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K3: 企业科研资助的责任边界

企业科研资助的责任边界
辉格
2010年4月9日

上月底,英国下院科技选择委员会发布了它的气候门调查报告,报告虽批评了当事的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里所流行的“隐瞒信息文化”,但大致上排除了主要当事人的刻意歪曲和夸大事实的嫌疑,并声称人为全球暖化的科学结论未因此事而动摇。

这份报告,仿佛给近几个月来被气候门以及IPCC频频被发现引用流言级非专业报道等丑闻弄得灰头土脸的暖化派打了一剂强心针,他们终于扬眉吐气并发起了反击;许多暖化派科学家呼吁政治家迅速采取行动,不要再在争论中浪费时间;尽管在怀疑派看来,一些足以致命的质疑并未得到正面的回答。

恰在此时,绿色和平又扔出一个炸弹,在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披露了以石油化工为主业的Koch公司曾于2005至08年间,累计向75家持暖化怀疑论的研究机构捐赠了2500万美元,绿色和平据此指责Koch公司是“破坏气候科学的金钱中枢”、“清洁能源和气候政策的绊脚石”,而这些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研究资助,更被媒体如同政治贿赂那样称为“黑金”。

绿色和平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它并未指出接受上述资助的研究结果,何以是错误的、误导性的、或不符合科学标准的;指出追求商业利益这一动机,并不能构成对一项研究结果的有效质疑;如果研究结果本身是有价值的,那么,使得研究得以进行、结果得以发表、公众和政治家得以关注的一系列努力,尽管可能是自私的,却是值得赞赏的。

不过,绿色和平的这颗炸弹却可以提醒我们思考,当企业赞助科学研究时,其道德和法律的责任边界到底在哪里?通常,只有在涉及其产品的健康或环境安全性时,科研资助才会涉及到责任问题,比如烟草公司资助对吸烟健康危害的研究,能源公司资助燃煤之环境后果的研究等。

有人主张,为确保客观与中立,此类研究应排除企业资助,只能接受非营利性组织资助,或者索性完全交给政府;这是错误的,首先,政府并非中立机构,相反,它往往带有强烈的父爱倾向,即,政治家总是希望公众感受到某种威胁,并声称自己能保护他们免遭其伤害,因而他们会更偏爱那些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危害的研究结果。

其次,非营利性并不等于“无利益诉求”,更不能保证某个组织的中立性,非金钱利益也是利益,确保某种动物、某片风景、或某种生活方式永久存续的愿望,是一种强烈的利益诉求,它可以为科研资助带来严重的倾向性;事实表明,非营利性的绿色和平在资助和宣传它所偏爱的结论时,其罔顾事实和逻辑、无视科学标准的程度,是相当惊人的。

实际上,任何资助者都免不了偏见,所以对公众而言,不应把接近真相的希望,建立在资助者的中立性上,而应建立在资助来源的多样化和竞争关系上,建立在对科学界学术标准的判断之上;如果持各种观点和理论的科学家都有机会展开研究和发表结果,如果科学界自发形成的同行评审制度有效运行,我们就能离真相近一点。

假如一位医学家对吸烟与肺癌的相关性持怀疑态度,而某烟草公司的赞助使他有能力收集更多事实、做更多实验、写更多论文,来加强他的论点,乃至影响了学界的主流倾向,这并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地方;甚至若干年后,人们发现他的研究质量低下,错误频出,结论最终被主流所抛弃,这也只是科学进步得以发生的常规方式而已。

相反,如果这位医学家篡改或捏造数据,或者故意对数据做误导性解释,拼凑出赞助者所乐见的结论,而赞助者又知晓甚至鼓励这些作为,那么,这种赞助行为便是不道德甚至是非法的,因为他在刻意蒙蔽消费者;如果他预期到这些结论会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或在国会听证和辩论中被援引从而影响立法,那他更是负上了制造伪证的刑事责任。

在科学界,人格和思想的独立性是很重要的评价标准,那些过度依赖甚至迎合单一赞助者的学者,是很难得到尊重和好评的,俗话说:用钱能收买到的思想是不值钱的;所以,即便出于自私的考虑,企业也不会单单依靠来自他们的证据,为了说服消费者,独立学者的研究结论更有价值。

现在假设,某烟草商资助了一位声望卓著但事先不知其观点的医学家,而研究却得出了烟草商不喜欢的结论,他是否有权利将其秘而不宣呢?依我看,这样做是很不道德的,但未必是非法的,因为掩盖研究结论不同于掩盖事实,前者有着复杂的统计分析和逻辑推导,是更合理的怀疑对象,因此,他拥有怀疑任何研究结论、并基于这一怀疑而拒绝将其公布的权利,即便这种怀疑背后有着利益动机,而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权利是否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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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研资助的责任边界
辉格
2010年4月9日

上月底,英国下院科技选择委员会发布了它的气候门调查报告,报告虽批评了当事的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里所流行的“隐瞒信息文化”,但大致上排除了主要当事人的刻意歪曲和夸大事实的嫌疑,并声称人为全球暖化的科学结论未因此事而动摇。

这份报告,仿佛给近几个月来被气候门以及IPCC频频被发现引用流言级非专业报道等丑闻弄得灰头土脸的暖化派打了一剂强心针,他们终于扬眉吐气并发起了反击;许多暖化派科学家呼吁政治家迅速采取行动,不要再在争论中浪费时间;尽管在怀疑派看来,一些足以致命的质疑并未得到正面的回答。

恰在此时,绿色和平又扔出一个炸弹,在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披露了以石油化工为主业的Koch公司曾于2005至08年间,累计向75家持暖化怀疑论的研究机构捐赠了2500万美元,绿色和平据此指责Koch公司是“破坏气候科学的金钱中枢”、“清洁能源和气候政策的绊脚石”,而这些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研究资助,更被媒体如同政治贿赂那样称为“黑金”。

绿色和平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它并未指出接受上述资助的研究结果,何以是错误的、误导性的、或不符合科学标准的;指出追求商业利益这一动机,并不能构成对一项研究结果的有效质疑;如果研究结果本身是有价值的,那么,使得研究得以进行、结果得以发表、公众和政治家得以关注的一系列努力,尽管可能是自私的,却是值得赞赏的。

不过,绿色和平的这颗炸弹却可以提醒我们思考,当企业赞助科学研究时,其道德和法律的责任边界到底在哪里?通常,只有在涉及其产品的健康或环境安全性时,科研资助才会涉及到责任问题,比如烟草公司资助对吸烟健康危害的研究,能源公司资助燃煤之环境后果的研究等。

有人主张,为确保客观与中立,此类研究应排除企业资助,只能接受非营利性组织资助,或者索性完全交给政府;这是错误的,首先,政府并非中立机构,相反,它往往带有强烈的父爱倾向,即,政治家总是希望公众感受到某种威胁,并声称自己能保护他们免遭其伤害,因而他们会更偏爱那些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危害的研究结果。

其次,非营利性并不等于“无利益诉求”,更不能保证某个组织的中立性,非金钱利益也是利益,确保某种动物、某片风景、或某种生活方式永久存续的愿望,是一种强烈的利益诉求,它可以为科研资助带来严重的倾向性;事实表明,非营利性的绿色和平在资助和宣传它所偏爱的结论时,其罔顾事实和逻辑、无视科学标准的程度,是相当惊人的。

实际上,任何资助者都免不了偏见,所以对公众而言,不应把接近真相的希望,建立在资助者的中立性上,而应建立在资助来源的多样化和竞争关系上,建立在对科学界学术标准的判断之上;如果持各种观点和理论的科学家都有机会展开研究和发表结果,如果科学界自发形成的同行评审制度有效运行,我们就能离真相近一点。

假如一位医学家对吸烟与肺癌的相关性持怀疑态度,而某烟草公司的赞助使他有能力收集更多事实、做更多实验、写更多论文,来加强他的论点,乃至影响了学界的主流倾向,这并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地方;甚至若干年后,人们发现他的研究质量低下,错误频出,结论最终被主流所抛弃,这也只是科学进步得以发生的常规方式而已。

相反,如果这位医学家篡改或捏造数据,或者故意对数据做误导性解释,拼凑出赞助者所乐见的结论,而赞助者又知晓甚至鼓励这些作为,那么,这种赞助行为便是不道德甚至是非法的,因为他在刻意蒙蔽消费者;如果他预期到这些结论会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或在国会听证和辩论中被援引从而影响立法,那他更是负上了制造伪证的刑事责任。

在科学界,人格和思想的独立性是很重要的评价标准,那些过度依赖甚至迎合单一赞助者的学者,是很难得到尊重和好评的,俗话说:用钱能收买到的思想是不值钱的;所以,即便出于自私的考虑,企业也不会单单依靠来自他们的证据,为了说服消费者,独立学者的研究结论更有价值。

现在假设,某烟草商资助了一位声望卓著但事先不知其观点的医学家,而研究却得出了烟草商不喜欢的结论,他是否有权利将其秘而不宣呢?依我看,这样做是很不道德的,但未必是非法的,因为掩盖研究结论不同于掩盖事实,前者有着复杂的统计分析和逻辑推导,是更合理的怀疑对象,因此,他拥有怀疑任何研究结论、并基于这一怀疑而拒绝将其公布的权利,即便这种怀疑背后有着利益动机,而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权利是否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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