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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20: 海洋“私有化”?

(按:写此文时,灾难已经发生,但我还懵然无知,今天看起来,这文章的存在显得有点荒诞)

海洋“私有化”?
辉格
2008年5月12日

据报道,法国政府近日将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UNCLOS)提出涉及约10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申请,而就在上个月,UNCLOS通过了对澳大利亚类似申请的裁定,涉及多达250万平方公里海域。自从1997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UNCLOS以来,俄罗斯于2001年提出首个划界案,此后各沿海国家陆续提交了各自的划界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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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写此文时,灾难已经发生,但我还懵然无知,今天看起来,这文章的存在显得有点荒诞)

海洋“私有化”?
辉格
2008年5月12日

据报道,法国政府近日将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UNCLOS]])提出涉及约10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申请,而就在上个月,UNCLOS通过了对澳大利亚类似申请的裁定,涉及多达250万平方公里海域。自从1997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UNCLOS以来,俄罗斯于2001年提出首个划界案,此后各沿海国家陆续提交了各自的划界案,或预告了提案时间。预计,在UNCLOS所规定的明年5月截至日之前,会有更多国家提出划界案。

在短短十几年中通过和平方式如此大规模的界定地球资源权利,是史无前例的,这分明是一场海洋“私有化”运动。随着航行、勘探、获取和运输等远洋资源开发所需的一系列技术日益成熟,海洋将变得越来越拥挤,人人有份、比谁手快的公海制度将难以避免的陷入公地悲剧,正如在陆地上曾经经历的那样,只有明确界定的权利才能避免公地悲剧,所幸的是,经过大陆上数千年的暴力争夺之后,人类已经开始学会如何和平的界定权利。

无论是对资源保护这一目标本身,还是可持续的利用资源来满足人的需要,将权利明确到个体都是最好的办法。但是,迄今为止能对这种权利提供保护的,唯有主权国家及其所支持的法律体系,所以,虽然海洋法公约只是把权利界定到主权国家而非个体,并非名副其实的“私有化”,它却是将权利进一步界定到个体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某公司要买下或承租一片海域进行开发,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唯有主权国家才是可信的最初卖家或出租人,也是有关契约的唯一法律保障。

长久以来,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以为商业性开发必然会破坏资源,这一误解使得民众对染指自然资源的“贪婪的商人”抱有警惕甚至敌意。实际上,正是缺乏权利界定才使开发成为掠夺和破坏——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地悲剧;相反,对一片资源拥有长期且可靠权利的人,无论他多么自私和贪婪,理所当然地最关心该资源的长久维持。

同时,只有当权利被明确界定时,那些希望出力保护资源的人,才能知道该去帮助谁。比如,如果亚马逊雨林属于具体的某个人,那么全世界的雨林保护者都可以在雨林得到维持的前提下付钱给他,像购买其它商品一样付钱购买继续雨林存在的好处,而现在,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没有所有权的农民把“属于全人类”的雨林一片片烧掉而束手无策。

随着海洋主权化的推进,可以期待,随之而来的将是大规模的开发权招标和承租,那将是真正的海洋私有化,将掀起一波海洋资源开发的热潮,这或许会在本世纪某个时候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面对此一前景,政府应利用其在联合国的重要地位,在UNCLOS划界工作中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并在划界所需的技术性工作上投入足够资源。

以我国现有的实力和国际地位,UNCLOS所提供的国际法框架,尽管不尽完美,却已是我国所能利用的最佳条件和机会了,积极主动的努力既可争得良好的结果,又可消除与周边国家的潜在冲突。倘若如愿,在谋得一份可观的国民财富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在这一未来重要产业中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免于被排斥在外而错过又一轮发展机会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