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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宪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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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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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王座的功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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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9 Mar 2021 01:29: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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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价值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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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03-09】 最近王室惨遭 Woke，这事我本来兴趣不大，可是看到一些共和分子又趁机煽风点火，鼓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03-09】</p>
<p>最近王室惨遭 Woke，这事我本来兴趣不大，可是看到一些共和分子又趁机煽风点火，鼓动废君，忍不住说几句，</p>
<p>不少人可能会觉得，像当今英王这样毫无实权的立宪君主，不过是个装饰物，没有实质性的制度功能，存废无关紧要，</p>
<p>这么想是不对的，之前我讲过，有些制度元素的功能，只有在某些临界条件下才表现出来，平时没有机会起作用（因而人们也没机会观察到），只是因为宪政足够牢固，因而系统状态总是被小心翼翼的控制在远离临界条件的区间内，也就不需要它们起作用，</p>
<p>依我看，王座就是这样一种元素，</p>
<p>和美国不同，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其宪政得以维持，全赖各方对传统和惯例的尊重，这种共同尊重构成了一种被称为 fairplay 或绅士政治的文化，</p>
<p>问题是，没有任何自然律能保证这种文化一直存续下去，而且我们也不知道究竟哪些条件在维系着它，我们完全有理由担心，拿掉其中任何一个显著部分，都会让它衰败，</p>
<p>我们尤其有理由担心，王座正是这样一种敏感部件，因为权力舞台上的参与者之所以愿意fairplay，是因为他们想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地位，被同侪和大众认可为合格的绅士，这些有关*如何行事才能赢得声望与地位*的信念，并不是人类固有的，而是一个特殊的价值体系，该体系是在长期的地位竞争中经由逐级向上模仿而形成，而王室恰处于这一价值阶梯的顶端，有关何为体面何为尊贵的观念从那里涓涓而出，向下渗透，</p>
<p>立宪君主尤其适合扮演这一角色，因为他们超脱了现实的利益争夺和权力角逐，而后者常会陷入多少有些肮脏势利的游戏，</p>
<p>在此意义上，君王即便不行使任何权力，不强求任何人遵循某种规范，仅仅她置身现场这一事实，她所散发出的威仪和优雅，本身即可影响舞台上表演者的行为，促使他们表现的绅士一点，</p>
<p>通俗的说，王座是用来镇场子的，其在场可以镇住可能会出现在舞台上的那些妄人与妄行，而有这效果，是因为有关何为优雅何为体面，她久已成为广受认可的参照标准，（为理解这一点，不妨考虑一件类似的事情，当年制宪会议上，华盛顿作为主席坐在那里，并不发表意见，也不干预议程，但他的主持起了关键作用：迫使与会者认真对待此事，努力相互说服妥协，以得出某个结果，而避免谈崩散伙），</p>
<p>维系价值阶梯，镇场子，这些是王座的日常功能，而当临界状况出现时，它或许还会发挥出更显著的功能，在英国，这样的临界事件已经几百年没有过了，不过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例子，川毛下台前的表现，已经非常接近于临界事件，在最后几周，特别是在召见Sidney Powell等4人开会时，相当认真的考虑了军管选项，</p>
<p>当然，如我之前说过的，基于我对大法官和将军们的道德感和荣誉感的信心，我相当肯定的相信，他实际上做不到，可是，我的这种信心是基于对美国权力精英的当前道德状况的了解，假如三十年后，这一状况大幅恶化，届时再出现一个川毛，那就很难说了，</p>
<p>那么，设想在这样一种时刻，王座的存在会有影响吗？依我看，会有很大影响，我相信，假如未来某天英国面临这种状况，英王若有足够勇气，会表态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很可能阻止最坏的事情发生，毕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剥夺了英王自大宪章以来曾行使过的任何权力，哪怕实际上已很久没有行使，而没有行使只是因为fairplay的绅士政治仍然维系着，而既然这一游戏规则被打破，那就是另一码事了</p>
<p>@SoIzhenitsyn:看到博主也在我大土澳，想问一个问题：1999年澳洲曾经举行公投决定是否脱离英国王室，最终共和公投失败。假如目前的英女王逝世后澳洲再举行公投，共和派能否成功？</p>
<p>@whigzhou: 如果此事发生在未来10年以内，我会赌共和派输，再远就不好说了</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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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情绪一致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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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7 Jul 2020 02:17:2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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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0-07-27】 虽然有充足的心理准备，从Bolton透露的信息看，川普的愚蠢和人品之恶劣还是超出了我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0-07-27】</p>
<p>虽然有充足的心理准备，从Bolton透露的信息看，川普的愚蠢和人品之恶劣还是超出了我的想象，这也让人感叹，那些捏着鼻子替川普干活的保守派老将实在是太爱国了，很容易体会到他们每天所忍受的痛苦和屈辱，只为尽力把他拉在一条别太离谱的轨道上</p>
<p>川普至少加深了我对一个问题的理解，四年前我就说过，虽然我极其厌恶川普，但是对投他票毫无意见，有很多投他的理由，我都能接受，在我看来，厌恶一个人，和支持他的某些政策，或者投他票，或希望他当选，在逻辑上都是毫无冲突的。</p>
<p>问题是，逻辑上或理智上的一致性，并不等于情绪上的一致性，而后者才是人们最在乎的，一旦你选定了一个立场，一个支持对象，一个阵营，此后当你发现不得不批评或反对它时，就会面临情绪上的拮抗，感觉难受。</p>
<p>过去四年中，我对这一点的认识加深了很多，因为我自己就经常感觉到这种不舒服，比如当川普的某项举动引得人们大呼川总威武时，哪怕这是我乐见或赞同的举动，也会感觉不舒服。</p>
<p>可见，和其他人一样，我也在意情绪一致性，区别是，我不像有些人那样，为了满足情绪一致性的需求，就强行为自己带上一副过滤镜，忽略所有可能引起不一致的事实，抹除所有可能引起不一致的记忆，这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有损于我的心理安康，但这是值得付出的代价，免得自己变得过于愚蠢。</p>
<p>正如Charles Murray的观察，美国红州那些典型川普支持者，本身都是非常淳朴善良的，他们和成长于纽约花花都市的那个纨绔子弟完全不是一路人，可是因为他们选择了支持他，就完全忽略了此人人品之恶劣，而假如这些恶劣人品表现在这些MAGAers邻居的身上，原本是会让他们极其震惊和厌恶的。</p>
<p>有了这四年的经历，我现在完全能理解这种忽视，这是他们为保持心理安康而采取的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无论他们自己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p>
<p>据说这种情绪一致性需求被有些人用作行为操纵的着力点，比如，为拉近和某人的关系，先是请求他帮你一些小忙，这些事情对他来说代价极小、轻而易举便可做到，顺便让他赢得一点助人为乐的满足感，通过这些小忙，逐步让他产生一种站在你一边，护着你的感觉，此后真正需要他帮忙时，就很难拒绝。</p>
<p>对情绪一致性的需要也妨碍了人们在错误的投资上及时止损，一旦投资变成commitment，就更难弃了</p>
<p>@王怜花: 元首级政客中貌似希特勒私德人品最正，几近圣人。</p>
<p>@whigzhou: 很吃惊你们会从原帖读出『我提倡以私德为标准选择镇痔家』的意思，原帖说的仅仅是：无论我是否希望他当选，投他票，或扯起嗓子鼓动别人投他票，都无法让我停止对这个人的厌恶，就这么简单</p>
<p>@whigzhou: 与此同时，虽然原帖完全没有涉及，但我确实不认为，品德是镇痔中的无关因素</p>
<p>@whigzhou: 尽管我不会把品德列为挑选镇痔家的最重要考虑，也不会施加一种严苛的标准，但我并不认为品德是镇痔中的无关因素，相反，我认为它很重要，有着基础性地位。</p>
<p>多年来，我一直强调，筅法≠《筅法》，筅镇，作为一种多元泉力并存的博弈格局，是由特定文化传统所维护的，简单说，它要求参与其中者无论内心如何，私生活如何，在镇痔互动中必须表现出最低限度的绅士风度。</p>
<p>这种文化中，一位失败者可以投降认输，而继续保持尊严和体面。</p>
<p>与之相对的另一种文化是：你死我活，成王败寇，赶尽杀绝，这些，相信你们都足够熟悉。</p>
<p>人类历史上，孕育出支撑筅镇的绅士文化的过程，是极为罕见而幸运的，成王败寇才是常态。</p>
<p>假如未来这种文化不幸衰亡，那么品德衰败将是推动衰亡过程的一大力量。</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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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秩序的解耦#8：普世的，太普世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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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9 Dec 2017 13:57:1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群居的艺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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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普世主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道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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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秩序的解耦#8：普世的，太普世的 辉格 2017年3月3日 在部落社会，人们在与自己人（即所在部落的其他成员）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秩序的解耦#8：普世的，太普世的</strong><br />
辉格<br />
2017年3月3日</p>
<p>在部落社会，人们在与自己人（即所在部落的其他成员）和外人交往时，奉行着完全不同的伦理标准，对外人的痛苦与不幸所抱的同情心，伤害或欺骗他们时产生的负罪感，都要弱得多，在目睹他们被欺凌时，更少出手相助匡扶正义的义务感，当他们做出（在自己看来）有悖伦理的事情时，也更少施以惩罚、加以阻止或纠正的冲动（这是一种基于蔑视的宽容——他们根本不算人，所以有此非人举动我也不必大惊小怪）。</p>
<p>随着群体间交往增多，大范围和平秩序的建立，伦理上的内外之别已逐渐削弱，但它从未完全消除，即便到近现代，一些历史上国家权力鞭长莫及或法律不彰的地区，西西里，巴尔干，闽南，菲律宾，索马里，宗族组织和部落主义仍然盛行，这些地方因而也盛产组织严密的黑帮，其特点是内部有着良好规范，充满合作互助友情关爱，对外则冷酷无情毫无底线。</p>
<p>这些反面案例提醒我们，不分亲疏的普遍正义感是晚近才出现的道德情感，是自文明起源以来人们在流动性大社会长期生活的产物，并非由人类古老天性所保证。</p>
<p>对陌生人态度的改变，首先源自安全感的提升；对特定事物的恐惧是可以习得的，多数灵长类都怕蛇，但并不都是天生就怕，有些猴类幼年时不怕蛇，直到有一天看到成年猴对蛇做出惊恐反应，从此学会，但并不是说这些猴类对蛇没有某种先天倾向，它们很容易学会怕蛇，一次观察即可学会，却不容易以同样方式学会怕其他东西；事实上，一些实验显示，灵长类头脑中似乎有一个“蛇探测器”，让它们能够敏锐的从杂乱背景中发现蛇形物，远比发现其他形状的物体更敏锐，这也解释了为何它们在看到长辈的惊恐反应时，能迅速领会到惊恐的对象是什么。</p>
<p>对人类来说，最危险的动物显然是其他人类，但同时，最亲密的伙伴也是其他人类，因而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安全的和不安全的人类；在游团或村庄这样的小型社会，这问题可以通过熟识关系轻松解决，谁是朋友，谁是仇家，谁是性格乖张凶暴的恶人，大家都很清楚，偶尔有陌生人到来，也可依据将他带进来的那个人对他的态度而判定，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他是友善的，就一律视为危险分子。</p>
<p>所以小社会的人总是对新来者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小孩会躲到大人身后，直到从大人的态度中重新获得安全感，新人到来的消息会迅速传遍整个村庄，人们贴在门缝上扒在窗户上，急切捕捉任何有助于弄清其底细的线索，热烈讨论每个细节，主人也会觉得有义务向邻居们说明客人的背景，人们如此积极的获取有关一个人的信息，就是为了将他做出适当的归类，以便采用适当的策略处理与他的关系（戒备，攻击，示好，漠视）。</p>
<p>可是在更大的社会中，这套方法就不怎么管用了，你没工夫弄清那么多人的背景，就算弄清了也记不住，于是我们转而采用贴标签归大类的省力办法，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类别，就是我们文化上的同类，即和我们有着相同的语言、背景知识、信仰、历史记忆、亲属系统，遵循着同样的习俗、交往礼仪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人类。</p>
<p>当我们将一个人认定为文化同类，那么即便与他未曾谋面，也可相信能够从他的举止中推断其动机和信念，通过交谈了解其意图和需要，即便有分歧冲突也有协商的可能，总之，他们是可以沟通的，可以被我们的理由与愿景打动的，有道理可讲的，可以理喻的。</p>
<p>和蛇探测器一样，我们头脑中也有一个文化同类探测器；当小型社会向部落、酋邦和早期国家发展时，各种身份符号被创造出来，以方便人们将共同体伙伴识别为同类，随着共同体扩大，被归为同类的人越来越多，遍及人们能够感知的整个世界，而异类只存在于遥远的边疆，或那些被征服而未被同化的少数族群之中，多数时候，他们只是一面可以从中照出文化自我的镜子，而不再是一种需要时刻警惕的威胁。</p>
<p>正是在这一历史阶段——时间上可粗略对应于卡尔·雅斯培（<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Karl Jaspers" target="_blank" >Karl Jaspers</a>）所称的轴心时代（<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Axial Age" target="_blank" >Axial Age</a>）——，人类道德心理发生了一次重大转向，一种新的道德情感首先在流动的精英阶层中浮现，随后又因他们的影响力而主导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氛围。</p>
<p>这些精英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未能继承家业或权力的王族或贵族子弟，虽然他们在族内的地位有所跌落，但仍有机会获得良好的教育并建立广泛的社交网络（因为贵族的通婚和社交圈子都比平民更广泛更有价值），家族的财富和社会资本让他们得以自如的游走于各城邦或小国之间，或以一技之长服务于大小君主，或自立门户，招纳门徒，行侠仗义，传道授业，著书立说。</p>
<p>他们于是面临一个问题：在脱离了原有的家族和地方社区之后，如何为自己建立声望，以获得合作伙伴（特别是他们所服务的君主）的尊敬与信任？在以往的低流动社会，这些很大程度上是由共同体成员身份自动保证的：因为我成长并生活于这样的群体中，必定会被教会遵循这些规范，任何偏离都会立即遭受其他成员的惩罚或孤立，你可以相信我不会那么做，是因为我从未被允许那么做，我对这些禁忌的恐惧如此强烈，以至于我根本不会那么做，这跟我个人的品性关系不大。</p>
<p>对于游走四方的精英士子和工商业者，这些因素（群体所强加的义务和禁忌，对神灵的畏惧，从小沉浸在特定文化中所养成的习惯）仍然起作用，但越来越缺乏说服力，因为他们各自出身群体的不同习俗和信仰，各自畏惧的不同神灵，对个体行为究竟有多大约束力，在他人眼里都是可疑的，更可疑的是，在脱离原有群体之后，这些约束是否还会延续？那些据说如此偏爱和眷顾特定群体的神灵，其法力真的会超出信奉它的地方吗？</p>
<p>为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无关特定文化的理由来博取他人的尊敬与信任，他们找到的是普遍人性与个人品德，逻辑是这样的：无论来自何方，我们都有着相似的情感，都能理解同情他人的欲望和痛苦，所以只要一个人心地善良，通情达理，便可按一些极为简单、并且从人类同情心可自然引出的原则——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指导自己该如何行事，才不会伤害到他人。</p>
<p>于是问题转向：如何让人相信你果真拥有这样的品德？为此，人们创造出了各种美德展示（<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virtue signalling" target="_blank" >virtue signalling</a>）系统，向饥民施粥，为乞丐洗脚，替病人吸脓血，以展示自己的同情心，戒断肉食，禁欲独身，衣衫褴褛甚至裸身跣足，以展示自己克制贪欲（这被认为是众多恶行的根源）的能力，主动置身险境，承受痛苦，残毁肢体，以展示自己的坚忍和毅力：我连这样的痛苦都能忍受，还有什么原则不能坚持？什么誓言不能遵守？什么使命会被我辱没？</p>
<p>展示信号的成本必须足够高才显得可信，和动物的禀赋展示信号（比如羚羊通过炫耀性跳跃告诉捕食者：看，我身手这么敏捷，劝你还是去追别人吧）一样，美德展示也会引发军备竞赛，竞相攀比令其变得越来越极端，当然，绝大部分人无法负担那些极端的形式，但他们可以将其作为代理展示手段，通过赞美、追随、资助、膜拜践行这些极端方式的僧侣和圣徒，可以在众人心目中营造一种自己和他们共享着同样价值与美德的印象。</p>
<p>美德展示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或夸大的，但无论它是否真实，都会推动舆论氛围的转变，被颂扬的美德成为新的评价标准，通过社会压力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最终将其确立为社会规范。</p>
<p>从习惯性的循规蹈矩到自觉的善行义举，从群体强加的义务到个人的品德展示，从基于恐惧的顺服到主动的原则坚守，从功利性的泛灵信仰到非功利性的道德神崇拜，从不同文化孕育的多样习俗到基于一般原则的普遍伦理，从亲疏有别的部落主义到一视同仁的一般正义感，这一系列转变导致了人类道德体系的升级，变得更为普世化，这一体系（连同国家所维持的法律秩序）让文化各异的地方社区得以结成大型共同体。</p>
<p>普世化转变与社会流动的关系，从各大文明的历史中不难看出，希腊哲学的兴起于学者在各城邦间的流动，儒家学说形成的时间也与士人阶层开始周游列国相契合，基督教向普世宗教的转变正是基于散布于希腊罗马世界的犹太社区摆脱旧习俗的需要，这些犹太人都聚居于高流动性的大城市，并以流动性职业为生，近代欧洲启蒙运动中普世主义的再度兴起，与商业繁荣、城市扩张、印刷术，以及知识精英经由旅行、沙龙和通信所结成的交流网络（所谓<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Republic of Letters" target="_blank" >Republic of Letters</a>）脱不了关系，当今西方普世主义与民族主义和特殊主义的较量中，前者在大都市赢得了最多的支持者。</p>
<p>普世主义（<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versalism" target="_blank" >universalism</a>）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中功不可没，一个容易观察到的例证，是文明地区残酷行为的普遍减少和慈善活动的普遍增加，早期国家极为盛行的人牲献祭和人殉，到古典时代已基本废止，肉刑也逐渐减少直至销声匿迹，各大宗教都倡导慈善义举，无论是否真心诚意，统治者们也都努力将自己装扮成普世道德的守护者，早期宗教中那些暴戾乖张的神灵逐渐被改造得面目和善。</p>
<p>然而，尽管有这些好处，普世主义往往会走过头，裹进一些不切实际乃至有害的想法；诚然，人类有着许多共同天性，这些共性让有着不同族群渊源和文化背景的人们有可能在一些基本道德原则上达成一致，进而基于这些原则发展出让共同生活成为可能的伦理与法律体系，或者将既已存在的体系变得相互兼容，假如普世主义的含义到此为止，那是可以成立的，并且恰好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历程。</p>
<p>但事实上它已被赋予了更多内涵，首先是性善论：人类天性是善良的，一些社会之所以陷于罪恶与黑暗之中，只是因为良心被无知所蒙蔽，所以，只要多一些教育，长一些见识，多一些理性与科学，去除一些蒙昧，让人类天性充分发展，那么个体良心就会自动汇集成公共之善，实现普遍正义。</p>
<p>其次是自然权利论：一些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一些基本的道德与法律规则（包括上述自然权利的内容）是不言自明的，这两者都不是任何人类制度所创造的，而是依自然与人类的本性而自动确立，有些地方权利遭受践踏，道德原则被破坏，只是因为世间（不知何故）还有一些坏蛋恶棍、暴君、邪恶势力，以及善良人的无知与软弱，所以，只要除掉一些恶人，推翻几个暴君，增加一些理性，权利便可得到保护，正义即可得以伸张。</p>
<p>从以上两点，又顺理成章的推演出政治上的世界主义（<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osmopolitanism" target="_blank" >cosmopolitanism</a>）：全体人类，无论源自哪个种族或民族，有着何种文化背景，身处何种社会，都拥有同样的善良天性，保有同样的天赋权利，认可并乐意遵守同样的基本规则，赞赏同样的普世价值，所以，只要给他们机会（这通常意味着只须解除殖民者或专制暴君的压制），都能建立起效果相似的法律与政治制度，来维护这些权利与规则。</p>
<p>这进而意味着，保护自然权利与普世规则的宪政与法律制度，是文化中性的，它们在一些国家首先建立，并不是因为那里的人民在心理和文化上有何特殊之处，只不过各民族在走向人类终极命运的道路上有些快慢先后而已，所以，那些先行一步的国家大可听任其人口之种族与文化构成被任意替换，而不必担心现有制度会因此而被侵蚀垮塌。</p>
<p>这一切听上去很美好，却是完全错误的；孤立的看，人人都爱权利与自由，列出一份权利清单去问他们喜不喜欢，或许会听到异口同声一片亚克西，但一个人热爱自己的权利，并不等于他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在人类相互杀戮了几十万年之后，说他们突然变得如此善良，以至出于本性（而非制度约束）就愿意尊重他人权利了，这断难让人相信。</p>
<p>权利并非由天而降，而是从人类个体与群体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均衡中浮现，并由一整套制度确立和保障（这一过程并未完结，新型权利仍在不断创生），其中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司法系统起了关键作用，但国家同时也是侵犯个人权利的最危险组织；如何建立一个足够强大，有能力抵御外敌，维持和平，执行法律的国家，同时又将其随时可能伸进私人生活的手牢牢捆住，并确保其巨大权力不落入独夫或帮派之手？</p>
<p>国家起源之后的数千年中，这问题始终未被解决，直到宪政在金雀花王朝的英格兰得以建立；近代以来，钦羡或震惊于英美的成就，各国群起效仿，但在英语国家之外，复制成功者只是少数，有些仿制品在现实中达到了近似的效果，但并未证明能够自我维持，因为它们始终寄生于先由英国后由美国所主导的国际秩序之中，一旦这一秩序瓦解，其宪政能否延续，至少是可疑的。</p>
<p>建立和维持宪政之所以困难，一是因为达成权力制衡结构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二是因为制衡结构必须长期存在才能成为各方的可靠预期，才能制度化为宪政，才能培养出温和保守、善于妥协的政治传统，以及珍视并积极捍卫这些传统的舆论氛围和公民美德——特别是在社会精英中间。</p>
<p>重要的是，这些作为宪政与法治之土壤的美德，与各大文明中普遍受推崇的那些美德十分不同，有些甚至在直觉上相互冲突；劫富济贫的佐罗，支持穷人赖账的法官，绕过司法程序惩治贪官的明君，在几乎所有文明中都广受赞誉，为平息民怨而插手地方事务破坏其自治权，动用强权的废除鄙俗陋习，不顾议事程序雷厉风行的推进受民众欢迎的改革，也同样备受称颂。</p>
<p>同情弱者，温和谦让，诚实守信，友爱互助，痛恨贪腐，这些能直接带来可欲结果的一阶美德，是容易被理解和赞赏的，因而不难成为普世价值，然而推动和维护宪政所需要的，更多的是二阶美德，它们首先为良好的制度创造条件，然后由这些制度产生可欲结果，这一间接迂回的关系不容易凭常识得到理解或为直觉所接受，只有长期沉浸于孕育它们的特定文化传统之中，才能加以赞赏和珍视，并内化为信仰和价值观。</p>
<p>就算能帮穷人摆脱困苦，也不能支持他赖账，就算法官做出了被众人视为不公的裁决，也要支持司法独立，就算地方政府昏庸无能，也要支持地方自治，就算某本著作充斥着错误荒唐庸俗乏味的无稽之谈，也要支持言论与出版自由，就算灾民身处水深火热之中，未经州长请求也不能把军队开进灾区，就算你相信强迫制药厂低价卖药可以拯救大批病人，也要反对政府剥夺私人财产权，就算你认为阿米绪孩子受教育太少，也要支持宗教自由，也要反对政府将监护权从父母手中夺走……</p>
<p>正因为需要这些远非普世的特殊美德，宪政体制并不是文化中性的，许多守护着美国人自由的美德——比如对持枪权的热爱与执着——，在美国以外很少得到同情，世人对宪政这棵果树结出的果实大流口水（在这一点上，普世主义确实没错），却常常对果树之根和它深植于其中的文化土壤懵然无知甚或嗤之以鼻，这样你就很难相信，他们仅仅依靠自己也同样能把果树种活养好。</p>
<p>过去二十多年的全球化浪潮曾让许多人产生了世界大同即将到来的感觉，可不是嘛，跨越数万公里的远洋运输成本甚至已低于数十公里的陆地运送，高速互联网完全消除了通信的距离差异，来自千百个民族的数十亿人，有史以来首次真切体会到共同生活在一个高度流动性的全球社会中的感觉，呼吸着同一片自由空气，享受着前所未有的繁荣，谁会不喜欢？谁又肯放弃这样的美好？</p>
<p>也许不会放弃，但可能会丢失，与澳洲大陆隔绝之后的塔斯马尼亚人，逐渐丢失了几乎所有工具制作技能，那显然不是他们想要放弃的，他们只是不具备保有这些文化元素的条件，甚至有意识、有组织、真心诚意的努力维护也未必成功，高举《人权宣言》的法国革命政府很快变成了一部恐怖专政机器，雅各宾党人对自由与权利的热情、真诚，其个人品格的廉正无私，都是毋庸置疑的，罗伯斯庇尔在年轻时还为坚守反对死刑原则而辞去了刑事法庭法官的职务，可是在掌握权力之后，实现美好理想的努力一步步发展成对反对者的血腥屠杀，短短一年内将四万多人送上了断头台。</p>
<p>当今全球市场的运行，端赖于美国霸权所保障的世界和平秩序，只有宪政国家才会将霸权用于支持市场秩序，而非用于掠夺和征服，然而也正因此，世人常常无视或遗忘这一基础的存在，因为掠夺征服是看得见的，对市场秩序的基础性支持则不容易看见，而且越是可靠就越不容易被看见，或许只有当这一支持被撤回时，人们才会在一片惊恐中恍然大悟，就好比静静躺在大洋深处的海底光缆，只有当它断掉时才会引起世人注意。</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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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一颗要命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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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7 Jul 2016 16:58:5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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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伊斯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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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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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07-18】 @whigzhou: 凯末尔主义终结之后，土耳其的一些可能发展：离开北约（主动或被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07-18】</p>
<p>@whigzhou: 凯末尔主义终结之后，土耳其的一些可能发展：离开北约（主动或被动），占领叙利亚的部分地区，攻击伊拉克库尔德地区，在高加索和中亚扶植马仔因而与俄国发生冲突，为争夺中东霸权而与伊朗和/或沙特发生冲突……</p>
<p>@whigzhou: 七年前的诺贝尔和平奖不愧为史上最具预见性和最具激励效果的诺贝尔奖～</p>
<p>@龙与羊驼: 凯末尔主义是和纳赛尔一样的工业党，为什么不能被终结？经济只有自由化才能最终推动政治自由化，不自由的经济根本不可能推进政治社会风气的开放。</p>
<p>@whigzhou: 绿化是『一颗要命丸』，都不用第二颗，跟这个抉择相比，其他都不重要了</p>
<p>@whigzhou: 宪政基础是根，经济表现是果，经济政策、自由化、私有化，都只是小枝桠而已，都是很容易逆转的事情，花枝插在花瓶里不也能绚烂几天嘛，鸟用</p>
<p>@blue-tomato: 像土尔其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而且是一个有着一定经济能力的宪政民主国家，还需要依靠军队的协助才能摆脱宗教（绿化）的入侵，这是否说明绿化的强大与及宪政民主的无能呢？</p>
<p>@whigzhou: 说明宪政存续条件之苛刻</p>
<p>@blue-tomato: 非常有意思。如果是这样，谁人可以在规则既定的条件下，推翻规则，扮演最后的救世主，而且有充足的理由得到人们的信任？貌似魔兽里的守护者最终却是引进兽人的作恶者</p>
<p>@whigzhou: 以前是英帝，后来是美帝，现在，恐怕已经没了</p>
<p>@whigzhou: 多年来我已反复强调宪政基础相对于中短期变革与增长的重要性，复习一下：《<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016.html">从摊贩胜诉看印度法治</a>》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467.html">不必对南非期望太高</a>》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2335.html">下一块金砖在哪里？</a>》</p>
<p>@安德鲁杰克逊蓝卫兵:但是弗里德曼说只要经济自由，社会必定开放，政治必定自由，这个怎么讲？</p>
<p>@whigzhou: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107.html">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107.html</a></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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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日式封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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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1 Jul 2016 16:38: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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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07-12】 @whigzhou: 日本封建系统区别于西欧封建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教会和自由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07-12】</p>
<p>@whigzhou: 日本封建系统区别于西欧封建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教会和自由市镇这两类契约主体，相应的，后来的宪政结构中也缺少这两条腿，日本的产业界多半由贵族和武士阶层转变而来，并且转变过程很短，保留了许多封建特性，这对日本社会影响深远，政治结构，产业模式，财阀体系，企业文化中，皆可看出痕迹。</p>
<p>@琉璃魄新年要认真: 近代以来上级武士从政居多，下级武士“创业”也是成功者寥寥，居于财阀顶点的三井和住友都是商业世家，三菱创始人来自地下浪人，安田是从两替店小伙计干起的足轻之子，谁都算不到封建传统上去。</p>
<p>@whigzhou: 嗯嗯，原po说『贵族直接转变成财阀』不太对，说『财阀克隆了封建结构』可能更准确</p>
<p>@琉璃魄新年要认真: 这要看怎么定义这两种主体了，就组织形态和实际效果来说，日本从来就不缺少宗教和商业性质自治体，即使近世统一时期也有门前町，檀家体系以及城下町，只不过近似于英国存在着统合自治体的“王权”。</p>
<p>@whigzhou: 谢指教～我的意思是宗教和工商业者没有像西欧那样被纳入封建结构</p>
<p>@whigzhou: 比如在英格兰，起初修道院长/主教以封臣身份领有土地，在与土地相关的封建权利/义务方面，其地位与其他封臣一样，市镇以特许状取得自治地位，也成为封建结构的一个常规主体，后来，两者分别通过在上院的席位和下院的代表而在宪政结构中取得地位</p>
<p>@whigzhou: 相比之下，日本的宗教团体和工商业者似乎没有类似的政治组织资源，他们或许也有组织，但并未进入封建结构，因而只能以非制度性的关系依靠某位领主，比如三菱之于土佐，三井之于幕府，其组织模式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克隆了土地贵族，而不像自由市镇那样自有一套。</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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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17：万事俱备，只欠司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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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5 Nov 2014 15:05: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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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春秋前期，特别是齐桓称霸期间，是华夏史和中国史上最接近于产生宪政的时期，没有之一； 2）“最接近”的意思不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春秋前期，特别是齐桓称霸期间，是华夏史和中国史上最接近于产生宪政的时期，没有之一；</p>
<p>2）“最接近”的意思不是“很接近”，其实还挺远，只不过其他时候距离更远，而且（粗线条看）越来越远，而最关键的欠缺，在于司法；</p>
<p>3）那时候，权力是分立的，竞争的，这既是事实，也是合理的预期，垄断权力的念头尚不现实，持续冲突中的妥协共存是普遍预期，日后历史上反复上演的赢家通吃、你死我活、斩尽杀绝、输家绝无生路这样的情形尚未成为惯例，因而不在博弈参与方的预期之列；</p>
<p>4）所以冲突各方还有一些底线，输家一般有处可逃，庇护权通常也得到承认，失势或失败宗族的权利通常仍得到保留和继承，灭门或灭国只是偶尔发生，而且常常得到恢复；</p>
<p>5）此种预期下，弱者联合抵御强者、以远交抗衡近敌之类策略占上风，而投靠最强者（尤其是邻近最强者）则非明智策略，相反，在你死我活预期下，及时认清形势投靠最强者才是避免最坏结果的最佳策略，正是后种策略的流行，在此后历史上反复将胜者推上权力极峰；</p>
<p>6）对建立政治秩序所需规范已有相当共识和不少表述，因而这些规范也获得了某种道德地位，并已成为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之一；</p>
<p>7）甚至规范的执行机制也开始出现，齐桓霸权及其主导下的会盟惯例，尽管主要是利益导向的军事联盟，但多少也起着执行和强化规范、维持秩序的作用，因为盟主往往是这一秩序的既得利益者，维持秩序总的来说对他有好处；</p>
<p>8）但依靠霸权执行规范是很不可靠的，首先盟主自己要足够清白，要有长远远光，还要足够公正、无私和积极，这些条件即便一时凑巧齐备，也不可能长期满足：盟主自己屁股不干净，就会破坏规则，盟主在某项纠纷中有重要利益，就很难保持公正，相反若毫无私利，则很难保证积极参与；</p>
<p>9）靠霸权执行规范的问题，美国和北约已经表现的很清楚：一项纠纷得到充分关注和公正处理的可能性，高度依赖于盟主的国内政策和议题重心，一旦纠纷远离其政治视野，或被国内政治议题扭曲，或干脆其国内转向孤立主义，或者国内起危机冲突无暇他顾，执行机制就失效了；</p>
<p>10）执行机制要常规化，必须有某种司法程序，至少需要一个法庭对纠纷和非法行为作出权威裁决，这是最起码的，至于裁决的执行，可以由当事方自力执行，或由盟主召集力量执行；</p>
<p>11）仅仅依靠当事方对规范的自我解释并据此进行自力救济所带来的问题，<a title="罗斯巴德批判#28：诺齐克论证了什么？"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973.html" target="_blank">诺齐克</a>和<a title="罗斯巴德批判#29：诺齐克你伤害了我们的感情，赔！"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977.html" target="_blank">我对诺齐克的评论</a>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无须重复，齐桓之后的历史是很好的例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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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封建与宪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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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5 Sep 2014 16:54:2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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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普通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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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08-27】 @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 我觉得阿姨少数有点学术味道的也就这篇：http://t.c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4-08-27】</p>
<p>@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 我觉得阿姨少数有点学术味道的也就这篇：http://t.cn/RPDoFrY</p>
<p>@whigzhou: 这让我想到他一个毛病：过度拔高封建制：“个人主义、私有财产和市场体系与英格兰习惯法互为表里。所谓“现代社会核心特征”，其实就是英格兰封建自由的本来面目。大宪章到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没有发生实质变化”</p>
<p>@whigzhou: 封建制是宪政和市场制度的最佳孕育土壤，但不能混淆土壤和它所孕育的东西， 再肥沃的牛粪也是牛粪，不是从中长出的那朵鲜花。</p>
<p>@whigzhou: 封建制本身要是真这么好，那大陆岂不是比英格兰更好？封建制在法德保持得更完整而纯粹，阿姨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毛病是将普通法和习惯法混为一谈，日耳曼世界都有习惯法，但唯有英格兰发展出了普通法，而后者正是王权对抗封建体系的结果，而不是封建制的一部分</p>
<p>@whigzhou: 在#罗斯巴德批判#12里，我曾对封建制做过一个评价 http://t.cn/zWdhu83 //@whigzhou:封建制本身要是真这么好，那大陆岂不是比英格兰更好？封建制在法德保持得更完整而纯粹，阿姨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毛病是将普通法和习惯法混为一谈，日耳曼世界都有习惯法，但唯有英格兰发展出了普通法，而后者正是王权</p>
<p>@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习惯法和普通法原来不一样的啊</p>
<p>@whigzhou: 当然，对普通法和习惯法的关系，以及王权在普通法发展中的作用，我在#罗斯巴德批判#23里有过评论 http://t.cn/zlPnHdI</p>
<p>@whigzhou: 普通法在英格兰是伴随王权扩张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普通法的发展就是国王伸张其王权的过程，它把日耳曼习惯法和封建契约义务转变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律，让契约义务超越双方关系而变成一般性权利，从而逐渐脱离封建依附关系，它也为这些权利提供了一个普遍司法保障，而不再依赖于对等制约和自我救济</p>
<p>@whigzhou: 从大宪章到维多利亚，发生了太多“实质性变化”，普通法从雏形到成熟，国会的常设化，下院对预算的控制，财产权逐渐摆脱封建关系而获得流动性，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行会垄断权的瓦解，王权的持续扩张，封建义务逐渐被现代权利体系替代……</p>
<p>@whigzhou: 假如“从大宪章到维多利亚”包括了维多利亚时代，那“实质性变化”就更多了，正是从维多利亚开始，人头票选制兴起，贵族和上院权力被逐渐削夺……</p>
<p>@沃里克伯爵陈毓秀:辉总，王权的提高同样可以视为封建体制的一部分啊，他起到了制衡贵族的作用。毕竟英国宪制的重点不是某一阶级彻底压倒另一方，而是各方势力的平衡。</p>
<p>@whigzhou: 对照德国即可看出这一扩张的结果不是封建制一部分了，贵族未被消灭，但不再是领主，行政和司法转入王权，封建契约变成宪政制衡</p>
<p>@whigzhou: 在封建制中，对王权的制约基于封建契约，而在君主宪政中，对王权的制约基于宪法（大宪章是其早期代表），这是根本区别之一</p>
<p>@whigzhou: 实际上封建制中所有权利都基于契约，是两两关系，英格兰所发生的关键变化是，经由普通法的发展，由特定契约关系所规定的权利转变成了一般法律规则之下的普遍权利</p>
<p>@沃里克伯爵陈毓秀 封建契约与宪法的不同，是否是因为前者是领主间的封建关系，而宪法则带有人民主权的色彩？</p>
<p>@whigzhou: 跟人民主权好像没关系。比如男爵B依其与国王K的契约领有土地E，只要他履行了契约义务（比如打仗时应召或出骑士或出钱，嫁大女儿时交税），K就不能没收E，这是契约保障……</p>
<p>@whigzhou: 但B不能把土地转让给别人C，因为C和K没有契约关系，也不能按自己意愿选择继承人，继承须领主同意，而且要重新誓约和交税，同样，你自行开垦一块无主荒地，是不受保护的，这种所有权是人格化的，不是现代产权，缺乏流动性，而在现代普通法中，产权脱离了这些人格化关系而受一般规则保护</p>
<p>@whigzhou: 人身权利也是如此，在封建制，个人不是自动获得人身保护，要获得保护，他要么处于某种契约关系中，要么受庇于某个拥有特许状（因而与国王有契约关系）的城市，一般性的人身保护是普通法和宪政发展的结果</p>
<p>@黄油的桐谷华:像是右边这个说法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了，这些特征可以原封不动的去描述罗马法系乃至近东的古代王国，但这些法律体系没一以发展出近代社会。</p>
<p>@whigzhou: 这里谈论的是普通法和习惯法的区别，它和罗马法的区别我在其他地方说过很多，简言之，规则来源不同，程序不同</p>
<p>@whigzhou: 这两点不同使得罗马法在限制权力和界定/保护权利上的表现远不如普通法</p>
<p>@whigzhou: 甲：和其他灵长类相比，人类过上了定居生活，建立了分工体系，发展了食物生产系统（或者叫农业），离开这些，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文明。乙：你这完全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你说的这些特性，蚂蚁全都有。</p>
<p>@祈罔见:用于布道和用于满足好奇心的文本不大可能一致，阿姨对事实和考据的轻视在之前文章中自述过很多次了。其实未必是不知，效库克，康梁故智，六经注我，托古改制而已</p>
<p>@whigzhou: 呵呵，不知想布给谁听，听众必须聪明到足以认同光荣革命前的英国传统，笨到可以无视事实，人数又多到足以推动改制，这个……</p>
<p>@whigzhou: 那我看还不如去拍另一部《冰与火之歌》来得省事</p>
<p>@tertio:上次有人建议阿姨写虚构历史小说</p>
<p>@whigzhou: 好主意</p>
<p>@孤胆鹰雄芯 辉总，就是这一系列微博讲的内容，什么封建，王权，契约，普通法，习惯法，宪政，及这些历史有没有书籍啊，表示没基础，看辉总的微博也捉急啊。</p>
<p>@whigzhou: 做了个豆列：历史.宪政史 http://t.cn/RhPV4Ch 涉及中世纪、封建制、英格兰、普通法、宪政史，可参考。其中一些翻译质量较差，自己留意</p>
<p>【2014-09-04】</p>
<p>@whigzhou: 认为英国宪政在大宪章时代便已成型的人，恐怕没有理解都铎和斯图亚特两朝历史的制度意义，这是宪政发展的关键期，实际上，都铎朝的英格兰正在向专制和政教合一的方向发展，假如亨利八世寿命更长些，或者他儿子更健壮些，或者他女儿们都是国教徒，且嫁给国教徒并生下了国教徒，后面的历史就很不一样了</p>
<p>@whigzhou: 亨利八世获得了建立专制的多项有利条件：1）经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大贵族大部分被消灭，2）摆脱了罗马教廷这个竞争权威；3）成功清洗了作为平行权力体系的教会；4）有了印刷机这个缔造民族国家的强大工具……只可惜后来王室的宗教问题始终没解决，先有血腥玛丽的折腾，后又迎来天主教的斯图亚特家族</p>
<p>@whigzhou: 正是在解决国王个人信仰和国教不一致问题、外来的斯图亚特王室与贵族互不信任问题的过程中，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的原则才确立起来，对王权的限制也逐渐巩固和制度化</p>
<p>@特兰西瓦尼亚大公陈毓秀:英国宪政应该在兰开斯特王朝第一次成熟，亨利四世成为第一个由议会推举的君主，不过后来的约克王朝和都铎王朝都是对传统宪政的反动。</p>
<p>@whigzhou: 我不这么认为，我理解的宪政包括更多原则，其中许多到斯图亚特才确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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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外生主义vs内生主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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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5 May 2014 16:40: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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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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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04-10】 @梁惠王 昨天朋友说，他前不久遇到一位90多的中文系老教授，谈起中国怎样才能变文明，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line-height: 1.5em;">【2014-04-10】</span></p>
<p>@梁惠王 昨天朋友说，他前不久遇到一位90多的中文系老教授，谈起中国怎样才能变文明，那老教授说：“托管，让西方托管两百年。”</p>
<p>@大雨徐来: 然后他叹了口气说：“印度从1757年到1947年，被英国统治一共190年，就差10年啊，就修成正果了，太惨了！”</p>
<p>@学经济家:说不定还真是只差10年就圆满了……若熬过天朝变脸，英帝有理由继续管下去避免印度亲苏</p>
<p>@whigzhou: 远远不到200年，1757年东印度公司的管辖仅及孟加拉、比哈尔和北瑟卡斯</p>
<p>@whigzhou: 1858年大英政府接管时，管辖范围也只有全印一半多，这个词条里有详细的图示，可以看出英国管辖范围的扩张历史 http://t.cn/8s9hd4S</p>
<p>@whigzhou: 尽管托管时间不长，尽管独立后亲苏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大英留下的印度仍比贵国文明得多，她至少避免了上世纪各大流行人祸，没有集中营，没有按人口比例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大屠杀，没有人造大饥荒，没有种族清洗，没有大规模强制人口迁移，没有大革文化命，没有水晶棺材和红宝书……</p>
<p>@winternight39:按人口比例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大屠杀是指计划生育？</p>
<p>@whigzhou: 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黑五类、83严打，这些都是现代史常识</p>
<p>【2014-04-19】</p>
<p>@赵楚 我对中国人需要殖民的说法非常反感。这种说法表面上激进，实际与当局多年来宣扬的素质论是完全一致的，即中国不能实现宪政民主，权利被剥夺，社会沉沦，文明解体，不是因为政治不上轨道，权力基本制度有问题，而是民族和种族低劣。以自命不凡的种族理论取代政治权力批判，当然是在给权力帮忙。</p>
<p>@whigzhou: 原po自说自话的为殖民主义脑补了一个“民族和种族低劣”前提，其实殖民主义（或更一般的外生主义）和内生主义的差别，相当于旧企业流程改造和被新企业并购的差别，说后者更优当然不需要以种族优劣为前提</p>
<p>@whigzhou: 以产业界的经验，流程改造很少成功，产业革命通常都以创造性毁灭的方式发生，改造一家旧百货商场的成功几率，远远小于新开一家沃尔玛分店，这是因为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复杂制度结构的各要素，很难从头凑齐并安放到恰到的位置</p>
<p>@whigzhou: 让一窝老鼠生出几只新老鼠很容易，从一堆化学元素拼出一只新老鼠就难多了，让一只断了尾巴的壁虎长出新尾巴很容易，用一堆化学品造出一条壁虎尾巴可不容易，其中差别，与这些化学品的品质优劣毫无关系</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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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宪政与偶然性</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02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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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Apr 2014 17:03: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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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必然性]]></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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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02-09】 @喂羊的月亮熊 辉总认为好的制度出现在英美澳国家纯属偶然。和那些国家人民的英语好吃甜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line-height: 1.5em;">【2014-02-09】</span></p>
<p>@喂羊的月亮熊 辉总认为好的制度出现在英美澳国家纯属偶然。和那些国家人民的英语好吃甜品喝咖啡有关。吃包子的这辈子就别想了</p>
<p>@whigzhou: 这么说不太准确，我不喜欢“纯属偶然”的说法，而宁愿说：宪政进化过程需要一些很不容易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在英格兰历史上都在适当的时候被满足，有极大的运气成分</p>
<p>@whigzhou: 随着宪政的羽翼日益丰满，其继续发展对运气的依赖也日益降低；至于美加澳新，更不能说是偶然了。</p>
<p>@軍国幕僚辻政信:怎么有点历史决定的味道</p>
<p>@不做谁的粉丝:历史必然性和偶然性的伟大耦合</p>
<p>@whigzhou: “必然性”是个被重度污染的词，适当的词是性能或能力（capability），是能力让系统更少依赖运气</p>
<p>@whigzhou: 空调的性能让房间温度稳定在24+/-2度，但要是说“当前房间温度处于23.8度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就不仅有点不知所云，还会引起某些不恰当联想</p>
<p>@whigzhou: 在葡萄牙海岸跳上一段烂木头的老鼠，和驾驶轮船向西航行的水手，都可能到达美洲，区分两种可能性的关键，是轮船的性能、水手的能力和意向状态，谈论这些才是切题的，泛泛的说什么“历史必然性”没什么意思</p>
<p>@Stimmung:有时候“必然性”这个词是指：经过解释的事实必然如此。比如以牛顿力学的眼光看，苹果掉落在地上是种必然而不是偶然的现象；可能在相对论看来，水星近日点的移动也是种必然而非偶然</p>
<p>@whigzhou: 如果有个神枪手在苹果掉落过程中瞄准射击呢？究竟苹果被打烂是必然，还是完整落地才是必然？</p>
<p>@刘上誉:这与来自基督宗教信仰有密切关系。基督宗教在精神上赋予人平等、公义、独立的人文关照。如果说“英美澳”的宪政有其偶然性，那也是必然中的偶然！</p>
<p>@whigzhou: 基督教确实有关系，但跟教义没什么关系，几乎任何主义都能从教义中找到支持。重要的是教会维持了一个平行于国家的权力中心</p>
<p>@whigzhou: 教会在很长时间中控制了文字工具和知识群体，因而也占据了价值/文化正统地位，同时自己又未能变成国家（因为神圣罗马帝国理想始终没实现），于是维持了政教分离状态</p>
<p>@whigzhou: 政教合一是宪政的头号敌人，也是各大专制帝国最显著的共同特点，儒教帝国是其发展极致，科举制将知识/文化系统与权力结构严丝合缝的紧紧捆绑在一起，其他任何帝国都没达到过如此严密程度</p>
<p>@whigzhou: 除了科举制，还有官编经典和官修历史；维持这种政教合一体系的手段之一是反专业化，因为专业化的知识无法与权力结构捆绑，所谓重农抑商、重本轻末、抵制奇技淫巧，皆服务于此目的</p>
<p>@whigzhou: 在推动政教合一方面，都铎王朝曾取得些进展（其中有莎部长的不小贡献），幸好后来绝嗣，引进一串天主教国王捣（国教会的）乱，加上不奉国教者的顽强抵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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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进党这是在耍无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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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Apr 2014 03:06:5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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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之前没关心这事儿，刚才看了一下，明显是反对派在耍无赖嘛。 说几点我的看法： 1）除非是为了换取或维护更重要的自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之前没关心这事儿，刚才看了一下，明显是反对派在耍无赖嘛。</p>
<p>说几点我的看法：</p>
<p>1）除非是为了换取或维护更重要的自由，开放贸易总是好事，而服贸协议并未以牺牲其他自由为代价；</p>
<p>2）既然服贸协议每年都可以暂停，反对派为何要拼死反对？因为一旦协议开始实施，受益者尝到甜头，再反对就难了，到时候民进党自己也得支持；</p>
<p>3）逐条表决没什么道理，既不是一条普遍确立的宪政原则，也不是自贸协议的通行做法，</p>
<p>4）当然，作为一种在特定事项上的临时安排，如果双方愿意，试一下逐条表决也没什么不可以；</p>
<p>5）有关逐条表决的所谓“朝野协商”其实没什么代表性，只有少数议员参与和签署，并未得到两党决策机构或议会党团的认可；</p>
<p>6）此类议员之间就某一立法事项达成的协议或联盟，只有政治博弈策略上的意义，没有法律或道义上的约束力，参与者背弃协议只是损害了他在今后政治博弈中的可信度，这跟法律或宪政规则没关系；</p>
<p>7）实际上反对派已经得到了逐条审议表决的机会，但他们没有也根本无意使用这个机会，他们所做的只是拖延和笼统的表达反对姿态；</p>
<p>8）如果少数方认为多数方违反了法律或宪政规则，恰当的反应是寻求司法矫正，如果你有诚意推进和维护宪政体制，就应该将司法途径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只有当司法程序不存在，或司法途径受阻时，才考虑其他途径；</p>
<p>9）是台湾不是没有法律可讲的地方，从近年来做出的一些重要裁决看，司法院正在变成具有独立性的最高法院；</p>
<p>10）有表决机制不服，有协商审查机会不用，有司法途径不走，偏偏把民众和学生叫上街，这是耍无赖；</p>
<p>11）有人把这事情跟内地反PX运动类比，说关键是马英九政府已经丧失公信，你说得再好听我们也不信，我就是反对。这个类比太离谱，艹，你把马主席当毛主席了？把今天的国民党当布尔什维克了？</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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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宪法》vs宪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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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9 Apr 2012 16:08:3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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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4-29】 @吴澧-猪草园：长微博简单谈谈托马斯#阿奎那#的人间法、自然法和神授法概念，及与西方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4-29】</p>
<p>@吴澧-猪草园：长微博简单谈谈托马斯#阿奎那#的人间法、自然法和神授法概念，及与西方泯注体制的历史关联。这是是回答网友 @briony4 的问题：“关于读这几本书的动因，右边五本好理解。左边两本是为神马？老农最近在研究辛格、贝娄？大英百科那个系列选了阿奎那，而不是 Vol 18 的奥古斯丁，请问为神马？”</p>
<p>@学经济家: 强烈转发。“人世并无完美的幸福，但却仍有幸福可求；法制不应是驱往完美天堂的鞭子，而应是保证各人自求自福的公益”“法制在红朝困难重重，往下看遍地刁民，网上看漫天罗网”。不知自愿夹在中间的公知们怎么看。</p>
<p>@whigzhou: 看完这个对“法律是什么”理解更清楚了吗？我怎么觉得只会更糨糊啊？</p>
<p>@whigzhou: “整个中世纪，阿奎那都是教义权威”，中世纪真是根超级橡皮筋，阿奎那死时离文艺复兴都不远了（好吧，还差好几十年呢），怎么整个法啊？我看叫文艺复兴先驱还差不多</p>
<p>@whigzhou: “但你从头读到尾，也不会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英格兰宪法这个宪法老祖宗，难道不也是这样？</p>
<p>@whigzhou: “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没听说过日耳曼习惯法不是法律啊？封建法是哪个统治者制订的？“制订”大宪章的人里头，约翰还是男爵们算统治者啊？</p>
<p>@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１６４０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p>
<p>@whigzhou: 就算把中世纪延长到1640年而不是通常认为的1453年，从罗马帝国崩溃到阿奎那也占了2/3吧？</p>
<p>@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１６４０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p>
<p>@whigzhou: 又，“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这句话显然不是在引用阿奎那的看法，而是在陈述作者自己对那个时代法律的看法吧？</p>
<p>@Victor_Tianlong 英格兰可不是，各国王室法令最少的</p>
<p>@whigzhou: 鉴于吴澧老师已将话题限于“被现代”的新国家，英格兰咱就暂时不提了:)</p>
<p>@吴澧:回复@whigzhou: 你批评得对，不该说“整个”中世纪平时主要对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感兴趣，看的相关书籍多在亚里士多德再发现到美国立国这一段，写溜了</p>
<p>@whigzhou: 嘿嘿，我更想听听你回答另外两个质疑：1）成文法或宪法的合理性何故要以“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或“全民制法”为前提？2）在你的可赖之以“治国”的“三法”中，习惯法置于何处？</p>
<p>@吴澧: 你谈西欧？我考虑本国“合理性”是历史概念，奴隶制还有“合理”的时候。红朝是铲掉旧基础重新制法，并不是延续前朝体制，这就有学哪一方面的问题。当代新建国家，都是“被”进入现代，都是用成文法的吧？</p>
<p>@whigzhou: 嗯，这就触及到你们民主公意派和我们宪政进化派的根本分歧了，依我看，新国家“被进入”现代的过程，并不是制订成文法的过程，而是既有宪政秩序扩张的过程，说难听点就是宪政殖民过程，而后者也不是制订的，《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后者是一套继承自英国且仍在演进中的习惯性规范</p>
<p>@whigzhou: 这一分歧的现实含义，或许不久后便能在埃及看到，那里正在进行的制宪的代表性丝毫不亚于美国制宪，条文也够现代，看结果吧</p>
<p>@吴澧: 这派还划得真快啊给个链接吧，说明这两派区别的文章，让俺学习学习</p>
<p>@whigzhou: 哈耶克咯，比如《法律、立法与自由》 http://t.cn/aEzUu5 翻翻最高法院早期史，看看三权分立是不是制宪国父设计的，再比较一下前英国殖民地和拷贝美国宪法的国家之间的现代化后果咯，这些对吴总都是小菜一碟，我就不指导鸟</p>
<p>@whigzhou: 最后，我的傍美定律作为饭后茶点附送 http://t.cn/hbOPrI</p>
<p>@Alcibiades: 辉总，你认为宪政进化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可以怎样进行呢？</p>
<p>@whigzhou: 被俄国佬吓的投靠美国做跟屁虫啊，现在撅起了看来没戏，别的抱歉想不出</p>
<p>@踢星星: 貌似已经跟上屁了。撅起啥的，不过嘴皮上逞逞强而已。前途光明</p>
<p>@whigzhou: 不是哦，妨碍跟屁不需要撅起到跟美国平起平坐，只须撅起到不怕俄国即可</p>
<p>@whigzhou: 迄今没有哪个国家的证据显示，宪政确立是“全民立法”（或者较弱版本的民意代表制宪）的结果，不仅加拿大、澳洲、新西兰、香港在宪政确立很久后根本没有《宪法》，美国也算不上，各州宪政早已确立，制宪只是将其延伸到联邦层面，其真正确立也要等到马歇尔法官和南北战争之后，其结果不是国父们所能预见</p>
<p>@whigzhou: 至于后进国家，宪政与法治转型成少败多，而在影响成败的诸因素中，看不出“全民立法”有什么积极作用。</p>
<p>@whigzhou: 促成和维持宪政的机制微妙无比，远非制宪会议或宪法条文中所能窥见，比如从法律条文和政体组织中，你怎么能看出美国、德国或日本不会拉美化？假如只给火星人看这些条文，能猜到其中差别吗？</p>
<p>@徐轶青: 这较接近Acemoglu等人的看法。</p>
<p>@whigzhou: 嗯，他的东西粗听上去不错，不过读过之前不确定是否相似</p>
<p>@徐轶青: 回复@whigzhou:他历史做得不够细。辉格，你认为主要是社会集团之间的制衡，还是某种社会规范？</p>
<p>@whigzhou: 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互反馈，势力/预期/信念/行为/规范之间轮番相互强化，最终确立为制度</p>
<p>@whigzhou: 考虑两条反馈链路：1）两支力量实现均衡-试图打垮对方者需要第三者支持-争相讨好第三者-第三者站稳脚跟-第三者意识到其存在依赖于均势，谁也不投靠-三方均衡得以维持-继续迭代……</p>
<p>@whigzhou: 2）势力对称-妥协-提高下次妥协预期-妥协与均衡的信念加强-共同信念成为规范-妥协更容易发生-更多人受益于规范-规范破坏成本提高-均衡与规范更容易维持</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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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你死我活法则与民主集中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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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Mar 2012 19:04:2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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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3-15】 @whigzhou: 通往宪政的道路上，近在眼前的两块石头是：1）你死我活法则：任何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3-15】</p>
<p>@whigzhou: 通往宪政的道路上，近在眼前的两块石头是：1）你死我活法则：任何一方的安全感都建立在把对手弄死的前提上；2）列宁规则：也叫民主集中制，分歧只能关起门来在内部解决，不得公开化；这两条让政治搏斗无法导入一个公开、制度化、多元权力和平共存的结构中。所以，这不是好事，尽管那人的作为非常讨厌</p>
<p>@茶博未：在皮诺切特时代的智利，这2条原则用得如何？</p>
<p>@whigzhou: 回复@茶博未:你太不了解威权体制了，它们根本不面临这样的问题，军事独裁者只能控制军队和顶层国家机器，不会追求也没有能力清除对立政治力量，它们远不具备这么做所需要的组织和社会控制能力，那是全能主义政权才能做到的事情</p>
<p>@茶博未: 威权统治者为什么止步于威权，而不往全能极权迈进呵？总不会是意识形态吧？看苏联初期的架势，做极权好象满容易的一件事哇</p>
<p>@whigzhou: 那得有组织基础/脸皮/手腕嘛，有些威权政府时间长了确实有这种趋势，比如埃及，虽然离真正极权还差不少，再说了，独裁者要是能得善终，或体面过渡，何乐不为？</p>
<p>@whigzhou: 但由强大组织维持的系统就不一样了，你不想干，兄弟马仔们咋办？</p>
<p>@whigzhou: 你体面过渡了，兄弟们可是个个沾了两手血，而且下面还养着大批马仔，以及马仔的马仔的马仔……</p>
<p>@whigzhou: 相比之下，军事独裁牵扯的人就少多了，一小撮高级军官或礼送出境，或封个终身参议员免死，低级军官则可以执行命令为由免责</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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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王权削弱不是宪政发展的结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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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2 Jun 2011 08:37: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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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给教官挑根刺，教官在“没有精神的贵族”里有这样一句话： 在英国，则是王权不断被贵族制衡削弱的历史，其演进的自然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给教官挑根刺，教官在“<a href="http://www.bullock.cn/blogs/huangzhangjin/archives/153360.aspx" target="_blank">没有精神的贵族</a>”里有这样一句话：</p>
<p style="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30px;">在英国，则是王权不断被贵族制衡削弱的历史，其演进的自然结果，便是宪政。</p>
<p>这个说法很成问题，如果说宪政发展过程中王权不断受到制衡，这是对的，但说王权不断被削弱，就很难成立了。</p>
<p>要评价王权在宪政发展中的角色，首先要说明什么是宪政，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宪政就是光荣革命后所确立的那个制度结构，而另一种则认为，宪政的基本要件——权利不被王权任意剥夺（大宪章和陪审制）、对人身与财产权和契约的普遍司法保护（普通法）、征税须获得纳税人同意（国会）——在金雀花王朝（<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Plantagenet dynasty" target="_blank" >Plantagenet dynasty</a>）便已确立，我本人持后一种观点。</p>
<p>按第一种宪政观，王权确实随宪政发展而削弱，但不是被贵族，而是被国会，特别是下院，在此过程中贵族被削弱的更厉害，他们残存的封建性特权被剥夺殆尽，政治特权也所剩无几；而按第二种宪政观，王权则恰恰是随宪政发育而不断扩张，所以无论从哪种观点出发，都无法得出宪政发展过程中王权不断被贵族削弱的判断。</p>
<p>王权孱弱、国王只是个大贵族，这是中世纪早期封建制度下的典型状况，而中世纪后期（在英格兰是从诺曼王朝开始）向近代宪政发展的历史恰好相反，是王权不断扩张的历史，贵族无力阻止国王将建立统一国家的努力，但成功抗衡了其专断权力对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抗衡了任意征税权力。</p>
<p>封建体系下，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单纯而明确，无须宪政抗衡机制，只有当王权延伸至贵族领地之内时，才产生了抗衡的需要，这一过程沿两条路线展开：</p>
<p>1）国王通过推行普通法将其司法管辖权延伸至贵族领地内，逐渐代替封建法和领主司法权，这点他做到了，但他又没有强大到足以对贵族予取予夺、生杀一念的程度，结果，国王的司法权是扩张了，但付出的代价是：接受陪审制和抗辩程序以安抚贵族的担忧，接受法律专业群体作为法律的解释者。</p>
<p>2）规模越来越大，费用日益高昂的对外战争，常常迫使国王突破封建契约而征税，实际上他的要求常常能得到满足，但代价是接受了国会和无代表不纳税原则。</p>
<p>可以看出，这两条路线的发展结果都是非常微妙的平衡，而不是力量对比的某种单方面变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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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L5: 欧盟已不再是创造的发动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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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May 2010 01:26: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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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宪政]]></category>
		<category><![CDATA[欧盟]]></category>
		<category><![CDATA[联邦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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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欧盟已不再是创造的发动机辉格2010年5月25日 尽管争议不小，尽管很不情愿，德国议会还是高票批准了欧元区救助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欧盟已不再是创造的发动机<br />辉格<br />2010年5月25日</p>
<p>尽管争议不小，尽管很不情愿，德国议会还是高票批准了欧元区救助计划；议员们恐怕也都清楚，这事儿不是闹着玩儿的，先稳住了再说，是非曲直利害得失以后可以慢慢说；未来几个季度中，欧猪们甚至更多欧元国家的债务问题，将继续困扰这些国家，并给市场带来阵阵骚动，但关于欧元体系整体崩解的担忧，已经可以解除了。</p>
<p>不过，由本次危机所引出的另一个话题，仍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和思考，那就是欧盟的前景：这个组织，是否将继续成为推动欧洲各国变革、发展和创造的发动机？</p>
<p>过去几十年，欧盟的成就可谓前所未有的辉煌：在大半个欧洲拆除了贸易、投资和要素流动的壁垒，通过一体化改革大幅降低了成员国的制度成本，也降低了企业与投资者所需面对的规则复杂性，在柏林墙倒塌后成功接管了东欧，帮助后者完成了转型和重建；在此过程中，它也向全世界演示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基于和平合作的大规模制度演进是如何成为可能的。</p>
<p>然而近些年来，欧盟在内部拆除壁垒和降低制度成本所带来推动力，已释放殆尽，与此同时，一体化的许多负面效果却日益显现：人们曾经期待，东欧在重获自由之后，迎来一个投资、创新和增长的浪潮，也曾以为，东欧人民在饱受国家之害后，会更信赖个人和市场，可事实却证明，蜜月是短暂的，他们在摆脱计划经济之后，却又迅速投入了福利主义的怀抱，而这正是他们向所谓欧洲价值和欧洲标准看齐的结果。</p>
<p>一体化过程虽简化和统一了各国的管制标准，却没有减少和放松管制，实际上，欧盟扩大的过程，把老欧洲大国的高税收、高福利、高管制传统全欧化了，这严重制约了市场开放本应带来的创新活力；结果是，单一市场扩张的过程，几乎等同于西欧老牌大企业占领全欧的过程，因为这些企业最能适应老欧洲的经济和政治生态，懂得如何在那套管制标准下生存，而人们原本期待的创业浪潮和小企业繁荣，却几乎看不到。</p>
<p>更糟糕的是，随着统一大业即将完成，布鲁塞尔的官僚机构也日益强大和自信，负责经济干预政策的专员职位一个接一个设立；其中尤以&ldquo;竞争专员&rdquo;（通常称为反垄断专员）表现活跃，近年来多宗针对美国企业的反垄断案俨然是在欧盟周围树立起新的壁垒。</p>
<p>欧盟的反垄断政策，虽模仿自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杀伤力却比后者大得多，在美国，司法部只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案子最终要在法院定夺，而欧盟专员却可以直接决定动辄数亿欧元的罚款，完全缺乏申诉、质证和辩论的司法程序；类似的，借助环保、性别歧视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干预政策，欧盟正在其内部和外部树立起日益坚硬而高大的壁垒。</p>
<p>金融危机之后，特别是主权债务危机暴发以来，对金融企业强化管制和干预的呼声更不绝于耳，看来也注定将成为事实；尤其危险的是，金融危机仿佛给欧洲历来敌视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知识分子打了一剂强心针，他们宣称美国模式已经破产，重回欧洲道路才是希望所在，他们没有看到的是，同为金融危机所害，美国企业表现了更强的生存能力和继续创新的活力，最终带领美国经济更早开始复苏，而欧洲却至今仍深陷泥潭，看不到复苏的希望，压根没有资格幸灾乐祸。</p>
<p>欧盟的发展，是一个从松散的合作组织逐渐走向联邦的过程，<a name='联邦制.优点'></a><span class='quote-block'>联邦制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是不错的政体选择，它既保留了地方自治和制度竞争的空间，也享受了单一市场的好处；地方自治是自由的一大基石，地方性政权通常较少压制性，尤其是在它无法控制其边界时，正因为地方政府的强制和暴虐是容易逃离的，所以它们通常会变得比较温和，而人民用脚投票更会在它们之间造成制度竞争。</span></p>
<p><span class='quote-block'>但是地方和小国政府也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当商人和投资者已在当地投入大量无法搬走的资产之后；理想的情况是，在各地方之上有一个机构来压制这种机会主义，那就是联邦和它的宪法；所以，联邦制的精髓在于，通过提供一个宪法裁判和执行机构，来防止地方政府对其人民采取机会主义的剥夺和侵害行为，而同时，地方保有其充分的权力来对抗联邦本身成为一个剥夺和侵犯者的可能；简言之，好的联邦随宪法而成长，且只为宪法而存在。</span><a href='/opinions?topic=联邦制.优点'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themes/Salon/images/OpenInNewWindow14x14.png' title='看看关于该观点的更多说法'></a></p>
<p>然而，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却看不到这样一条主线，尽管在一些条约和入盟标准中规定了一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一个宪法裁决和执行机制正在逐渐浮现的迹象；欧盟的发展更多且越来越多的是一个主权政府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而不是一个法律演进过程，这实际上也是大陆法传统的表现，该传统将法律视为主权意志的表达和理性设计的结果，而不是自发秩序的生长、发现和移植过程。</p>
<p>所以，我们已经和即将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从议会和首脑会议中涌出，从各个侧面对欧洲人的生活和生产加以规制，以此推行知识分子和政治家们心目中的欧洲价值，统一市场也随之而逐渐失去活力，这不是一个好的联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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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K5: 泰国深陷街头政治泥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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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Apr 2010 11:49: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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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参阅：08年12月3日的短评，09年4月15日稍长的评论） 泰国深陷街头政治泥潭 辉格 2010年4月14日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参阅：<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549.html" target="_blank">08年12月3日的短评</a>，<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429.html" target="_blank">09年4月15日稍长的评论</a>）</p>
<p><strong>泰国深陷街头政治泥潭</strong><br />
辉格<br />
2010年4月14日</p>
<p>泰国旷日持久的政治僵局，在本月10日发生导致21死800多伤的暴力冲突之后，开始显露了转机：12日，选举委员会判定执政的民主党非法收取政治献金事实成立，决定向宪法法院提交案件并建议解散该党；随后，陆军司令阿努蓬建议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原本基础脆弱的阿批实政府，看来已撑不下去了。</p>
<p>这一结果，并非泰国五年来政治乱局的终结和走向政治稳定的出路，相反，它将是通往更多或许也更严重的动荡的道路上的又一个台阶；如同06和08年的两次政权更迭一样，这次变故仍是对街头抗议的正面响应，尽管这些更迭都以政治腐败为名被披上了司法的外衣，尽管军队的态度都在关键时刻一锤而定音，但难以否认的是，它们都是对街头政治的奖励，差别只是，上两次奖励的是黄衫军，而这次则是红衫军。</p>
<p>正是前两次奖励，使得红衫军这次有如此的热情、决心和耐久力来组织一次次的马拉松式抗议，而他们的收获，将在未来激励更多的组织和党派从街头寻求他们的政治果实；司法系统会继续屈服于街头压力而做出政治性裁决，而军队为了化解街头僵局也将被迫屡屡在镇压和顺应之间做出选择，它将把泰国越来越深的拖入动荡的泥潭。</p>
<p>1997年的新宪法被认为是泰国政治的一个转折点，它把选举制度从此前的复数选区制改为了80%单数选区加20%比例代表的混合制；复数选区制让小党派有很多生存机会，因而泰国长期以来像意大利一样党派林立，内阁更迭如走马灯，其间更夹杂着频繁的政变来突破僵局。</p>
<p>他信领悟到了新选举制的含义并做出迅捷反应，98年组建泰爱泰党，并在2001年的新宪法下首次大选中获得空前胜利；这是泰国现代史上首次一个党派近乎赢得简单多数，在吸纳和联合三个小党之后，他信掌握了2/3多数并组建了史上第一个完成任期的内阁；4年后，他更以3/4的多数赢得第二次大选。</p>
<p>空前的选举成功给了他信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和执行力来推行他的政策，而企业家天赋也为他的工作注入了活力和效率；他信赢得选票的方法简单而干脆：向最大的人口集团派发看得见摸得着的果子，给农民低息贷款和3年还贷延期，给每个村庄一百万铢发展基金，30铢看一次病的全民医保，公立学校管理权下放给村庄。</p>
<p>这些方法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泰国农民迅速成为他信死党，从他们在他信下台后所表现历久不衰的拥戴、忠诚和执着中可以看出，福利政策的果子一旦派出，是多么难以收回，福利主义大门的背后，是一条有进无退的单行道。</p>
<p>尽管他信的政策常被评论家称为民粹主义，但其实他并不是民粹主义者，而更像一个实用主义者；他的派果行动只是建立牢固票仓的手段，而不是基于某种社会主义理念；在不直接涉及农民利益的经济政策上，他信其实非常自由主义，他大力推进国企私有化，热情推动自由贸易，任内完成了许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学校下放和教师脱离公务员体系也是市场取向的改革。</p>
<p>派果子的功效，每个政治家都心知肚明，但他们往往会被赤字、债务和纳税人的抵制捆住手脚，他信的幸运在于，98年金融危机后强劲的恢复性增长、旺盛的出口需求和充裕的国际流动性，让他避免了财政困难。</p>
<p>他信利用修宪和金融危机的双重机会完成建仓，这一惊人成就难免招来各派传统势力的嫉恨：压倒性多数提供了牢固的执政基础，使得国王和军队的传统干预权丧失了合法性，面临退出多元权力结构的危险；抢先派果用掉了大量财政资源，提高了选民的要价门槛，同时却使其他党派未来的福利许诺难以获得财政支持，可以想象在野党们是何等恼怒和尴尬。</p>
<p>表面上，扳倒他信、沙玛和颂猜的，即将扳倒阿批实的，都是腐败和舞弊指控，然而，这些倒阁努力的成功，并非在法庭上通过诉讼而赢得，每次都是街头或军事压力已大山压顶，法庭才顺水推舟；这清楚的表明，泰国的各方政治力量，尚未学会通过法律途径、按某种稳定的规则解决问题，或者说，那里并不存在足以取信各方的程序化解决机制；结果是，选民总是等不及下次选举便急于更换政府，而反对党总是等不及法庭判决便急于拉人下马。</p>
<p>泰国的经历，给了我们关于宪政的许多启示：宪政需要多元权力的相互制衡，但仅此并不足以确保宪政建立，如果各方力量在互动中不能遵守规则，混战仍难以避免；良好的选举制度可以消除党派结构的散乱飘浮，却未必能避免轮番推倒重来的拉美式动荡；如果政府被用作财富重新分配和派果子的工具，会凭空制造出顽固的群体对立和相应的政治动荡，这是党派制衡本身所无法避免的，必须由独立的宪法性约束机制来加以避免，而后者才是宪政得以建立的决定性因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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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D0: 英国上院改革的背景与走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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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1 Aug 2009 07:35:2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司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宪政]]></category>
		<category><![CDATA[改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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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英国上院改革的背景与走向辉格2009年7月31日 近日，英国上院司法委员会在完成最后一批案件审理之后，结束了其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英国上院改革的背景与走向<br />辉格<br />2009年7月31日</p>
<p>近日，英国上院司法委员会在完成最后一批案件审理之后，结束了其延续几百年的使命，按议会本月初通过的《最高法院规则》，12位大法官将从威斯敏斯特宫搬入装饰一新的最高法院大楼，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以一个独立的政府分支重新开始运作；此项司法改革，作为布莱尔新工党政府大规模宪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自然延续，将给英国源远流长且影响深广的司法体制、议会制度乃至宪政结构带来什么变化，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思考。</p>
<p>这项改革最直接的后果是，上院被剥离了其最后一项实质性职能，在历经500多年的权力衰减之后，上院由此近乎成为一个虚设机构；作为封建时代限制王权的贵族会议，上院起源于13世纪初迫使约翰王接受大宪章的25男爵；在14世纪中叶爱德华三世朝，上院连同整个常设两院制国会的职能、法律地位和组织运行规则逐渐得以确立，此时上院在国会中的地位远超下院；上院地位的首次削弱起于15世纪后半叶的玫瑰战争，当时大批贵族死于战场，而同时，随着黑死病过后的长期经济繁荣，市镇、商人和下层新贵的地位不断增长，下院在国会的作用随之而稳步提高。</p>
<p>这一力量消长在18世纪晚期乔治三世朝达到转折点，思想启蒙、工业革命、全球化贸易、自由放任政策，这几股力量的共同作用，彻底改变了英国社会的权力分布和政治格局，其间长期执政的辉格党人鼓动国王册封了大批新贵族，不仅稀释了上院中代表土地权利的旧势力，更削弱了少数大贵族的个人影响力；上述转变最终导致1832年改革法案，该法案所启动的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英国基于平等普选的议会民主制度，也确立了下院的压倒性权力，上院从此日渐衰弱；贵族的最后一次抵抗发生在1909年，当时刚上台的自由党推出了以&ldquo;人民预算&rdquo;为代表的一系列社会改革方案，旨在通过大规模增税和激进福利政策，在英国建立全面社会福利制度；为了击溃贵族的抵抗，下院再次要求国王册封大批新贵来淹没上院，并于1911年通过国会法案剥夺了上院的大部分权力。</p>
<p>此后，上院被禁止对税收和预算法案置喙，对其他法案也只能拖延不得否决，并且拖延适用范围和拖延期被一再缩减，其硕果仅存的实质性权力，便是作为最高上诉机构的司法职能，即便是此项权力也是与枢密院分享的；80年代撒切尔执政期，通过在中断20多年之后重新册封三位世袭贵族并引入多位贵族阁僚，她曾帮助上院作最后一次垂死挣扎；然而好景不长，工党上台后形势急转直下，此次司法改革之后，上院将沦为纯仪式性机构，其存在价值将受到进一步质疑，而这种质疑将为工党的进一步改革铺平道路，其目标是废除上院并代之以一个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从目前的舆论倾向和国会内的态度看来，这一目标很可能会达成；果若如此，倒是用另一种形式在实质上恢复了两院制，对于重建权力分割与制衡结构，不失为一项小小进步。</p>
<p>对于大法官们，与陈腐虚弱的上院脱离关系，以崭新的独立形象履行最高司法职能，将是一个有利的转变，将使他们得以摆脱公众尤其是工党势力对上院的长期偏见和敌意，从而避免未来的国会改革给自身带来的冲击；最高法院的分立有助于明确其宪法地位，强化司法独立，甚至在未来有可能拓展其久已失落的违宪审查职能；然而就目前而言，我们对这种前景并不能抱过高期望，有人说改革重新确立了英国宪政的三权分立结构，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错误评价，实际上自从光荣革命之后议会至上主义确立以来，英国早已不存在三权分立：国王已成虚君，掌握行政权的责任内阁与控制立法权的议会多数派，是二位一体的，上院虽然拥有最高司法权，但这只适用于刑法和民法领域，并没有违宪审查权，它可以在现有法律下审理上诉案，却不能以违宪裁定令国会立法失效。</p>
<p>这种结构充其量只能算是一权半，真正继承三权分立传统的是美国，英国的宪政制衡更多的依赖于党派制约与妥协能力，和政治家对传统的尊重；然而这种制衡是靠不住的，容易在民意、舆论和政治风向的短期波动下出现剧烈摇摆，这也说明了英国为何在上世纪初和50年代迅速滑向高税收、国有制和福利主义，没有任何制衡力量能对这一浪潮施加阻力；相比之下，美国宪政结构下的制度和政策演变则稳定和保守的多，其中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对行政和立法的制约起了关键作用。</p>
<p>罗斯福新政推出之初便遇到了大法官的强力阻挠，直到1939年罗斯福提名的四位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并得到斯通大法官的支持之后，新政才得以全面实施，到1943年，最高法院有七名大法官由罗斯福提名，加上斯通，新政派几乎填满了最高法院，于是新政各项改革才得以牢固确立，也给此后30年的制度演变定下了基调；80年代当里根开始自由化改革之际，新政派已从最高法院消失，有六位大法官分别由共和党的艾森豪威尔、尼克松和福特提名，这是里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而在英国，我们完全看不到司法机构在政治生活中的类似地位，本次改革，或许会为英国大法官拓展其宪法制衡作用提供一丝机会，但考虑到议会至上主义在英国的根深蒂固，人们并不能抱太高期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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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洪都拉斯军方给我们上了堂宪政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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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3 Jul 2009 16:36:0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有所闻]]></category>
		<category><![CDATA[军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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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他们近乎完美的演示了维护宪政机制的一种可能途径，尽管宪政在洪都拉斯远非完美，离理想状态还很远，但军方的这次行动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他们近乎完美的演示了维护宪政机制的一种可能途径，尽管宪政在洪都拉斯远非完美，离理想状态还很远，但军方的这次行动，让该国更接近而非远离宪政。</p>
<p>这是一次多年来罕见的合理而干净的政变，相比之下，几年前泰国的那一次则无理且富有破坏性，然而，他们在国际舆论中得到的待遇却恰好相反，欧盟态度的对照尤为明显，这体现了国际政治伦理的堕落趋势。</p>
<p>我的结论基于以下几点观察：</p>
<p>1）军队以规则执行者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政策对立者或纠纷仲裁者的身份出现，泰国政变是因为军方反对总理政策，而洪都拉斯政变是因为总统破坏宪政规则，并且该破坏事实并非军方自己认定，而是已被除总统本人之外的几乎所有政府分支&mdash;&mdash;国会、选举委员会、最高法院&mdash;&mdash;所确认，总统甚至已经被其所在政党抛弃。</p>
<p>2）军方的行动，解除了一个因破坏规则而导致的政治僵局，而不是打破一个正在有效运行的机制。</p>
<p>3）军方没有霸占权力，没有上台执政，甚至没有临时军管和军政府，他们将自己的作用限制在最小程度。</p>
<p>在美国这样成熟完备的宪政中，我们很少有机会观察到支撑宪政的基础结构的作用，这种观察机会只会出现在那些&ldquo;边际事件&rdquo;中，隐藏在底层的宪政基础结构，只有当它们遭到挑战、经受考验时，我们才能看清它究竟如何起作用，而在成熟宪政中，各方都小心翼翼的远离那些边界，这容易给我们造成幻觉，似乎宪政不需要基础，会自动顺利运行。</p>
<p>不妨想象一下，假如麦克阿瑟拒绝放下帅印，假如尼克松拒绝辞职并抗拒弹劾结果，假如戈尔拒不承认最高法院判决结果，假如佛蒙特果真宣布独立，接下来会发生什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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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立宪君主，再啰嗦几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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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Apr 2009 05:16:1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Q&A]]></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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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李敖之，这与&#8220;母系社会&#8221;典故不同，呵呵。 1）这只是个命名问题，不是性质认定问题，命名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李敖之，这与&ldquo;母系社会&rdquo;典故不同，呵呵。</p>
<p>1）这只是个命名问题，不是性质认定问题，命名可以是任意的，只要连贯一致，没有对错。</p>
<p>2）命名虽没有对错，却有好坏；我认为我的命名是好的，但我不能声称我的命名是主流的，我注意到了Wikipedia的<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titutional_monarchy">constitutional monarchy</a>词条也将其限定于光荣革命之后。</p>
<p>3）我认为别的命名不好，是因为：将立宪君主与虚君等同，那么又该如何命名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之间的英格兰君主呢？除非你认为他们不过是日耳曼封建体系里的另一种封建君主（<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Federal_monarchy">federal monarchy</a>）而已，或者是另一种类似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专制君主（<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Absolute_monarchy">absolute monarchy</a>）而已，但我相信这两种认定都是无法被绝大多数政治学者接受的，显然，采用那种命名的人会在这儿遇到麻烦，他们丢失了一个原本最适合的名称。</p>
<p>4）命名和分类有两种不同的情境：政治学家在对各种政体进行分类时，和一个资料编撰者做分类时，会有十分不同的结果，比如，后者可能会死板的将朝鲜列入共和政体，而这对于前者显然是无法接受的。</p>
<p>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大概在于，现代政治学者十分普遍的低估大宪章的地位，而高估光荣革命的地位，这一现象在中国政治学者中尤其显著，几乎无人关注大宪章时代，而在我看来，大宪章和普通法在宪政史上的地位远远高于光荣革命，光荣革命之后到乔治三世（<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George_III_of_the_United_Kingdom">George III</a>）期间，英国政体类似于现在法国总统-议会混合制，而从维多利亚朝起，彻底滑向了议会专制，到一战前，国王已彻底靠边站，而上院也已瘫痪，从那时起，宪政的典范已经转移到了美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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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君主立宪，答李敖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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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6 Apr 2009 14:22:4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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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Q&A]]></category>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历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君主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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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君主立宪，维基百科的解释是错误的，除非该词条的撰写者认为连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 of Engl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关于君主立宪，维基百科的解释是错误的，除非该词条的撰写者认为连爱德华三世（<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Edward_III_of_England">Edward III of England</a>）也算不上立宪君主，莫非他认为爱德华三世是专制君主？</p>
<p>在我看来，爱德华三世是最标准的立宪君主，而他那个年代的英格兰，可以说是君主立宪制的样板。</p>
<p>所谓立宪君主，乃是相对于专制君主，差别在于：君主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宪法制约的，但并不是无权的虚君，在这一点上，我说他像美国总统而不像德国总统。</p>
<p>在英格兰君主立宪中，对君主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p>
<p>1）国王必须对贵族履行其封建契约义务，在大宪章（<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Magna_Carta">Magna Carta</a>）之前，这些义务由封授仪式和盟誓来约束，而且内容含糊，如何执行也没有程序化和制度化，而大宪章明确了义务内容，同时规定了执行机制&mdash;&mdash;由贵族议会负责判决执行，必要时可以强制国王服从。</p>
<p>2）征税须经征税对象的同意，直接同意或代表同意。</p>
<p>遵守上述两条的前提下，立宪君主保有完整的行政权力，这一状态，直到光荣革命之后，随着党派政治的发展和议会至上主义的兴起，从逐渐改变，最后沦为议会专制，立宪君主变成了如今的虚君。</p>
<p>读一下<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Edward_III_of_England">Edward III of England</a>这个维基词条，特别注意其中<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Edward_III_of_England#Parliament_and_taxation">Parliament and taxation</a>一节，看看他有没有收到宪法制约，有没有行政实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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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本想写篇泰国的，宣宣不让写，简单说几句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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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Apr 2009 08:16: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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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时有所闻]]></category>
		<category><![CDATA[宪政]]></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治]]></category>
		<category><![CDATA[泰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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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看到许多朋友在说泰国的事儿，不靠谱的居多，包括安替老弟。 1）06年政变的祸害不在政变本身，而在于它是对黄衫军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看到许多朋友在说泰国的事儿，不靠谱的居多，包括安替老弟。</p>
<p><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style="word-spacing: 0px; font: 16px Simsun; text-transform: none; color: #000000; text-indent: 0px; white-space: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border-collapse: separate; orphans: 2; widows: 2; webkit-border-horizontal-spacing: 0px; webkit-border-vertical-spacing: 0px; webkit-text-decorations-in-effect: none;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style="font-family: verdana;"></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1）06年政变的祸害不在政变本身，而在于它是对黄衫军街头政治的奖励，泰国乱局始于此，如果只有政变，没有黄衫军，问题不大。</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2）街头政治是远比票决民主更坏的东西。</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3）1932至1991年，泰国发生19次政变，其中13次成功，但泰国在东南亚各国中，离法治国家的距离，并不更远，反而在最近的几个之列。</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4）对于泰国，虚君不够虚，将军常常搞政变，这些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政变条件是否明确，如果是能给各方以明确预期的、当且仅当满足某些条件即会发生的政变，就是宪法性政变，是宪政的可行架构&mdash;&mdash;当然不是充分条件。</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5）共和&lt;&gt;民主，共和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可以在多种结构下实现，比如英格兰的君主+贵族共和，威尼斯的寡头共和。</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6）虚君共和&lt;&gt;君主立宪，君主立宪中的君主是实君，就像美国总统。</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7）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假共和</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8）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人头票决=多数暴政。</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9）虚君共和+议会全能主义+街头政治=少数暴政。</p>
<p></span></span></p>
<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10）民主（特指人头票决民主）本身不是什么好东西，不过只要宪政结构得到保障，也坏不到哪里去。</p>
<p><p style="margin-top: 0px;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5em; max-width: 60em;">&nbs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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