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亲选择〉标签的文章(2)

亲选择vs群选择

前几年威尔逊帮和道金斯帮就群选择的问题吵得撕破脸皮,起初我觉得这架吵得有点无聊,因为双方在事实问题上好像没多大分歧,分歧好像集中在如何表述这些事实。

不过后来我意识到,如何表述其实也很重要,因为不恰当的表述会将争论(以及这些争论的听众)引入歧途,我来理一理。

1)关于社会性之起源,有两派观点,一派(方便起见,姑称为道金斯派)基于内含适应性理论,认为是亲选择的结果;另一派(威尔逊派)则认为群选择即可产生同样效果。

2)对群选择理论的主流反驳意见是:那些为个体自身利益而背离群体利益的群内个体,将被自然选择偏爱,因而数量扩张、替代那些更“无私”的个体;同时,由于(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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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威尔逊帮和道金斯帮就群选择的问题吵得撕破脸皮,起初我觉得这架吵得有点无聊,因为双方在事实问题上好像没多大分歧,分歧好像集中在如何表述这些事实。 不过后来我意识到,如何表述其实也很重要,因为不恰当的表述会将争论(以及这些争论的听众)引入歧途,我来理一理。 1)关于社会性之起源,有两派观点,一派(方便起见,姑称为道金斯派)基于内含适应性理论,认为是亲选择的结果;另一派(威尔逊派)则认为群选择即可产生同样效果。 2)对群选择理论的主流反驳意见是:那些为个体自身利益而背离群体利益的群内个体,将被自然选择偏爱,因而数量扩张、替代那些更“无私”的个体;同时,由于个体繁殖速度远超出群体分支/复制速度,因而上述替代的速度也将超出优 势群体替代劣势群体的速度,从而使得任何群选择都难以发生。 3)但这些障碍其实可以克服,假如一种群体利益由群内个体间合作所带来,那么,众多博弈论模型已经演示了,即便不存在亲缘关系,一种合作关系也可在群体内得到维持。 4)假如这些群体发展出某种组织/控制能力,使得规范能够得到强制实施,那么维持上述合作关系的可能性便进一步提升了。 5)建立合作关系、进而形成合作群体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利益,以及形成和执行合作策略所需要的认知能力;亲缘关系是共同利益的重要来源,但不是唯一来源,因而亲选择对群体合作不是必要条件; 6)当然,在合作群体的最初形成中,亲缘关系无疑可以起关键作用,除了因为它提供了重大共同利益之外,还因为个体在地理上的分布(更一般而言,在关系空间上的分布)不是随机的,因而总是更可能与其近亲发生合作博弈,从而有机会建立合作; 7)问题是(分歧点来了),成功建立并维持了上述合作关系的群体,还能不能被视为群选择理论中所谈论的那种群体?换句话说,那些因此类合作关系/规范而取得对其他群体的优势、从而得以替代其他群体的过程,能否被称为“群选择”? 8)传统上,当我们说“群选择”时,指的是:不同群体因某一特性在各群内的不同分布状态而具有不同的增殖优势,有些灭绝了,有些增殖繁荣了,于是带来优势的特性便扩散了;然而对上述合作群体,造成其增殖优势差异的,不是某一特性的分布状态,而是带有这些特性的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一种组织/控制关系,以及它所带来的规范执行机制,这是一种在新层次上建立的新结构,而不仅仅是一种特征分布,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述,至少是可疑的; 9)当一种群体合作关系紧密到让群体表现的像单一行动者,那我们就没有理由继续称其为“群体”了,此时它已经是个体了;实际上,目前被称为个体的那些东西,都是通过这样的过程进化而来的; 10)一种合作结构能否被称为“个体”,我的标准是:看合作各方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共享复制通道;某些真社会性昆虫巢群已经符合这一标准,因而可以称为个体; 11)许多群体的合作紧密程度,介于无结构群体和真社会性巢群之间,作为一种结构,它们已经成为自然选择的作用对象,但因为上面所述理由,这种选择既不能被等同于作用于个体的经典自然选择,也不能被称为群选择,我更倾向于用“组织进化”来称呼它们; 12)因为我不是本质主义者,所以这种本体论上的模糊性和两可性,对我不构成困扰。  
关于“亲缘选择假说”,答DNA

DNA在对我《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一文的评论中,推荐了松鼠会介绍“亲缘选择假说”的文章:

博主认为对同性恋的绝对宽容会导致同性恋群体的数量减少,甚至消亡。这个证据不足。向博主推荐科学松鼠会的一篇文章,介绍同性恋基因的。“亲缘选择假说” 可能更靠谱。http://songshuhui.net/archives/8305.html

最近有一项研究显示,男同性恋的直系女性亲属(外婆、母亲、姐妹)的生殖力(生育的孩子的平均个数)比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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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在对我《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一文的评论中,推荐了松鼠会介绍“亲缘选择假说”的文章:

博主认为对同性恋的绝对宽容会导致同性恋群体的数量减少,甚至消亡。这个证据不足。向博主推荐科学松鼠会的一篇文章,介绍同性恋基因的。“亲缘选择假说” 可能更靠谱。http://songshuhui.net/archives/8305.html

最近有一项研究显示,男同性恋的直系女性亲属(外婆、母亲、姐妹)的生殖力(生育的孩子的平均个数)比非同性恋的女性亲属高。这也是支持“亲缘选择假说” 的新证据吧。

谢谢DNA的推荐。同性恋的“亲缘选择假说”很有意思,作为“双性恋副产品假说”的平行假说,在关于同性恋的讨论中值得关注。不过该假说与我的“文化约束假说”(姑且这么称呼吧)并不互斥,因为这两者分别处于均衡等式的两侧。

根据ESS理论,均衡态下的每种基因型,其遗传总收益应是大致相等的,也就是说,各种性取向,如果它们在人口中的相对比例是稳定的,那么任何一种都不比其他取向拥有额外的遗传优势,在某方面损失了,必定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

无论“副产品假说”还是“亲缘选择假说”,针对的都是均衡等式的收益一侧,而我的“文化约束假说”则是针对等式的成本一侧,因此它与前两种假说都不会存在互斥关系。我在原文中说:直觉上,同性恋的遗传损失很大,缺乏对异性的兴趣似乎会大大减少留下后代的机会。而我的假说,正是对这一直觉判断的修正:在严苛的文化和伦理约束下,同性恋的遗传损失并没有看上去那么大。然而,文化宽容倒是会让原本被文化伦理约束住的巨额损失成为现实。

实际上,还有一个文化因素也对同性恋的遗传损失大有影响,那就是单偶制的严格程度,或者说婚外关系的频度。单偶制越不严格,婚外关系频度越高,同性恋的机会遗传成本越高,其背后的逻辑,看过此前讨论的朋友,应该不难得出。而这一因素的发展前景,显然也不利于同性恋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