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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国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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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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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封建困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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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Dec 2021 12:35:3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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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12-06】 早先我谈论过的一个问题：基于宗族结构的层级分权体系（宽泛意义上可归入封建制），比如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12-06】</p>
<p>早先我谈论过的一个问题：基于宗族结构的层级分权体系（宽泛意义上可归入封建制），比如西周这样基于宗法制的封建系统，都有个内生困境：最初的诸侯之间亲缘都很近，多为父子，兄弟，叔侄关系，过不了几代，随着可分封土地的耗尽，各支系的领地都固化下来，且亲缘越来越远，各级领主除宗子之外的子孙无法再得到封地，于是原本支配层级关系的宗法制失去意义，</p>
<p>换句话说，体系创建之后若干代，领主们无法再通过分封自己的近亲来强化自己所在支系的势力从而强化自身的权力基础，</p>
<p>当然，实际情况会给他们留出一些空间，比如一些支系会绝嗣，一些会因为各种缘故被剥夺领地，但总的来说强化宗支的余地越来越小了，</p>
<p>（日耳曼封建制没这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建立在宗族基础上）</p>
<p>解决这种问题的自然倾向是重置权力基础，比如从宗族结构转移到官僚机器上（引入客卿即属此类努力），没完成转移的，就自然离心瓦解了，</p>
<p>另一条出路就是每隔几代来一次大清洗，即全面剥夺诸侯领地，重新分给宗支子弟，</p>
<p>我原本以为，以古代权力机器的工作效率，这条路好像不太可行，刚才发现，其实还真有这样的，那就是夏威夷体系，</p>
<p>夏威夷的权力结构分三层，大酋长，下面几十个地区酋长，再下面几百个村级酋长，该结构是跟父系宗族结构对应的，但各支的领地没有长期保障，每当一位大酋长死去，便会发生内战，各支通过战斗争夺继承权，胜出者成为新的大酋长，他会把所有领地全部回收，重新分封给本支的近缘子弟，</p>
<p>【2021-12-06】</p>
<p>德川体系也碰到过类似问题，德川家康改朝换代时曾将许多藩领分封给德川家子弟，即所谓亲藩，其中以御三家最亲，到第八代将军（是家康的曾孙辈）时，御三家已经不够亲了，于是又立了所谓御三卿，可此时已无封地可授，所以这三卿只有名号和俸禄，没有领地</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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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佳墙头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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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Aug 2021 11:35:0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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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国家]]></category>
		<category><![CDATA[战争]]></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治]]></category>
		<category><![CDATA[阿富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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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08-17】 现在大家好像都对塔利班的推进速度非常吃惊，可是半个多月前我就看到 Tanner Gr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08-17】</p>
<p>现在大家好像都对塔利班的推进速度非常吃惊，可是半个多月前我就看到 Tanner Greer 在<a href="https://scholars-stage.org/fighting-like-taliban/" target="_blank">一个帖子</a>里解释了为何塔利班会如此神速，</p>
<p>简单说，塔利班如今的神速和美军当年赶走他们的神速，原因是一样的：阿富汗的地方武装全都是墙头草，在几百年来连绵不断的战争中，他们练出的最大本事就是见风使舵，做世上最佳墙头草，在每次冲突中确保自己站在正确的一边，这是他们根本的生存之道，</p>
<p>所以，当冲突局面胶着时，每个地方武装会依据自己的处境做出各自的判断，可是一旦某方将会胜出的前景变得明朗起来，所有人都惟恐不及的像胜方倒戈，</p>
<p>唯一的例外是外来者，而塔利班和美军都是外来者，</p>
<p>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阿富汗是个部落社会，无论是旧式国家机器，还是现代民族国家，都未曾在此发育，</p>
<p>要在一大群林立的小型武装之间求存，做墙头草，奉行机会主义策略，在每次行动中单独权衡得失，选择敌友——这就意味着毫无忠诚与信用可言——，可能是最佳的生存之道，</p>
<p>其实这种情况在前国家社会或国家机器发育不够成熟的社会非常普遍，比如印度人打仗也是这样，叛来叛去无定数，一场战役的胜负往往由谁能说服对方阵营的更多队伍倒戈而决定，</p>
<p>既没有忠诚，也缺乏上层控制力，结果是政权之间无法形成稳定的边界，类似情况普遍存在于南亚和东南亚，东南亚各政权以一个中心城市为核心，势力向外辐射，但相互间没有明确边界，介于政权之间的地方势力根据一时一地的实力消长而决定服从哪方，Oliver Wolters 将这种局面称为曼陀罗政体（Mandala），</p>
<p>实际上，想出各种办法来克服这种局面的过程，就是国家诞生的过程，一种克服办法，就是以没有地方根基的军人，代替有着自己地盘的地方武装，如果你没有地方根基，倒戈就很危险，容易沦为丧家之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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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族国家的兴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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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Dec 2020 06:46:4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共同体]]></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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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民族]]></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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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0-12-18】 上礼拜读了《想象的共同体》，此书名气很大，我却觉得写得很差，感觉就是那种一根烂萝卜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0-12-18】</p>
<p>上礼拜读了《想象的共同体》，此书名气很大，我却觉得写得很差，感觉就是那种一根烂萝卜占了个好坑，后来者要想进这坑就不得不提到他，于是名气就起来了，（btw，这个主题我推荐 Azar Gat 的 Nations）</p>
<p>不过也不是没收获，阅读过程让我重新思考了民族国家兴起这件近代大事，发现以前的一些零碎想法好像串起来了，</p>
<p>下面这组变量可能是观察这件事情的要点：</p>
<p>1）个体的社会活动半径，就是每年至少能去上几次（或那里的社交对象来几次）的地方能有多远（Ra），</p>
<p>2）维持一种同质文化的最低交往强度（C），当一个文化群的两个部分之间的交往强度长期低于C时，便会分化为两个相异文化群，</p>
<p>3）完成这一分化的最短时间（T），比如，若以语言是否相通来界定文化群，T约为500年，即，一个语言群的两个子群若分开500年以上，相互就听不懂了，</p>
<p>4）在某种特定交通/通信/传播条件下，一种同质文化的最大覆盖半径（Rc），</p>
<p>5）一个政权所能控制领地的最大半径（Rs），（这个因素我在《权力积木》前两篇里仔细讨论过）</p>
<p>古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不同阶层的 Ra 不同，阶层越高， Ra 越大，所以相应的，他们能够进入的文化圈的半径也不同，越是上层精英文化，覆盖半径越大，形成一个多层的行星-卫星系统，</p>
<p>从青铜时代开始，这些古代社会中时不时会冒出一些大型帝国，它们未必像现代国家那样对其权力辐射半径内的社会都拥有持久而严密的控制，但只要它们能建立起一个高度繁荣的核心区（特别是帝都），并且构造出一部层次足够丰厚的等级阶梯，让辐射半径内的地方权贵们相信，与之建立关系，沿此阶梯往上爬，是提升自身权势和声望的必经之途，那么，这个帝国便能培育出一种覆盖半径（Rc）极大的上层精英文化，Rc 往往比帝国的Rs还要大一圈（大致相当于汤因比所列出的那些文明），</p>
<p>上面两点使得古代社会的文化结构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大不一样，下层是高度分异的地方文化，上层则是以共同文字、书面语、经典和价值体系构成的精英文化，很难画出一条像现代民族那样清晰且一切到底的文化边界，每条边界只能往下切一两层，</p>
<p>民族国家的兴起，是一系列技术变革和民族建构活动的结果，其中每项都以改变上述变量中的一个或几个而实现，比如：</p>
<p>A）火车轮船改变了个体活动半径，并且缩小了该半径的阶层间差异，</p>
<p>B）印刷术，高识字率，廉价书籍，大众媒体，扩大了同质文化（特别是中下层大众文化）的覆盖半径，因而缩小了上下层文化之间的覆盖面差异，</p>
<p>C）在此基础之上，国家推行的全民教育，语言文字改革，教科书编纂，进一步对齐了各阶层之间的文化边界，</p>
<p>D）战争形态的改变，要求国家拥有高比例的动员能力，这就需要一种贯通到底的民族热情，而不像传统国家那样可以仅仅依靠权贵精英的效忠，于是，那些未能做到这一点的旧帝国，便崩溃了，</p>
<p>……</p>
<p>民族国家的兴起确实是一股巨大浪潮，但它远非国家演变的终极形态，它远远没有将所有国家都变成像当今欧洲多数国家那样清晰分明的民族国家，民族也并未完全取代其他文化边界，非洲就不说了，依我看，按欧洲标准，拉美国家就很难算得上民族国家（这一点上我觉得安德森根本没自圆其说），而另一方面，盎格鲁世界在文化上正日益表现出一体化倾向，这也不难理解，毕竟，当初促成民族国家的那些技术条件，仍在不断演变之中，未来自然还会继续改变文化的结构与边界。</p>
<p>@日日用功有常:辉总。请问同为超多元文化国家，为啥奥匈帝国崩溃而印度龙精虎猛？</p>
<p>@whigzhou: 印度诞生于二战后，没经历过奥匈曾经历的那种全面战争，几次印巴战争的规模都不算大，试想，假如战争强度达到需要1/4或更多成年男性上战场，全体中上阶层交出90%的家当，这个共同体能维持下来吗？我很怀疑</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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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权力积木#2：信息与控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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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Jan 2016 04:55:2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历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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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通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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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权力积木#2：信息与控制 辉格 2015年12月3日 一个广域国家的统治者面临各种技术难题，比如在前文已讨论过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权力积木#2：信息与控制</strong><br />
辉格<br />
2015年12月3日</p>
<p>一个广域国家的统治者面临各种技术难题，比如在前文已讨论过的领地安全问题中，为了对入侵和叛乱做出及时反应，他不仅需要机动优势，还需要以5-10倍于行军的速度传送情报，而即便如此，当疆域非常广阔时，也必须在多个据点驻扎军队，而不能集中于一点；行政系统也是如此，为实现有效治理，广袤领地须划分成若干单元，分别派驻官吏。</p>
<p>更一般而言，当统治团队膨胀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它本身也受制于邓巴局限，因而只能建立层级组织，假设按每个上级单元控制20个下级单元（1：20已经是非常扁平的结构，只能实现较弱的控制，有关这一点我以后会展开讨论），那么，从一两百人的熟人小社会到数千万人的帝国，就至少需要四个层级。</p>
<p>然而，一旦建立层级组织，就会面临所有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存在的激励和控制难题，瞒上欺下，职权滥用，目标偏离，推诿责任，沟通不畅，协调失灵，以及最危险的背叛和分离；最高权力者总会想出各种办法来克服这些障碍，那些或多或少管用的办法就被延用下来，构成了我们在历史中所见到的种种政体结构、制度安排和组织工具。</p>
<p>防止叛乱的一种方法是多线控制，将维持下级单元运行所需职能加以分割，交给不同人掌管，并通过不同的层级系统加以控制，使得其中每个都无法单独行动，从而剥夺下级单元的独立性；例如，由将领掌握军队指挥权，由行政系统负责粮草供给，这样，叛军很快会因失去粮草而陷入瘫痪。</p>
<p>另一种方法是阻止上下级官员之间发展私人效忠关系，缩短任期、频繁调动、任职回避、把奖励和提拔权限保留在高层，都是出于这一目的；另外，在重臣身边安插耳目，派出巡回监察官，维持多个独立情报来源，要求同级官员分头汇报情况以便核查真伪虚实，都是常见的做法。</p>
<p>强化控制的终极手段，是直接发号施令，让官员忙于执行频繁下达的任务而无暇追求自己的目标，甚至让他们看不清系统的整体运营机制因而无法打自己的小算盘；爱德华·科克（<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Edward Coke" target="_blank" >Edward Coke</a>）有句名言：（大意）“每天起床都要等着别人告诉他今天要做什么的人，肯定是农奴。”当控制强化到极致时，臣僚便成了君主的奴仆。</p>
<p>当然，这些做法都是有代价的，多线控制削弱了下级单元的独立应变能力，面对突发危机时，协调障碍可能是致命的；在古代的组织条件下，消除个人效忠也会削弱军队的战斗力，这一点在历史上已屡屡得到证明，较近的例子是，湘军的战斗力很大程度上依靠曾国藩等人所建立的个人效忠网络，北洋新军相对于绿营清军的一大优势也是个人效忠。</p>
<p>然而，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方法都有一个共同前提：高速通信；多线控制下，军队和粮草都可囤在前线基地，但指令必须由上层发出，平时被刻意隔离的几套体系，离开中央指挥就难以协调行动；同样，有效的监视、巡察、考核、奖惩，也都依赖于快速高效的情报传递，直接遥控指挥更需要近乎于实时的通信能力；正因此，所有帝国都建立了效率远远超出同时代民用水平的通信系统。</p>
<p>自从定居之后，便有了入侵警报机制，发现盗贼时，人们以鸣锣呼喊等方式通知邻居，循声追捕（<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ue and cry" target="_blank" >hue and cry</a>）是中世纪英格兰社区对付盗贼的惯常方法，只要盗贼还没离开视线，所有目击者都有义务追呼，hue的拉丁词源可能是hutesium（号角），和铜锣一样，号角也是用于警报的通信工具。</p>
<p>当部落扩大到多个村寨时，功率更大的鼓就被用于远程警报，流行于百越民族的铜鼓，可将信号传出几公里乃至十几公里，经接力传递更可达上百公里，由于铜鼓的覆盖范围大，也被长老和酋长们用于召集民众，因而成为权威和共同体凝聚力的象征，类似于欧洲市镇的钟楼；钟鼓楼也是古代中国行政城市的标准配置，其象征意义毋庸置疑。</p>
<p>非洲人将鼓的通信功能发挥到了极致，通常，鼓只能通过节奏变化编码少量信息，带宽十分有限，但西非人凭借可调音高的<a href="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le:TalkingDrum.jpg" target="_blank">沙漏状皮带鼓</a>创造了一种能够传递丰富信息的鼓语（<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talking drum" target="_blank" >talking drum</a>），用音调变化模拟语音流，效果类似于闭着嘴用鼻音说汉语。</p>
<p>因为班图语和汉语一样也是声调语言（<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tonal language" target="_blank" >tonal language</a>），这样的模拟确实可行，当然，去掉元辅音丢失了大量信息，听者很难猜到在说什么，特别是失去当面对话中的手势体态环境等辅助信息之后，为此，鼓语者会附加大量冗余来帮助听者还原：重复、排比、修饰，把单词拉长成句子，插入固定形式的惯用短语来提示上下文，等等，长度加长到所模拟语音的五六倍。</p>
<p>鼓语不仅被用于在村庄之间传讯，也被大量用于私人生活，召唤家人回家，通知有客来访，谈情说爱，或只是闲聊，在20世纪上半叶鼓语还盛行时，人人都有一个鼓语名；不过，自发形成的鼓语毕竟不够精确，难以满足军事和行政需要，阿散蒂（<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Ashanti" target="_blank" >Ashanti</a>）和约鲁巴（<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Yoruba" target="_blank" >Yoruba</a>）的城邦君主们会供养一批世袭的专业鼓语者，并将短语和句型加以精确化，用于传递情报和指令。</p>
<p>18世纪初建立的阿散蒂帝国（<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Ashanti Empire" target="_blank" >Ashanti Empire</a>），曾是下撒哈拉非洲最强盛的国家，在19世纪<a href="https://en.wikipedia.org/wiki/Anglo-Ashanti_wars" target="_blank">与英国的四次战争</a>中表现出强大战斗力，多次挫败英军，而构成其战斗力的一大法宝，正是鼓语通信系统所带来的机动优势和指挥效率，在前电报时代，这大概是最高效的军事通信手段，它不仅传输速度快，带宽也不比电报低，而且是无线的。</p>
<p>欧亚帝国更流行的通信系统是烽燧链和邮驿网，烽燧传讯的速度较快，汉代边地烽燧的间距约1-3公里，假设每个烽燧的响应时间是5分钟，那么信息每小时可以走12-36公里，每天三五百公里；但烽燧的带宽太小，调节烟柱数量和火把离合也只能编码几个比特。</p>
<p>邮驿则是高带宽的，但速度比烽燧慢，罗马帝国的普通驿传速度是每天60-80公里，和唐代的每天160里差不多，紧急情况下，若不断更换最好的马，且不惜将马累死，可以达到每天两三百公里，公元前9年提比略（<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Tiberius" target="_blank" >Tiberius</a>）便是以这种方式在一昼夜内狂奔300公里，赶往日耳曼前线见他临死的弟弟德鲁苏斯（<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Nero Claudius Drusus" target="_blank" >Nero Claudius Drusus</a>）。</p>
<p>在古代，既高速又高带宽的远程通信工具是信鸽，可负重75克（相当于20张A4纸或0.6平米缣帛或0.14平米羊皮纸），以80公里时速一天内将消息传至千里之外；但信鸽也有其缺陷，首先是不可靠，它们经常被敌人打下来，其次，它是定点且单向的，因为信鸽通信利用的是其归巢本能，而每只信鸽只认一个巢；不过，对于最高权力者，第二个缺陷同时也是优点，它限制了属下的通信对象，防止他们用信鸽与敌人或相互间密谋串通。</p>
<p>通信在大型组织运营和控制上的关键作用，从教皇格列高利一世（Pope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Gregory I the Great" target="_blank" >Gregory I the Great</a>）的成就中可窥见一斑，格列高利是罗马教会事实上的缔造者，在他之前，教会是个十分松散的组织，教皇作为罗马主教也只是诸主教中最显要的一位，格列高利将它改造成了严密的层级化组织，他那非凡的组织管理活动有个著名特点：大量写信，在14年任期中，仅留存下来的信件就有854封。</p>
<p>通过与下属之间非常频密的信件往来，他对远在西西里、北非、不列颠的下属的工作进展了如指掌，事无巨细的作出指示，并在任务执行过程中不断给予协助和干预；为处理大量信件，他还组建了一个专门的文书团队。</p>
<p>格列高利能这么做，也得益于教会在读写上的优势，当时统治西欧的蛮族领主和贵族大多是文盲，因而这一优势尤为突出，国王们能够得到的文书服务也大多来自教士，结果，集权化之后的罗马教会不仅在各国拥有巨大权力，也成了近千年中唯一一个影响覆盖整个西欧的权力中心，到中世纪后期当贵族也开始掌握文字时，教廷的地位已难以撼动。</p>
<p>通信手段在帝权专制的发展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历史上那些权力欲特别强的帝王，总是努力绕开常规行政系统，直接从下层获取情报，武则天就特别喜欢让人向她告密，朱元璋更将密疏言事制度化了，不过，他们把告密权放得太宽，反倒容易被信息所淹没。</p>
<p>康熙做得更聪明，他把密折专奏的机会限于少数亲信和60多位省级大员（这里我们又看到了邓巴数），从而首度建立起了真正有效的直达皇帝的专属情报系统，康熙还在要地安插亲信作为另一套情报来源，曹雪芹祖上三代所担任的江宁织造，就兼负着为皇帝收罗江南情报的职责；雍正更将密折制度变成了主要施政工具，通过朱批奏折与臣僚直接对话成了常规，留存的朱批奏折共41600本，批语1000多万字，合每天批9本两三千字。</p>
<p>这一系列做法，将集权专制推向了前电报时代的极限，从<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孔飞力" target="" >孔飞力</a>（<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Philip A. Kuhn" target="_blank" >Philip A. Kuhn</a>）在《<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269182/" target="_blank">叫魂</a>》中所描绘的一个案例可以看出，当皇帝对某件事情产生兴趣时，其干预可以细致和深入到何种程度，比如对一个乞丐的审讯中，刑讯逼供的尺度该怎么把握，如此程度的直接干预和全程遥控，自然离不开高效率的通信系统，在处理叫魂案的那半年里，奏批往来的频密程度，可从孔氏所援引的部分批语中得到一个直观印象。</p>
<p>这些通信系统成本极为高昂，汉代西北边境的居延都尉府（县级军事辖区）沿额济纳河构建的一条270公里烽燧链上，有270座烽燧，敦煌的塞垣烽燧链密度近似，长约100公里，近100座烽燧，每座烽燧少则三五名，多则十几名守卒，为管理数百座烽燧并为其供应粮草，还须建立一个四级官僚结构和三级仓储系统，人员配置近2000，而当时居延县总共才8000户人家。</p>
<p>邮驿网比烽燧链庞大得多，东汉修建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71738.htm" target="_blank">褒斜道</a>，全程258里（107公里）设置了大小64个中继站（所谓邮亭驿置）；假设每县有50公里驿路，每2-3公里一个小型中继站，10-20公里一个大型服务区，就需要数百人为它服务；明清两代，全国8万多公里驿路，2000个驿（服务区），14000个铺（中继站），每驿60-70匹马，总计十几万驿卒铺兵和同等数量的马匹。</p>
<p>维持这样的系统需要雄厚的财政和劳役资源，在古代帝国的常设行政系统中，它占了很大比例，清代一个县级政府的书吏衙役加起来不过一两百人，和驿卒铺兵数量相当，加上马匹，后者财政负担更大，所以万历年间<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张居正" target="" >张居正</a>大举裁撤精简行政官僚机构时，邮驿系统是他的裁撤重点。</p>
<p>道路和邮驿系统一旦建立起来，便成为帝国权力的一大支柱，并且为帝国统一提供了一种向心力，使得它容易被接管，却很难被割裂，因为这些道路网络的拓扑结构有着强烈的首都中心倾向，将其中一个局部分出来，功效便大打折扣，罗马大道（<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Roman Roads" target="_blank" >Roman Roads</a>）被刻意设计成笔直的形状，常不顾地形条件而强行取直，甚至在翻越山岭时也直上直下，这样的道路系统有利于大跨度的战略机动和长途通信，但削弱了连接区域内城镇和局部中心的价值，因为后者的分布通常由河流山脉等自然地貌所决定。</p>
<p>电报的出现戏剧性的改变了通信方式，传统邮驿系统在不到一代人中即遭废弃，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结构；南北战争首度见证了这场革命，凭借4000多英里电报线路，林肯成为首位能够直接向战地指挥官发号施令的总统，在战争部的电报室里实现了对战争近乎实时的遥控。</p>
<p>1879年的祖鲁战争（<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Zulu war" target="_blank" >Zulu war</a>）是个有趣的对照，这场冲突很大程度上是英国派往南非不久的高级专员亨利·弗里尔（<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enry Frere" target="_blank" >Henry Frere</a>）刚愎自用，背着其殖民部上司擅自行事的结果，在殖民部长希克斯·比奇（<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icks Beach" target="_blank" >Hicks Beach</a>）看来，当时弗里尔若用电报而非信件与伦敦沟通，战争完全可以避免；可惜的是，就在战争结束后不到一个月，来自亚丁（<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Aden" target="_blank" >Aden</a>）的东线海底电缆刚刚通到德班（<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Durban" target="_blank" >Durban</a>），而通往专员驻地开普敦（<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e Town" target="_blank" >Cape Town</a>）的西线海底电缆在十年后才铺通。</p>
<p>电报对权力结构的冲击也改变了几大帝国的命运，奥斯曼帝国（<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Ottoman Empire" target="_blank" >Ottoman Empire</a>）热情拥抱这项新技术，1839年，摩尔斯的测试成功后一年多，首部电报机即已出现在伊斯坦布尔，1855年，克里米亚战争（<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rimean War" target="_blank" >Crimean War</a>）尚未结束，通往欧洲的线路便已开通，到1869年，急速扩张中的帝国电报网已拥有25137公里线路。</p>
<p>起初，电报强化了帝国对遥远行省的控制，但因为电报线铺设成本远远低于邮驿系统，只须一路竖杆子，且完全不受地形之碍，地方政权也很容易建立起自己的通信网，同时民用电报也迅速发展并推动了新闻业繁荣，结果导致地方离心倾向和民族主义的兴起。</p>
<p>类似的故事也在东方上演，庚子事变后的<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东南互保" target="" >东南互保</a>这种前所未有的事情之所以会发生，正是因为各地督抚已能相互通电，而此事的牵头者恰恰是当时控制电报局的<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盛宣怀" target="" >盛宣怀</a>，更有意思的是，盛宣怀在1911年担任邮传大臣后，试图将各省自建的铁路和电报网收归国有，以便由中央集中控制，由此引发的<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保路运动" target="" >保路运动</a>导致了满清帝国的最终崩溃。</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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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超越邓巴数系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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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8 Nov 2015 07:03:5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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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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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超越邓巴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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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规模局限的含义 #2：扩张的动力 #3：祖先的记忆 #4：婚姻粘结剂 #5：青春的躁动 #6：武人的兴起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121.html">#1：规模局限的含义</a><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156.html">#2：扩张的动力</a><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189.html">#3：祖先的记忆</a><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219.html">#4：婚姻粘结剂</a><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250.html">#5：青春的躁动</a><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278.html">#6：武人的兴起</a><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310.html">#7：暴力的垄断</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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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超越邓巴数#7：暴力的垄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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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8 Nov 2015 06:58:4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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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超越邓巴数#7：暴力的垄断 辉格 2015年11月2日 马克斯·韦伯（Max Webb）将国家定义为一种垄断暴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超越邓巴数#7：暴力的垄断</strong><br />
辉格<br />
2015年11月2日</p>
<p>马克斯·韦伯（<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Max Webb" target="_blank" >Max Webb</a>）将国家定义为一种垄断暴力的实体，即，它宣称在其领地内，只有它自己或经它允许，才能合法的使用暴力；这一定义（或至少作为判别标准之一）被政治学家普遍采纳，它确实抓住了国家的核心特征，对暴力的垄断，是私人武装组织向国家转变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假如一个社会始终没有任何组织能做到这一点，它便处于无政府状态。</p>
<p>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是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当武装组织从特定劫掠对象那里榨取财富时，假如他预期这是与对方的最后一次遭遇，那么最优策略便是洗劫一空，但是由于活动范围总是受限于地理、交通和生态条件，劫掠者往往只能从十分有限的一群受害者那里渔利，此时，竭泽而渔，毁坏潜在劫掠对象的生计，或将其吓跑，皆非最佳策略。</p>
<p>这一点和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Arthur Laffer" target="_blank" >Arthur Laffer</a>）就政府税收政策所提出的一条原理类似：当税率从低水平提升时，税入增加，但税率提升同时也在削弱税基，达到某个临界点之后，继续提高税率反而会减少税入；同样，在长期劫掠/勒索关系中，也存在一个相当于拉弗极限的最优剥削策略。</p>
<p>然而，要实施最优剥削策略，就必须垄断暴力，否则，你不竭泽而渔，别人也会，你精心呵护税基，结果却只是让竞争者占了便宜；为了避免这种特殊的公地悲剧，武装组织就需要在其势力范围内排除竞争者，从而将公地私有化，变成专属领地。</p>
<p>一旦垄断地位建立起来，这些组织的行为模式也随之而改变，索取定期贡赋将取代机会主义的劫掠行动，因为定期收保护费比伺机劫掠省事多了，遭遇的反抗也少得多，对于无力保护自己的弱者，纳贡也好过整日担惊受怕、生死难卜，固定的纳贡-保护关系对双方都是更有效率的安排，它避免了对抗所造成的阻值耗散，当然，这一安排的道德含义则另当别论。</p>
<p>实际上，取得优势地位的武装组织，只要有机会，总是会谋求在自己地盘内垄断暴力并建立此类纳贡保护关系，尽管我们很难追溯国家起源之前的这段发展，但从那些因各种原因而陷入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中，可以看到这一模式反复出现，其中被研究的最多的一个例子，是西西里黑手党。</p>
<p>西西里的历史是被一连串形形色色的外来政权轮番转手的过程，就像一个成长过程中换了十几次爹妈的苦命孩子，民众对政权历来深怀疏离感和不信任；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人推行的土地改革逐渐瓦解了原有的封建体系，特别是长子继承制的废除，导致贵族的大地产不断分割，经过两代人之后，西西里的土地主数量从两千增加到了两万，和土地贵族相比，这些小地产主既无能力也无意愿保留他们的私人武装以维持地方秩序。</p>
<p>1860年的加里波第革命给了西西里本已脆弱不堪的社会秩序以致命一击，一时盗贼蜂起，但混乱并未持续太久，一种新型组织很快扮演起了地方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它通常由一位权势人物（主要是早先替贵族打理地产的管家）网罗数十位追随者，组成恩主-门客关系，向当地土地主和商户勒索保护费，同时替他们防范盗贼，摆平争端，以及对抗政府管制和逃避关税。</p>
<p>如同其他黑社会组织一样，明确领地边界并在边界内实施垄断，是每个黑手党的头号诉求，领地之争也是各黑手党组织（名为“家族”，其实并非血缘组织）之间时而发生火并的主要原因；最常见的领地纷争，发生在一个家族为执行其保护任务而需要进入另一家族领地打击盗贼时，或者当某家族首领身亡，其旧“客户”安全信心动摇，转而向其他家族寻求保护时；为了减少领地纠纷，各黑手党家族还组成了被称为“委员会”的协调机构。</p>
<p>垄断暴力有着重要的制度含义，它迫使垄断者不得不扮演起纠纷裁决者的角色，而同时禁止针对其客户的同态复仇和自我执行等传统自力救济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很难和普通攻击或勒索行动区分开来，而后两种都是对他本人的直接挑战；比如甲从乙店里强行拿走几袋面粉，说是乙欠他的，于是乙向收了他保护费的丙求助，此时丙就必须查明实情之后才能决定如何行事，特别是当甲也是他的客户时，更不能单听偏信。</p>
<p>然而，等到自力救济既已发生，再要查明真相并实施矫正，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而且自力救济往往会发展成轮番报复和血仇循环，造成大量不可逆的后果，最初的是非曲直早已湮没于漫长纷争之中，后果更是无从矫正，如此一来，组织所提供的保护便失去了可信度，所以，可行的做法是干脆禁止自力救济（当然会有一些必要的豁免，比如紧急情况下的自卫），一切纠纷必须提交保护者裁决后才可实施矫正行动。</p>
<p>这样，保护组织便承担起了一种司法职能，它不同于传统部落社会常见的司法机制，后者的仲裁结果通常没有强制性，其约束力仅仅来自熟人社会的道德压力，因为这些社会缺乏拥有压倒性武力的组织可为裁决提供执行力，而且即便有这能力也未必有意愿，因为强制执行总要得罪一方，而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品一样，大家都希望搭便车，却不愿为维护它而付出高昂代价，但垄断性保护组织就不同了，领地内的秩序直接关系到保护费收益，同时他也拥有执行能力。</p>
<p>对暴力的垄断不仅表现为抵御外部攻击和压制内部冲突，也体现在对对外攻击行动的约束上，因为攻击会招致报复，而报复行动常无差别的落在整个群体头上，这既抬高了保护成本，也会破坏保护组织与邻近组织的友好关系，从而危及其领地控制，所以只有符合组织外交策略的对外攻击才会被允许，假如没有这样的约束力，外交策略便无法展开；那个人人都是战士，谁都可以自由组队、自主选择对象发起攻击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p>
<p>正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所分析那样的，在某一群体内取得支配地位的保护组织，为了有效履行其保护责任，不得不约束所有群体成员的行为，无论是不是向其缴纳保护费的客户；结果，无论出于裁决纠纷的需要，还是约束行动的需要，保护组织必须向群体成员施加一套行为规范，它将部分取代原先由自发协调所形成的社会习俗。</p>
<p>至此为止，政治学家用于识别一个国家的那些元素，已逐一就绪了：一个职业化的统治团队，一块边界明确的领地，对暴力的垄断，常规化的财政来源，向社会成员施加一套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系统；从霍布斯自然状态中，巨人利维坦正森然浮现。</p>
<p>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自由人自愿向利维坦让渡权利这样的事情，只有威胁和恐惧之下基于利益考虑所达成的均衡，一些社会契约论所宣称的让渡契约，只是基于后来才出现的政治伦理，为将国家起源过程合理化而作出的理论虚构，这些伦理原则显然不存在于前国家社会，因而不可能被用来规范最初的让渡和缔约过程，相反，它们是国家所建立的和平秩序长期持续的结果，有些甚至只是近代化过程的新近产物。</p>
<p>国家的诞生改变了社会结构的发展方向和节奏，将大型社会的组织从社会关系协调问题转变成了政治组织和控制经营问题，统治团队无须与被统治的各群体保持熟人关系，只须通过定期征收赋税、裁决纠纷和惩罚叛逆来反复宣示统治权，在文官系统建立起来之后，核心权力集团甚至无须与下层官僚保持熟人关系，只须确保他们既可履行职责又不掌握武力即可。</p>
<p>只要能组建起一个紧密合作且拥有压倒性武力的统治团队，便可通过征服既有的、已经略具规模的定居社会而创建大型国家；在15世纪以前，秘鲁高原从未有过比酋邦更大的政治实体，每个酋邦约几万人，印加帝国的创建者只用了数十年时间，便逐个征服了这些酋邦，建立了一个拥有上百万平方公里领土、上千万臣民的帝国，这还是在没有车马和文字的条件下做到的。</p>
<p>在有了更强大的武器（特别是进攻武器）、更好的交通和通信工具、基于文字的更高效管理与控制手段之后，征服将更迅速，统治也更有效，所以，伴随着每一次重大技术和组织创新，就会有一轮大型国家创建运动，秦灭六国从长平之战算起也只用了40年，最后决战只花了10年，成吉思汗家族在三代之内就征服了大半个文明世界，如此快速而大跨度的征服，说明征服者根本不需要和被征服者具有文化同质性，而这是以往维系社会的必要纽带。</p>
<p>大型国家在其广阔领地中所建立的和平秩序，将众多小社会连结成了大社会，尽管占人口多数（常有90%左右）的农民仍生活在村镇庄园等小型熟人社会，但和平条件下变得更繁荣的分工和贸易，也孕育了许多更具流动性的专业阶层，武士、文官、行商、工匠、艺人，其活动范围和社会关系都突破了旧有的社区边界和家族结构，他们不仅在各社群之间建立了交流网络和联系纽带，也创造了一种全国范围的共同文化和通用语。</p>
<p>春秋战国时期“士”阶层的兴起演示了这一效果，士最初源自那些在宗法制下难有出头机会的诸侯幼子们，因为长子继承制，幼支小宗的地位随世代更替而不断跌落，特别是当土地充分开发、领地扩张也达到极限之后，次级分封无法继续，小宗子弟为维持其社会地位，必须发展某种专业技能，以求服务于某位领主。</p>
<p>早期的士大多是武士，因为武人是最早分化出的专业阶层，但逐渐的，他们发现还有众多专业技能可以发展，于是有了文士、谋士、策士、术士、方士……，最终形成所谓诸子百家；得益于贵族之间广泛的姻亲关系，他们都能在各国找到接待和庇护者，有能力周游列国寻找效力机会，因而这一阶层变得极具流动性，到战国时，他们已在各国取代世袭公卿的地位，也正是在此期间，该阶层创造并代表了华夏共同文化和民族认同。</p>
<p>这样，至少对于精英阶层，他们所面对并且感知到的，俨然已是个六合四海、布履星罗、轮运辐集、熙熙攘攘的大社会了。</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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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家与和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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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Jul 2015 19: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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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国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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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秩序]]></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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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5-07-16】 @大象公会 【猎头者，霍布斯的诅咒】胆小慎点 &#124; 只为猎取人头而杀人，曾是广泛存在于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5-07-16】</p>
<p>@大象公会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5340.html">猎头者，霍布斯的诅咒</a>】胆小慎点 | 只为猎取人头而杀人，曾是广泛存在于从美洲、南太平洋、东南亚到华南地区的习俗，各地对猎头的理由和动机解释完全不同，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地区变成了人人恐惧的高危地带。作者：@whigzhou</p>
<p>@人格显示器: 问题在于反复的博弈为何没有带来和平？</p>
<p>@whigzhou: 在局部（小共同体或联盟内部）和短时期内带来过和平，但都不太长久。均衡被打破的常见原因有：1）寿命太短，均衡常依赖于大人物之间的个人信任，也因一个大人物的死亡而打破；2）饥荒等灾难导致的绝望之举；3）一方力量增长打破均势……</p>
<p>@whigzhou: 4）但最根本也最难以遏制的因素是：资源竞争的激烈程度，使得每个群体内部的失败者 不得不向外寻求出路，铤而走险，非洲的年龄组制度便是一例，这些部落财产和女性资源被年长男性完全霸占，每一代男性都要等到30多岁，叔叔们死的差不多了，才有机会娶到老婆，等不了的，只能到外面找。</p>
<p>@whigzhou: 所谓年龄组，就是由部落内同龄男性组成的战斗/劫掠团队，经过成人仪式考验后组成，对外发动攻击，抢牲口抢女人，杀戮驱逐竞争者</p>
<p>@whigzhou: 这种模式在澳洲北部Tiwi人中发展到极端，部落内资源被老男人垄断，男性在40岁之前基本上无望在部落内部娶妻，问题上熬到这个年龄之前很可能死了，你说他们怎么可能不铤而走险搏一下？</p>
<p>@香港的谭叔: 唉。去看看理性乐观派。辉总这篇文章说过头了</p>
<p>@whigzhou: 《理性乐观派》我恐怕比任何人读的都仔细，书很好，但我不得不说里德利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详见我的两篇评论：<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425.html">文化发动机：市场交易vs互惠交易</a>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512.html">国家起源：定居农业vs商业</a></p>
<p>@whigzhou: 总结一下：1）前国家社会的交易以互惠式为主，而互惠交易的特点是区分熟人/陌生人，朋友/敌人，规范之在熟人/朋友间发展，对待其他人可以毫无规则和底线，且毫无道德包袱，2）前国家社会也有少量非互惠式的市场交易，但从事这些贸易的人同时也是武装团伙，当抢劫更有利时，他们不会犹豫。</p>
<p>@香港的谭叔: 辉总其实也应该了解一下有贸易和没有贸带来的分別。不是我说的。是理性乐观派这书的主旨。把国家政府当成秩序的主要来源有很多问题错误</p>
<p>@whigzhou: 我完全同意，除国家之外，秩序还可以有很多重要来源，自发秩序也是我常挂在嘴边的词，但我不得不承认：这些秩序在前国家时代确实未能带来和平</p>
<p>@whigzhou: 作为有着无政府理想的人，这事实让我很遗憾，但我不能假装看不见。假如我们想象一个平行世界，国家晚出现几千年，假以时日，私人组织或许能够找到更好的均衡，但事实上，国家抢得了先机，抢到了作为大型社会秩序独家供应商的地位，并且排挤和压制了与之竞争的其他潜在供应商， 很遗憾～</p>
<p>@tertio:如果邓巴数大一个或几个数量级，情况也许不同</p>
<p>@whigzhou: 或许寿命长几倍更管用。历史上最接近于成功的私人组织是日耳曼封建制，典型的封建系统其实是个私人组织，一切都是私权，但后来的历史表明，其结构性缺陷使它无法为一个流动性大社会提供秩序，而宪政/法治的发展是王权扩张和国家化的结果</p>
<p>@黄章晋ster: 我在想，如果有个超大但却是连续而破碎的群岛，而且物产不均，或许可以出现这种的演化。</p>
<p>@whigzhou: 嗯，再给波利尼西亚一千年～</p>
<p>@只配叫猪:王朝就是私人组织啊</p>
<p>@whigzhou: 国家/私人不是这么分的，只要符合如下条件的实体，就是国家（无论该实体是不是个人）：它所执行的规范要求由它垄断暴力，即，除非经它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使用武力</p>
<p>@whigzhou: 一个不主张不谋求这一垄断地位的秩序供应商（比如保险公司或者非排他性仲裁者），就是私人组织而非国家</p>
<p>@人格显示器:所谓的公权，不过是把个人的所有权分成股份给予更多人，本质上还是私有制的。</p>
<p>@whigzhou: 区别在制度性垄断（所谓制度性，是指其所执行的规范规定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如果这个保险公司不主张垄断地位，就是私人性质的</p>
<p>@whigzhou: 详细分析见<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973.html">我对诺齐克的评论</a></p>
<p>@格林黑风: 辉总，美版无间道里一个黑社会boss 说我是此地老大，我没说可以打谁，谁就不能被打。这黑社会不能算国家吧？</p>
<p>@whigzhou: 如果他把认真执行这一条，那他就是想成为国家，如果他大致上做到了，那他就是国家了，被称为黑社会的，都是离成功太远的那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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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4：周式封建的内在缺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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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7 Oct 2014 13:16:0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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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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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所谓周式封建，乃以非对称世系裂变为结构骨架，以血缘为主要纽带，以食邑为主要激励的一种封建制实现形式； 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所谓周式封建，乃以非对称世系裂变为结构骨架，以血缘为主要纽带，以食邑为主要激励的一种封建制实现形式；</p>
<p>2）此种模式有两大内在缺陷：一、血缘纽带随代际更替而逐渐弱化；</p>
<p>3）二、统治团队激励随可分封土地耗尽而丧失；按英格兰经验，领主平均可养大两个儿子至成年，多妻制下这个数字应该大很多；</p>
<p>4）在两大问题，天子比诸侯更严重，因为——</p>
<p>5）关内诸伯的分封比关东诸侯早开始三代，因而其共同祖先也比关东的早至少三代，前者共祖须溯至太王（亶父），而关东诸侯在各自侯国内的共祖，即各侯国之开基祖，辈份最高也是武王兄弟，因而血缘更近。</p>
<p>这样，若不考虑其他选择约束，在任何一代，天子与其公卿（乃臣辅之候选来源）的血缘关系，比诸侯与其可选卿大夫的血缘关系，平均大约远三代。</p>
<p>6）土地耗尽问题，天子同样比诸侯更严重，因为关内作为周之本土，土地开发和分封开始得更早（至少早三代）；而且，天子需要奖赏臣辅的情况更多，频率更高；所以更早耗尽。</p>
<p>&nbsp;</p>
<p><strong>若干可能应对之道：</strong></p>
<p>S1）将某些本由公卿代表天子执行的治理任务委托给关外诸侯代行，代价是霸权侵蚀王权；</p>
<p>S2）剥夺有罪者封地、收回失国或绝嗣者领地，前者可由强化司法而增加，后者可由提高对外征伐频率以提高贵族死亡率而增加；</p>
<p>S3）间或将一些畿内或近畿封国迁往旷远地带，这一措施可以配合王国的整体战略实施，齐、鲁、燕等前方大侯都是此类安排的后果，汉阳诸姬似乎是西周后期第二轮迁国浪潮的产物？</p>
<p>S4）通过持续对外征伐获得新土地。</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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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周史札记#3：组织与财政：封建制vs官僚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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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7 Oct 2014 10:12: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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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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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制度进化史上，封建制与官僚集权制构成了一个重要对立，两者的差别，从组织与财政的角度出发最容易看清，对下列四个问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制度进化史上，封建制与官僚集权制构成了一个重要对立，两者的差别，从组织与财政的角度出发最容易看清，对下列四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鲜明对照：</p>
<p>1）君主找哪些人组成其治理团队？<br />
2）君主如何供养其自身？<br />
3）君主如何供养、奖赏和激励其团队？<br />
4）君主如何为特定治理行动（对外征伐、平息叛乱、处理纠纷、执行法律等）筹集经费？</p>
<p><strong>封建的方案：</strong></p>
<p>F1）由特定贵族家系世袭各职位，这是极端情况，更普遍而可行的做法是，从若干特权家系中挑选臣辅。</p>
<p>F2）君主收入来自其私人采邑、间接税（关税、盐税、酒税等）和各种专营权，没有直接税（土地税、所得税、人头税等）。</p>
<p>F3）臣辅和君主一样，以自己所拥有的采邑和特权为食；奖赏以授予采邑和特权的方式发放；激励来自保有旧采邑旧特权的保障、和获取新采邑新特权的希望，以及在未来可能纠纷中获得君主偏袒的希望。</p>
<p>F4）由就地补给和临时征召两种方式解决，经常性事务（处理纠纷和执行法律等）通常在君主巡回过程中处理，其费用由当事和途径之地的领主承担，突发和重大事务（战争和平叛等）的人力和财政负担由受征召的大臣承担，这两项义务皆由封建契约所规定。</p>
<p><strong>官僚的方案：</strong></p>
<p>B1）由君主任意挑选，这也是极端情况，通常会有某种程序机制预先筛选，但范围远远超出少数特权家系。</p>
<p>B2）君主收入主要来自直接税。</p>
<p>B3）臣辅常规收入来自君主以实物和货币形式发放的俸禄与赏赐，但比例更高的是权力寻租等非常规收入；奖赏主要以提升官职和施予恩宠的方式发放；激励来自提升官职和获得恩宠，从而获得权力和相应寻租机会的希望。</p>
<p>B4）主要由来自直接税的常规税入和平民劳役负担，辅以临时性的就地补给与征募。<br />
当然，如同所有制度对照一样，现实中存在大量模糊地带和中间形态。</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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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2：封建关系的几种来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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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Oct 2014 19:28:3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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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非对称世系裂变 一般部落社会的世系裂变是对称性的，各裂变分支相互对等，不相隶属，此种模式下，政治结构必定是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非对称世系裂变</p>
<p>一般部落社会的世系裂变是对称性的，各裂变分支相互对等，不相隶属，此种模式下，政治结构必定是碎片化的，各分支之间只能建立短暂而脆弱的联合，无法建立持久的大型共同体。</p>
<p>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每个分支点上，让其中一个支系居于支配地位，其余支系从属之，从而在主支与从支之间建立领主/附庸关系，周之宗法制便是一例，通过嫡长子继承制，让嫡长支系（大宗）成为领主，其余支系（小宗）成为附庸。</p>
<p>这种模式下，只要世系的控制范围内尚有土地可供开拓或分割，世系繁衍过程会自动产生一个封建系统，西周畿内诸伯大概就是这么来的。</p>
<p>2）征服后的占领</p>
<p>征服一块土地后，消灭原有政治结构，将土地作为采邑授予征服者首领的亲属、部下或盟友，并与首领建立领主/附庸关系。</p>
<p>这么做，既可为军事合作者提供食邑，也可对新征服土地特别是战略重地实施占领，屏藩王畿，西周畿外诸侯盖属此类。</p>
<p>3）征服后的羁縻</p>
<p>征服一个邦国后，保留其政治结构，条件是其接受征服者为其领主，承担附庸义务，比如西周的宋国，陈国和杞国或许也是。</p>
<p>4）归附的小邦</p>
<p>周边弱小邻邦或境内土著酋邦，因摄于王威，自愿归附，变成附庸，同时政治结构和制度上也依封建体系之需要而有所改造，西周所谓“子男之国”里面有些大概属于这一类。</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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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1：封建制：一个工作定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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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Oct 2014 17:58:4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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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发现不少学者都拒绝承认这个或那个社会是“真正的封建社会”，其中当然涉及对历史事实的不同认知，但更多是出于对“封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发现不少学者都拒绝承认这个或那个社会是“真正的封建社会”，其中当然涉及对历史事实的不同认知，但更多是出于对“封建”定义的分歧，这也要怪诸如马克·布洛赫（<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Marc Bloch" target="_blank" >Marc Bloch</a>）这样的经典作家将封建制度界定得过于狭窄；其实，就制度史研究而言，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或许更适合于分析。</p>
<p>封建之所以值得被界定为一种主要制度类型，是因为：</p>
<p>A1）它所适用的社会足够独特，显著区别于部落社会、城邦、集权帝国和现代民族国家；<br />
A2）也足够普遍，可在多个主要文明中找到；<br />
A3）用来识别它的那些特征总是一起出现；<br />
A4）它是制度进化的重要一环，因为它孕育了一些构成宪政与法治之核心基础的制度元素。</p>
<p>依我看，具备下列几项特征的政治体系，皆可归入封建一类：</p>
<p>1）政治共同体的权力是地理上分立的，组成共同体的成员实体（领地）有着明确边界；<br />
2）成员实体之间通过多层契约关系（即庇护/效忠关系）结成共同体，契约不可单方面解除；<br />
3）这些契约在共同体内（至少在每个层次上）具有同质性，即，整个共同体内具有一套很大程度上普适的封建法；<br />
4）成员实体的领地权具有私人财产权性质，其主人即该领地之领主；<br />
5）主要成员实体的领地权是世袭的；<br />
6）成员实体的领主在其领地内自主行使权力，同时对其上级领主承担契约义务，其中至少包括军事义务；<br />
7）农业生产以集中管理的庄园制形式组织，区别于部落村社或自耕农；</p>
<p>另一些特征也常见于封建社会，但不必作为识别标准：</p>
<p>8）领主/附庸关系常因血缘关系而建立，并由血缘/婚姻纽带维系；<br />
9）契约权利的继承和转让受契约限制，并非完全自由；<br />
10）当领主/附庸一方死亡时，须重新宣誓确认庇护/效忠关系，为此附庸可能需要向领主支付对价；<br />
11）契约一方对另一方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行动（比如婚姻和宗教事务）拥有干预权；<br />
……</p>
<p>概括起来，封建制度的特征可以简化为三条：</p>
<p>B1）政治权力在地理上分立，经庇护/效忠契约联合为共同体；<br />
B2）政治权力具有私权性质；<br />
B3）规范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的法律具有私法性质。</p>
<p>按照这样一个工作定义，中世纪早期欧洲和西周社会，我想大概都可以约略归入封建一类。</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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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读史笔记#14：从游牧社会看国家起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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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Apr 2014 04:03:1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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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从游牧社会看国家起源 辉格 2014年4月9日 在现代世界，国家已成为笼罩一切、无可逃避的存在，然而，国家最初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从游牧社会看国家起源<br />
辉格<br />
2014年4月9日</p>
<p>在现代世界，国家已成为笼罩一切、无可逃避的存在，然而，国家最初如何形成，在何种条件下形成，仍是个众说纷纭而鲜有定论的问题。</p>
<p>通常，当我们想探索一种东西的起源时，容易想到的下手之处是：看看有和没有这东西的地方有何不同。</p>
<p>近代以前的各种主要社会形态中，定居农业社会一般都有国家，狩猎采集社会一般没有国家，而游牧社会则在两可之间，有些有，有些没有，有时有，有时没有；正是游牧社会的这种差异性和多变性，为我们考察国家起源提供了一个独特机会，而历史上游牧社会与定居社会之间的密切互动，也为这种观察留下了大量记录。</p>
<p>在《<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321594/" target="_blank">游牧者的抉择</a>》一书中，人类学家王明珂为我们描述了与华夏农业文明关系密切的三种游牧社会的不同特征：河湟地区的西羌社会从来没有建立起国家，蒙古大草原的游牧社会则在多数时间都有某种或强或弱的国家形态，尽管其统治能力起伏不定，而满洲地区的游牧社会则在无政府状态和突然兴起的国家之间反复。</p>
<p>这三种社会在国家发育上的差异，似乎源自其所处生态条件和所采用生计模式的不同；游牧不是随机游荡，而是在山坡、开阔草地、河谷、湖畔等适合不同季节的小生态位之间，按特定线路和节奏移动。</p>
<p>其次，单纯的游牧业不是一种能够自足的经济模式，通常需要搭配一些其他产业：从农耕业获得谷物以补足畜产品常不能满足的能量需求、从森林获得木材、从手工业获得工具（特别是金属制品），最好还能辅以少量狩猎活动，等等。</p>
<p>这种搭配组合，要么由当地环境的生态多样性满足，要么经由较大范围内的贸易或再分配而得以实现，而正是实现这一搭配的不同途径，导致了上述三种游牧社会的政治和制度差异。</p>
<p>西羌所在的高原河谷地区，每个小河谷天然地满足了游牧业的搭配需要：背风和向风的山坡，草场，林地，可种植谷物的河谷，整个游牧过程可在单一河谷中完成；每个所容纳的人口规模，也恰好与无政府状态下的传统血缘群体规模相当（此类群体的适宜规模受邓巴数（<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Dunbar&#8217;s number" target="_blank" >Dunbar&#8217;s number</a>）限制）。</p>
<p>由于每个群体占据一个河谷之后，即可满足其生计模式所需的各种条件，因而无需与其他群体建立经常性的更高层次政治结构，群体间竞争的焦点是争夺河谷，而不是相互控制或对更高级权力的争夺，只有在遭遇自然灾害或强敌入侵时，才需要结成临时性的攻守同盟，但因为缺少持续存在的需要，这些同盟既松散也不稳定。</p>
<p>蒙古游牧的跨度则大得多，因为实现类似搭配的生态多样性只有在很大地理跨度上才能找齐，但这么大的区域内所容纳的人口规模，显然远远超出了血缘群体的适宜规模，此时，为了解决群体间资源冲突，必须发展出超越于血缘群体的政治结构，这就为国家的发育提供了动力。</p>
<p>而且蒙古草原尤其是漠南地区的生态相对单调，对农耕社会展开贸易或劫掠的需求更强烈，而无论是重要商路和商业市镇的控制，还是为进行劫掠和勒索而需结成的联盟，都推动了高层次政治权力的发展。</p>
<p>满洲的情况更为微妙，那里分布这一些多数时候处于中原王朝控制之外的农耕区，这些农耕社会由于规模太小，在游牧联盟的强大武力面前难以自保，也因为其规模小，游牧联盟有能力加以控制，因而后者对待这些农耕社会的方式，不是像蒙古人那样以贸易、劫掠和勒索为主，而是直接征服、控制和奴役。</p>
<p>从猛安谋克、牛录额真到八旗制，从内部结构看，其实都是渔猎游牧民族对其所征服农耕社会的有组织奴役体系；这种关系，有点像西域的草原游牧民与绿洲小型农耕社会之间的关系；每当中原王朝收缩，满洲游牧民就有机会建立此类奴役体系，甚至将其扩展到燕赵地区。</p>
<p>不过，这种模式只适合于其生计并不完全依赖农业的混业社会，对于中原的广大纯农耕地区，由于统治成本过高而难以为继，所以当满清统治覆盖整个中原地区时，只能保留原有以自耕农为主的中原体制，八旗制度蜕变为单纯的军事组织体系，而且大致限于非农业区或畿辅重地。</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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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读史笔记#12：危险的三角关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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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Feb 2014 03:36:1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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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危险的三角关系 辉格 2014年2月16日 与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关系，始终是影响古代中国历史进程的一大关键因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危险的三角关系<br />
辉格<br />
2014年2月16日</p>
<p>与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关系，始终是影响古代中国历史进程的一大关键因素，处理这一关系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原农业帝国的政治形态、军事力量配置乃至财政结构，从而影响一个王朝的气质和命运，所以很自然，上述关系得到了许多历史学家的重点关注。</p>
<p>然而迄今为止，还很少有理论能对这种关系以及它给双方带来的政治影响给出一个统一而有说服力的解释，尽管对双方力量涨落有许多分析，甚至也有用“十五英寸降雨线”之类的气候因素解释这种涨落的尝试，但这些分析大都走不了太远，所能带来的启发也很贫乏；不过，波士顿大学人类学家托马斯·巴菲尔德（Thomas Barfield）1992年发表的《<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6756124/" target="_blank">危险的边疆</a>》一书，着实是该主题上的一次重大突破。</p>
<p>巴菲尔德首先提醒我们注意几个事实：1）统一而强大的草原帝国，总是同步于统一而强大的中原帝国，2）除蒙元这个特例之外，征服中原的，总是来自满洲的操通古斯语的渔猎游牧农耕混业民族，而不是来自蒙古大草原的纯游牧民族，3）这种征服总是发生在草原与中原帝国双双衰败瓦解的时期。</p>
<p>对此，巴氏的解释是：游牧民族由于权力的个人化性质和继承权的不稳定性，凭其自身很难长期维持政治上的统一，但中原的统一却恰恰会促成一个长期统一的游牧帝国，第一个草原帝国匈奴，正是在秦建立统一帝国后才浮现，其寿命也恰好与秦汉的强盛期相一致，类似的情景在突厥与唐帝国的关系中重现。</p>
<p>游牧民族对待定居农耕民族的方式有两种：劫掠，和基于劫掠威胁的勒索；当双方都处于分裂状态时，机会主义的劫掠占上风，而当中原统一时，便有了一个理想的勒索对象，因为统一中原帝国的巨大财政能力让它能够支付大额“免劫掠赎金”，这种勒索通常被包裹上和亲或朝觐的外衣，并逐渐发展为定期奉供制度。</p>
<p>一个游牧部落要说服中原帝国向其奉供而换取边地免遭劫掠，它自身必须在草原上有足够权威而能够效果明显的压制其他部落的劫掠行为，而一旦它获得定期奉供，这一奉供关系又将转而大大强化它在草原上的地位，最终帮助它将草原统一为一个游牧帝国。</p>
<p>这是因为它从奉供中获得的奢侈品以及奉供关系所附带的贸易垄断权，在草原上都有着极高的价值，特别是相对于规模极小的人口而言，这让它有能力通过分配奉供而诱使其他部落加入其联盟并克制劫掠，或者收买支持者去征服不合作部落，最终将整个草原纳入奉供体系，并且将最初只是偶然而短暂的优势部落转变为一个能够长期存在的草原帝国。</p>
<p>由于这种双边关系带来的巨大利益，游牧帝国并不像许多人以为的那样热衷于击败中原帝国，对统治农耕地区更没有兴趣，相反，对这一关系领悟最好的游牧帝国，比如回鹘，还会尽力帮助中原帝国镇压反叛和抵御入侵，因为他们知道，一旦中原陷入混乱，自己就找不到一个方便的对象其进行大额勒索了。</p>
<p>真正有兴趣也有能力去征服中原的，是来自满洲的通古斯部落：从鲜卑、契丹到女真；由于满洲的生态多样性，那里长期存在着从渔猎、游牧到农耕的各种社会形态，从那里崛起的国家，尽管其文明和制度不如中原国家成熟，却有着在不同形态社会之间处理外交关系和实施治理的知识和组织优势，因而当征服机会出现时，他们往往已有了组织上的准备；而且，辽东的汉人农耕区，让他们可以在入关攻取中原腹地之前，就有充分机会试验他们的二元治理模式。</p>
<p>对于巴氏的三角关系理论，成吉思汗所创建的蒙古帝国是个显著的例外，而且这一例外还导致了另一个例外：明王朝是汉代以来唯一拒绝奉供制度的中原帝国，一度还禁绝边贸，而这一选择正是对蒙古征服所造成的痛苦记忆的反应。</p>
<p>为此明朝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必须在北方边境维持一支大军，而为了不让这支军队脱离皇权控制，只好把首都迁往北京，为此不仅承担了巨大的漕运代价，也承受了权力中心与文化经济中心长期分离而带来的种种困难；不过，这些代价并非没有收获，在丧失了奉供的支持之后，蒙古草原再也没有从分裂状态中重新统一起来。</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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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政策连贯性与国家人格</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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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5 Feb 2014 12:56: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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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3-12-28】 @Araby阿拉比: 呃，被remove掉了，try again. 《美国的“国家利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line-height: 1.5em;">【2013-12-28】</span></p>
<p><span style="line-height: 1.5em;">@Araby阿拉比: 呃，被remove掉了，try again. 《美国的“国家利益”》 http://weibo.com/1938610630/ApchOBn9N</span></p>
<p>@洪浩_kaoputive:阿老师这篇写得好！</p>
<p>@whigzhou: 这事情要从两方面看：一是竞争性政策提供者，相当于生物进化中的变异来源，二是政策选择机制，相当于生态环境，araby说的主要是后者，前者只略提了几句，其实前者才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从中更能看出（一定程度上）人格化了的所谓国家利益</p>
<p>@whigzhou: 因为选举官员通常对国际政治懂得不多，需要依靠专家，而专家能提供的选项也就那么几种，每种背后都是一整套理论支持着，而正是这些理论，带来了政策的连贯性和国家“人格”</p>
<p>@whigzhou: 这些理论的连续性背后，是由大学政治专业、智库、期刊、学派、师生关系等制度元素所构成的传统，政策选项是它们的产品，这些产品继而在政治环境中接受选择</p>
<p>@Araby阿拉比:我同意。另一方面，我觉得越是和民众没直接关系、越是缺乏成形的利益集团的issue，专家意见的影响力越大吧，因为缺乏利益的incentive，建立在较客观的意见的政策越是能pass吧。</p>
<p>@whigzhou: 是</p>
<p>@洪浩_kaoputive:辉总认为政策对专家的依赖有这么高？威权国家和民主国家在这一点上有区别吗？</p>
<p>@whigzhou: 就美国而言，国际政策对专家的依赖可能更高，因为美国的孤立主义传统，总统和议员不懂国际政治的程度更严重</p>
<p>@whigzhou: 政策对专家依赖程度的差别，我看主要不在民主与否，而是我前面说的那种政策选项生产机制的成熟程度和该机制影响政策的能力，而这两者又是相互加强的</p>
<p>@Araby阿拉比:我觉得未必是孤立主义传统吧，那也N久之前的事情了吧。而是周边没什么邻居（墨西哥的移民问题是内政问题，加拿大那边反正也没什么问题），所以老百姓对政治家是否懂国际政治</p>
<p>@whigzhou: 我说的孤立主义包括这种情况，总之美国人有种“我不用搭理地球对面那些乌七八糟的事情也能过得很好”的倾向</p>
<p>@徐轶青:中国外交似乎更个人化一些。</p>
<p>@whigzhou: 因为专家们实在太少将了～</p>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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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罗斯巴德批判#29：诺齐克你伤害了我们的感情，赔！</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97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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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Sep 2012 21:20:4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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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读书笔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category>
		<category><![CDATA[无政府主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米罗派]]></category>
		<category><![CDATA[诺齐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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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29章#（续） 【现在总算可以开始检查罗氏对诺齐克的批判了，虽然把前半部分分了出去，篇幅还是有点长】 罗氏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29章#（续）</p>
<p>【现在总算可以开始检查罗氏对诺齐克的批判了，虽然把前半部分分了出去，篇幅还是有点长】</p>
<p>罗氏一上来便宣称，无论诺齐克是如何论证的，其结论肯定是错的，因为（p.300）：</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0.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78" title="p300"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0.gif" alt="" width="522" height="195" /></a></p>
<p>第一条更具体的版本是（p.298）：</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298.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79" title="p298"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298.gif" alt="" width="460" height="257" /></a></p>
<p>第一条质疑表明罗氏根本没理解诺齐克在说什么，诺齐克尝试论证的是：从个人无政府主义心目中的理想无政府状态，会自动、合法的滑向有政府状态；他为了让这个讨论得以开始，无条件的接受了你的前提，这是无政府主义能期待的最友善的讨论方式了，罗氏却以为诺齐克是在为现实中的国家辩护，或者是在论证现有国家是如何起源的，实际上人家半个字也没提到现实中的国家。</p>
<p>第二条进一步暴露了罗氏对原文理解存在障碍，诺齐克的论证不正是从“自由市场无政府主义确立之后”这个前提开始的嘛。</p>
<p>第三条着实让人无语，听上去就像：达尔文你说人是猴子进化来的，那你就该先把自己变成一只猴子，再静静等待进化过程发挥作用；或者更贴切一点：史密斯你说哪怕是穷人只要勤劳就能致富，那你就该先把自己变成穷光蛋，然后慢慢等着勤劳让你致富。</p>
<p>第四条中的“社会契约论的谬误”具体是指（p.299）：</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299.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0" title="p299"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299.gif" alt="" width="529" height="142" /></a></p>
<p>这是罗氏契约理论的老调重弹，确实，按罗氏理论，保护契约很难订立，可是，若适用罗氏契约有效性标准，他口口声声说的保险公司同样无法提供保护服务，比如，为谋杀寻求正义的服务就无法提供，因为罗氏说了（<a title="罗斯巴德批判#18：用真实奴役来避免莫须有的奴役"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849.html">第19章</a>），契约义务不能约束立约人死后的事情，所以一旦你被谋杀，你身前所立契约就全部失效了，保险公司当然就没有义务再帮你寻求正义。</p>
<p>再如，替你追索债务和违约索赔的服务也无法提供，除非你们事先商定服务价格，可是索债和索赔的难度和工作量通常与规模相关，因而通行做法是比例分成，事先无法确定价格，可采用比例分成的契约在罗氏标准下是无效的，因为双方并未交换任何东西，而是约定对某项可能收入进行分成，这样，当实际服务需要出现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提供帮助（或许是因为预感这笔业务太麻烦），因为罗氏说了，除非不履约构成了事实上的偷窃，否则没有义务履约，既然保险公司并未从客户那里拿走任何东西，当然没有履约义务了。</p>
<p>让委托人承诺放弃某些自力救济权，承诺接受某种司法程序的裁决结果的契约条款，更是不可能执行，因为在罗氏看来，这种条款无异于卖身为奴。</p>
<p>问题是，诺齐克的论证前提只是个人无政府主义，而该主义提倡者不止罗氏一人，其他人未必也采用罗氏这种彻底否认承诺效力、毫无契约内涵的契约理论，诺齐克所用的契约，显然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契约。</p>
<p>【打完四棍之后，罗氏总算开始针对诺齐克的具体论证了。】</p>
<p>首先，罗氏拒绝了程序转移条款的必要性（p.300-301）：</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0.1.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1" title="p300.1"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0.1.gif" alt="" width="522" height="136" /></a></p>
<p>他轻飘飘的说这“不是不证自明的”，好像诺齐克只是提出而没有论证这一点，这让我怀疑罗氏是否认真阅读了第二章之后的各章，实际上诺齐克花了很多篇幅（包括第三、四两章的预备性论证）来论证程序转移的必要性。</p>
<p>程序转移具有根本重要性，其意义不仅在于让保护组织得以有效履行契约责任，提供质量更高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正是这种制度进化的可能性让无政府主义取得了说服力，假如从无政府状态中无法发展出程序正义，社会仍处于自行裁断、冤冤相报、血仇轮回的状态，那么这种社会根本就是不可欲的。</p>
<p>所以按常理，罗氏本该乐见诺齐克对此条的论证，那为何他会拒斥呢？实际上这反映了罗氏对程序正义的漠视，而根本原因在于他的客观主义，客观主义不承认主体间认识差异，因而只需要实质正义，不需要程序正义，在他们看来，事实永远是一清二楚、不存在分歧余地的，“甲侵犯了乙”等同于“乙认为自己受到了甲的侵犯”，这样，乙是选择自力救济，还是诉诸司法程序，在合法性上便没有区别。</p>
<p>接着，罗氏又否定了诺齐克（第6点）对组织间冲突的三种后果的分析（p.301）：</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1.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2" title="p301"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1.gif" alt="" width="523" height="142" /></a></p>
<p>他认为保护组织为捍卫其委托人的权利或为其寻求正义而向另一个组织使用暴力，是一种非法的“侵略”行为，可是罗氏明明说过（p.137）：“受害者，或受害者的朋友，有权向罪犯施加惩罚吗？答案是当然可以。”</p>
<p>那么为何保护组织就不能算是委托人的朋友呢？难道正式委托关系还不如法律内涵模糊不清的“朋友”关系有效？【说实在，罗氏居然把“朋友”这种概念引入到伦理学中并赋予其如此重要的地位，也算是极品了】假如对方保护组织强行阻止你惩罚罪犯，难道你就只能放弃惩罚了？这么说只要有一个朋友替我出面拦着，我就能随便杀人了？</p>
<p>罗氏又说，对其他组织动用暴力，在经济上也不划算（p.301）：</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1.1.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3" title="p301.1"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1.1.gif" alt="" width="522" height="83" /></a></p>
<p>当然，如果只考虑一个案子或一个委托人，那很可能不划算，但由此而建立的“无力帮委托人讨回公道”的声誉却是极为高昂的代价，这一点靠收保护费吃饭的黑手党都知道。</p>
<p>不过，罗氏对诺齐克说的第三种可能性（第9点）的分析是正确的（p.301-302）：</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1.2.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4" title="p301.2"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1.2.gif" alt="" width="523" height="246" /></a></p>
<p>这我前面已经说过。</p>
<p>接着，罗氏否定了诺齐克（第13、14点）对支配性组织强制其地域内独立个体放弃自力救济权、遵守司法程序的必要性，认为诺齐克的第9点已经解决了这问题（p.304）：</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4.0.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6" title="p304.0"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4.0.gif" alt="" width="521" height="165" /></a></p>
<p>其实第9点解决的是组织间分歧，针对的是发生在两个组织的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而根据第1-4点，能够在保护市场上发展壮大的保护组织，都会采纳程序转移条款，即，他们都已认可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只是对何种程序更正义可能存在分歧。</p>
<p>独立个人就不同了，因为他们未与任何保护组织签约，因而其自力救济权不受任何契约约束，所以他的邻居们总是面临着他随时基于自行裁断（很可能是错误的）实施自力救济的危险。</p>
<p>质疑完其必要性之后，罗氏进而质疑其现实合理性（p.305）：</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5.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7" title="p305"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5.gif" alt="" width="525" height="115" /></a></p>
<p>独立个人当然可以这么主张，但保护组织的支配地位意味着他没有能力实现这一主张，同样，支配地位的存在也意味着没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不过这倒提醒我们，其实诺齐克（第6点）的组织间对抗还可能产生第5种后果：陷入无休止冲突，而没有任何组织取得支配地位，势力范围也始终稳定不下来，但这只是可能性之一，并不排除其它四种可能性。</p>
<p>第5种可能性实际上体现了无政府主义的缺陷，诺齐克忽略不提实际上是在照顾无政府主义讨论对手，不知罗氏为何因识破这一点而如此得意。</p>
<p>接着罗氏更进一步，对保护组织以防范危险为由而强制独立个人放弃自力救济权的正当性提出质疑（p.305-306）：</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6.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8" title="p306"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6.gif" alt="" width="523" height="223" /></a></p>
<p>然而，诺齐克在第四章里对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已经做出了充分论证，只要你考虑几种现实情形便会发现，这一正当性是不容否认的，这里我不妨再帮诺齐克补充一下。</p>
<p>比如有人在十米开外举起手枪瞄准你，这显然尚未构成罗氏说的“实际侵犯”，因为到现在为止你还毛发无损，这只是一种危险，甚至他扣下扳机的动作也只是危险而已，你怎么知道枪里一定装着子弹呢？如此说来，即便面对这样的危险，你也不能预防性自卫吗？</p>
<p>不妨将例子再弱化一些，假如你的邻居在紧邻你家卧室的一间仓库里堆满烟花爆竹呢？假如他在你们村子上游拥有一个水库但从不维护其日渐破败的水坝呢？假如他任由自家那几条恶狗在村庄公共道路上肆意乱窜，时而将人咬伤呢？</p>
<p>再举个与自力救济更贴近的例子吧，比如你们隔壁村子住着一群伊斯兰极端分子，公然宣称谁对先知出言不逊，，他们就要灭他全家，甚至他的亲戚朋友邻居也将被视为同伙而受到惩罚，他们不仅如此宣称，还时而（比如每隔几年一次）付诸行动，再比如你们村里住着一个瞒旰狂妄之徒，谁不小心一脚踩进他的稻田就他就把人家的脚砍了。</p>
<p>生活在一个社区里的未放弃自力救济权的独立个人，就像一个个随机引爆炸弹，不知何时就会以错误认定侵犯为由向他人发起攻击，这些炸弹的存在会让社区邻居随时陷于恐惧之中，而这种恐惧只能通过剥夺其自力救济权、纠正其自力救济习惯，才能消除。</p>
<p>当然，预防性自卫不是没有限度的，判断标准是自卫者对迫近的危险的预期和恐惧是否合理，而这一点无法由先验标准来规定，只能基于经验和直觉感受做判断，而这正是正规司法程序（特别是陪审团）能起作用的地方，若将判断标准交给当事人自行裁断，那么每个人都会认为促使他发起预防性自卫的危险是足够真实而急迫的——这一点反过来又加强了对自力救济习惯进行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p>
<p>接着，罗氏对诺齐克（第19点）的补偿安排提出了质疑（p.308）：</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8.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89" title="p308"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8.gif" alt="" width="526" height="168" /></a></p>
<p>罗氏认为，补偿不能让对独立个人的权利侵犯正当化和合法化，问题是，按诺齐克的论证，剥夺独立个人的自力救济权本来就是正当合法的预防性自卫，只是不幸的让对方因此而丧失了原本所拥有的权利，所以这里压根不存在合法化问题。</p>
<p>当然，在一个完备自洽的权利划分系统中，本不该出现这样的矛盾：一项正当权利的捍卫需要以剥夺另一项正当权利为代价，可是权利系统未必是完备自洽的，特别是在多中心的无政府状态下，没有什么原理能担保这一点。</p>
<p>实际上，自力救济权就是最显著的会相互冲突的不自洽权利，当纠纷双方都拥有自认为充足确凿的证据，并因此自行裁定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然后据此实施自力救济，很明显，这种基于自行裁决和对等执行的规范体系内没有任何规则来避免此类冲突。</p>
<p>具体的剥夺自力救济权从而让对方丧失救济手段这一问题，导致系统不自洽的根源，其实是两套救济原则的不一致和不相容，而对这种不相容局面，自力救济这套老原则要负更多责任，因为它自己本身就是不自洽的，当然就更不可能与其他任何原则构成一个自洽系统。</p>
<p>另一方面，两套救济原则的冲突，也体现人们对“足以让预防性自卫成为正当的真实急迫危险”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在出现正规司法程序之前，人人都依靠自力救济，因而自力救济权的存在不能被正当的视为支持预防性自卫的“真实急迫危险”，而当正规司法程序出现并普及之后，局面不同了，人们对危险的直觉感受和容忍程度也不同了，因而坚持自力救济权的危险分子已不再是可容忍的了。</p>
<p>当然，对于罗氏这样不承认制度演化的先验主义者，说这些都是白搭，好在我的批判本来就不是写给死人看的。</p>
<p>接着，罗氏又对补偿安排提出更有趣的质疑，认为补偿金额无从计算（p.308）：</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8.1.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0" title="p308.1"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8.1.gif" alt="" width="521" height="112" /></a></p>
<p>罗氏很搞笑的搬出了他在第26章刚刚藐视过的主观价值论，我说过，主观价值论只能在权利边界之内适用，一旦权利边界被突破，或者尚未形成，提出主观价值论除了让事情陷入僵局之外毫无用处，只要坚持主观价值论，任何赔偿问题都无法解决，索赔者完全可以狮子大开口，说被对方摔坏的花瓶比他的生命更重要，所以对方必须偿命。</p>
<p>可是罗氏在第13章不是说要“罪刑均衡”，“绝不能允许一个泡沫胶被偷的商人，对偷窃泡沫胶的小偷处以死刑”吗？可你要是坚持主观价值论，除非被害者认可，你怎么能判断罪刑是否均衡呢？商人为何不能宣称被偷的这块泡沫胶比生命更重要？</p>
<p>要知道，罗氏版本的主观价值论是最最极端的一种，他根本不（像萨缪尔逊那样）承认显示偏好，也不承认偏好稳定性，因而他的主观价值是无法通过之前的交易行为来认定的（p.308）：</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8.2.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1" title="p308.2"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8.2.gif" alt="" width="524" height="116" /></a></p>
<p>难道罗氏在所有赔偿和救济问题上都要适用主观价值论吗？加上他坚持的自力救济权，我们将会得到怎样一个世界？</p>
<p>下一条质疑更加离奇，罗氏说，诺齐克既然要补偿丧失救济手段的独立个人，那也要补偿那些因其取得支配地位而丧失服务选择机会的人（p.309）：</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9.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2" title="p309"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9.gif" alt="" width="523" height="55" /></a></p>
<p>按诺齐克的论证，保护组织的支配地位是经由捍卫自身和委托人权利的过程，以及委托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其垄断是一种自然垄断，按罗氏自由主义，自然垄断显然是正当合法的，为啥要补偿？</p>
<p>再下一条简直是无理取闹了，罗氏说，国家诞生的事实伤害了无政府主义者的感情，也要补偿（p.309）：</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9.1.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3" title="p309.1"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09.1.gif" alt="" width="522" height="225" /></a></p>
<p>我觉得这条再去点评就有点对不起自己了。</p>
<p>接着，罗氏借查尔兹之口质疑补偿安排的负面激励效果（p.310）：</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0.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4" title="p310"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0.gif" alt="" width="486" height="221" /></a></p>
<p>这一质疑第19条里已经预先回答了，不再重复。</p>
<p>接下去罗氏用了不小篇幅对诺齐克在第四章的预备性论证中提出的“非生产性”原则提出了质疑，诺齐克的这条原则我也不大同意，过于功利主义了，不过该原则在他的论证链条上其实并没有用到，更不是必须的，预防性自卫原则足以支持禁止和补偿自力救济权的做法，所以这部分我略过了。</p>
<p>下一条质疑非常重要，我在前面已指出，罗氏伦理学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他根本上否认程序正义，而只承认实质正义，而他对程序正义的否认，根源在于其客观主义，当我发现这一点时，还没看到他明确表述过，现在看到了（p.315-316）：</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5.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5" title="p315"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5.gif" alt="" width="524" height="306" /></a></p>
<p>不过，罗氏否定诺齐克的程序权利的理由却很奇特，本来他应该从他的客观主义哲学除非来否定，不过那么做会显得很荒谬，所以他走了条旁门左道：宣称程序权利是一种类似于积极自由的肯定性权利，而按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对此我举四肢赞成），合格的权利都是否定性的：是规定别人不能对你做什么，而不是你可以做什么。</p>
<p>可是，诺齐克说的程序权利就是否定性的，它规定了别人不能以一种不合格的司法程序来裁定你的是否有罪并据此施以惩罚，假如它是肯定性的，那就意味着别人有义务为你提供一个合格的司法程序，显然，诺齐克并未如此界定程序权利，否则当独立个人与另一个独立个人发生纠纷，就有权要求获得合格司法程序的裁决了，实际上诺齐克并未这么说，相反，正因为独立个人没有这样的肯定性权利，才需要为他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额外安排一种补偿。</p>
<p>接着，罗氏又借查尔兹之口质疑到：即便诺齐克最弱国家已经诞生，也仍可能退回无政府状态（p.317）：</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7.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6" title="p317"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7.gif" alt="" width="482" height="163" /></a></p>
<p>没错，完全可能（见我上篇的第3点评论），但这并不构成一项质疑，因为诺齐克只是论证了国家可能以这种方式诞生，成为最弱国家的支配性组织所获得的支配地位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垄断，而不是排他性垄断权，因而不能保证形成该垄断的过程是不可逆的，诺齐克也并未作此保证。</p>
<p>接着，罗氏又很搞笑的质疑为何诺齐克的这个国家是不征税的（p.318）：</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8.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7" title="p318"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8.gif" alt="" width="522" height="222" /></a></p>
<p>当然，若征税就违反诺齐克设定的道德前提了，不征税不好吗？而且诺齐克也并未将征税设为认定国家存在之标准之一啊，罗氏说：可是现实中的国家都征税啊，可是诺齐克论证的是最弱国家啊，他又没说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最弱国家嘛；这里，罗氏不知是因为脑筋混乱还是故意捣乱，把保护组织按契约收取的费用说成是税收，又说分不清该向谁收费，可诺齐克明明说了（而且罗氏之前好像一直都清楚），委托人与保护组织的关系是由契约建立的，有契约在还分不清谁是委托人、该向谁收钱？</p>
<p>最后，罗氏又穷极无聊的质疑道：保护组织的保护标准很难确定啊？（p.318）：</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8.1.gif"><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998" title="p318.1"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318.1.gif" alt="" width="521" height="110" /></a></p>
<p>可是罗氏你不是也有提供保护服务的保险公司吗？为啥保险公司的保障标准可以确定，保护组织的保护契约里的保障条款和收费标准就不能确定呢？保护组织不会按市场需求设计保护产品吗？不能随着销售效果和客户反馈而调整产品？这样试错和反馈的过程不能让产品接近客户需求？</p>
<p>说实话，诺齐克的论证远称不上完美，我上篇提出的三点疑问（其实很容易看出）已足够动摇其结论，可是罗氏的表现实在不堪，东拉西扯的质疑没几句站得住脚，在诺齐克这样一位客串玩家面前，可谓颜面丧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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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罗斯巴德批判#28：诺齐克论证了什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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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Sep 2012 10:50:5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读书笔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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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 #第29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篇篇幅实在拖的太长了，我看还是先把前半部分单独分为一篇，这部分是我对诺齐克理论的概述和简评】</p>
<p>#第29章#</p>
<p>本章，罗氏批判了诺奇克（<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Robert Nozick" target="_blank" >Robert Nozick</a>）在《<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074246/" target="_blank">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中提出的一种国家理论，与第四部分其他各章相比，这一交锋更为正面而直接，因为诺齐克这本书就是对罗氏（和其他人）所主张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回应【许多人以为这本书是针对罗尔斯的《<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28268/" target="_blank">正义论</a>》的，其实对《正义论》的回应（构成该书第二部分）只是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的思考的附带后果】，诺齐克对无政府主义话题的兴趣，最初就来自他1968年与罗斯巴德的一次长谈，在该书第一部分中，这一针对性也非常明确，而且该书后来在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极大，所以罗氏当然要花大篇幅重点回应了。</p>
<p>【顺便说一句，诺齐克主要是个分析哲学家，政治和伦理只是他的业余爱好（作为一位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什么话题都喜欢插个嘴并且较一下真的哲学家，他的业余爱好还有很多，我猜他的课会很好听），这本书在他自己眼里也只是一次兴致盎然的客串而已，客串完之后也没再过多留恋和纠缠。】</p>
<p>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里（另两个部分与这里的话题关系不大），诺齐克试图证明这样一个论点：即便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状态出发，经由一系列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市场过程，也会产生一个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无政府主义者对国家的道德指责至少对这样的国家是不成立的（而只适用于超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国家）。</p>
<p>为让讨论顺利进行而不在形而上学和经验问题上纠缠，诺齐克在开始论证前，全盘接受了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前提：一个洛克式的和谐自然状态是可能的，在此状态下——</p>
<p>1）个人的权利都已清晰界定，<br />
2）所有人对权利边界也有共识，<br />
3）社会大致上处于和平状态，即，没有一个大恶棍或一个强大的犯罪组织，足以对社会秩序造成颠覆性的破坏，以至于上述权利荡然无存，<br />
4）所有基于契约而为个体提供私人权利保障的组织（诺齐克称之为“保护性社团”，类似于罗斯巴德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护组织）都是善意行事的，从不故意侵犯个人权利，无论是其委托人的还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p>
<p>很明显，这样的理想化前提，对于任何注重现实（而不满足于玄想与空谈）的政治学家都是很难接受的，所以对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来说，诺齐克真算得上一个难得的对话者。</p>
<p>开始评论之前，我先概述一下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主要分下面几步：</p>
<p>【这一论证主要由该书第二章和第五章完成，第一章是对上述论证前提的接受和说明，第三、四两章是一些预备性论证，第六章则对一些可能质疑做了回应，我下面的概述脱离了诺齐克的论证顺序和文字组织，也没有完全延用他的术语，甚至还做了不少脑补，所以读者最好先读一下原著第一部分，至少第二、第五两章。】</p>
<p>1）保护组织会倾向于要求其委托人在契约中承诺放弃（至少一部分）他在自然状态下原本拥有的自行裁定并据此实施自力救济的权利（以下称此权利为自力救济权，称放弃该权利的承诺为“程序转移条款”），而将有关纠纷提交给该组织所认可的某种司法程序来处理，若非如此，当它面临自己的两个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时，便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无法有效履行其契约责任，因而无法保证其服务质量；</p>
<p>2）将其委托人的部分纠纷转移到其公正性有所保障的司法程序中，总体上改善了其委托人的权利保障处境，至少当委托人所涉及的纠纷多半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或者接受共同司法程序的诸保护组织的委托人之间时，这种改善将是显著的，其实，这也是司法程序的价值所在；</p>
<p>3）上述改善潜力赋予了那些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以一种竞争优势（相对于不采纳该条款的同行），因为它改进了其服务质量，而且这一优势是规模经济的，即，委托人越多，优势越大；</p>
<p>4）上述优势及其规模经济，将产生两个效果：首先，它将促使所有（至少主要的）保护组织最终都采纳程序转移条款，其次，它将使得各保护组织的业务分布在空间上出现某种内聚倾向，即，在空间上相互邻近的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家保护组织，这意味着，更多的人际关系将发生在同一保护组织的不同委托人之间；</p>
<p>5）尽管我们已经接受了一个很强的假定：权利已完全界定明确，并且所有人对权利有着共同的认识，但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中，不同保护组织仍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分歧：首先，他们所认可的司法程序可能不同，一方认可的另一方可能不认可，其次，他们所采用的执法程序（包括纠纷发生后、裁决作出前的处理，比如临时拘禁、财产扣押、证据保全、侦查取证等等方面，也包括预防性自卫措施）可能不同，且相互不认可对方的程序，第三，他们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不一致；</p>
<p>6）上述分歧将导致保护组织在处理涉及两个或更多组织之委托人的案件时发生冲突，当一方根据自己所认可的司法程序的裁决结果寻求处罚另一个组织的委托人（或向其索赔）时，可能遭遇后者保护组织的对抗；这种对抗前景将导致三种可能后果：</p>
<p>7）一方击败或压服另一方（或多方），而成为所在地域的支配性保护组织，所谓支配性是指它有能力强行落实其所认可的司法和执法规范；</p>
<p>8）各方经过较量达成某种势力均衡，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获得支配地位（根据第4点，此类势力范围预先便已存在）；而随着这一地域性支配格局的浮现，权利保护市场的业务分布将随之而发生与之相应的分化，分化将通过委托人迁居或更换保护组织的方式实现；</p>
<p>【这一步论证诺齐克用到了谢林的协调博弈理论，委托人为了确保其面临的潜在纠纷能得到有效处理，将倾向于迁离那些势力范围不明确的边界地带，向某个保护组织的势力中心靠拢聚集，这些分散个体选择将很快导致一个总体分化格局的出现。】</p>
<p>9）各方经权衡协调之后，同意接受一套处理组织间分歧的共同规范，并建立一套能有效处理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这样，他们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二级保护组织，一个遵循共同规范的联邦，而该联邦拥有了这些组织所在地域的支配地位；</p>
<p>10）上述三条意味着：凡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都将出现一个在该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的保护组织（一级或二级的）；</p>
<p>【现在我们暂停这一分支，转向论证链条的另一个分支】</p>
<p>11）任何个人，若已与某保护组织订立保护契约，接受了程序转移条款，因而在某些纠纷中放弃了自力救济权，那么他就会强烈的要求此类纠纷中的对方同样放弃自力救济权；很明显，这一主张在道德上是合理而正当的，当已经存在比自力救济更公正的司法和执法程序时，对方却仍执意不经此类程序而自行裁定我对他犯了罪，并自行对我施加惩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p>
<p>12）然而，若对方是一个未与任何保护组织订立（包含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契约的个人，那么这一要求便不会自动得到满足；</p>
<p>13）于是，任何采用了程序转移条款的保护组织，都会要求它所在地域内未与之签约的个人放弃在与它的委托人发生的纠纷中实施自力救济，并且，当有人违反这一要求时，它将在其能力限度内强行确保这一点，从而可能导致冲突；</p>
<p>14）发生此类冲突时，若对方是另一个保护组织的委托人，那么论证链条就接入了上面第6点，若对方是未与任何组织签约的独立个人，该保护组织将谋求压服他；</p>
<p>【现在论证链条两个分支又合并了】</p>
<p>15）按第10点，任何有保护组织的地域都有一个组织处于支配地位，因而在面临第14点的冲突时，总会有一个保护组织来决定事态后果，并且按第4点，这个组织几乎肯定是采纳了程序转移条款的，因而，自力救济权总是会被压制；</p>
<p>16）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存在保护组织的地域，当地的支配性组织都能决定在某些情形下是否允许其他人或组织使用暴力，这就为他自己谋得了使用暴力的某种垄断权；</p>
<p>17）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一个关键结论：由于此类暴力垄断权是诺齐克为认定国家之存在所设定的两个必要条件之一，现在它被满足了，所以诺齐克宣称，超弱（也就是比最弱的还要弱一些）意义上的国家已经存在了；</p>
<p>18）再回到第14点，保护组织在这里面临一个道德困境：尽管它要求独立个人放弃自力救济权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但落实这一要求却导致了一个不幸的后果，那些被它压服因而无法实施自力救济的独立个人，完全丧失了可行的救济手段，这在道德上看起来是说不过去的；</p>
<p>19）可是按诺齐克最初接受的前提（第4条），保护组织都是道德楷模，不会做自己良心过不去的事情，所以它会对此进行补救，显易的办法是为这些身处其占支配地位的地域之内的独立个人在被其委托人所侵犯时提供保护服务，而只按其原本要实施的自力救济的预期成本收取费用；</p>
<p>【这会不会激励许多人不购买保护服务而宁愿搭便车？诺齐克认为即便有也不会太严重，因为这种优惠服务不涵盖独立个人之间的纠纷，所以搭便车的人越多，便车的价值越低，到某个临界点，搭便车便不再合算，他认为，通过恰当制订费率，可以将搭便车现象控制在可接受水平。】</p>
<p>20）这笔额外开支，是保护组织为有效履行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契约责任而同时不违背其道德准则而必须承担的，因而在它为其保护服务定价时便应予以考虑，而因为事先已经包含在服务定价中，便不构成强制性再分配；</p>
<p>21）这样一来，支配性保护组织便在其拥有支配地位的地域内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普遍保护，尽管这一普遍性并不完全，独立个人之间的侵犯仍被排除在保护之外；</p>
<p>21）现在，诺齐克得出了他的第二个关键结论：此类普遍保护特征是诺齐克认定国家存在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现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因而诺齐克宣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由此诞生了。</p>
<p>这个论证很有意思，也非常精彩，尽管有不少可以推敲的地方，但大致上是通顺的，最重要的是，其中确实没有任何非法环节，每一步都基于个人无政府主义所认可的既有权利，没有为保护组织额外创立新权利，即便是保护组织发生分歧而相互攻击时，也都是为了保卫其委托人的权利，而按无政府主义标准，这么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在他们的理想自然状态中，个人在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完全可以出于自卫和自力救济的需要而攻击侵犯者或阻止他自卫和自力救济的人，现在只是委托保护组织这么做而已。</p>
<p>【先说说我对诺齐克理论的看法】</p>
<p>不过，诺齐克的论证过程仍存在几个严重缺陷，而且这些缺陷会动摇他的最终结论：</p>
<p>1）第8点所论证的多方均衡、各自拥有一个支配地域的格局，默认了委托人分化是发生在地理空间上的，尽管看上去很可能是这样，但逻辑上这不是必须的，理论上，分化将发生在人际关系空间上，即，最可能发生关系的那些委托人，将倾向于选择同一个保护组织，但人际关系空间未必与地理空间一致，甚至未必有对应关系。</p>
<p>假如两个空间不一致，那将意味着如此产生的国家，其法律管辖范围将是“属人的”而不是“属地的”，而按我们对国家的常识理解，它们首先总是属地的，都拥有一条明确的国界线来划定其领地，在其中适用其法律，其次才是属人的，也就是领事保护（<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ular Protection" target="_blank" >Consular Protection</a>），但后者的保护内容与境内的大不一样。</p>
<p>2）从第6点中的对抗所产生的均衡结果，不止（7、8、9所列）三种，完全可能存在第四种结果：形成一个比联邦更松散的邦联，或一个法律共同体，只要它能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即可为跨组织的案件提供和平的解决方案，即一个终审上诉程序：</p>
<p>A）共同体成员组织就跨组织案件的上诉程序和该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达成一致；</p>
<p>B）成员组织将“接受该上诉程序所产生的终审裁决”作为必备条款列入其与委托人所订契约；</p>
<p>C）成员组织都有足够的诚意执行终审裁决（B已保证了具有这个资格）；</p>
<p>D）成员组织足够多，并且表现出足够参与度和合作性，足以确保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能够应上诉者请求而召集起一个上诉法庭，同时其中立性与公正性能够得到上诉双方认可；甚至可以预料，若上诉需求足够多，共同体范围内将出现一些常设法庭专门为此类上诉提供裁决服务；</p>
<p>这样的共同体与第9点中的联邦有一个根本区别，它不是一个人格化组织，不拥有自身的目标和追求该目标的能力，也不具备集体决策和一致行动的能力，因而不能（如第16点那样）被认为“拥有”某种暴力垄断权，实际上，它根本不是“拥有”一词的合格主语，因而也不可能成为诺齐克所说的超弱意义上的国家；相反，第9点中的联邦显然是一个拥有独立目标和行动能力的人格化组织。</p>
<p>诺齐克之所以忽略了这种明显的可能性，似乎是因为他把一个保护组织所<strong>认可的</strong>司法与执法程序，等同于所由它所<strong>执行的</strong>司法与执法程序，但很明显，两者不必一致，两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认可同一套定责、定损、理赔机制，因而同一套规范的跨组织适用，不必以任何一家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为前提。</p>
<p>需要强调，共同体成员认可的处理跨组织纠纷的规范，不必与各成员在其委托人之间适用的内部规范相一致，尽管这种不一致性会对生活的可预期性带来不便，但只要行为空间的内聚度足够高（这意味着跨组织关系的比例会很低），这种不便就是可容忍的，就好比我们在与不同文化、不同圈子、不同身份的人打交道时，也会形成不同的预期。</p>
<p>当然，指出这一点并不是说前三种情况不可能出现，或许很可能出现，这只是说第四种情况同样可能，而正是这种可能性，为无政府主义的多中心司法系统作为一种均衡状态稳定存在留出了余地，而不是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会不可避免的导致国家的诞生。</p>
<p>3）还是第16点，即便像诺齐克所预料的，一个组织获得支配性地位，并拥有了某种暴力垄断能力，这种垄断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构成一项排他性的权利，只要该组织继续遵守最初设定的道德标准，它就不能正当的排除其他组织因其竞争优势而取代其支配地位的机会。</p>
<p>相反，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国家对暴力的垄断，是国家这个组织的一项排他性权利，因而诺齐克从第16点并不能得出国家产生的结论。</p>
<p>这一差别非常关键，事实上的垄断永远不会关闭制度选择和制度竞争的大门，因而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自由，试想，假如保护组织甲在某地域拥有支配地位，现在另一个保护组织乙将业务扩展到该地域，由于它完全认可甲所要求的程序转移条款和上诉程序，因而可以与甲和平共存，但仅仅因为其契约设计和运营效率比甲好得多，得以吸引大批甲的客户更换保护组织，按其扩张势头很快会在几年内取得甲的支配地位，此时甲能够强行阻止吗？</p>
<p>按诺齐克的标准，显然不能，这样甲就很不像一个国家，如果你非要说甲就是一个国家，那么，我的无政府主义便与此种有国家状态没什么区别。</p>
<p>（待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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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君主制的现代意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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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7 Jun 2012 05:16:0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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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信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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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饭文编号终于用完了，我当初可没想到居然能坚持到这一天，这也算得上钻石大典了） 君主制的现代意义 辉格 201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饭文编号终于用完了，我当初可没想到居然能坚持到这一天，这也算得上钻石大典了）</p>
<p><strong>君主制的现代意义</strong><br />
辉格<br />
2012年6月6日</p>
<p>继去年的王长孙大婚之后，英国民众又迎来了女王继位60周年钻石大典，各英联邦国家也都遥望同庆，平时隐居深宫的王室一时间频频亮相前台，举世瞩目，风光无限；世人在看热闹之余，也难免提起君主制这个老话题；诚然，多数英国人和英联邦国民都希望延续这一古老传统，然而，君主制在现代政治中究竟有何作用，却很少说的清楚。</p>
<p>对于王室的忠实拥趸，君主制凝聚着他们所珍爱的传统价值和历史荣耀，是英国之所以值得他们去爱的重要理由，而对于更多淡然的大众而言，它至少是个无害而美丽的装饰品，就像一件古董，既然大家喜欢观赏而又无害，何必丢弃它？那么，在现实政治决策中已完全放弃其干预权的君主，是否真的完全没有了制度价值，而仅仅是一种装饰？</p>
<p>假如人们注意到如下事实，或许就不会这么认为：近现代史上那些特别激进、顽劣乃至暴虐的军事独裁者，很少能容忍自己头上有一个君主，哪怕这个君主毫无实权，相反，在西北欧那些保留了传统立宪君主的国家，几乎没有发生过军事政变，甚至没出现过丝毫政变的苗头，这又是为什么？</p>
<p>从形式和条文看，现代军队的指挥体系和规章制度都大同小异，可为何一位英国将军压根不会动武力干政的念头，而他的葡萄牙、希腊和泰国同行们却时常会动这样的念头？要理解这一点，必须首先看清价值观在权力形成中的作用；权力来自武力，这没错，但常被忽视的是，权力更来自组织，仅凭个人武力，哪怕手持最强悍的枪炮，恐怕连一个村庄都控制不了。</p>
<p>国家机器只是个比喻，每个部件都是由活人而非机械所组成，每个上级指令必须获得各级人员的配合才能被执行，因而，高级将领在采取法外行动之前，必须确信能获得下级军官压倒性多数的配合；可是下级军官为何要配合你呢？假如他持有捍卫现有制度的坚定信仰，并视之为其人格与名誉的基石，就可能宁死不屈，即便他是个机会主义者，也要评估你成功的可能性，而这又要看他相信你能赢得多少支持配合者。</p>
<p>所以，最终决定事态的，是对现行制度和行动目标的众多个人信念在整个组织结构中的分布状态，一项行动若要指望成功，至少要有把握打通关键几条自上而下的命令执行链路，命令在通过每条链路的各环节时都能获得充分配合，这一要求在高度专业化的现代军队中，是颇为严苛的，所以，除非组织里充斥着见风使舵、信奉成王败寇的机会主义者，即便由最高级将领发动，法外行动的成功率也将会很低，这样就没人会动念头。</p>
<p>而正是在信念与价值观的集体分布上，君主制或许发挥了关键作用，这是因为立宪君主制分离了民族价值与政府职能这两大国家元素的载体；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一方面得益于交通、通讯和军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强大组织力，同时也充分挖掘利用了源自部落时代的对文化共同体的集体情感，通过国民教育、历史与经典编纂、英雄与传说的塑造渲染、民族语言的统一等等建构手段，创造了民族这一维系现代国家的文化共同体。</p>
<p>现代国家在拆除地区性贸易壁垒、提供普遍法律保障、创造流动性大社会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其成功也强化了文化认同，特别是像英国这样成功的国家，其制度保障之下的个人自由、贸易繁荣、生活富裕都有目共睹，人民因此而爱屋及乌的心生民族自豪和爱国热情，当在情理之中。</p>
<p>然而，民族主义也是头极度危险的猛兽，特别是当它与权力机器紧密结合时，其单一化特征与宪政与法治所需的多元权力制衡结构格格不入，当执政者同时成为民族命运的指引者与守护神，成为民族导师和民族光荣的象征，对其权力的种种制约便可能在狂热的民族主义浪潮席卷之下完全失效。</p>
<p>幸运的是，英国的君主制分离了两大元素，荣耀归于国王，唾沫归于首相，民族热情与爱国主义无碍于对政府的批评、对政策的反思和对权力的抗衡，首相们永远只能甘居于大管家的身份，没有扮演导师与舵手的机会。</p>
<p>诚然，国王已很久没有实际运用其权力，但并不能因此而断言王座没有功能，或许他的存在本身就消除了其行使权力的必要性，一项制度构件的真实功能，有时需要在边界事件而非常规状态中考察，世人不了解君主制在宪政结构中的价值，或许只是因为没有出现这样的边界事件，毕竟，自光荣革命以来，英国从未有过任何政变苗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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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读史笔记#2：国家起源：定居农业 vs 商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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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May 2012 06:33:3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读书笔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农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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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按：此文是我为《理性乐观派》写的两篇书评的第二篇，为了顺便挣钱，也归入了读史笔记系列中；国家起源是个大而困难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此文是我为《<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6913343/" target="_blank">理性乐观派</a>》写的两篇书评的第二篇，为了顺便挣钱，也归入了读史笔记系列中；国家起源是个大而困难的题目，本文观点和用来支持它的一些论断都是试探性的，靠谱程度未知。）</p>
<p><strong>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之二·国家起源：定居农业 vs 商业</strong><br />
辉格<br />
2012年5月20日</p>
<p>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备受质疑，环境和暖化议题又额外增添了一层灰暗和悲观色调，在某些人眼里，80年代以来的繁荣与乐观似乎只是一场幻梦；在此背景下，马特·里德利（<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Matt Ridley" target="_blank" >Matt Ridley</a>）的《理性乐观派》不失为一副及时的清醒剂，他以直率而极具说服力的论述，清除了大量难以自圆的谬见和缺乏事实基础的悲观论调。</p>
<p>不过里德利在强调贸易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时，似乎有些矫枉过正，特别是其中两个观点比较惹眼：一是认为市场化的分工与交易在智人进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二是认为在城市与国家起源中，贸易和商人扮演了核心和主动角色，而国家和国王们则是跟在他们后面的掠夺者和寄生虫，早期国家最终都因国家权力的肆虐而衰亡；第一点我在<a title="乐观，但不至于这么乐观·之一·文化发动机：市场交易 vs 互惠交易"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425.html" target="_blank">其他文章</a>中已讨论过，本文谈谈第二点。</p>
<p>关于国家起源，传统的解释通常基于剩余和再分配：农业提高了生产率，带来剩余，而定居又让剩余积累成为可能，此时部落中的大人物便有机会控制剩余和执行再分配，并利用所控制资源供养一个脱离食物生产的专业阶层，于是大型永久性建筑、复杂昂贵的工具和武器、文字、艺术等等需要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文明产物便涌现了。</p>
<p>但剩余假说有个根本漏洞：生产率提高未必带来剩余，更可能被人口增长所耗尽，历史上多次生产率跃进仅在起初推动了分工和专业化，随后又因人口扩张而再度去分工和去专业化（也即内卷化（involution））；而反过来，生产率不提高也未必不能创造剩余，一些技术原始的渔猎社会也有大量剩余产品，并促成了奢侈品消费和阶层分化。（我在《<a title="专业化的起源：剩余vs占有激励"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530.html" target="_blank">专业化的起源：剩余vs占有激励</a>》中更仔细的分析过这一点，可参考）</p>
<p>其实，让控制剩余从而供养专业化生产成为可行的，不是农业所带来的生产率，而是农业的定居和季节化特征，这两点为有组织的暴力掠夺活动提供了条件；在狩猎采集时代，食物生产的地点和时间皆高度分散和不确定，且收获与消费几乎同步，因而掠夺的收益率并不比自己去打猎高，而定居农业将产出集中到了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掠夺变得更有利了，而农业村落为了防卫也必须供养职业战士，于是便推动了掠夺团伙和村落争相发展自己的攻防和组织合作联盟的能力，或许最终推动了国家的起源。</p>
<p>可是，掠夺与防卫竞赛只能解释控制剩余和执行再分配的能力，却未能说明为何这些能力会被用来推动分工和专业化，用来生产各种文明产物？</p>
<p>里德利则颇具启发性的将考察国家起源的视角转向了贸易：贸易推动地区间分工，进而推动专业化，让部分人脱离食物生产，而商业活动的记账和契约需要促成了文字的起源；这一转向很有意思，似乎可以避开许多困难。</p>
<p>实际上，有许多强烈迹象表明，国家起源很可能与贸易存在密切关系，出现于苏美尔的已知最早城邦，已被确认为一个由高度发达的商业和金融活动所支撑的城市，而已知最早文字的主要用途，正是苏美尔人的商业和金融记账；阿兹特克帝国的经济基础直接建立在对地区间贸易的严密控制和垄断之上，中国第一个拥有文字的王朝殷商，也很可能以工商业而非农业为其权力基础，甚至“商人”这个词也源自该王朝的名号。（限于篇幅和专业能力，我直接陈述这些判断而没有罗列证据，反正不当作定论就是了，下同。）</p>
<p>以农业解释国家起源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农业未必与定居同步发展，早期农民由于缺乏保持土壤肥力的方法，更可能是游耕的，黄河流域的农业可能直到春秋之前仍采用游耕模式，而城市和城邦则早已出现，这就给国家起源的商业解释留出了空间；实际上，假定早期城市的主要职能是手工业和商业，与既有考古证据也是相容的。</p>
<p>或许有点违背直觉，早期农业社会比后来更成熟的农业更依赖地区间贸易，因为对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的控制和适应能力尚未成熟，农业村落的产品结构和产量稳定性都难以独立维持生存所需，需要与外界维持一个较大的贸易量；比如，在学会牧场与耕地恰当搭配轮作之前，可能需要进口肉食，再如石器工具远不如金属工具耐用，需要持续稳定的石器供给，而适合做石器的石料并非随处可得。</p>
<p>像欧洲中世纪早期那种自足程度很高、只须极小贸易量即可自我维持的庄园，其实需要大量农业知识的积累，以及技术与工具的长足进步，才能在谷物、肉食、饲料、纤维、建材、燃料、工具、水源等等资源和产品结构上实现完美搭配，在起源之初是难以做到的，或许，正是农业起源催生了贸易需求，为贸易发展提供了动力，而两者继而又共同推动了国家的诞生。</p>
<p>那么，这两种动力中，哪个更关键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最好将组织和创建国家视为一桩生意，看看何种商业模式更可行；前面提到，农业的定居化和季节性为掠夺和占有提供了激励，但以早期农业的人口密度，要供养一支上百人的队伍，需要控制数百平方公里的领地，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县，在当时的武器、交通、通讯和组织手段下，是非常困难的。</p>
<p>相比之下，既然能组织起这样一支队伍，用它来控制若干原料产地、维持几条贸易线路、建立几个手工业和交易中心，倒可能容易一些，因为这些活动在中地理上呈相对集中的点线分布，果若如此，我们不妨设想，早期城邦的创建者，正是这样一些武装贸易组织；并且这一设想与农业解释可以并存：贸易带来的收益为组织提供控制和占有领地所需的人力和财力，令其不仅能够垄断领地内的大宗贸易，还能向农民征税。</p>
<p>国家的这一起源路径，似乎也得到一些事实的印证，各大文明的国家发展史中，城邦常先于农业领地而出现，而这些城邦的工商业规模，常大得与其人口和领地规模不相称，埃及或许是个例外，那大概是因为其农业因集中于狭长河谷而容易被控制；中古到近代航海殖民者的历史也是如此，他们首先建立的是卡法、果阿、澳门和香港这样的贸易据点，很久之后力量足够壮大时才寻求进入腹地，由华人武装海商在婆罗洲建立并维持了一百多年的<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兰芳共和国" target="" >兰芳共和国</a>，起初也只是个商业城邦。</p>
<p>话说回来，尽管从贸易角度考察国家起源是有益的，然而里德利看待商人与国家关系的方式却过于理想化了，他将商人视为分工与交易的推动者，而将国王视为跟在商人后面的掠夺者和寄生虫，而实际上，在国家建立之前的无政府状态中，平民商人和武装劫掠者是难以截然区分的，当时的人也不会做这样截然分明的自我定位，这是久已习惯了生活于国家秩序之下的现代人的偏见。</p>
<p>在部落时代，人们对待自己人、与本部落有结盟关系的友邻部落成员、陌生或敌对部落成员的态度完全不同，原则上外人都是敌人，想获得陌生部落的产品时，是对等交易还是暴力抢夺，全看当时的风险、时机和力量对比，因而地区间跨部落的运输和贸易将是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要保护自己免遭抢劫、被交易对手公平对待、确保契约得到履行，都需要凭借自己的力量，正如近古东南亚海上世界的无政府状态下，商人都依靠自我武装并结成互助联盟，而这些武装组织一旦建立起来，便可能逐渐从具体的商业经营中脱离出来，而专以提供保护和秩序为其盈利基础，最终发展成为国家。</p>
<p>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商业组织先于暴力组织而发展，并因而认为和平交易是人类更古老更牢固的本性；更可能，他们原本就是一体的，武装组织与商业活动互为支撑、同步发展，直到国家成为一种以领地和税收为基础的普遍秩序提供者，商业才从中脱离而成为平民活动，这也意味着，在交易和掠夺之间，人性并不更偏爱其中任何一种，全看特定制度条件和博弈格局下怎么做更有利，对此过于乐观反倒是危险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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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国家与文化认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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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3 Jan 2012 16:38: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化]]></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族]]></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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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1-03】 @赵昱鲲：#TED Talk#经济学家Jacques谈中国崛起：http://t.c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1-03】</p>
<p>@赵昱鲲：#TED Talk#经济学家Jacques谈中国崛起：http://t.cn/hGrTWN 他对提出理解中国的三条根本：1，中国不是西方意义的民族国家，而是以文明维系的国家，即“天下”，认同感来自于文化；2，中国人对种族的看法与西方迥然不同，因为90%以上的中国人属于汉族；3，中国人把政府看成父亲、大哥</p>
<p>@赵昱鲲: 由此想到，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言论，其实都是出于对美国的误解。在下忝居美国有年，干过自由党，学过心理学</p>
<p>@whigzhou: Jacques这种说法（按老摇的总结）简单化了，认同和文化都是多层次的，帝国维系于精英层基于汉字/官话/经典而形成的认同，而大众则基于各自母语和各地习俗形成地方认同</p>
<p>@赵昱鲲：回复@whigzhou:TED只有20分钟，所以他无法展开，简单化是难免的。而且我觉得他引用的一个例子，用一国两制来说明中国不是nation-state，似乎理由不足。</p>
<p>@whigzhou: 简单化&lt;&gt;简化，简化丢失了信息，但不会让真命题变假，简单化则会</p>
<p>@whigzhou: 比如，我的外套是红色的，帽子灰色，鞋黑色，“我的穿着各种颜色”是简化，“我全身上下都穿红色”是简单化</p>
<p>@whigzhou: 他的错误在于，看到文化认同视为民族国家的基础，却没看到文化认同同样是帝国的基础，而这正是因为他对文化认同不恰当的做了简单化</p>
<p>@赵昱鲲: 简单化和简化，你说得很好。不过他的意思你好像弄反了，他是说中国是civilization-nation，靠文化认同形成国家，而非西方的民族国家，你可看原transcript</p>
<p>【后记】</p>
<p>当时没看到老摇的最后一条回复，我发现确实弄反了，不过没弄反的话，Jacques就错的更离谱，所谓民族本来就是文化共同体，识别民族的标准历来就是语言和文化，而非血缘，民族对文化认同的依赖比帝国更强。</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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