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T0: 投资者负担不起无罪推定

投资者负担不起无罪推定
辉格
2011年7月15日

在穆迪红旗预警报告给市场带来强烈震撼之后,各家投行好像也都挨了一记闷棍,因为许多被插旗股票都在他们看好或推荐之列,红旗预警的可信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专业声誉,所以也很快做出了反应,各家反应不一,其中以麦格理的反应最为强烈,基本上全面否定了报告的价值,这些反应在所透露出的理念,值得投资者细加品味。

麦格理的主要质疑是:一、评级机构方法和经验适合于债券而不适合股票,二、红旗系统用的是一刀切的简单化方法,缺乏对行业和企业特定情况的分析,三、导致插旗的都是涉及风险的间接证据或迹象,并不能证明企业确实存在高危行为、管理漏洞或财务窟窿,公开高调发布且造成剧烈冲击,有失公允,四、穆迪报告利用了投资者对中资股丧失信心的市场氛围,不恰当的放大了其影响。

应该承认,这些说法本身都是可以成立的,作为投资者阅读红旗报告时需要参考的注意事项,也很有价值,但它们全都不足以否定红旗模式的价值;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红旗是个预警系统,不是个股分析,而且不同于其他风险识别机制,(假如我没理解错的话)它更侧重于辨认常规财务报表中所难以体现的风险信号,它所预防的,主要是常规手段所难以预料的、会给股价带来两位数跌幅的灾难性事件。

债券和股票的风险类型和来源确实不同,然而在灾难性事件面前,两者的关切是相同的,至少对于可能长期持有的价值投资者是如此;作为一种广谱预警系统,需要用程序化方法成批处理大量样本,因而难免是片面、表面化和简单化的,也难免有误杀和漏网,这就像各国外交部门向公民发布的旅行风险预警,它只是从某个侧面所提出的安全警告,而不是代替个人做出旅行决定,后者当然还要考虑大量特定情况:目的地在该国的相对安全性,可利用的防护能力,要办的事情是否重要和紧急,旅行带来的享受是否值得冒险,等等,而这些恰与个股分析和投资决策所要做的事情一样,从这一点看,德意志银行的反应就比较中肯,他承认预警的价值,同时认为这些风险因素已经体现在估值之中,这是对待预警机制的合理态度。

风险预警只是评级机构提供给投资者做参考的信息,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甚至没有风险评级所具有的官方认可地位,它只是诸多信息来源之一,与其他来源平等竞争投资者的重视和信任,因而没有理由要求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定罪之前需要排除所有对定罪所依据的事实与因果链条的合理怀疑,即,在重建事实因果链条的全部可能且合理版本中,只要其中一种是无罪的,就不得定罪。

显然,这是评级机构和投资者都不应也无法负担的奢侈品,首先,需要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的是法官和陪审团,而评级机构只是多方证人之一,最终下判决的是投资者,其次,投资者是用脚做判决,并未动手对企业施加强制,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提供任何理由,遑论合理与充足;而从投资策略上讲,衡量预警机制的有效性,是对误杀和漏网两种代价的权衡,而无罪推定则是单方面追求最低误杀率,假如所预警的是会带来两位数跌幅的灾难,而继续持有的预期收益是个位数,那么忍受较高误杀率而追求低漏网率便是合理的策略。

投资者不会傻到坐等证据凿凿真相大白之后才清仓逃跑,对待灾难性风险,蛛丝马迹和风吹草动常常就是拔腿开溜的充足理由,及时察觉比证据可靠性重要得多;假如我是麦格理的客户,听到无罪推定说会让我大惊失色,假如这果真是他们的策略,我可不敢放心等着听他们的建议;同样,作为向投资者兜售信息的众多竞争方之一,假如评级机构不能满足这样的信息需求,其地位就会被其他供方所取代,或者,假如始终没有专业机构能够出面提供这样的信息,广大投资者便只好继续满足于在信息汪洋大海里摸黑乱抓小道消息。

相关文章

标签: | | | |
1929
投资者负担不起无罪推定 辉格 2011年7月15日 在穆迪红旗预警报告给市场带来强烈震撼之后,各家投行好像也都挨了一记闷棍,因为许多被插旗股票都在他们看好或推荐之列,红旗预警的可信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专业声誉,所以也很快做出了反应,各家反应不一,其中以麦格理的反应最为强烈,基本上全面否定了报告的价值,这些反应在所透露出的理念,值得投资者细加品味。 麦格理的主要质疑是:一、评级机构方法和经验适合于债券而不适合股票,二、红旗系统用的是一刀切的简单化方法,缺乏对行业和企业特定情况的分析,三、导致插旗的都是涉及风险的间接证据或迹象,并不能证明企业确实存在高危行为、管理漏洞或财务窟窿,公开高调发布且造成剧烈冲击,有失公允,四、穆迪报告利用了投资者对中资股丧失信心的市场氛围,不恰当的放大了其影响。 应该承认,这些说法本身都是可以成立的,作为投资者阅读红旗报告时需要参考的注意事项,也很有价值,但它们全都不足以否定红旗模式的价值;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红旗是个预警系统,不是个股分析,而且不同于其他风险识别机制,(假如我没理解错的话)它更侧重于辨认常规财务报表中所难以体现的风险信号,它所预防的,主要是常规手段所难以预料的、会给股价带来两位数跌幅的灾难性事件。 债券和股票的风险类型和来源确实不同,然而在灾难性事件面前,两者的关切是相同的,至少对于可能长期持有的价值投资者是如此;作为一种广谱预警系统,需要用程序化方法成批处理大量样本,因而难免是片面、表面化和简单化的,也难免有误杀和漏网,这就像各国外交部门向公民发布的旅行风险预警,它只是从某个侧面所提出的安全警告,而不是代替个人做出旅行决定,后者当然还要考虑大量特定情况:目的地在该国的相对安全性,可利用的防护能力,要办的事情是否重要和紧急,旅行带来的享受是否值得冒险,等等,而这些恰与个股分析和投资决策所要做的事情一样,从这一点看,德意志银行的反应就比较中肯,他承认预警的价值,同时认为这些风险因素已经体现在估值之中,这是对待预警机制的合理态度。 风险预警只是评级机构提供给投资者做参考的信息,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甚至没有风险评级所具有的官方认可地位,它只是诸多信息来源之一,与其他来源平等竞争投资者的重视和信任,因而没有理由要求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定罪之前需要排除所有对定罪所依据的事实与因果链条的合理怀疑,即,在重建事实因果链条的全部可能且合理版本中,只要其中一种是无罪的,就不得定罪。 显然,这是评级机构和投资者都不应也无法负担的奢侈品,首先,需要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的是法官和陪审团,而评级机构只是多方证人之一,最终下判决的是投资者,其次,投资者是用脚做判决,并未动手对企业施加强制,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提供任何理由,遑论合理与充足;而从投资策略上讲,衡量预警机制的有效性,是对误杀和漏网两种代价的权衡,而无罪推定则是单方面追求最低误杀率,假如所预警的是会带来两位数跌幅的灾难,而继续持有的预期收益是个位数,那么忍受较高误杀率而追求低漏网率便是合理的策略。 投资者不会傻到坐等证据凿凿真相大白之后才清仓逃跑,对待灾难性风险,蛛丝马迹和风吹草动常常就是拔腿开溜的充足理由,及时察觉比证据可靠性重要得多;假如我是麦格理的客户,听到无罪推定说会让我大惊失色,假如这果真是他们的策略,我可不敢放心等着听他们的建议;同样,作为向投资者兜售信息的众多竞争方之一,假如评级机构不能满足这样的信息需求,其地位就会被其他供方所取代,或者,假如始终没有专业机构能够出面提供这样的信息,广大投资者便只好继续满足于在信息汪洋大海里摸黑乱抓小道消息。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