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贱同学认为我对他情绪的担忧是多余的,而他的问题依然那么切题:
我还没这么自恋,你又不是学法的,赢你也是胜之不武,何来陶醉,呵呵。看见你的博文,补充一点。
我是实习律师,所有的实习律师都知道实习要办暂住证(户口不在实习地的)是实习必须的,事实上所有实习律师(外地户口)的都办理了暂住证(言论自由方面很多人都知道自己写怎样的文章就会被河蟹,他们的行为的确也做出了调整),按照你的意思这些都是“法律”了?
很多法条和司法实践都满足了“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法院不受理拆迁案件是“可预期的常例”,所有拆迁时没人疯到去法院,最后只好自焚了;同样的是政法委直接指示具体案件办理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一般正常人打官司都知道找和法院等政法机构有关系的律师,而法院的判决最终当然是偏向了这些跑了关系的人,这无疑是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的确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了相应调整”,你的意思这都是“法律”?
那就继续吧:
1)你举的例子中,其中有些,比如关于拆迁和政法委的,我并不认为它们已经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至少没有你所认为的那么“常”。
2)撇开这些具体判断上的差异,我的回答是:Yes。
3)断言“他们现在不拥有此项权利”,或“那里现在不存在支持该项权利的法律”,并不包含“这项权利是不值得争取的”,或“这项法律是不值得推动和促成的”,这样的意思。
4)反之亦然,断言“他们拥有此项权利”或“那里存在支持该项权利的法律”,并不包含“这项权利是值得维护的”,或“这项法律是值得坚守的”,这样的意思。
5)在(3)和(4)中,前半句是对系统状态的判断,后半句则涉及个人的价值观。
回复完邮件之后我又想补充几点:
6)法官是人,会有自己的价值观,因此可以预料他会基于自己的价值观来尝试改变权利和法律;
7)此种尝试若确能顺利改变权利状态而不遭遇大规模抵制从而带来混乱,他就成功的改变了法律,或许他会因此而被视为某项权利的确立者而广受赞许并垂名青史;
8)相反,造法尝试若遭遇大规模抵制而带来混乱(所谓混乱就是原有的规则被动摇,而试图建立的新规则却未被遵守),这些判决将被作为偏差/错误/乃至恶劣的判例而载入史册;
9)好的法官,可以谨慎的施加自己的价值观,但也应该能避免(8)的出现,这意味着他具备体察其所在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状态的良好意愿和能力。
逻辑上,我们不能说“我拥有某某权利”而同时又说“我要争取这项权利”,在我看来,这是不言自明的,这让我想起某些人成天嚷嚷要“完成统一大业”,而同时却不承认“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