设计的还是自发形成的,必须为参与者提供遵守规则的激励,和各方都愿意服从的约束和仲裁机制;这样的组织才是可以自我维系的,而非时时处处靠外力强行支撑和推动的。

外力充其量只能对某些偶发的、局部的障碍做些调节、干预和修补;这就像一个人能活着,他的几大生理系统必须有起码的维持自我运转的能力,否则,再高明的医生也没办法把一堆火腿肉捏成个大活人;遗憾的是,国内联赛正是这样一堆火腿肉。

源自西方的俱乐部和联赛体制,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组织,俱乐部是联赛的真正主人,他们有着平等的机会参与规则制订、重大决策和利益分配,而联赛组织运营方充其量只是俱乐部合作组织所雇佣的经理团队而已,其人选、绩效和收支都受组织成员的控制和监督。

在公司里,若想让一位核心员工克制短期行为,最大程度的将个人目标与企业利益相一致,主动遵守组织规则,最有效的办法是让他成为股东,拥有对决策有影响力的股份;这不仅是分红激励的问题,更是一个能动性激励问题。

一个人对于他能够影响的组织,和他只能被动接受其规则、条件和结果的组织,其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对于后者,他只会考虑“我能从中得到什么?”,而对前者,他还会考虑“我能把它做成什么?”,要知道,许多人为了把某个东西做成他希望的那个样子,是甘愿倒贴钱的。

相反,若组织成员没有机会影响规则和决策,他便会倾向于短期利益和机会主义;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公司以外的组织,也正是该原理,使得大规模组织难以建立,拥有海量员工的大公司,要么其大部分岗位只需要短期激励和简易控制机制,要么采用多层次松散组织,每个分支拥有独立的规则体系和发展目标。

俱乐部联合会这种基于共同价值偏好的合作组织,对于为成员提供能动性激励,提出了高得多的要求,因而也普遍采用均分股份的方式,并将规模限制得很小,以确保成员的主人感。

然而,国内联赛体制仅仅模仿了形式和符号,作为组织运营者的足协,不是各俱乐部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而是一个外部官方机构,是一把无法被其成员所撼动的铁交椅,并对整个组织的规则、决策和运营拥有不受任何内部制约和审查的权力。

而同时,甚至许多俱乐部也不是独立的,而是依附或受控于当地体委的附庸机构,许多投资者只是为了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而投资足球,并没有长期投身足球事业的理想和意愿;如吉利等真正具有足球热情的企业早就不堪肮脏而退出了。

这一点,从足球黑幕的发展过程也很容易看出,我们只听到足协官员在一次次严肃宣示、厉声责问、高喊抓贼,却从来没听说过那些本应是主人的俱乐部追问足协官员的责任,更看不到这些官员被传唤到各俱乐部所召集的听证会上回答质疑,相反,这些俱乐部只有点头哈腰噤若寒蝉的份。

现在,对他们的质问和审查终于来了,可惜,那只是来自比他们更大的官而已,这完全于事无补,单纯依靠自上而下的问责监督会有什么结果,人们都已经见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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