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9】
@迢书 【再论儿童买卖合法化】http://t.cn/zj2x6jv 准确的说,这叫“儿童抚养、监护机会买卖合法化”。大部分人反对儿童买卖合法化,就因为闻不惯里面的铜臭味儿。为了道德优越感,放弃理性,无视现实,不惜以法律之名,把儿童推入火坑。
@wenkino: @whigzhou 老师怎么看?
@whigzhou: 我赞同传统的自由过继和自由收养制度,但这不是“儿童买卖”,按人口买卖这个词的习惯用法,买卖一个儿童的结果是该儿童成为买(more...)
【2012-11-19】
@迢书 【再论儿童买卖合法化】http://t.cn/zj2x6jv 准确的说,这叫“儿童抚养、监护机会买卖合法化”。大部分人反对儿童买卖合法化,就因为闻不惯里面的铜臭味儿。为了道德优越感,放弃理性,无视现实,不惜以法律之名,把儿童推入火坑。
@wenkino: @whigzhou 老师怎么看?
@whigzhou: 我赞同传统的自由过继和自由收养制度,但这不是“儿童买卖”,按人口买卖这个词的习惯用法,买卖一个儿童的结果是该儿童成为买(more...)
#第14章#
罗氏在该章论证了与儿童有关的权利和责任问题,这是个困难的领域,说实话许多要点我还没有确切的看法,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来检查他的所谓论证和推导,我在系列的头几篇里已经说过,由于罗氏糟糕的哲学基础和颠三倒四的论证方式,无论什么话题,他总是会为我们提供足够的笑料。
讨论儿童权利问题,不可避免的几个问题是:儿童是否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如果是,它是什么时候获得的?这些权利具体包括些什么?即,人们(特别是父母)可以或不可以对儿童做些什么?
对第一个问题,罗氏的回答与主流观点相同:儿童是合格的权利主体;对第二个问题,罗氏给出了一个中间派答案:主体资格从出生那一刻获得,因而他否定了他的左边的受精卵派和成形胎儿派,和他右边的种种年龄界线派,请看(p.148):
罗氏认为其它界线都是“任意的”,而他的是“合适的”,可是任意跟合适好像并不矛盾啊?我猜他想说的大概是“自然的”,可是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不是也很自然吗?周岁、断奶、换牙、学会说话、月经初潮、身高停长呢?假如存在许多自然界线可供选择,那么取此舍彼何以不算“任意”呢?实际上,这条标准注定是武断的。
与主体资格相关的头一项争议便是堕胎,罗氏既然否定了胎儿主体资格,原本可以顺理成章的推出堕胎合法的结论(因为按他的权利理论,第三者在这件事上是不可能有权利的,而他的体系更容不下独立于权利的禁则),奇怪的是,他选择了绕远路,他说,即便承认胎儿主体资格,堕胎也是合法的(p.148):
因为孕妇拥有自己的身体,而胎儿是入侵者和寄生者(p.148):
这就荒唐了,胎儿身处子宫并依赖于它,是孕妇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孕妇将它带到那里的,怎么孕妇念头一变就成了入侵者?为了弄清这里的关系,我不妨看一个更清晰的例子:
甲拥有一座小岛,邀请乙去做客,并答应管吃管住,可是乙真的去了之后,甲却突然翻脸,不提供任何生活资料,也拒绝用他的船送乙回陆地,不仅如此,甲还要动手将乙推入大海【假如你觉得私人拥有小岛太稀罕,换成游艇也无妨】;请问:甲这么做合法吗?
罗氏说,毫无问题,因为他压根不承认不涉及实物交付的单纯承诺的有效性,所以甲无须为他的承诺承担任何责任,而他对小岛的财产权是绝对的(p.148):
当然,这么说可以自圆,可是,你不觉得太荒唐一点了吗?
不过,尽管这通绕远引出了这么荒唐的结果,看了后面之后,我知道罗氏为何要这么绕远了,因为这活儿反正省不掉:因为罗氏认为,即便孩子已经生下来,成了权利主体,父母也没有保护和抚养的责任,他们只对它拥有财产权(p.149):
不过罗氏又说了,虽然孩子是父母的财产,但父母也不能任意处置这份财产(p.14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