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2】
@whigzhou: 阿西莫夫三条(Three Laws of Robotics http://t.cn/h3WHw )弱爆了,还是窝老来拟三条吧:
@whigzhou: 1)除非其民事主体资格在法庭上被认可,否则机器人不具备该资格,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其所有人或监护人承担;
@whigzhou: 2)有能力在室外自主行动且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机器人,其所有人有责任为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whigzhou: 3)当机器人的所有人死亡且没有其他继承人继承对该机器人的监护责任时,该监护责任由其保险公司继承。
@whigzhou: 为机器人认定主体资格的主要麻烦在于:他们的“天性”太容易被修改了,而人类主体资格之所以可以被默认的认定,是因为我们相信遗传的可靠性,而被遗传的天性也已经历长时间测试
@whigzhou: 将转基因技术运用于人的伦理问题也在这里,一旦这种技术流行,每个人的主体资格都要被个别认定了,那就麻烦大了
@cypherV:回复@whigzhou:保险公司破产了呢?
@whigzhou: 那就相当于走失的驯养动物,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日耳曼习惯法中的狼头(wolf’s head),不受法律保护,人人得而诛之
@whigzhou: 关于wolf’s head,参见 http://t.cn/8keGVZ4
@cypherV:其实关键是,如果机器人某条和人类的智商一样的时候,是否有机器人人权?甚至走得更远。
@whigzhou: 当然可以啊,见第一条,法庭认可其民事主体资格后,就和普通成年自然人一样了,可以拥有各种权利,区别在于认定程序,因为有遗传可靠性,自然人很容易认定,机器人则麻烦得多
@wenkino:辉总的 “其所有人有责任为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有责任依据是什么,强制性的吗?
@whigzhou: 依据是对危险的恐惧,当你制造/拥有的一件东西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远远超出了你的责任承担能力,旁人就有理由基于恐惧而向你施加可以矫正这一状况的额外责任,这是事先矫正的一种
@whigzhou: 把高危传染病人强行隔离起来也是基于类似的原则
@科学与自由比翼:禁止毒品是否也是依据相应原则呢?
@whigzhou: 吸毒会把吸毒者变成高危物体吗?即便是,这也只是惩罚吸毒的理由,而不是禁毒(禁止制造/销售毒品)的理由啊
@whigzhou: 因染上毒瘾而犯罪者确实不少,这是因为毒品太贵,而毒品这么贵正是禁毒的结果
@喂羊的月亮熊:吃喝什么说老实话还真轮不到政府管
@whigzhou: 我说的是法律,法律不一定和政府有关系:)
野山疯猴 @ 2014-02-18, 13:07
如果机器人因为没有主体资格而不合作。
如果此时,终止机器人的行动比给予其主体资格成本更高。
所有-被所有的关系是否会向契约关系转变?
机器人是否会产生人类那样的青春期叛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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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2月 18th, 2014 at 22:03
对,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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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bert @ 2014-05-10, 01:03
“@whigzhou: 吸毒会把吸毒者变成高危物体吗?即便是,这也只是惩罚吸毒的理由,而不是禁毒(禁止制造/销售毒品)的理由啊
@whigzhou: 因染上毒瘾而犯罪者确实不少,这是因为毒品太贵,而毒品这么贵正是禁毒的结果”
有两个问题
1. 假如这里的毒品是会把吸毒者变成高危人群的那种(并非是想吸却没钱而去犯罪,而是像有些冰毒吸食者一样,情绪易怒,一言不合就要砍人),社会就有义务不鼓励这种行为。那么仅仅惩罚吸毒者(比如把他关起来)是不够的,还得惩罚贩卖者,减少市场上的供给,不让更多人变成高危人群。不是吗?
2. 如果毒品只是让人产生物理依赖,不吸就难受,毒瘾上来就有犯罪获得钱财的倾向。增加供给,降低毒品价格就或许能让他们安心呆在角落里自己吸,不扰乱社会。那可以以保护公共健康的逻辑(比如禁止反式脂肪和有毒添加剂)禁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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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胆鹰雄芯 @ 2016-08-25, 06:23
看了这篇文章,突然想到,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可能和利益主体不是一个主体的情况。简单的说就是自由意志的过程:表征、纠结(多重选项)、预见、权衡、选择、调控、评估、满意(达成预见)、绝望(调控失败)、后悔(认识到选择错误)、长心眼(获得反馈、记忆、并影响未来选择),等等环节是在一个机器人里面进行,但是他的这些过程都是为了他的主人的利益进行的。当然机器人需要跟主人的自我进行完全的沟通,我的自我就是他的自我,他能根据我在他那里的那个自我运用自由意志的功能来替我完成事情。
不知我的这个想法可能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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