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宪法》vs宪法

【2012-04-29】

@吴澧-猪草园:长微博简单谈谈托马斯#阿奎那#的人间法、自然法和神授法概念,及与西方泯注体制的历史关联。这是是回答网友 @briony4 的问题:“关于读这几本书的动因,右边五本好理解。左边两本是为神马?老农最近在研究辛格、贝娄?大英百科那个系列选了阿奎那,而不是 Vol 18 的奥古斯丁,请问为神马?”

@学经济家: 强烈转发。“人世并无完美的幸福,但却仍有幸福可求;法制不应是驱往完美天堂的鞭子,而应是保证各人自求自福的公益”“法制在红朝困难重重,往下看遍地刁民,网上看漫天罗网”。不知自愿夹在中间的公知们怎么看。

@whigzhou: 看完这个对“法律是什么”理解更清楚了吗?我怎么觉得只会更糨糊啊?

@whigzhou: “整个中世纪,阿奎那都是教义权威”,中世纪真是根超级橡皮筋,阿奎那死时离文艺复兴都不远了(好吧,还差好几十年呢),怎么整个法啊?我看叫文艺复兴先驱还差不多

@whigzhou: “但你从头读到尾,也不会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英格兰宪法这个宪法老祖宗,难道不也是这样?

@whigzhou: “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没听说过日耳曼习惯法不是法律啊?封建法是哪个统治者制订的?“制订”大宪章的人里头,约翰还是男爵们算统治者啊?

@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1640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

@whigzhou: 就算把中世纪延长到1640年而不是通常认为的1453年,从罗马帝国崩溃到阿奎那也占了2/3吧?

@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1640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

@whigzhou: 又,“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这句话显然不是在引用阿奎那的看法,而是在陈述作者自己对那个时代法律的看法吧?

@Victor_Tianlong 英格兰可不是,各国王室法令最少的

@whigzhou: 鉴于吴澧老师已将话题限于“被现代”的新国家,英格兰咱就暂时不提了:)

@吴澧:回复@whigzhou: 你批评得对,不该说“整个”中世纪平时主要对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感兴趣,看的相关书籍多在亚里士多德再发现到美国立国这一段,写溜了

@whigzhou: 嘿嘿,我更想听听你回答另外两个质疑:1)成文法或宪法的合理性何故要以“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或“全民制法”为前提?2)在你的可赖之以“治国”的“三法”中,习惯法置于何处?

@吴澧: 你谈西欧?我考虑本国“合理性”是历史概念,奴隶制还有“合理”的时候。红朝是铲掉旧基础重新制法,并不是延续前朝体制,这就有学哪一方面的问题。当代新建国家,都是“被”进入现代,都是用成文法的吧?

@whigzhou: 嗯,这就触及到你们民主公意派和我们宪政进化派的根本分歧了,依我看,新国家“被进入”现代的过程,并不是制订成文法的过程,而是既有宪政秩序扩张的过程,说难听点就是宪政殖民过程,而后者也不是制订的,《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后者是一套继承自英国且仍在演进中的习惯性规范

@whigzhou: 这一分歧的现实含义,或许不久后便能在埃及看到,那里正在进行的制宪的代表性丝毫不亚于美国制宪,条文也够现代,看结果吧

@吴澧: 这派还划得真快啊给个链接吧,说明这两派区别的文章,让俺学习学习

@whigzhou: 哈耶克咯,比如《法律、立法与自由》 http://t.cn/aEzUu5 翻翻最高法院早期史,看看三权分立是不是制宪国父设计的,再比较一下前英国殖民地和拷贝美国宪法的国家之间的现代化后果咯,这些对吴总都是小菜一碟,我就不指导鸟

@whigzhou: 最后,我的傍美定律作为饭后茶点附送 http://t.cn/hbOPrI

@Alcibiades: 辉总,你认为宪政进化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可以怎样进行呢?

@whigzhou: 被俄国佬吓的投靠美国做跟屁虫啊,现在撅起了看来没戏,别的抱歉想不出

@踢星星: 貌似已经跟上屁了。撅起啥的,不过嘴皮上逞逞强而已。前途光明

@whigzhou: 不是哦,妨碍跟屁不需要撅起到跟美国平起平坐,只须撅起到不怕俄国即可

@whigzhou: 迄今没有哪个国家的证据显示,宪政确立是“全民立法”(或者较弱版本的民意代表制宪)的结果,不仅加拿大、澳洲、新西兰、香港在宪政确立很久后根本没有《宪法》,美国也算不上,各州宪政早已确立,制宪只是将其延伸到联邦层面,其真正确立也要等到马歇尔法官和南北战争之后,其结果不是国父们所能预见

@whigzhou: 至于后进国家,宪政与法治转型成少败多,而在影响成败的诸因素中,看不出“全民立法”有什么积极作用。

@whigzhou: 促成和维持宪政的机制微妙无比,远非制宪会议或宪法条文中所能窥见,比如从法律条文和政体组织中,你怎么能看出美国、德国或日本不会拉美化?假如只给火星人看这些条文,能猜到其中差别吗?

@徐轶青: 这较接近Acemoglu等人的看法。

@whigzhou: 嗯,他的东西粗听上去不错,不过读过之前不确定是否相似

@徐轶青: 回复@whigzhou:他历史做得不够细。辉格,你认为主要是社会集团之间的制衡,还是某种社会规范?

@whigzhou: 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互反馈,势力/预期/信念/行为/规范之间轮番相互强化,最终确立为制度

@whigzhou: 考虑两条反馈链路:1)两支力量实现均衡-试图打垮对方者需要第三者支持-争相讨好第三者-第三者站稳脚跟-第三者意识到其存在依赖于均势,谁也不投靠-三方均衡得以维持-继续迭代……

@whigzhou: 2)势力对称-妥协-提高下次妥协预期-妥协与均衡的信念加强-共同信念成为规范-妥协更容易发生-更多人受益于规范-规范破坏成本提高-均衡与规范更容易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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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9】 @吴澧-猪草园:长微博简单谈谈托马斯#阿奎那#的人间法、自然法和神授法概念,及与西方泯注体制的历史关联。这是是回答网友 @briony4 的问题:“关于读这几本书的动因,右边五本好理解。左边两本是为神马?老农最近在研究辛格、贝娄?大英百科那个系列选了阿奎那,而不是 Vol 18 的奥古斯丁,请问为神马?” @学经济家: 强烈转发。“人世并无完美的幸福,但却仍有幸福可求;法制不应是驱往完美天堂的鞭子,而应是保证各人自求自福的公益”“法制在红朝困难重重,往下看遍地刁民,网上看漫天罗网”。不知自愿夹在中间的公知们怎么看。 @whigzhou: 看完这个对“法律是什么”理解更清楚了吗?我怎么觉得只会更糨糊啊? @whigzhou: “整个中世纪,阿奎那都是教义权威”,中世纪真是根超级橡皮筋,阿奎那死时离文艺复兴都不远了(好吧,还差好几十年呢),怎么整个法啊?我看叫文艺复兴先驱还差不多 @whigzhou: “但你从头读到尾,也不会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英格兰宪法这个宪法老祖宗,难道不也是这样? @whigzhou: “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没听说过日耳曼习惯法不是法律啊?封建法是哪个统治者制订的?“制订”大宪章的人里头,约翰还是男爵们算统治者啊? @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1640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 @whigzhou: 就算把中世纪延长到1640年而不是通常认为的1453年,从罗马帝国崩溃到阿奎那也占了2/3吧? @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1640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 @whigzhou: 又,“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这句话显然不是在引用阿奎那的看法,而是在陈述作者自己对那个时代法律的看法吧? @Victor_Tianlong 英格兰可不是,各国王室法令最少的 @whigzhou: 鉴于吴澧老师已将话题限于“被现代”的新国家,英格兰咱就暂时不提了:) @吴澧:回复@whigzhou: 你批评得对,不该说“整个”中世纪平时主要对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感兴趣,看的相关书籍多在亚里士多德再发现到美国立国这一段,写溜了 @whigzhou: 嘿嘿,我更想听听你回答另外两个质疑:1)成文法或宪法的合理性何故要以“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或“全民制法”为前提?2)在你的可赖之以“治国”的“三法”中,习惯法置于何处? @吴澧: 你谈西欧?我考虑本国“合理性”是历史概念,奴隶制还有“合理”的时候。红朝是铲掉旧基础重新制法,并不是延续前朝体制,这就有学哪一方面的问题。当代新建国家,都是“被”进入现代,都是用成文法的吧? @whigzhou: 嗯,这就触及到你们民主公意派和我们宪政进化派的根本分歧了,依我看,新国家“被进入”现代的过程,并不是制订成文法的过程,而是既有宪政秩序扩张的过程,说难听点就是宪政殖民过程,而后者也不是制订的,《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后者是一套继承自英国且仍在演进中的习惯性规范 @whigzhou: 这一分歧的现实含义,或许不久后便能在埃及看到,那里正在进行的制宪的代表性丝毫不亚于美国制宪,条文也够现代,看结果吧 @吴澧: 这派还划得真快啊给个链接吧,说明这两派区别的文章,让俺学习学习 @whigzhou: 哈耶克咯,比如《法律、立法与自由》 http://t.cn/aEzUu5 翻翻最高法院早期史,看看三权分立是不是制宪国父设计的,再比较一下前英国殖民地和拷贝美国宪法的国家之间的现代化后果咯,这些对吴总都是小菜一碟,我就不指导鸟 @whigzhou: 最后,我的傍美定律作为饭后茶点附送 http://t.cn/hbOPrI @Alcibiades: 辉总,你认为宪政进化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可以怎样进行呢? @whigzhou: 被俄国佬吓的投靠美国做跟屁虫啊,现在撅起了看来没戏,别的抱歉想不出 @踢星星: 貌似已经跟上屁了。撅起啥的,不过嘴皮上逞逞强而已。前途光明 @whigzhou: 不是哦,妨碍跟屁不需要撅起到跟美国平起平坐,只须撅起到不怕俄国即可 @whigzhou: 迄今没有哪个国家的证据显示,宪政确立是“全民立法”(或者较弱版本的民意代表制宪)的结果,不仅加拿大、澳洲、新西兰、香港在宪政确立很久后根本没有《宪法》,美国也算不上,各州宪政早已确立,制宪只是将其延伸到联邦层面,其真正确立也要等到马歇尔法官和南北战争之后,其结果不是国父们所能预见 @whigzhou: 至于后进国家,宪政与法治转型成少败多,而在影响成败的诸因素中,看不出“全民立法”有什么积极作用。 @whigzhou: 促成和维持宪政的机制微妙无比,远非制宪会议或宪法条文中所能窥见,比如从法律条文和政体组织中,你怎么能看出美国、德国或日本不会拉美化?假如只给火星人看这些条文,能猜到其中差别吗? @徐轶青: 这较接近Acemoglu等人的看法。 @whigzhou: 嗯,他的东西粗听上去不错,不过读过之前不确定是否相似 @徐轶青: 回复@whigzhou:他历史做得不够细。辉格,你认为主要是社会集团之间的制衡,还是某种社会规范? @whigzhou: 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互反馈,势力/预期/信念/行为/规范之间轮番相互强化,最终确立为制度 @whigzhou: 考虑两条反馈链路:1)两支力量实现均衡-试图打垮对方者需要第三者支持-争相讨好第三者-第三者站稳脚跟-第三者意识到其存在依赖于均势,谁也不投靠-三方均衡得以维持-继续迭代…… @whigzhou: 2)势力对称-妥协-提高下次妥协预期-妥协与均衡的信念加强-共同信念成为规范-妥协更容易发生-更多人受益于规范-规范破坏成本提高-均衡与规范更容易维持  


已有3条评论

  1. ee21 @ 2012-12-12, 00:49

    你们民主公意派和我们宪政进化派的根本分歧了,依我看,新国家“被进入”现代的过程,并不是制订成文法的过程,而是既有宪政秩序扩张的过程,说难听点就是宪政殖民过程
    ————————
    话说民主公意派在宪政形成的认知上不见得和宪政进化派有分歧,前者应该不反对其他形式的建立宪政规则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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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是吗?我的观感不是这样啊

    [回复]

    ee21 回复:

    我接触到的私下里基本都不认为在TG掌握所有武装力量,基层组织媒体和司法的情况下能真正遵守宪法,即使是现在这部。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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