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贿选是罪恶,实物和服务贿选却是美德

朋友给我推荐了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 B. Cialdini)的《影响力》(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今天看了一下,还不错,第二章讲人类根深蒂固的互惠传统,提到一些议员之间如何做交易、政客如何用小恩小惠争取选民的八卦,看得兴起时,我突然想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在民主国家,候选人或他的竞选组织,如果向选民派发现金,换取后者的投票,是非法的,而且会遭受公众谴责,如果是派发实物,情况则变得复杂,未必非法和背德,比如为流浪者提供午餐、帐篷,向穷孩子赠送图书和玩具,给病人送药品,不仅合法,而且还会受赞扬,但要是给中产选民送手表,情况就大为不同,可能被视为变相贿选,但是,如果送的是服务,比如职业培训、环境清理、心理辅导等等,那么无论对象是穷人还是富人,似乎都不会被视为贿选,相反很可能被视为美德而大获赞扬。

很明显,用实物和服务代替现金,并没有改变其交易的性质,然而得到的道德评价和法律后果却截然相反。——注意:这不仅仅是立法上的不同,公众的感受和评价的确不同。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选举问题上,公众实际上并不反对交易,他们反对的是赤裸裸的交易,从服务到实物再到现金,赤裸裸的程度越来越大,因而在公众眼里也就越来越讨厌。

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赤裸裸交易的厌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器官交易是另一个例子,我在《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一文中曾对此加以分析:

>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的伦理和法律无法容忍自由交易,这是眼下无法改变的事实。自愿的器官交易,尽管并不违背基本法理——我做出牺牲去帮助他人,同时获得报酬,这跟海滨浴场的救生员冒着生命危险提供救生服务是一样的,而多数救生员是拿报酬的。但伦理和法律体系还遵循着另一条原则,即:人的行为不仅要各方自愿、不伤害他人,还不能越过旁观者的审美底线。这条原则,已经体现在近代对肉刑的废除和当代对安乐死的抵制中。

古典时代以来,盛行于上古的肉刑和体罚,便不断废除或缩小范围,与此同时,死刑却有增无减,显然,这并非出于对受刑者的同情,或者认为肉刑太重,而仅仅是为了满足旁观者的审美要求;各国对器官交易的普遍禁止,也是基于同样的法理原则。那么,在这样的伦理背景下,计划系统是否就不可避免呢?是否能找出某种交换和激励机制,既能为器官捐献提供足够激励,能有效协调供需,同时又不过分冒犯公众的审美取向呢?这是可能的。因为审美所针对的是行为的外观而非实质,所以如果能为自愿交易机制披上一件温情美善的外衣,而不是那么赤裸裸,公众是会接受的。

值得探究的是:在哪些类型的交易对象上,赤裸裸的交易会令人厌恶?

初步名单:性、婚姻、器官、选举、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徒弟给师傅的学费……

相关文章

标签: | | |
408
朋友给我推荐了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 B. Cialdini]])的《影响力》(Influence: The Psychology of Persuasion),今天看了一下,还不错,第二章讲人类根深蒂固的互惠传统,提到一些议员之间如何做交易、政客如何用小恩小惠争取选民的八卦,看得兴起时,我突然想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在民主国家,候选人或他的竞选组织,如果向选民派发现金,换取后者的投票,是非法的,而且会遭受公众谴责,如果是派发实物,情况则变得复杂,未必非法和背德,比如为流浪者提供午餐、帐篷,向穷孩子赠送图书和玩具,给病人送药品,不仅合法,而且还会受赞扬,但要是给中产选民送手表,情况就大为不同,可能被视为变相贿选,但是,如果送的是服务,比如职业培训、环境清理、心理辅导等等,那么无论对象是穷人还是富人,似乎都不会被视为贿选,相反很可能被视为美德而大获赞扬。 很明显,用实物和服务代替现金,并没有改变其交易的性质,然而得到的道德评价和法律后果却截然相反。——注意:这不仅仅是立法上的不同,公众的感受和评价的确不同。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选举问题上,公众实际上并不反对交易,他们反对的是赤裸裸的交易,从服务到实物再到现金,赤裸裸的程度越来越大,因而在公众眼里也就越来越讨厌。 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赤裸裸交易的厌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器官交易是另一个例子,我在《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一文中曾对此加以分析:

>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的伦理和法律无法容忍自由交易,这是眼下无法改变的事实。自愿的器官交易,尽管并不违背基本法理——我做出牺牲去帮助他人,同时获得报酬,这跟海滨浴场的救生员冒着生命危险提供救生服务是一样的,而多数救生员是拿报酬的。但伦理和法律体系还遵循着另一条原则,即:人的行为不仅要各方自愿、不伤害他人,还不能越过旁观者的审美底线。这条原则,已经体现在近代对肉刑的废除和当代对安乐死的抵制中。

古典时代以来,盛行于上古的肉刑和体罚,便不断废除或缩小范围,与此同时,死刑却有增无减,显然,这并非出于对受刑者的同情,或者认为肉刑太重,而仅仅是为了满足旁观者的审美要求;各国对器官交易的普遍禁止,也是基于同样的法理原则。那么,在这样的伦理背景下,计划系统是否就不可避免呢?是否能找出某种交换和激励机制,既能为器官捐献提供足够激励,能有效协调供需,同时又不过分冒犯公众的审美取向呢?这是可能的。因为审美所针对的是行为的外观而非实质,所以如果能为自愿交易机制披上一件温情美善的外衣,而不是那么赤裸裸,公众是会接受的。

值得探究的是:在哪些类型的交易对象上,赤裸裸的交易会令人厌恶? 初步名单:性、婚姻、器官、选举、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徒弟给师傅的学费……


已有4条评论

  1. @ 2010-12-10, 02:03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的链接不对

    [回复]

    辉格 回复:

    5)文章中有些链接是指向我以前在牛博国际的博客的,墙内无法打开,有空我会纠正过来,暂时可以用站内搜索功能,搜索框在右上角。(摘自《访客指南》)

    [回复]

  2. ynm @ 2013-04-06, 15:38

    《怪诞行为学》第四章介绍了社会规范和市场规范的区别,在社会规范中,使用钱和提到钱会让人感到反感,就像俗语所说:“提钱伤感情。”市场规范和社会规范是两个有着明显界线的规范体系,前者适用于交易互惠关系,而后者适用于人格化互惠关系。货币作为市场交易的产物,已经被固化上了交易关系的记号,因而遭到人格化关系的排斥。交易关系的特点是利益得取清晰、即时两清、没有附加情感,而人格化关系的特点是利益得取模糊、长期、亲密。

    本文的例子,向我们展示了,选举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认为是一种人格化互惠关系,而不是一种交易关系,即使由于扁平层级而使亲密程度降低,该关系仍然属于这一类别。

    有意思的是,有些情况下,人格化关系的一些交往习俗在现代生活中引起了一些麻烦,因而发展出了折中的做法。婚礼红包就是这样,实物礼品造成了不对口和运输储存的麻烦,使人们放弃了这一古老习俗。另一方面,婚礼红包通常在双方的两次婚礼上以相同或相近数额送去送回,而人们并不彻底废弃这一送礼往来的仪式。即使是同一个红包送去送还,间隔一段时间,使其中存在一段人情债,而不再即时两清,就足以增进或维持着人格化的关系。

    (今晚去参加婚礼,因而想起这件事来:)

    [回复]

    tcya 回复:

    我觉得说选举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人格化的不准确,应该是在选举中展示出人格化互惠会为你加分,但普通人跟奥巴马肯定没啥人格化互惠关系。

    [回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