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发表的文章(21)
邮政业需要的是开放
辉格
2012年4月11日
近日,央视记者在专题新闻节目里公布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所寄出100封平信中,居然有1/3最终没有到达收信人手里,尽管这不是一个经严格控制的正规实验,未必能体现真实的寄达率,但至少可以算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个体经验,足以表明邮政服务的质量有多么低劣,作为国营邮政存在理由的所谓普遍服务和普遍通达,是多么靠不住。
对于有过在计划经济下长期生活经验的老一辈,这种情况一点也不值得惊讶,国企嘛,何况还是垄断国企,能指望什么服务质量呢?特别是像平信递送这(more...)
标签:产业 | 准入 | 国企 | 质量 | 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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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需要的是开放
辉格
2012年4月11日
近日,央视记者在专题新闻节目里公布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所寄出100封平信中,居然有1/3最终没有到达收信人手里,尽管这不是一个经严格控制的正规实验,未必能体现真实的寄达率,但至少可以算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个体经验,足以表明邮政服务的质量有多么低劣,作为国营邮政存在理由的所谓普遍服务和普遍通达,是多么靠不住。
对于有过在计划经济下长期生活经验的老一辈,这种情况一点也不值得惊讶,国企嘛,何况还是垄断国企,能指望什么服务质量呢?特别是像平信递送这种既缺乏当面验对,也没有事后查证机制的服务,有什么激励会让邮政、它的管理层和邮递员们去努力改善服务呢?又有多少顾虑能让他们谨慎对待信件呢?
在几十年前电话尚未普及的年代,邮递员还是份相当体面的职业,他的服务对象就是其所生活社区的乡邻,他几乎认识其中每户人家,因而算得上社区的一个中心人物,这种身份性质以及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邻关系,都会对服务质量构成一种约束,毕竟,过分恶劣的表现会影响自己在社区中的声誉。
而且当时的住户结构也不如现在那么封闭,没有防盗门,特别是小地方,家里有人时大门通常是敞开的,也没有统一安装在楼下的邮箱,若家中有人,邮递员经常会直接进门投递,要是主人恰好是熟人,还会坐下来寒暄上几句,这种亲密接触关系,如今多半已不复存在,与此相应的质量约束也就随之消逝了。
今天,邮递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已大不如前,许多年轻人甚至压根感觉不到它的存在,而邮递员也不再是一份值得羡慕的职业,在有了那么多更便捷的替代品之后,他们恐怕也难以感觉自己的工作有多重要,那些原本将邮递质量维持在尚可接受水平的种种激励和约束,都已消失,这样,邮递质量就只能依靠邮政企业自身的内部激励和质量控制体系了,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在这方面,国企恰恰是指望不上的。
那怎么办呢?有些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在标题中加上了“监管空白”这样的解读,可实际上,监管哪里空白了?邮政系统在政企分开之后,其行政部分便是其企业部分的监管者,监管对象就在其眼皮底下,莫非他们需要再设立一个“平信寄达率考核监督小组”吗?这样的衙门难道还少吗?哪个真的起到改进服务质量的作用了?
显而易见的办法是开放邮递准入,既然国企做不好,何不让私人企业来做呢?在前网络时代,人们还能找出一些勉强说得过去的理由,让政府来经营邮递业,邮政电报系统一度是国家统治和战争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主权延伸的象征,现在这些价值都已不复存在,已经没有理由再保留国营邮政系统了。
普遍覆盖也不是国营的理由,它完全可以通过项目招标实现,私人企业的竞争可以让普遍服务的质量更容易得到比较和评价;普遍服务更不是国营垄断的理由,政府若决意要由国家邮政来提供普遍平价服务,可以用预算直接补贴邮政,而不必用垄断权来间接补贴,前者由全体纳税人负担,后者由失去享受更好邮递服务机会的消费者和失去市场进入机会的邮递企业负担,看不出任何理由认为后者更公平,而在效率上,由于准入管制扭曲了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垄断权补贴远比直接补贴更低效。
花和尚犯了什么法?
辉格
2012年4月10日
最近,一对“和尚兄弟”在大庭广众之下搂抱美女、出入豪华酒店、存取巨款的照片在网上风传,引来纷纷嘲笑、不齿、反感、乃至义愤;后来,当两位花和尚又来到法源寺拍照时,被寺内僧众认出并报警,随后被警方拘捕。
事后,中国佛教协会发言人普正法师在记者会上谴责这“两位青年的所作所为是对佛教形象的诋毁,伤害了广大佛教徒的感情”,并“呼吁社会各界对此类事件进行深刻揭露和澄清,使其没有容身之地,还佛门一个清净”。
对于花和尚或假和尚的招摇之举,佛教界人士和信众的反感和义愤是(more...)
标签:伦理 | 佛教 | 宗教 | 法律 |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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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和尚犯了什么法?
辉格
2012年4月10日
最近,一对“和尚兄弟”在大庭广众之下搂抱美女、出入豪华酒店、存取巨款的照片在网上风传,引来纷纷嘲笑、不齿、反感、乃至义愤;后来,当两位花和尚又来到法源寺拍照时,被寺内僧众认出并报警,随后被警方拘捕。
事后,中国佛教协会发言人普正法师在记者会上谴责这“两位青年的所作所为是对佛教形象的诋毁,伤害了广大佛教徒的感情”,并“呼吁社会各界对此类事件进行深刻揭露和澄清,使其没有容身之地,还佛门一个清净”。
对于花和尚或假和尚的招摇之举,佛教界人士和信众的反感和义愤是容易理解的,不过他们的报警和警方的拘捕行动却将此问题推入了司法程序,这就难免让人疑惑:这两位“假和尚”究竟是以什么罪名或嫌疑而被指控的?是“擅自穿着僧衣”?穿僧衣出入需要事先取得谁的授权吗?还是“不守僧道”?僧侣果真有法律义务遵守戒律或超出常人的行为规范吗?
假如能对花和尚行径提出某种指控,我能想到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佛教僧侣作为一个集体的声誉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害,或者说,“和尚”这个称谓或形象符号被污损了,因而间接损害了仍在使用这一符号的僧侣们的声誉。
可是,损害未必构成侵权,侵权的前提是存在可被侵犯的权利,这意味着,和尚称谓具有某种排他性,并且僧侣集体在过去确实保有着使用该称谓的排他性,也保有着与该称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约束和公共声誉;然而,事实恐怕并不支持这些主张。
历史上,佛教僧侣组织始终是很松散的,不像罗马教会,并没有统一的戒律和规范,更不存在监督和执行这些规范的类教会组织,各寺院基本上是独立和自治的,因而不存在某种准入门槛来限制个人自行出家或建立自己的新僧团或新寺院,只要他能赢得自己的信徒和施主,当某人宣称自己是和尚时,其他僧侣并不拥有什么有效手段来阻止他。
其次,和尚称谓与特定品行和声誉之间,果真存在普遍而牢固的联系吗?这种联系是否达到了法律值得视为一种权利而加以保护的程度?这是大为可疑的,自古以来不守戒律的花和尚就不少见,史上多次灭佛运动也都与僧侣的穷奢极欲有关,近古江南繁华地区的一些尼姑庵甚至以风月著称,而当今,许多寺院都已不再要求其僧侣恪守戒律,甚至结婚生子都没问题,既然可以结婚,就不能不让他们谈恋爱和搂抱女友吧?
第二个理由是,僧侣不仅是一种身份,也常常是一种职业,他们为信众提供各种宗教服务,而许多施主接受其服务是以相信他们是遵守戒律的“真正”僧侣为前提的,因而他们不守僧道的行为便对其施主构成了一种欺诈。
这条理由未必与本案有关,不知那两位青年是否曾以僧侣名义为信众提供服务,并试图让对方相信他们是守戒律的;不过它在其他类似案例中或许是有意义的,不难相信,有些施主确实会相信为其提供服务的僧侣是守戒律的,而一旦发现事实相反后会有受骗的感觉,他们甚至会认为那些宗教服务会因此而丧失“法力”而变得无效果。
可问题是,僧侣在提供服务时是否承诺了他们的守戒?假如没有承诺,那么施主的此等信念和预期是否合理?假如不够合理,是否有理由得到法律保护?这同样是大有疑问的,上述信念在古代或许还有些合理,但在近现代已很不合理且越来越不合理了,许多寺院在其招聘广告中早已公开承认不要求僧侣守戒了,施主们怎么还有理由如此天真的一厢情愿呢?
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辉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
经济学家常用对抗性(rivalry)和排他性(excludability)这两个维度来区分物品的产权性质;对抗性是指同一项资源增加一个使用者,是否会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拥挤性这个词或许更容易理解:资源是否会随使用者增加而越来越拥挤,因而单位用益越来越少;它比较容易识别,(more...)
标签:排他性 | 法律 | 知识产权 | 经济学 | 著作权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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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辉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
经济学家常用对抗性([[rivalry]])和排他性([[excludability]])这两个维度来区分物品的产权性质;对抗性是指同一项资源增加一个使用者,是否会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拥挤性这个词或许更容易理解:资源是否会随使用者增加而越来越拥挤,因而单位用益越来越少;它比较容易识别,知识产权等信息类财产,都是完美的非对抗性物品。
基于信息作品使用的非对抗性,有人主张取消著作权,可这样一来,已有作品的用益是最大化了,创作者却失去了一个重要激励,未来作品将会减少;对此,有人又主张,可以由政府奖励优秀创作者,供公众无限制使用,但这样就必须赋予政府权力来决定哪些作品是优秀的或有价值的,这对于一个自由社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同时,不需要这些作品的纳税人,将为其他人的用益负担成本,因而也是不公平的。
不过,对抗性上的差异确实让我们认识到了著作权的特殊性所在,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宗旨,与保护对抗性物品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后者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主体对物品的用益:我的汽车被别人占用我就用不了,而前者的唯一目的是鼓励创造,假如事实证明这种激励是不必要的或无效的,那么著作权确实可以取消,至少需要调整边界。
排他性则更麻烦些,按通常的说法,是指一些人能否阻止其他人使用某项资源,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被称为“公地”,意思是这些资源虽会变得拥挤,但无法建立产权来内化成本,从而暗示只能由庇古税之类的公共政策来获得效率,以防公地悲剧;既无排他性又无对抗性的物品则被称为“公共品”,被认为不可能由私人产权制度为生产者提供激励,因而只能由政府提供。
但这些词汇其实颇为暧昧且具有误导性,混淆的源头之一是“能够阻止”里的“能够”究竟是什么意思,假如是指技术上的可行性,那么信息产品一旦发表便失去了排他性,更合理的理解是得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的技术可行性,这样的话,近代实践已经证明,为信息作品建立排他性是完全可行的。
可这样的界定是不能用于对著作权的法理论证的,否则就犯了将结论用作论证前提的错误:先假定著作权应得到法律支持,据此证明它可以具有排他性,从而认为它是合理的财产权形式,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所以我们还是要回到技术可行性这个起点上;对于某些物品,比如生活日用品,排他性是随使用而自动且完全的建立的,衣服穿在我身上,别人就不能穿了,除非暴力抢夺,那会立即引起强烈对抗,因而对这些物品,使用本身就是在捍卫排他性,此类物品的财产权是最容易建立的,难以想象缺乏此类财产权的情形,它们对制度和法律不甚敏感,而只需要最起码的善意和对暴力倾向的最低限度克制,即便在那些财产权被破坏或剥夺殆尽的社会,生活日用品的产权也总是存在的。
然而,随着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来越松散,财产权就越不容易自动建立,而更多的依赖于惯例、习俗和法律等制度条件,也更可能需要某种中心化司法系统的支持;比如,耕种一块农田不会自动排斥路人通行其中,保育和采伐一片树林也不会排斥猎人在其中捕猎,或邻居在其中拾柴,甚至采伐之间和狩猎之间也未必直接排斥。
当一片森林中只有两位猎人时,他们可能是朋友,但要是增加到两百位,拥挤和冲突便难免了,此时必须寻找某种产权形式来划定当事各方的行为边界,才能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可是这边界不像生活用品或耕地那样,会随使用过程而自动形成,因而诸如先占先得之类认定初始产权的原则也难以适用,因为很难界定怎样才算“占有”和谁是“先来”的;类似的情况存在于道路、集市摊位、水资源、噪音、空气等各种拥挤度随使用者加入、使用强度增加而逐渐提高的资源。
这样的产权制度演进,对社会的谈判、妥协和纠纷解决机制,政治与法治成熟度,普遍的善意,对暴力倾向的自我克制,等等社会制度环境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松散,拥挤度增长曲线越平缓,对上述环境条件要求越高,因而,为那些制度环境高要求的资源建立“高级”形式产权的能力,实际上已成为观察一个社会政治成熟度和法治水平的良好指标。
信息作品的完美无对抗性,更让使用过程完全无法为排他性的建立提供动力,这一动力只能单方面来自作品创造者自己,这样,产权边界便不可能从使用者的冲突和妥协过程中自发浮现,而只能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为何著作权身后期限是50或70年?为何专利期限是17年?为何那些使用方式算是善意的?为何另一些又可以法定许可?没有多少经验性理由可说,多半是凭直觉而做出的武断规定。
然而任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产权边界是危险的,也很可能是无效的,缺乏参与者的克制与妥协这一权利的社会基础,而仅仅依靠司法系统的执行能力,财产权往往不能有效建立而只是停留于法规条文的纸面,特别是对那些法治远未完善,司法系统也缺乏公信力和权利保障能力的社会,这么做常常只是增添混乱。
可是人们或许又认为,著作权是如此重要,决不能舍弃,甚至历史经验也证明了其价值不容否认,那怎么办呢?那就相信成熟法治国家的司法经验吧,不如把那里已被证明有效的著作权界定标准照搬过来;况且,在如今这个日趋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中,即便你尚未能确信这些法律是好的,一旦它已成为国际共识,已被普遍遵循,在实践上你恐怕也不得不接受它。
音乐家迎来人民公社新时代
辉格
2012年4月5日
上月底,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首先是第4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的拓宽,使其能够代表全体著作权人进行授权并收取报酬,无论被代表的权利人是否加入了该组织,其次是第46条,规定音乐作品发表三个月之后,使用者只须履行第48条所规定的义务,而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这两条合起来的效果,实际上使得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只能对其作品拥有三个月的自主权利,三个月过后,该权利就自动被集体化了。
更糟糕的是,这个集体化的结果不是初(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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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家迎来人民公社新时代
辉格
2012年4月5日
上月底,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首先是第4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的拓宽,使其能够代表全体著作权人进行授权并收取报酬,无论被代表的权利人是否加入了该组织,其次是第46条,规定音乐作品发表三个月之后,使用者只须履行第48条所规定的义务,而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这两条合起来的效果,实际上使得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只能对其作品拥有三个月的自主权利,三个月过后,该权利就自动被集体化了。
更糟糕的是,这个集体化的结果不是初级合作社,也不是高级社,而是人民公社,因为无论音集协还是音著协,都是其所管辖领域内的“唯一合法组织”,其中音著协甚至还是版权局自己(和音乐家协会一起)发起成立的;这些“中”字头协会其实不过是改头换面的行政部委局署,都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衙门,所以这场集体化将是直奔人民公社的国有化,草案若通过,音乐家就只好被人民了。
支持修正案的人提出了两条理由,一是效率,由每个著作权人通过逐一授权或诉讼来实施和维护其权利,效率过于低下,而集体化可以提高效率;版权集体组织确实可以提高效率,但前提是,组织是自发成立、自愿加入的,否则,权利都被拿走了,还谈何权利实施和维护的效率?这就好比,菜场管委会对摊主们说:你们一个个跟顾客讨价还价太麻烦了,明天开始都把菜交给我来卖,卖完分你多少钱我说了算,摊主能答应吗?
实际上,市场早已发展出解决此类效率问题的组织形式,正如摊贩之外还有大卖场,通过与大量创作者签约,唱片公司拥有了大量音乐作品的版权或代理权,他们可以进行成批议价和授权,也有足够的能力和激励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监控、警告或发动诉讼,因而在权利的维护和价值实现上都取得了规模效率;在制度允许的条件下,他们也早已组成了自愿自发的集体版权组织,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维权。
正因为权利人个别分散授权和维权的效率极低,他们有足够的激励与唱片公司签约或加入版权组织,根本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李玉光副局长所认为的那样,需要额外的压力来引导和迫使他们这么做;而事实上,在个人维权如此困难,成效几近于零的情况下,国内仍有大量权利人拒绝加入两大中字头组织,清楚的表明了两大组织的衙门性质及其在维权和利益分配上的表现,并未取得权利人的认可。
确实,假如两大组织的权利并非来自会员的自愿加入和授权,而是条例的规定,其组织结构、人事任免、运营管理和利益分配也都不是由会员做主,那么,它们有什么必要去考虑会员的利益呢?更何况非会员的利益?谁又能相信他们真会这么做?三年前文著协指责谷歌图书项目时,其作品被大批网站未经授权全文刊登并提供下载的韩寒,不是也声明他从1999年到2009年没有收到过该组织的一分钱吗?
至于第二条公益理由,为了音乐作品传播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则版权法里已经有了相应规定,非商业性的善意使用始终是允许的;其实,对于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来说,除非与其商业模式直接冲突,他们通常都是乐意见到其作品被广泛传播的,歌曲被传唱,作品被谈论、介绍和引用,不仅会提升作品和作者的知名度,因而提升著作权的价值,更能给创作者直接带来满足,甚至常常是他们从事创作的主要动机。
况且维权的成本又那么高,在电子化时代越来越高,版权人没有动机去干预那些对其商业基础不构成威胁的善意使用,而那些构成了威胁的侵权行为,不正是著作权所意欲排除的吗?保护其基本商业模式从而激励创作,不正是版权法的宗旨所在吗?试问:有谁能用事实证明:目前存在一个著作权日益压制传播的趋势?哪怕是一份粗糙的调查?如今文化市场最严重的问题,难道不是著作权保护不力吗?
当然,不排除某些版权组织可能会做的太过分,甚至向专业钓鱼组织发展,就像一些专利钓鱼者那样;但著作权与专利权很不一样,极不可能在无意中侵犯,而可能触线的善意使用者也大都是个人,没多少油水可榨,在数字千年法案免除了网站运营商对用户内容侵权的事先防范责任之后,版权钓鱼模式很难在商业上行得通。
退一步看,即便我们担心类似版权钓鱼的行为可能妨碍作品的善意使用与合理传播,那么,是哪一种版权组织更值得担忧呢?是由版权人自行选择、自主管理、因而接受市场机制考验的自愿组织?还是无从选择的、垄断的、行政性质的公社?从后一类组织中,成员何时得到过真正的保护?公众利益又何时得到过关注?
辉格
@ 2012-04-05 01:53
阅读(3,647)
评论
分类:微言大义
【2012-04-04】
@whigzhou: 同性恋者在某些领域表现杰出的比例较高,假如这是事实,会不会与他们免受性选择压力有关系?我不清楚男同之间选择伴侣的非体质标准如何,但至少在传统社会不容易被文化加强到不堪重负而无力他顾的程度。
@whigzhou: 这意味着,越少“世俗”价值的领域,男同冒尖的比例越高
@-Atmosphere-:我感觉主要还是因为他们自身独特的“禀赋”吧,比如一般公认艺术界时尚界是男同杰出比例较高的领域,而他们在这些领域的成功,可能主要因为其“视角”独特。呃,打个不合适的比方,有人认为梵高眼中的世界可能比普通人眼中的要色彩明艳跳脱的多,因为他是较严重的癫痫患者,大脑视觉区域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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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4】
@whigzhou: 同性恋者在某些领域表现杰出的比例较高,假如这是事实,会不会与他们免受性选择压力有关系?我不清楚男同之间选择伴侣的非体质标准如何,但至少在传统社会不容易被文化加强到不堪重负而无力他顾的程度。
@whigzhou: 这意味着,越少“世俗”价值的领域,男同冒尖的比例越高
@-Atmosphere-:我感觉主要还是因为他们自身独特的“禀赋”吧,比如一般公认艺术界时尚界是男同杰出比例较高的领域,而他们在这些领域的成功,可能主要因为其“视角”独特。呃,打个不合适的比方,有人认为梵高眼中的世界可能比普通人眼中的要色彩明艳跳脱的多,因为他是较严重的癫痫患者,大脑视觉区域可能受到影响…
@-Atmosphere-:我觉得对直男来说,性选择压力并不是一直高强度持续存在的,一旦结婚,压力就会骤减,传统所谓“成家立业”,先成家,然后就可以专心立业了~倒是同性恋,我觉得性选择方面他们可能更费神,要在传统和自我之间挣扎,即使这个没问题,他们遇到合适的伴侣并建立稳定感情生活的概率比非同要低得多
@whigzhou: 嗯,可是若把拼爹因素考虑进去呢?成家也架不住跨代性选择啊,呵呵
@whigzhou: 对,可以观察一下只有女儿的男人在非世俗领域的杰出机会是否偏多
@-Atmosphere-:所以我感觉,比起直男,男同的事业反而更可能被感情(或者说广义的性选择?)“拖累”,当然,这个纯属个人瞎猜~另外男同杰出比例较高的领域,似乎是比较集中的,并非在所有领域都如此,所以我觉得这个也说明了主要原因并非他们可以免受性选择压力而得以更投入工作,而是因为他们自身的一些特质吧
@whigzhou: 嗯,或许是这样,有待观察,不过男同的感情线与事业线分离度较高,这一点似乎可以成立
@-Atmosphere-:【男同的感情线与事业线分离度较高】你指的是男同可能不像直男那样,事业成功很有利于择偶成功?这点可能确实是吧,不过我对同性恋的择偶标准啥的,完全不了解,不过挺好奇的~
@whigzhou: 是的,至少这种倾向不会被文化所强化,比如直女内心可能也只想要个普通帅哥,但文化常迫使她去找个成功男,男同显然没这压力,至少在同性恋不公开的社会
@-Atmosphere-:恩,有可能。不过我一点也不知道同性恋的择偶观,所以,大脑当机了,想不下去了,呵呵~
@ptcoogle: 首先,男性中男同可能较愿意从事某类行业,因为其偏女性的气质,造成某些行业中,男性为男同的比例较高.其次,愿意出柜的男同,本身可能必须比较优秀:优秀到可以不必顾忌世俗眼光.这就造成男同优秀者多的错觉.其实藏着掖着,还要真结婚假结婚应付世人
@whigzhou: 嗯,很有道理,我想想怎么辨别这两种可能
@拈花如何:辉格认为此处有道理,恰恰是男同较不认可的所在:男同(或针对自身、或针对恋人)关于’男子气概‘有着近乎病态的追求,相对于主流的二元世界,同性恋群体显然表现出更丰富的性别认知层次,即跨性别的模糊和同性别的细分,故而在少’世俗‘价值领域其审美/作品被认为有独到之处。
@whigzhou: 嗯。我说有道理是指其逻辑,事实部分我也不了解
@拈花如何:至于出柜,尤其高调者,反倒是另一种枷锁,为反对世俗而反对、为突破传统而突破。且,出柜看不出与优秀与否有直接关联,网络下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尤甚。
@tertio:我倾向于认为是后天的原因。同性恋男在时尚行业的绝对优势似乎说明:他们在观察身体信号方面的敏锐感觉是后天磨练出来的。
@拈花如何:回复@tertio: 推断观点基本赞同,不过,因果逻辑可以归纳为男同择偶的生态环境:更以貌取人、审美的标准近乎苛刻(如:面孔、形体、比例、第二性征等)
真抱歉,这事儿拖了这么久,书总算在两周前上架了,当当、亚马逊和许多淘宝店都已有售,感谢各位一年多来的关注。
对于老读者,此书的主要价值在于各篇的后记和各章各部分的导言(连同其他新内容,约占全书文字的1/3),而对我自己,其主要用途是为朋友和老读者提供一个送礼手段,换句话说,功能跟脑白金类似。
(顺便牢骚一句,现在开个淘宝店也没那么省事了,折腾半天,拍了N张大头照,做了M道考试题,最后还发现卖书居然也算特种经营,要许可证,我只好把商品类别选为“古董/收藏品/礼品”类了,好在其中有“书画类礼品”一类,这下可真脑白金了,呵呵。)
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在经济和产业这个主题上大概不会再出版文集了。
需要签名版的朋友,可以去我刚开的淘宝店里订购,签名版按标价(38元)卖,免运费,比市场平均零售价贵了几块,所以不需要签名版的朋友不妨选择其他渠道。
签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到这个帖子里提问,并在淘宝下单时注明你在这儿的ID,二是在淘宝下单时提问或注明需要签名。
谢谢各位捧场。
下面是几个相关链接:
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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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抱歉,这事儿拖了这么久,书总算在两周前上架了,当当、亚马逊和许多淘宝店都已有售,感谢各位一年多来的关注。
对于老读者,此书的主要价值在于各篇的后记和各章各部分的导言(连同其他新内容,约占全书文字的1/3),而对我自己,其主要用途是为朋友和老读者提供一个送礼手段,换句话说,功能跟脑白金类似。
(顺便牢骚一句,现在开个淘宝店也没那么省事了,折腾半天,拍了N张大头照,做了M道考试题,最后还发现卖书居然也算特种经营,要许可证,我只好把商品类别选为“古董/收藏品/礼品”类了,好在其中有“书画类礼品”一类,这下可真脑白金了,呵呵。)
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在经济和产业这个主题上大概不会再出版文集了。
需要签名版的朋友,可以
去我刚开的淘宝店里订购,签名版按标价(38元)卖,免运费,比市场平均零售价贵了几块,所以不需要签名版的朋友不妨选择其他渠道。
签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到
这个帖子里提问,并在淘宝下单时注明你在这儿的ID,二是在淘宝下单时提问或注明需要签名。
谢谢各位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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