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o认为我在<普通法原则的绝佳注脚>犯了若干知识性错误,他的评论很专业,抄录如下:
1、在近代资本主义前不存在大宗商品交易和土地买卖。古罗马即有移转土地的专门方法,包括特别的程式和占有制度。罗马帝国败亡后,威尼斯做为后起商业帝国也进行着类似今天的跨国的国际贸易。
2、作为罗马法集大成者的优士丁尼法,并不是不尊重地方法的法,也并没有推行于当时的罗马世界。优士丁尼法作为欧洲共同法的历史在西罗马帝国之后,而不是同时。罗马法本身对其他民族的法是持尊重态度的,一方面体现在罗马法本身就承认了万民法,另一方面,从现存的文献看,希腊法、埃及法、在罗马时代都得到了承认。
3、楼主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是对梅因命题的重复,但梅因的描述本身包括了罗马时代其法的从身份到契约,楼主以封建时代到现代为基点进行的论述,实际上只是历史的一部分时期,这种概括完全无视之前时代商业的发达和人的自由。
4、楼主对法的认识,恰恰与当今一种颇为主流的观点相反,这种观点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多数法律恰恰来自中世纪,而不是因应时代的需求而进行的新的锻造。
我原文的相关内容,其主旨是阐述普通法替代封建法时所带来的土地权利的转变,没有考虑罗马法下的情况及其后来的发展,并且,出于兴趣,我对后者的关注的确不多,只有一些笼统的印象,上述情况或许导致了某些误解。下面的回答与评论的条目一一对应:
1)我赞同古代和中世纪都有大量商品交易,我说的流动性差专指不动产,主要是土地。这里我要修正一点,原文没有提及城市,中世纪城市在封建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比较独特,所以我的说法不能简单适用。对于罗马衰亡之前,是否存在较大规模土地交易,我没做判断(因为我评论普通法时的比较对象是封建法),不过的确,按我的想法来推论的话,要么没有,要么有大规模交易但会伴随着大规模的权利侵犯,历史是否如此,留待专家回答。
2)我用了“查士丁尼或韩非子的信徒们”这个词组,并非直接指称罗马法,否则我就直接说罗马法了,我指的是这样一种法律理念:法律是一套先验的规则体系,由立法者阐述为文本,并依此建立秩序。我意识到罗马法的精神并不能等同于这一理念,但我又不知如何称呼后者,所以只好用了这么个奇怪的词组。甚而,罗马法在欧陆的推行和实践过程中,更不是先验规则的简单推行,相反接纳了许多习惯法,这一点albero指出的很好,我同意。但我仍认为,上述理念对大陆法系的确构成了重大影响。
3)我的确没有提及古代的情况,但我认为,在英格兰宪政建立之前,没有稳定的法律和政治结构能长期保障自由。
4)这要看你如何界定中世纪和“锻造”?我描述的转变发生在亨利二世朝前后,1500年前已完成,按较宽的定义(从西罗马亡到哥伦布),还是中世纪;其次,普通法的锻造是主要在程序法上,实体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得更早,这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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