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的诞生

【2021-06-12】

Basu 在《信念共同体》中提出了改进法律经济学的一种方案,他认为,以往的法经济学在分析一项法律规则的引入造成的影响时,采用的是直接修改收益矩阵的办法,这使得他们无法解释为何有些法律会得到遵守并产生预期效果,而另一些则不会,

他的解决方案是,把执法者和立法者也作为参与者纳入博弈矩阵,并据此分析,该矩阵中是否存在两个(或更多)均衡点,如果只有一个,那么立法不会带来任何改变,如果存在两个以上,那就再看立法是否会将参与者引向(不同于当前的)另一个均衡点,

归结起来,他的方案有几个要点:

1)必须把执法和立法者作为参与者引入博弈问题,才可能通过博弈分析理解立法影响,

2)任何立法若要实现其意图,其目标状态必须是某个从博弈矩阵中事先可知的均衡点,

3)目标均衡点必须优于当前均衡点,否则就没必要立法了(除非立法者想故意恶化事态),

4)由于目标均衡点事先可知,因而即便没有立法,参与各方若能达成协调,同样可以转移到这个新均衡上,立法的唯一作用就是在存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下,通过标识其中某个均衡,令其变得醒目凸显,因而有望成为协调博弈各方所达致的谢林点,

这套方案里有不少好点子,特别是前两点,

将执法和立法者视为和其他参与方一样有着自己的偏好和利益的行动主体,这一点非常重要,就像公共选择理论将镇痔活动的参与方视为同等行动主体一样,

第二点我也非常赞同,我曾在一篇旧文里表达过类似的意思,

不过依我看,Basu 的方案距离解释现实还比较遥远,他的第4点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关键的问题是,把执法和立法者视为博弈主体,并不等于非要把他们纳入到同一个博弈矩阵里,把执法和立法分别作为单独的博弈问题来处理,然后将其结果以参数形式输入到主要的那个博弈矩阵中,效果会更好,因为这几种博弈的结构大不相同,特别是在重复性和与之有关的信任关系方面,混在一起无法处理,

让我构造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设想一个社会,有100位成员,其中90位个体农民,10位工匠,这10位工匠由于职业上的需要,之间存在高频率且高回报率的重复合作博弈,我们知道,熟人间的无截止期的重复博弈中,合作比较容易达成,而对博弈历史的共同记忆会强化信任,所以,10位工匠之间建立了强合作强信任关系,

相反,个体农户之间不存在这样的关系,

工匠间的这种关系一旦建立,他们发现可以用这一信任资源实现更多目标,比如组织集体行动,他们决定每个月聚会一次,讨论是否可以有什么好机会,通过一次集体行动为每个成员都带来好处,

现在假设,他们确实经常能找出这样的机会,并且10次里有9次行动都成功了,所有人都遵守了诺言,付出了努力,获得了事先约定的回报,

久而久之,这种集体决策与行动机制成为常规,也就是说,这些工匠头脑里建立了这样的牢固信念:只要我们10个人经商议表决后决定发动某一集体行动,所有人都会遵守诺言,付出他承诺的努力,获得他约定的回报,

然后有一天,他们在讨论中发现这样一种集体行动的机会:通过扮演执法者的角色,迫使社会全体(100人)改变行为方式,从而确立一种新规范,以期将社会从当前均衡点转移到另一个更高水平的均衡点,同时,利用他们的集体行动能力,强迫其他90人每人上交10块钱,这笔钱占他们从均衡迁移中获得的利益的一小部分,

假设他们这次尝试成功了,于是激励他们做出了更多类似尝试,每次都成功,于是我们得到下一个合理的推定——

久而久之,该社会所有成员的头脑里都建立了这样一个牢固信念:只要工匠帮做出决定,宣布开始执行某项新规则,我便相信他们会付出巨大努力认真执行,而且很可能会成功,而且这一成功还很可能改善人们的处境,因而得到普遍顺从、配合或支持,因而更可能成功,

我的要点是,若是仅仅用一个博弈矩阵来描绘上述过程,是无法把这事情说清楚的,必须分解成多个博弈问题,而且依时序处理:首先是工匠间有关日常业务的博弈(A),接着是基于从A中建立起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集体行动博弈(B),然后是基于从B中建立起的集体决策与行动机制而发生的立法/执法博弈(C),最终,在C重复发生多次之后,整个社会有关立法与执法的信念全都改变了,

也就是说,从博弈A中产生的信念作为参数输入博弈B,从博弈B中产生的信念作为参数输入博弈C,如此一来,当前法经济学家直接修改收益矩阵的做法并没有根本毛病,只是需要把分析过程往前推,用另一类博弈问题来回答凭什么修改收益矩阵的问题

【2021-06-13】

读到后面发现,Basu在第5.5节里也试图将执法者之间的博弈单独拿出来分析,即所谓的分块博弈(partitioned game)思路,不过他对此没有充分展开,而且依我看此路不通,要给出贴近现实的分析,必须引入时序、重复、信念循环强化等动态和进化的视角,在任何剖切面上,许多东西只能描述而无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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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Basu 在《信念共同体》中提出了改进法律经济学的一种方案,他认为,以往的法经济学在分析一项法律规则的引入造成的影响时,采用的是直接修改收益矩阵的办法,这使得他们无法解释为何有些法律会得到遵守并产生预期效果,而另一些则不会, 他的解决方案是,把执法者和立法者也作为参与者纳入博弈矩阵,并据此分析,该矩阵中是否存在两个(或更多)均衡点,如果只有一个,那么立法不会带来任何改变,如果存在两个以上,那就再看立法是否会将参与者引向(不同于当前的)另一个均衡点, 归结起来,他的方案有几个要点: 1)必须把执法和立法者作为参与者引入博弈问题,才可能通过博弈分析理解立法影响, 2)任何立法若要实现其意图,其目标状态必须是某个从博弈矩阵中事先可知的均衡点, 3)目标均衡点必须优于当前均衡点,否则就没必要立法了(除非立法者想故意恶化事态), 4)由于目标均衡点事先可知,因而即便没有立法,参与各方若能达成协调,同样可以转移到这个新均衡上,立法的唯一作用就是在存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下,通过标识其中某个均衡,令其变得醒目凸显,因而有望成为协调博弈各方所达致的谢林点, 这套方案里有不少好点子,特别是前两点, 将执法和立法者视为和其他参与方一样有着自己的偏好和利益的行动主体,这一点非常重要,就像公共选择理论将镇痔活动的参与方视为同等行动主体一样, 第二点我也非常赞同,我曾在一篇旧文里表达过类似的意思, 不过依我看,Basu 的方案距离解释现实还比较遥远,他的第4点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关键的问题是,把执法和立法者视为博弈主体,并不等于非要把他们纳入到同一个博弈矩阵里,把执法和立法分别作为单独的博弈问题来处理,然后将其结果以参数形式输入到主要的那个博弈矩阵中,效果会更好,因为这几种博弈的结构大不相同,特别是在重复性和与之有关的信任关系方面,混在一起无法处理, 让我构造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设想一个社会,有100位成员,其中90位个体农民,10位工匠,这10位工匠由于职业上的需要,之间存在高频率且高回报率的重复合作博弈,我们知道,熟人间的无截止期的重复博弈中,合作比较容易达成,而对博弈历史的共同记忆会强化信任,所以,10位工匠之间建立了强合作强信任关系, 相反,个体农户之间不存在这样的关系, 工匠间的这种关系一旦建立,他们发现可以用这一信任资源实现更多目标,比如组织集体行动,他们决定每个月聚会一次,讨论是否可以有什么好机会,通过一次集体行动为每个成员都带来好处, 现在假设,他们确实经常能找出这样的机会,并且10次里有9次行动都成功了,所有人都遵守了诺言,付出了努力,获得了事先约定的回报, 久而久之,这种集体决策与行动机制成为常规,也就是说,这些工匠头脑里建立了这样的牢固信念:只要我们10个人经商议表决后决定发动某一集体行动,所有人都会遵守诺言,付出他承诺的努力,获得他约定的回报, 然后有一天,他们在讨论中发现这样一种集体行动的机会:通过扮演执法者的角色,迫使社会全体(100人)改变行为方式,从而确立一种新规范,以期将社会从当前均衡点转移到另一个更高水平的均衡点,同时,利用他们的集体行动能力,强迫其他90人每人上交10块钱,这笔钱占他们从均衡迁移中获得的利益的一小部分, 假设他们这次尝试成功了,于是激励他们做出了更多类似尝试,每次都成功,于是我们得到下一个合理的推定—— 久而久之,该社会所有成员的头脑里都建立了这样一个牢固信念:只要工匠帮做出决定,宣布开始执行某项新规则,我便相信他们会付出巨大努力认真执行,而且很可能会成功,而且这一成功还很可能改善人们的处境,因而得到普遍顺从、配合或支持,因而更可能成功, 我的要点是,若是仅仅用一个博弈矩阵来描绘上述过程,是无法把这事情说清楚的,必须分解成多个博弈问题,而且依时序处理:首先是工匠间有关日常业务的博弈(A),接着是基于从A中建立起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集体行动博弈(B),然后是基于从B中建立起的集体决策与行动机制而发生的立法/执法博弈(C),最终,在C重复发生多次之后,整个社会有关立法与执法的信念全都改变了, 也就是说,从博弈A中产生的信念作为参数输入博弈B,从博弈B中产生的信念作为参数输入博弈C,如此一来,当前法经济学家直接修改收益矩阵的做法并没有根本毛病,只是需要把分析过程往前推,用另一类博弈问题来回答凭什么修改收益矩阵的问题 【2021-06-13】 读到后面发现,Basu在第5.5节里也试图将执法者之间的博弈单独拿出来分析,即所谓的分块博弈(partitioned game)思路,不过他对此没有充分展开,而且依我看此路不通,要给出贴近现实的分析,必须引入时序、重复、信念循环强化等动态和进化的视角,在任何剖切面上,许多东西只能描述而无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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