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滚素最胖滴在评论我的关于复仇的话题时,暗示我没看过《合作的进化》就胡乱引用,并歪曲原意,这是个严重的指控,不得不回应一下。
我读过的书不算多,但只要是明确的引用,一定是读过的,如果是转引,会有说明,如果是不确定出处的模糊印象,会用“我记得……”之类的前缀加以区分,与此相反的做法都为我所不齿。
金枪鱼说以色列报复比例常超过1:1,我的理解是指杀伤对手的数量,的确,以色列报复行动的杀伤数量大大超过死于恐怖活动的以色列人的数量。基于这一理解,我用“罪罚比例”来加以说明。
但这个比例与阿克塞尔罗德所说的“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博弈策略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tit for tat是指这样一个策略:在与对手的多次遭遇中,按如下原则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如果是和该对手第一次遭遇,则合作;如果和该对手此前遭遇过,则采取该对手上次遭遇时所采取的同样行动,即:如果对手上次合作,则合作,对手上次背叛,则背叛。
如果金枪鱼说的1:1是指tit for tat,那么超过1:1意味着以色列针对每次恐怖攻击将实施多次报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报复行动次数远少于恐怖攻击。
饱醉豚 @ 2011-02-19, 10:37
跟人辩论,我一般是采用tit for tat,或者TF2T的策略。但是辉格在那篇关于辩论原则的文章,http://headsalon.org/archives/539.html 似乎是ALLC大好人策略。扮演大好人把对方的辩论作为自己提高的机会,我认为并非最佳策略。尤其是立场先行的那些人,比如说某些名流的粉丝,或某个大师思想的迷信者,属于根本不可理喻的,善意对待的结果是找来更大的围攻和纠缠,无休止浪费时间。最佳对策是对方以恶毒对待,则以加倍恶毒回复,2TFT是更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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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2月 20th, 2011 at 02:02
老饱看文不仔细,注意“至少在第一轮遭遇中”这个条件,我们唯一的差别是,当发现对方没有讨论诚意后,你报以恶毒相向,而我一般不予理睬,可能我比较自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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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2月 20th, 2011 at 12:38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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