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给我推荐了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 B. Cialdini]])的《
影响力》(
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今天看了一下,还不错,第二章讲人类根深蒂固的互惠传统,提到一些议员之间如何做交易、政客如何用小恩小惠争取选民的八卦,看得兴起时,我突然想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在民主国家,候选人或他的竞选组织,如果向选民派发现金,换取后者的投票,是非法的,而且会遭受公众谴责,如果是派发实物,情况则变得复杂,未必非法和背德,比如为流浪者提供午餐、帐篷,向穷孩子赠送图书和玩具,给病人送药品,不仅合法,而且还会受赞扬,但要是给中产选民送手表,情况就大为不同,可能被视为变相贿选,但是,如果送的是服务,比如职业培训、环境清理、心理辅导等等,那么无论对象是穷人还是富人,似乎都不会被视为贿选,相反很可能被视为美德而大获赞扬。
很明显,用实物和服务代替现金,并没有改变其交易的性质,然而得到的道德评价和法律后果却截然相反。——注意:这不仅仅是立法上的不同,公众的感受和评价的确不同。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选举问题上,公众实际上并不反对交易,他们反对的是赤裸裸的交易,从服务到实物再到现金,赤裸裸的程度越来越大,因而在公众眼里也就越来越讨厌。
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赤裸裸交易的厌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器官交易是另一个例子,我在《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一文中曾对此加以分析:
>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的伦理和法律无法容忍自由交易,这是眼下无法改变的事实。自愿的器官交易,尽管并不违背基本法理——我做出牺牲去帮助他人,同时获得报酬,这跟海滨浴场的救生员冒着生命危险提供救生服务是一样的,而多数救生员是拿报酬的。但伦理和法律体系还遵循着另一条原则,即:人的行为不仅要各方自愿、不伤害他人,还不能越过旁观者的审美底线。这条原则,已经体现在近代对肉刑的废除和当代对安乐死的抵制中。
古典时代以来,盛行于上古的肉刑和体罚,便不断废除或缩小范围,与此同时,死刑却有增无减,显然,这并非出于对受刑者的同情,或者认为肉刑太重,而仅仅是为了满足旁观者的审美要求;各国对器官交易的普遍禁止,也是基于同样的法理原则。那么,在这样的伦理背景下,计划系统是否就不可避免呢?是否能找出某种交换和激励机制,既能为器官捐献提供足够激励,能有效协调供需,同时又不过分冒犯公众的审美取向呢?这是可能的。因为审美所针对的是行为的外观而非实质,所以如果能为自愿交易机制披上一件温情美善的外衣,而不是那么赤裸裸,公众是会接受的。
值得探究的是:在哪些类型的交易对象上,赤裸裸的交易会令人厌恶?
初步名单:性、婚姻、器官、选举、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徒弟给师傅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