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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排他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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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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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愤怒点火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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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May 2020 07:51:5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传播]]></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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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0-05-01】 @whigzhou: 想到一种特别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可以为文字作品的用益建立一种特别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0-05-01】</p>
<p>@whigzhou: 想到一种特别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可以为文字作品的用益建立一种特别的排他性，比如你是位园艺高手，有很多经验想分享给同好，于是写了本书，可是正要出版之际，你突然想，这么好的东西不能让小粪烘享受啊，哪怕多挣钱也不行，于是你在序言或导言了植入了几个愤怒点火器，小粪烘万一买了书，刚翻开第一页，爱国热情一下就被点燃了，狂怒之下，后面的好东西怎么还看得进去呢？这一机制同样适用于各种易于被特定点火器点燃的群体。</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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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默会知识与竞用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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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7 Jul 2019 02:40:1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排他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济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默会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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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9-07-17】 @whigzhou: 最近我发现有两对概念真是太有用了，用它们可以贯通许许多多貌似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9-07-17】</p>
<p>@whigzhou: 最近我发现有两对概念真是太有用了，用它们可以贯通许许多多貌似无关的问题，它们是：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vs 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对抗性资源（rivalrous resource） vs 非对抗性资源（non-rivalrous resource），而且这两对概念之间本身就存在一种密切但不容易察觉的关系，不知道我是不是第一个察觉这一关系的人。</p>
<p>@会飞是生理缺陷：排他性既与物品本身性质有关，也与法律制度有关。但竞用性只与物品本身属性有关，例：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无线电波总是非竞用的，饼干总是竞用的。由于显性知识是可复制的，所以它是非竞用的；由于默会知识难以复制，所以它是竞用的。（没搜到前人观点，猜测，不知是否对）</p>
<p>@whigzhou: [good]</p>
<p>@whigzhou: 而且竞用性这个译法更好</p>
<p>@慕容飞宇gg:没看懂。为什么默会知识是竞用的？</p>
<p>@whigzhou: 因为默会知识（按定义）无法经语言或其他符号化表达工具在个体间传播，只能在保有者的指导下，在特定情境下，通过交互、参与、练习等方式传授，因而该知识的每一次利用或传授，都需要占用其保有者的时间和精力，故而是竞用的</p>
<p>@whigzhou: 通俗说，看说明书就能学会的技能，包含的是显性知识，只有手把手教才学的会的技能，包含的是默会知识</p>
<p>@倪亦明不是倪匡:那些看说明书学不会，手把手教能学会，通过多媒体教学也能学会的知识/技能应该算哪一类呢？</p>
<p>@whigzhou: 应该还算默会知识，只是新技术消除了其竞用性，不过，默会-显性是一个连续维度，不是截然二分，能通过看视频/多媒体教程而学会的，默会程度不如需要手把手教的那些</p>
<p>@whigzhou: 其实，即便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用文字写下来的知识（这是显性知识的定义），显性程度也极为不同，从含混模糊的日常口语表述，到（人类学里常见的）包含大量数据的相对精确表述，到（经济学里常见的）以数学模型为框架添进大量松散内容，再到可运行的数学模型和计算机程序，显性化程度是大不一样的</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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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Y5：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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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7 Apr 2012 05:18:1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排他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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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财产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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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 辉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br />
辉格<br />
2012年4月6日</p>
<p>《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引发了许多争议，不过，要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作出恰当的评价，进而评估其可能的社会后果，我们最好对著作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种财产权，但直觉上，它与物权等有形财产又十分不同，那么究竟不同在哪里？这些不同会引出些什么法律含义？</p>
<p>经济学家常用对抗性（<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rivalry" target="_blank" >rivalry</a>）和排他性（<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excludability" target="_blank" >excludability</a>）这两个维度来区分物品的产权性质；对抗性是指同一项资源增加一个使用者，是否会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拥挤性这个词或许更容易理解：资源是否会随使用者增加而越来越拥挤，因而单位用益越来越少；它比较容易识别，知识产权等信息类财产，都是完美的非对抗性物品。</p>
<p>基于信息作品使用的非对抗性，有人主张取消著作权，可这样一来，已有作品的用益是最大化了，创作者却失去了一个重要激励，未来作品将会减少；对此，有人又主张，可以由政府奖励优秀创作者，供公众无限制使用，但这样就必须赋予政府权力来决定哪些作品是优秀的或有价值的，这对于一个自由社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同时，不需要这些作品的纳税人，将为其他人的用益负担成本，因而也是不公平的。</p>
<p>不过，对抗性上的差异确实让我们认识到了著作权的特殊性所在，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宗旨，与保护对抗性物品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后者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主体对物品的用益：我的汽车被别人占用我就用不了，而前者的唯一目的是鼓励创造，假如事实证明这种激励是不必要的或无效的，那么著作权确实可以取消，至少需要调整边界。</p>
<p>排他性则更麻烦些，按通常的说法，是指一些人能否阻止其他人使用某项资源，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被称为“公地”，意思是这些资源虽会变得拥挤，但无法建立产权来内化成本，从而暗示只能由庇古税之类的公共政策来获得效率，以防公地悲剧；既无排他性又无对抗性的物品则被称为“公共品”，被认为不可能由私人产权制度为生产者提供激励，因而只能由政府提供。</p>
<p>但这些词汇其实颇为暧昧且具有误导性，混淆的源头之一是“能够阻止”里的“能够”究竟是什么意思，假如是指技术上的可行性，那么信息产品一旦发表便失去了排他性，更合理的理解是得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的技术可行性，这样的话，近代实践已经证明，为信息作品建立排他性是完全可行的。</p>
<p>可这样的界定是不能用于对著作权的法理论证的，否则就犯了将结论用作论证前提的错误：先假定著作权应得到法律支持，据此证明它可以具有排他性，从而认为它是合理的财产权形式，理应得到法律保护。</p>
<p>所以我们还是要回到技术可行性这个起点上；对于某些物品，比如生活日用品，排他性是随使用而自动且完全的建立的，衣服穿在我身上，别人就不能穿了，除非暴力抢夺，那会立即引起强烈对抗，因而对这些物品，使用本身就是在捍卫排他性，此类物品的财产权是最容易建立的，难以想象缺乏此类财产权的情形，它们对制度和法律不甚敏感，而只需要最起码的善意和对暴力倾向的最低限度克制，即便在那些财产权被破坏或剥夺殆尽的社会，生活日用品的产权也总是存在的。</p>
<p>然而，随着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来越松散，财产权就越不容易自动建立，而更多的依赖于惯例、习俗和法律等制度条件，也更可能需要某种中心化司法系统的支持；比如，耕种一块农田不会自动排斥路人通行其中，保育和采伐一片树林也不会排斥猎人在其中捕猎，或邻居在其中拾柴，甚至采伐之间和狩猎之间也未必直接排斥。</p>
<p>当一片森林中只有两位猎人时，他们可能是朋友，但要是增加到两百位，拥挤和冲突便难免了，此时必须寻找某种产权形式来划定当事各方的行为边界，才能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可是这边界不像生活用品或耕地那样，会随使用过程而自动形成，因而诸如先占先得之类认定初始产权的原则也难以适用，因为很难界定怎样才算“占有”和谁是“先来”的；类似的情况存在于道路、集市摊位、水资源、噪音、空气等各种拥挤度随使用者加入、使用强度增加而逐渐提高的资源。</p>
<p>这样的产权制度演进，对社会的谈判、妥协和纠纷解决机制，政治与法治成熟度，普遍的善意，对暴力倾向的自我克制，等等社会制度环境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用与排他性的关系越松散，拥挤度增长曲线越平缓，对上述环境条件要求越高，因而，为那些制度环境高要求的资源建立“高级”形式产权的能力，实际上已成为观察一个社会政治成熟度和法治水平的良好指标。</p>
<p>信息作品的完美无对抗性，更让使用过程完全无法为排他性的建立提供动力，这一动力只能单方面来自作品创造者自己，这样，产权边界便不可能从使用者的冲突和妥协过程中自发浮现，而只能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为何著作权身后期限是50或70年？为何专利期限是17年？为何那些使用方式算是善意的？为何另一些又可以法定许可？没有多少经验性理由可说，多半是凭直觉而做出的武断规定。</p>
<p>然而任由立法者武断划定产权边界是危险的，也很可能是无效的，缺乏参与者的克制与妥协这一权利的社会基础，而仅仅依靠司法系统的执行能力，财产权往往不能有效建立而只是停留于法规条文的纸面，特别是对那些法治远未完善，司法系统也缺乏公信力和权利保障能力的社会，这么做常常只是增添混乱。</p>
<p>可是人们或许又认为，著作权是如此重要，决不能舍弃，甚至历史经验也证明了其价值不容否认，那怎么办呢？那就相信成熟法治国家的司法经验吧，不如把那里已被证明有效的著作权界定标准照搬过来；况且，在如今这个日趋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中，即便你尚未能确信这些法律是好的，一旦它已成为国际共识，已被普遍遵循，在实践上你恐怕也不得不接受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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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顶灯、标识与排他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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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4 Mar 2012 18:22: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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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3-24】 @学经济家: 一个出租车改革方案：保留最少的管制（准入押金），取消数量管制（牌照自由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3-24】</p>
<p>@学经济家: 一个出租车改革方案：保留最少的管制（准入押金），取消数量管制（牌照自由增减）、价格管制（出租车公司自主定价）。保证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牌照持有者、司机、居民等利益均不受明显伤害，甚或有不小的提升。http://t.cn/hgDPqv</p>
<p>@whigzhou: 学总的第一个问题其实也不需要用准入管制来解决</p>
<p>@whigzhou: 这是个标识的排他性问题，不过不同于特定商家的商品标识，属于共有财产，可以由财产权（也就是私人管制）来实现，主张者需要向法庭证明：1）这个标识与某些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有着牢固联系，即，顶灯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可信的安全感，2）上述保障水平高度依赖于某种行业自律机制（比如你的押金制度）</p>
<p>@whigzhou: 我觉得要同时证明这两点不容易，所以我还是倾向于只保护私人标识，而不是笼统的保护顶灯标识</p>
<p>@whigzhou: 行医问题与此类似，虽然我主张完全的行医自由，但假如某些条件成立，我觉得对“医生/医院/诊所”之类名称，或许可以确立某种排他性，即：在自愿前提下，谁都可以帮助他人，但未必谁都可以自称医生</p>
<p>@茶博未: 把打车费放在暂时冻结的账户，满足一定条件后，服务方才能拿到？</p>
<p>@whigzhou: 如何实现，那是谋求该标识排他权的行业组织自己的事情，但它需要证明，这些手段对于确保与该标识联系在一起的质量/安全水平，是必须的</p>
<p>@whigzhou: 之所以这一点需要单独证明，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商家若未能达到其标识所默示的服务水准，事后按合同纠纷处理便可，只有当事后处理不可行而需要事先保障机制时，才需要为共有标识建立排他性</p>
<p>@whigzhou: 我倾向于为医生标识建立排他性，理由也在于此，谎称医生而把人治死，事后矫正无济于事</p>
<p>【后记】关于商品/服务标识的排他性问题，我在另外两篇文章里也讨论过：“<a title="饭文#V7: 纯天然概念是否值得被引入法律？"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2103.html">纯天然概念是否值得被引入法律？</a>”，“<a title="饭文#S8: 对洋品牌的盲目信任不应得到保护"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922.html">对洋品牌的盲目信任不应得到保护</a>”</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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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排他性与公共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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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7 Jun 2011 08:49: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共品]]></category>
		<category><![CDATA[排他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济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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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1-06-07】 @薛兆丰: 【回 @whigzhou 】一件商品可以有三重分立的属性： （1）一人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1-06-07】</p>
<p>@薛兆丰: 【回 @whigzhou 】一件商品可以有三重分立的属性：</p>
<p>（1）一人使用是否妨碍他人使用；</p>
<p>（2）由公家还是私人提供；</p>
<p>（3）提供者收费还是免费。任何商品都可以落入这八种组合之一。</p>
<p>大家不妨讨论一下，道路、歌曲、教育、灯塔、体育比赛、国防、给贫困孩子提供的书籍……分别可以或应该落入哪种类型？</p>
<p>@whigzhou：按“实际上是否收费或是否由政府提供”作为区分维度，似乎不太方便，这样就只能分别谈论公立教育和私人教育，而无法将教育电力治安等作为同一商品谈论了，而“技术上能否实现收费”则不一样，那更像是商品本身的属性</p>
<p>@whigzhou：识别公共品的话题背景就是谈论某商品是否应由政府提供，所以不能预先用是否由政府提供对商品划界</p>
<p>@薛兆丰：回复@whigzhou: 非常赞成！话题的背景，是是否必须由政府提供，以及是否必须免费。许多人混淆了这几个层面，循环论证，说道路当然是公共物品，所以肯定是应该由政府提供和免费提供。这里就包含了多重的混淆。</p>
<p>@whigzhou：我想到的可排他但不可拥挤的例子是收费电视，不可排他但可拥挤的例子是低碳大气层（假设它果真是稀缺的），既不可排他又不可拥挤的例子是“老虎物种继续存在所带来的良好感觉”。</p>
<p>@sw小橘子：举低碳大气层的例子，感觉不可排他但可拥挤的物品很少。其实这类物品很多，典型的如公共林地、渔场、地下水等。不排除有林地、渔场、地下水是收费的，但不可排他性是指实践现实，并不指技术上的可能性。实践上采取不可排他的利用方式，除技术可能性外，也可能出于效率考虑。</p>
<p>@whigzhou：回复@sw小橘子:纯粹的例子确实极少，你说的例子都具有区域排他性，排他性是相对于特定社会范围而言的，大气层是一个极端，钱包是另一个极端，路灯介于两者之间，它对某几栋楼的居民不具排他性，在社区之间则是严格排他的</p>
<p>@whigzhou：正是基于不同广度的区域排他性，Foldvary提出了社区公共品理论，并认为恰当组织的私人社区能够提供这些公共品</p>
<p>@sw小橘子：回复@whigzhou:如果区域排他性也看做排他性，那除了大气很难找到其他不具有排他性的稀缺物品了。既然如此，区域排他性这个概念的实用性就不强了。</p>
<p>@sw小橘子：哦，实用性在此啊。公共物品-&gt;社区公共物品-&gt;私人物品。</p>
<p>@whigzhou：回复@sw小橘子:对啊，其中的社区又可以有多个层次，这才是更精致而现实的理论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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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N0: 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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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Jul 2010 01:49:5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交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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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牌照]]></category>
		<category><![CDATA[管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产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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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 辉格 2010年7月21日 近年来，从奥运、世博到亚运，可谓盛事连连，对于主办城市来说，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br />
辉格<br />
2010年7月21日</p>
<p>近年来，从奥运、世博到亚运，可谓盛事连连，对于主办城市来说，这些大型活动的人流物流给交通系统所带来的压力，是一个重要的难题；这一难题，因国内大城市的车辆保有量正处于高速增长期这一背景，而显得尤为困难了。</p>
<p>对此，许多城市实施了鼓励公共交通的政策，比如大修地铁和轻轨，开辟公交专用通道，降低地铁票价，限量拍卖车牌，按号限行，等等；不过，这些措施并非没有争议；比如，日前京藏高速内蒙段便因对五轴以上大货车实施单双日限行，而造成了延绵长达50公里的大堵车，一时怨声载道。</p>
<p>当你购买一部汽车时，除了获得对这件物品本身的排他性控制权之外，也必定对未来可以用它做些什么抱有某些期待，而你愿意支付的价格，也高度依赖于这些期待；如果你买完之后才发现，这部车被规定不许上高速、不许夜间行驶、不许载货、不许搭载顺路客，你付出的代价没有换来你原本期望的那些可能性，这时，你难免大呼上当，而这车在你心目中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p>
<p>许多时候，这种失望和贬值只能怪你自己，或许你没有打听清楚既已存在的法律和行业条规；但有时，这种对行为空间的限制，是突如其来、无法预知、和被强加的，比如禁摩、禁电动车、取消自行车道，还有单双号限行，这些限制规定的实际效果，类似于将车辆部分或全部没收；这显然有失公允；而且这种没收带给车主的损失可能超过车辆的价值，比如单双号限行之下，要恢复到原有生活水平，车主必须购买并供养第二部车，其代价远高于销毁第一部车再买第二部。</p>
<p>另一种情况则更为微妙，比如五年前你买了部车，期待者能让上下班的过程变得更快捷舒适，而最初两年，也确实如此，但随着路上车辆迅速增多，你发现开车上班比坐地铁还累还慢，在市区也越来越难找到停车位，如今，这部车大部分时间趴在车库里，显然，它的价值已大为贬损；实际上，随着拥挤度的上升，每辆新车的加入，都让前面的车辆贬值了，这又该找谁负责呢？</p>
<p>有人会说，当初没人向你承诺交通不会变得更拥挤，所以也不应有人对此负责；这么说没错，但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拒绝承认拥挤是个问题，实际上假定了行车空间是块无主公地，问题是，任何资源在变得足够稀缺之前，都曾是无主的，而随着拥挤度上升，稀缺性显露，相应的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财产权）就会被创制出来，如果创制过程失败，便会陷入公地悲剧，而这正是作为一个公共问题需要被考虑的。</p>
<p>各城市在尝试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时所采用的各种措施，其实就对应着创制产权的各种途径，当然，它们的成效各不相同；一种常见的从公地中创制产权的原则是先占先得，比如某城市车辆拥挤度达到某个点后，全部车主开会一商量，从此不许新车进入，或者限量拍卖牌照，所得款项由老车主分；当然，现实中没有这样的案例，这是因为车主的组织能力不够强大，但其他限量拍卖牌照的方案，部分体现了该原则，在实行限量拍卖之前的车主得到了豁免，而拍得款项也至少部分被用于改善道路状况。</p>
<p>另一种创制手段是外部进占，比如在某个时刻，某一个人或组织（比如市政府）自行宣布对行车空间拥有所有权，今后使用道路不再免费，车主需要缴纳通行费、过桥费、停车费、拥堵费，或牌照年费；外部进占的一种形式是庇古税，比如燃油税，庇古税的好处是，税收收入可以用于惠及当地居民的公共开支，或者以降低其他税收形式返还居民，甚至直接分给居民，从而减轻产权创制所造成的负担，但理论上，把一个城市的行车空间招标租赁给某人，收取的租金再分给居民，效果是一样的。</p>
<p>最后一种创制手段是管制，比如单双号限行；各种领域的历史经验都已表明，管制虽然也是一种明确的资源排他性形式，却是最无效率的一种，它最根本的问题是，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即，无法将利用资源的机会，送到最迫切需要它的人手里；先占先得原则下，如果有位新人比老车主更需要行车，就可以出钱向他买或租行车权；限量拍卖中，也是出价最高者得，而出价最高意味着需求最迫切；但在单双号限行时，不仅任何时候都有一半车辆被闲置了，而且被允许上路的车主，并非需求迫切者，也看不出可行的交易能改善这一局面。</p>
<p>所以不难理解，按号限行这种管制方案，会给车主们带来极大困扰，因而必定遭遇强烈抵制；作为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或许会因其简单易行而受青睐，但若拖延日久甚至永久化，不可行的；限于三四天内，车主们尚可通过换休、借车、早起晚睡来解决，若是长达一两个月，则生活和工作将难免限于困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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