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规章条例常常是麻烦的起点
如前面所说,财产权是法律给行为所划定的边界,类似的,管制也是一种行为边界,规定你不可以做什么;差别在于:财产权篱笆的钥匙,分散的握在每份财产的主人手里,而管制篱笆的钥匙,则集中的握在作为立法者的政府手里。
这一区别有着巨大的经济含义,比如,人们都讨厌噪音,假如法律赋予居民阻止邻居制造噪音的权利,那么,你要在家开个重金属晚会,就只须征得邻居们的同意,但假如政府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居民区制造多少分贝以上的噪音,要合法的开晚会,你就只能去发动一场立法运动了。
问题是,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场合下,给不同的行为人带来的收益,给不同的旁人带来的影响和主观伤害,都大不相同,你的邻居可能对噪音十分敏感,也可能不太在意,或者恰好也喜欢重金属,而这个晚会,可能对你难以割舍,也可能很容易换个地方去开,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高度分散的、无法被集中处理的私人知识或局部知识[1],在分立的私人产权制度下,这些知识将体现在议价和交易过程中:假如你很在意而邻居不太在意,几句道歉或一份小礼物或许就能换得谅解,假如邻居很在意而你无所谓,或许就放弃或换个地方了,假如你们都很在意,或许你会付一笔钱给他。
然而,在管制制度下,所有这些差异和信息都被无视了,结果,大量原本通过私人间议价和妥协可以做的事情,都被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了,人们因此而丧失了这些事情所能带来的全部福利,而这一福利原本足以补偿受影响者的损失还有余(否则就不会达成妥协和交易)。
因管制而丧失的福利绝非微不足道,价格管制让无数时间、精力和才智浪费在排队、变相加价和搜寻中,脱离现实的严苛标准把许多商品的价格抬高到穷人难以承受,被FDA所禁止的药物和医疗方法,更剥夺了许多人冒一些副作用风险而挽救生命的机会。
由于掌握立法权的政客既可博取保护消费者的名声,又无须承担管制的代价,因而总是倾向于将管制标准定的越来越高;同时,每项管制都对应着新的行政职能、编制、预算和权力,因而行政官僚也总是乐意维持和增加管制项目。
由于管制大规模压制了通过自愿交易增进福利的机会,它总是面临着潜在众多交易者突破其限制的努力,这便给其执行者带来了大量寻租机会,已成为腐蚀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的主要力量,也消磨着公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
[1]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在“社会中的知识使用”(1945)一文中提出了分散知识(dispersed knowledge)的概念,并分析了市场价格机制如何处理它们,以及为何只有价格机制能够处理它们,这也是哈耶克据以反对计划经济的核心论点。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