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发表的文章(17)

饭文#G2: “临时性强奸”错在哪里?

“临时性强奸”错在哪里?
辉格
2009年11月3日

近日,南浔法院对一起强奸案的判决,为网络流行语词典又增添了一个新词汇:“临时性强奸”;此案判决结果是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刑法》为强奸罪所定刑期的下限,判词给出的从轻理由有三个:1)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2)事后主动自首,3)取得被害人谅解;正是第一个从轻理由受到了广泛质疑,被认为是法官的凭空发明,一时间在舆论中沦为继躲猫猫和俯卧撑之后的又一个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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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错在哪里?
辉格
2009年11月3日

近日,南浔法院对一起强奸案的判决,为网络流行语词典又增添了一个新词汇:“临时性强奸”;此案判决结果是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刑法》为强奸罪所定刑期的下限,判词给出的从轻理由有三个:1)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2)事后主动自首,3)取得被害人谅解;正是第一个从轻理由受到了广泛质疑,被认为是法官的凭空发明,一时间在舆论中沦为继躲猫猫和俯卧撑之后的又一个笑柄。

然而,尽管这个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但问题要害不在于“临时起意”这一概念的引入,而在于对轮奸的认定;一旦轮奸成立,刑期下限就是十年,即便从轻也不会轻至三年;从已报道的事实看,轮奸显然可以成立,而判词也没有说明法庭究竟采信了何种抗辩使轮奸情节得以排除,这才是该判决的最大疑点;轮奸之所以严重,不仅因为它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羞辱和恐惧,更因为它是团伙作案,而团伙合作形成的暴力和强制力远超出分散个人。

作为“预谋”(premeditated)的反义词,“临时起意”这个概念倒算不上无中生有的编造,只不过“临时性的”这个表述不太精确;在刑事案件中,区分预谋和临时起意是有意义的,因为法律的作用,在于为人们安排自己的生活提供一个可预期的行为环境,预谋犯罪往往更难防范,因而更容易打破人们的预期,相比之下,即意犯罪是在随机而遇的机会诱惑之下临时作出,相对更容易由受害者的审慎来加以防范;比如,顺手牵羊属即意偷窃,而入室夜盗则是预谋的,前者较容易防范,而后者防不胜防,且防范代价很高,故而需要更重的惩罚。

在强奸案中,男女聚宴、同处一室、酒后陡起歹念,这些都可由当事人在择友、赴宴、饮酒、同室等方面的审慎而加以避免,相反,拦路埋伏挟持的强奸,即便淑女也无从防范,所以,以即意情节为从轻依据,未尝不可;本案中,判断是否预谋,要看犯罪起意的时间是在进入宾馆房间之后,还是远在此之前;按常理,非伴侣关系的女性朋友烂醉之后,恰当的做法是送回家,而不是由异性带去宾馆开房,因此,在作出开房这一异常决定的那一刻,极可能已经起意,这便构成了强烈的预谋嫌疑,而判词未说明采信了何种抗辩使该嫌疑得以排除。

本案的另一个从轻理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理由所基于的刑事和解制度,仅仅适用于类似侵权案的自诉案件,这些案件虽然被归类为刑事案,但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民事侵权,其涉及的主要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非公共秩序,司法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对被害人的救济而非对犯罪者惩罚,因而诉讼发起也以自诉为主;显然,强奸不在此列,《刑法》第56条将强奸与故意杀人等列为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更何况是轮奸,因而本案判词援引刑事和解原则,以取得谅解为从轻理由,是错误的。

在经不起推敲的两个从轻理由之外,反倒有一些本应导致加重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害人并非与一名男子单独约会,而是两男两女聚餐,女性对后一种情形会更少防范,并且酒后护送其前往宾馆的也是两位熟识的男子,这使其更难以料到他们会在多位熟人在场的情况下悍然施暴,按保护合理预期原则,更难预料和防范的犯罪应加重惩罚;其次,两名作案者的身份都是协警,这会使当事人对其托付更多的信任而失于防范,结果这一信任却被利用来实施犯罪,这理当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这样的从重处罚,是对熟人间善意关系的支持,也是对执法者信任习惯的支持,它可以告诉人们:这样的信任是可以托付的,破坏它的人将会受到加重惩罚。

饭文#G1: 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

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
辉格
2009年10月30日

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和填埋场地的不足,许多大城市都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吴江市的垃圾发电项目,因周围居民的反对已决定停建,而遭遇周边业主激烈抗议的番禺垃圾发电项目,也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业主们不失时机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一些社区论坛上更是群情激愤。

垃圾焚烧项目的纷纷上马和酝酿,其背景是近年来城市周边土地价格的暴涨,填埋场加上数百米宽的隔离带,其占用土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而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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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
辉格
2009年10月30日

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和填埋场地的不足,许多大城市都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吴江市的垃圾发电项目,因周围居民的反对已决定停建,而遭遇周边业主激烈抗议的番禺垃圾发电项目,也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业主们不失时机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一些社区论坛上更是群情激愤。

垃圾焚烧项目的纷纷上马和酝酿,其背景是近年来城市周边土地价格的暴涨,填埋场加上数百米宽的隔离带,其占用土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而焚烧处理可将垃圾体积缩减90%,加上发电收入,成本优势十分显著;在现行制度下,垃圾处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土地收益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取,因而其降低垃圾占地的冲动自然会很强烈;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土地充裕的美国和澳洲,填埋一直是垃圾的主要去向,美国的焚烧率只有15%左右,并且90年代以来还在不断下降,而在人口稠密的欧盟和日本,焚烧率则高得多。

我们知道,欧盟和日本都是在环境保护上都十分严厉的国家,那么,既然他们都能接受高比例的垃圾焚烧,为何在环保水平还远低于欧日的中国,刚刚起步的垃圾焚烧,反而遭遇了更多的反对和波折呢?一种观点认为,焚烧是过时的垃圾处理方式,欧日的高焚烧率只是反映了其过去的观念和政策,而现在焚烧方式正在被抛弃,焚烧炉也在大量关闭;然而这一说法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的确有大量焚烧炉被关闭了,但同时也新建了许多焚烧炉,总炉数的减少其实反映了新建焚烧炉的处理规模更大,因此总的焚烧率并未降低。

另一种观点认为,欧日在垃圾焚烧技术上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最新技术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确保不给附近居民带来损害,而在中国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可是,技术是可以购买的,别人的技术先行,对于起步较晚的我们,不恰恰是优势吗?我们在一开始便可利用他们花了几十年才获得的经验和技术;实际上,许多筹备中的焚烧项目,也都声称使用了国外先进技术;而二恶英的排放限制,尽管国家标准比欧盟标准高十倍,但环评审批据说也是按欧盟标准实施的;看来,从技术水平和排放标准的角度,还是难以理解垃圾焚烧所遭遇的阻力。

依我看,人们的种种担忧和争议,尽管在表面上都指向处理方式、技术和标准,而实际上,其背后都隐藏着一种深深的不信任,对合约、标准和政策之贯彻实施能力的不信任,对事前评审和事后检测中信息真实度的不信任,广而言之,对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的不信任;不错,技术可以购买,标准可以制订,合约可以书写,但谁又能保证,评审过程没有猫腻?焚烧时炉温果真被控制在850度且持续两秒以上?运行代价不菲的各种截污措施不会成为摆设?日常监测的数据不会造假?万一监测结果不佳甚至造成严重伤害,诉讼会被受理吗?

这种制度上的不信任,使得在类似污染排放等外部性问题上,潜在的权利受侵害者对于一切可能的权利重新安排,采取一概抵制的策略,结果原本可能达成的互惠交易安排,由于缺乏信息透明度和互信机制而无法达成;与焚烧相比,尽管填埋方式成本更高,但它在技术上更容易做到成本内化,即造成损害者自我承担代价:污染的代价被预先内化于填埋场和隔离带的土地价格中了,而焚烧的气体排放污染则很难界定(这意味着权利的边界很难划清),因而焚烧这种方式对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显然,我们的公共协商和交易环境,还不足以为此类交易安排提供恰当的制度条件。

垃圾项目在吴江和番禺的遭遇,体现了权利保障上的进步,可惜的是,这仅仅是一概抵制策略的成就,而不是促成更多互惠安排的制度建设上的进步,居民不受污染的权利得到了捍卫,但采用先进焚烧技术改进垃圾处理效率的潜在收益却丧失了;并且,非制度化的抵制策略的盛行,难免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和冲突;当事的利益各方,应把这些争议事件,利用作推进制度创新的契机,比如,通过意见收集和诉求表达的过程,强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的功能,通过政府与业主代表互动将利益协商机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通过诉讼明确洁净空气权利的边界和代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