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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同性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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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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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同婚权与蛋糕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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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Oct 2017 10:09:1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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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政治]]></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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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7-10-10】 下午课上分组讨论婚姻话题，不出意料，焦点很快汇聚到当下正热门的同性婚姻上，同样不出意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7-10-10】</p>
<p>下午课上分组讨论婚姻话题，不出意料，焦点很快汇聚到当下正热门的同性婚姻上，同样不出意料，nayster在我的新移民同学中占压倒多数（除了香港同学表示不在乎，日本同学的意见没听到），为避免讨论变成异口同声宣示倾诉，我主要扮演倾听者、提问者和质疑者的角色，结果就不幸被认定为yesster了。</p>
<p>不过我确实不太接受nayster们最常提到的那些理由，我不相信同婚合法化会危及传统婚姻，传统婚姻是在衰弱，但和同性恋或同婚都没什么关系。</p>
<p>『会confuse孩子』也没多大说服力，首先，孩子恐怕没这么容易被confuse，其次，当前使劲confusing孩子的是女权主义、多元主义、相对主义乃至整个进步主义运动，只要他们仍然统治着媒体和教育系统，孩子们被confuse的风险是一样的，无论同婚是否合法化。</p>
<p>对收养问题的担忧更有道理一些，但这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是因为国家权力在收养事务上插手太深，我的立场是：如果我是孤儿院院长，我会拒绝任何同性恋者的收养请求，如果我是法官，我不会禁止孤儿院院长将孤儿交给同性恋收养者，如果我是议员，我会对任何扩大国家对收养事务干预权的法案投反对票……</p>
<p>当然，如果有投票权，我肯定会投nay，因为尽管我不认为同性恋和同婚本身是什么洪水猛兽，但当前推动他们的那个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体系却是货真价实的洪水猛兽，特别是到他们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所表现出的蛮横、不宽容、不可理喻、得寸进尺，更让我不愿看到他们又一次得手。</p>
<p>假如回到十年前，我可能会想，这事情没那么重要，最好满足他们吧，好让这议题从政治空间中消失，但近十几年的经验告诉我，事情不会这么发展，他们只会得寸进尺，得到同婚权之后，他们会进而要求同婚蛋糕权……他们总会找出办法让这议题延续下去，真正的伤害随后便会到来。</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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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同性恋与大城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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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3 Jan 2017 13:05:5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category><![CDATA[城市]]></category>
		<category><![CDATA[社交]]></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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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7-01-03】 很明显，同性恋倾向于住在大城市，因为在小地方他们很难找到伙伴，假如总的同性恋比例为3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7-01-03】</p>
<p>很明显，同性恋倾向于住在大城市，因为在小地方他们很难找到伙伴，假如总的同性恋比例为3%，一个1000人小镇成年男性250，处于性活跃期的不到200，其中6个男同，在很少出柜的年代，相互发现的机会很小。 ​​​​</p>
<p>其次，同性恋会采用与其他人不同的社交模式，会更倾向于持续变换自己的邓巴圈组成，因为固定邓巴圈中存在另一个同性恋的几率只有0.2（假设邓巴数为150），必须不断轮换才有望找出潜在伙伴。</p>
<p>这一轮换搜索策略在大城市不仅空间更大，成本也更低，因为大城市不是熟人社会，解除旧关系的代价小。</p>
<p>这一倾向具有自我强化效果：当大城市吸引走一部分同性恋之后，剩下的更难找到伙伴了。</p>
<p>这是<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91.html">大城市可为小众消费带来规模优势</a>的又一个例子。</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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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同性婚礼蛋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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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3 Nov 2015 08:50:3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category><![CDATA[宗教]]></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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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5-11-03】 @海德沙龙 《宗教自由的丧钟已经敲响？》三年前，丹佛市一位糕点师拒绝为一对同性恋人制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5-11-03】</p>
<p>@海德沙龙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200.html">宗教自由的丧钟已经敲响？</a>》三年前，丹佛市一位糕点师拒绝为一对同性恋人制作婚礼蛋糕，这对恋人随后向科罗拉多州政府投诉，州政府民权委员会文化专员随即裁定糕点师歧视同性恋，勒令其更改店铺规定，并从此之后须为同性婚礼制作蛋糕，否则将面临罚款， 糕点师不服并开始了多年诉讼……</p>
<p>@whigzhou: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The Good Wife" target="_blank" >The Good Wife</a>里看到过这个故事，原来是真事，荒谬至此。</p>
<p>@whigzhou: 在这个玻璃心时代，直男基督徒是唯一可以摁住头随便冒犯的群体，也是活该，谁叫他们没长颗玻璃心呢～</p>
<p>@whigzhou: 最近听到的另一个案子荒谬程度雷同，华盛顿州一家药店基于宗教理由拒绝出售堕胎药，结果被法院勒令改正，官司打到第九巡回法院，输了 http://t.cn/RUJjMVf</p>
<p>@whigzhou: 看来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案子与一般区别对待消费者案子的不同之处：此案所涉及服务直接与店主信仰抵触，这不是饭店拒绝同性恋就餐，或服装店拒绝卖衣服给同性恋</p>
<p>@whigzhou: 更贴切的类比：一位基督徒开了家打字店，有人来打一份伊斯兰经文，里面充斥着对基督教的诋毁之词，他有权拒绝这笔生意吗？</p>
<p>@whigzhou: 或者你开了家印刷厂，有人要印一万份宗教宣传小册子，其中内容与你的宗教信仰直接抵触，你可以拒绝这笔生意吗？</p>
<p>@sonicblue3: 药店的公共属性是要高一些。不过要是不接受明的暗的政府补贴的话，那我觉得老板想卖啥不想卖啥也无所谓</p>
<p>@Stimmung: 这就是为什么政府补贴不该存在，政府一补贴你，你就归政府管了//</p>
<p>@whigzhou: 而且暗的补贴也算，连拒绝都拒绝不掉～</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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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同性恋：遗传基础与制度宽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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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Aug 2015 16:26:4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category><![CDATA[遗传]]></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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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5-08-26】 @调皮的王登科 看到 @李银河 的文章里写到，同性恋是基因遗传的，我就开了个脑洞，所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5-08-26】</p>
<p>@调皮的王登科 看到 @李银河 的文章里写到，同性恋是基因遗传的，我就开了个脑洞，所有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国家，岂不是会让该国的同性恋灭绝么？所有反对同性恋的，反而会让同性恋延续，而支持同性恋的，则加速了同性恋的消失。不知道是不是这个道理。</p>
<p>@Ent_evo：1&#8243;同性恋是遗传的&#8221;其实是一个宣传口号，现实中性取向和所有其他属性一样都是先后天共同作用的结果；2自然界并没有任何立法禁止同性恋，但自然界中同性性行为一点都不罕见；3对于如此复杂的性状，区区一项政策十代之内都未必能看得见效果。</p>
<p>@whigzhou: A1）这说法确有遗传决定论之嫌，但原帖结论不依赖遗传决定论，恰恰相反，原帖结论的前提必须是性向表现由“先后天共同作用”，否则制度/文化怎么起作用？ //@Ent_evo: 1&#8243;同性恋是遗传的&#8221;其实是一个宣传口号，现实中性取向和所有其他属性一样都是先后天共同作用的结果；</p>
<p>@whigzhou: A2.1）偶发的、错误认知所导致的异常行为，不同于偏好或固有倾向，偶尔把尸体错当成活体异性，不等于恋尸癖；A2.2）没禁止也不罕见不等于立法禁止不能造成改变，1%和0.1%都不算罕见，但差了一个数量级 //@Ent_evo: 2自然界并没有任何立法禁止同性恋，但自然界中同性性行为一点都不罕见；</p>
<p>@whigzhou: A3）这倒有可能，但也未必，如果文化/制度改变造成的同性恋生育率差异达到两位数百分点，并且遗传基础对此性状的贡献率很高，几代之内即可看到变化，当然，究竟能否看到，还要等经验数据 //@Ent_evo: 3对于如此复杂的性状，区区一项政策十代之内都未必能看得见效果。</p>
<p>@whigzhou: 生物学家会倾向于认为这样一个文化因素不足以在几代人中产生明显效果，这我能理解，因为对于一般生物，有着太多远更重要的其他因素影响遗传成就，而且在强大选择压力的持续作用下，这些因素的种内个体间差异不会很大，选择效果很难在短期表现出来 //@Ent_evo: 3对于如此复杂的性状，区区一项政策十代之内都未必能看得见效果。</p>
<p>@whigzhou: 可是现代人类（特别是发达国家居民）的条件很特别了，妨碍生育的其他压力都很松弛，偏好和意愿成为成为压倒性因素，而且事实表明，在不同文化的影响下，生育意愿的个体差异极大</p>
<p>@whigzhou: 说句题外话，考虑当前男性所面临的选择压力之结构，以及在此压力结构下的相对遗传优势，并据此推测未来变化时，高大上精英女性尤其是知识分子女性的偏好基本上可以忽略，因为她们基本上不生孩子，起了绝大部分作用的，是中低收入的、读书不多的、不大会在媒体上写文章的那些女性的偏好。</p>
<p>@暴走的羊驼君:还有一个道德评价让我感到困惑，如果命题，同性恋是由于基因遗传导致的，所以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那其他的遗传病为什么又能算作病呢？</p>
<p>@whigzhou: 呵呵，我也纳闷，其实我可以教他们一种更合理的说法：凡是当事人自己了解情况之后不觉得是个问题的事情，咱都别把它叫病</p>
<p>@孤胆鹰雄芯:这有个问题，就是比如精神分裂症这种精神疾病，患者的自知力是受到损害的，他们觉得自己没病，但是又缺乏自由意志，得被监护起来，那这算病吗？</p>
<p>@whigzhou: 这样你就认为他没有“了解情况”并表达他“不觉得是个问题”的意志能力嘛</p>
<p>【参考】<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471.html">宽容是同性恋的坟墓？</a></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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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同性婚姻、契约及其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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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2 May 2015 17:44:2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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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契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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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5-05-23】 @我讲旧常识: 同性婚姻是否 “合法” 的问题也就两种思路。认为婚姻仅是法律事件，同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5-05-23】</p>
<p>@我讲旧常识: 同性婚姻是否 “合法” 的问题也就两种思路。认为婚姻仅是法律事件，同性婚姻并没有对异性恋产生暴力/经济危害，没有什么理由不合法。如果你认为 “婚姻” 不仅是法律契约，而是宗教传统，那么唯一自洽的结论也就是根据政教分离原则法律没资格规定婚姻。</p>
<p>@whigzhou: 前半句不同意</p>
<p>@whigzhou: 假如婚姻契约的内容都是双方个别议定的，那是没什么好争，但婚姻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俗成契约（conventional contract），其条款涵盖的责任非常广泛，而这些条款通常不是个别议定的，而是俗成的、默会的，这样，司法系统便需要辨明一项特定的关系是否应被归入此类契约而加以保护。</p>
<p>@我讲旧常识: 俗成契约不是契约，就是习俗。</p>
<p>@whigzhou: 听上去你对习俗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看法和我的很不一样，你似乎认为两者是相互替代的：只要法律把规则讲清楚了，便无须再问习俗是什么，而我认为：法律是对习俗的澄清和肯定，并赋予其强制性，法律永远（经由司法过程）追随着习俗而演变，并非在替代它</p>
<p>@我讲旧常识: 抱歉，此微博已被删除。查看帮助：O网页链接</p>
<p>@whigzhou: 这件事，在我看来即是“习俗首先演变，然后法律（在滞后相当长时间之后）跟着改变”的一个例子，具体而言，习俗已不再将性义务列为婚姻契约的默认条款，而司法系统在这一变化发生了很久之后，加以澄清和确认。</p>
<p>@我讲旧常识: 我的意思是：法律的语·言·和习俗的语·言·不同。一切习俗中 “默会” 的在法律上都必须明确，如果这种 “明确化” 导致了荒谬的结论，就只·能·说·明·习·俗·本·身·是·坏·的。</p>
<p>@whigzhou: 嗯，这样我们的分歧就小多了，问题是这里似乎没有什么荒谬的地方</p>
<p>@whigzhou: 这就好比，习俗已经对收养关系规定了一些义务，其中得到司法系统肯定的部分变成了收养法，然后某一天，某甲宣布与某乙建立收养关系，并主张这一关系得到法律保护，但别人反对说：某乙明明是成年人啊，收养契约不该适用于成年人之间，我看不出这里有什么荒谬的</p>
<p>@我讲旧常识: 衡量习俗本身是否荒谬，就只能以习俗之外的标准。同性婚姻既然不在暴力/经济上歧视异性恋，影响也就只是审美观感上的。如果仅因审美就能判定其不合法，那么同样的逻辑《小苹果》的作者早该拉出去毙了。我觉得这已经荒谬了</p>
<p>@whigzhou: 看来起，这一荒谬观感似乎混淆了反对同性关系和反对同性婚姻</p>
<p>@whigzhou: 再好比：若一对同性恋人宣称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理应按雇佣法得到保护，于是一群人站出来反对，这算荒谬吗？</p>
<p>@人格显示器:如果他们是雇佣关系，那是应该受到雇佣法的保护呀</p>
<p>@whigzhou: 嗯，但如果他们进一步主张一条一般性原则：同性恋人的同居关系都应被默认的视为一种雇佣关系，呢？</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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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同性婚姻与保守主义</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463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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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31 Mar 2013 02:28:4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传统]]></category>
		<category><![CDATA[保守主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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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婚姻]]></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化]]></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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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同性婚姻与保守主义 辉格 2013年3月30日 最近，美国两桩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件同时在最高法院得到审理，许多人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同性婚姻与保守主义<br />
辉格<br />
2013年3月30日</p>
<p>最近，美国两桩涉及同性婚姻的案件同时在最高法院得到审理，许多人预期或盼望这些案件的判决将为这一长期争执不下的政治议题给出结论，做个一锤定音式的了断，或至少给正在发生的变化一个有力推动，在伦理规范演变史上树立一个里程碑。</p>
<p>但许多大法官和宪法学家却很不情愿让最高法院发挥这样的作用，基于<a title="饭文#V9: 从医保案看法律现实主义"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a>，对此类高度政治性的伦理议题，他们更希望看到由社会从分散的和地方性的政治进程和规范演变过程中自己得出结论，而宪法判决只在事后加以澄清和明确。</p>
<p>历史上最高法院确曾起过更积极能动的作用，比如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Roe v. Wade" target="_blank" >Roe v. Wade</a>）判决中对堕胎权利的支持，但宪法学界的主流意见并不认为那是值得称颂的先例，所以这次大法官们也不大可能会给出一个决定性的判决，而更可能作出程序性的或仅产生个案或局部影响的消极处理。</p>
<p>关于同性婚姻，近年来美国舆论和民意的变化倒更值得关注。据统计，不赞成同性婚姻者的比例，在过去二十多年已减少了一半多，从1988年的72%降至目前的约1/3；据佐治亚州立大学社会学家鲍纳分析，这一变化既非代际更替的结果，也不是自由派抬升势头的一部分，而更多反映了婚姻关系和性观念本身的变迁。</p>
<p>实际上，在这段时间里，保守主义在美国非但没有消退，反而经历了一次强势回归；在看待传统、宗教、家庭和两性关系的态度上，社会价值氛围中存在着一股朝保守方向复归的潮流，六七十年代的叛逆和革命热情对年轻人失去了吸引力，也不再显得酷，传统价值重新得到珍视，吸毒大幅减少，青少年对待性关系也更慎重了。</p>
<p>乍看起来，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日渐宽容开放的态度，和保守主义回归潮流似乎背道而驰，但细究之下却并不矛盾；保守主义的回归——和其他任何“复兴运动”一样——并非简单回到原有观念状态，而是在经历了新的变化、冲突和对比之后，对某些传统价值形成了新的认识和价值自觉，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更有意识也更理性的选择。</p>
<p>当一种传统深植于文化，渗入生活的方方面面，身处其中的人们反倒容易对它视而不见，即便有所认识也会视为理所当然，因而觉得不值得加以谈论；只有当视野之内发生了截然不同并与之相悖的事情时，人们才像获得了一面镜子那样，首次有机会看清自己一直在实践着的传统。</p>
<p>然而，从熟视无睹到自觉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认识将随接触、冲突和了解的持续而逐步加深，态度和反应也将随之而变化反复；第一轮反应往往表现出显著的代际差异，老一代将挑战传统的新事物视为不可理喻的异类而简单予以排斥，拒绝花心思去了解和理解它，而年轻人则将其视为释放青春叛逆的出口，持同样的盲目和非理性姿态，往往为叛逆而叛逆。</p>
<p>这给双方都带来挫折，老一代发现，在社会变化面前，他们的传统日益缺乏说服力和吸引力，而年轻人则发现，接受新观念是一回事，将生活方式建立于其上则是另一回事，当他们到了成家立业生儿育女的年纪而遭遇各种现实困难时，就难免发生动摇与分化，一些人承认过去的幼稚轻率并回到传统，另一些不肯认输者则以他们混乱动荡的生活和常常是悲剧性的结局而给保守派送去了反面教材，还有些幸运儿则只因其他条件的优越而得以维持理想，但这也是在告诉世人：进步和新潮是一种奢侈品。</p>
<p>于是接着会有一轮保守派回潮，但这轮回潮主要是因为进步派的挫败；但只要新观念是有着现实基础的，适应正在浮现的新型生活方式与社会结构，即它果真是“进步的”，那么新一轮变革迟早会到来，而因为有了之前的教训，第二代变革者会更务实理性，更认真的探索现实可行的方案，而不仅仅热衷于叛逆与颠覆。</p>
<p>在同性恋问题上，如今选择出柜通常已没有叛逆和对抗传统的意味，出柜者在其他方面完全可能也是个保守派，选择出柜只是为了过一种不必遮掩而又与社会相容的正常生活，主张同性婚姻权利也只是为这样的正常生活争取到恰当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地位。</p>
<p>当变革者的建构努力日益取得成功时，保守派就面临了真正的危机，因为他们的伦理体系在现实面前显得更加过时、不自洽和缺乏说服力了，对此，他们之中将会出现同样的反思和建构努力，为他们所珍视的传统价值在新的社会现实和伦理体系中找到位置，对于个人，这也将是一个理性自觉和有意识选择的过程，如此所推动的保守回潮，将不再只是对陌生事物的莫名恐惧，而是在重新认识了生活现实和自身价值观之后作出的再肯定。</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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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微言]同性恋的性拮抗解释</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4739.html</link>
		<comments>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4739.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24 Nov 2012 14:46:3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取向]]></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物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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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11-23】 @whigzhou: http://t.cn/zjUj48K Same sex or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11-23】</p>
<p>@whigzhou: http://t.cn/zjUj48K Same sex orientation was found to be higher in maternal uncles and male cousins of the gay subjects.[13] An evolutionary model explained this finding in terms of increased fertility of the females in maternal lines, hence adding to net fitness gain.</p>
<p>@whigzhou: 对同性恋起源的这个性拮抗（sexual antagonism）解释看起来挺有前途，与Xq28出现在X染色体上的事实也吻合，意思是：导致男同性恋的那个等位基因，若出现在XX组合中，是有正面遗传价值的，当出现在XY组合中时，便表现为男同，即后者是前者在对方性别上的副产品。</p>
<p>@居貲: 这么说辉总那个“同性婚姻减少同性恋”的学说就不能成立了，因为同性恋基因会因对立性别的正面遗传价值而永远留在基因库中</p>
<p>@whigzhou: 不是这样，首先我说的减少的原因不只是同性婚姻，而是对同性恋的文化宽容，其次，减少主要是通过降低男同生育率实现的，而这一点对两种假说是等价的</p>
<p>@whigzhou: 双性恋副产品解释和性拮抗解释都是副产品假说，前者认为男同是双性恋的副产品，后者认为男同是某种女性适应器的副产品</p>
<p>@whigzhou: 不过，两种假说下，文化宽容的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因为对性取向的宽容不仅影响单纯男同，也影响双性恋，但不影响常规女性</p>
<p>@东十区: 印象里你是基督徒,怎么会从基因的角度解释同性恋&#8230;&#8230;.?</p>
<p>@whigzhou: 基因难道不是上帝的语言？DNA难道不是上帝书写的？难道还是撒旦书写的？</p>
<p>@小小nopainkiller: 为毛不可能是撒旦写的</p>
<p>@whigzhou: 那这个撒旦肯定也是上帝派来的</p>
<p>@喂羊的月亮熊：撒旦本来就是上帝创造的，当过天使长。</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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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同性恋、婚姻与自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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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1 Aug 2012 10:45:3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category><![CDATA[婚姻]]></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化]]></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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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 【2011-09-02】 @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p>
<p>【2011-09-02】</p>
<p>@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方电视台的《全民议事听》节目，辩论关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我们将很难拒绝一夫多妻、近亲婚姻等婚姻形式，如果他们也号称自愿结合。</p>
<p>@Ent_evo: 如果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只能是私下结合，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两人的权利，这说到底还是歧视。近亲结婚会伤害后代，同性结婚伤害谁了呢？</p>
<p>@whigzhou: 有合同法啊，可以签民事契约嘛，同性婚姻支持者中不缺律师，可以帮助设计若干标准契约备选</p>
<p>@whigzhou: 在那些认为同性“父母”是一种病态抚养环境的人看来，同性婚姻将比近亲婚姻更直接的伤害后代，假如他们收养子女的话</p>
<p>@whigzhou: 而我认为，要求人们放弃这种看法，放弃基于该看法而构成的习俗，是不正当的</p>
<p>@sanqia: 这种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是不是真正成立是不是需要学术上的证明？即使确实成立，也不见得足以构成同性婚姻关系获得法律承认的障碍吧？比如可以修改领养法，对同性婚姻领养作特殊规定。</p>
<p>@whigzhou: 对儿童结婚的障碍不也是“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吗？至于论证，微博上肯定是看不到了</p>
<p>@tertio: 我以为他人眼中的看法不足够，条件还应该更强一些，比如构成对大多数人合理预期的挑战并因此造成损害。按此条件有些习俗似乎不应得到法律保护</p>
<p>@whigzhou: 我曾经提出一个更强的标准，就是看这些第三方是否愿意为之付出实际代价，比如，为留在该习俗内或离开缺乏该习俗的社区而承担更高的房租 详见：http://t.cn/a3HALa</p>
<p>@唐唐37: 回复@whigzhou:不愿意去同性恋酒吧享受低价，是否符合你这个所谓的标准</p>
<p>@whigzhou: 当然不符合，“不愿意去”和“厌恶看到别人去”毫不相干</p>
<p>【补记：整理时发现我当时没看清@唐唐37 那句话，没注意到“享受低价”这四个字，原来他想说的是：放弃同性恋酒吧低价消费机会也是反感同性恋的一种“代价”，理论上确实可是算，但这证据太弱了，不具有多少说服力，因为很难将你不去该酒吧的各种可能理由分离开来，更重要的是：“近距离目睹同性恋行为对你构成代价”并不能证明“与同性恋者同处一个社区也对你构成代价”，而主张所在社区禁止同性恋行为，需要的是后一种证据】</p>
<p>【2012-08-10】</p>
<p>@洪浩_kaoputive：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p>
<p>@whigzhou：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p>
<p>@洪浩_kaoputive：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但如果这类言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法律也不能禁止；而禁止纳粹言论是应该的。辉总怎么看这个问题？</p>
<p>@whigzhou: 1）反同性婚姻只是反对同性关系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未必是反同性恋，比如我反对五言绝句获得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我不喜欢五言绝句</p>
<p>@whigzhou：2）反同性恋可能只是拒斥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未必主张禁止、惩罚或干预同性恋行为，因而未必侵犯个人自由，比如我可能拒斥儒家或伊斯兰文化，但我并不主张任何强制</p>
<p>@whigzhou：3）攻击性言论仅当指向具体个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时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法律干预，泛泛的攻击都是合法的，比如有人说“你们人类比蟑螂更肮脏下贱”——我认为这在言论自由边界之内</p>
<p>@whigzhou：因为当攻击并非指向具体个人时，你不知道理论上的“被攻击者”是否真的在心理上受到了伤害，比如对我前面这句话，有人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觉得很有趣，有人或许还觉得很受用，够刺激，等等，只有被攻击者自己提出诉讼时，才表明他可能真的受到伤害了</p>
<p>@清风不识字偏爱乱翻书 辉总，法律该不该保护同性婚姻</p>
<p>@whigzhou：这个问法好像本身就不成立，婚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已经认可同性间结成的那种关系是“婚姻”，那当然应该受保护，所以恰当的问题是，这种关系是否有理由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依我看，这问题应由最低层级的共同体决定</p>
<p>@whigzhou：将此类本属地方传统、本应由地方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提升到联邦层面，是个错误</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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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同性婚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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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0 Aug 2012 17:06:1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category><![CDATA[婚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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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 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8-10】</p>
<p>@洪浩_kaoputive 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p>
<p>@whigzhou: 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p>
<p>@洪浩_kaoputive: 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但如果这类言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法律也不能禁止；而禁止纳粹言论是应该的。辉总怎么看这个问题？</p>
<p>【那我就替老头说上几句吧】</p>
<p>@whigzhou: 1）反同性婚姻只是反对同性关系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未必是反同性恋，比如我反对五言绝句获得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我不喜欢五言绝句</p>
<p>@whigzhou: 2）反同性恋可能只是拒绝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未必主张禁止、惩罚或干预同性恋行为，因而未必侵犯个人自由</p>
<p>@whigzhou: 比如我可能拒斥儒家或伊斯兰文化，但我并不主张任何强制</p>
<p>@whigzhou: 3）攻击性言论仅当指向具体个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时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法律干预，泛泛的攻击都是合法的，比如有人说“你们人类比蟑螂更肮脏下贱”——我认为这在言论自由边界之内</p>
<p>@whigzhou: 文艺界整天在谩骂“资本家是吸血鬼”，也经常站在土著立场上攻击西方文化，好像没人觉得这些构成了侵权？</p>
<p>@whigzhou: 因为当攻击并非指向具体个人时，你不知道理论上的“被攻击者”是否真的在心理上受到了伤害，比如对我前面这句话，有人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觉得很有趣，有人或许还觉得很受用，够刺激，等等，只有被攻击者自己提出诉讼时，才表明他可能真的受到伤害了</p>
<p>@清风不识字偏爱乱翻书 辉总，法律该不该保护同性婚姻</p>
<p>@whigzhou: 这个问法好像本身就不成立，婚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已经认可同性间结成的那种关系是“婚姻”，那当然应该受保护，所以恰当的问题是，这种关系是否有理由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依我看，这问题应由最低层级的共同体决定</p>
<p>@whigzhou: 将此类本属地方传统、本应由地方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提升到联邦层面，是个错误</p>
<p>@whigzhou: 顺便解释一下我为何反对五言绝句享有著作权，因为它太短了，我很容易开个博客，用“绝句发生器”每天发表100万首五言绝句，几年后，别人大概就很难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再写出新的五言绝句了……</p>
<p>@tertio: 不至于的吧，5000的20次方=9.5367431640625e+73，就算用算法精简1000倍，也还有70次方</p>
<p>@whigzhou: 怎么可能只精简1000倍？绝句又不是汉字的随机拼凑，有章法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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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同性恋与职业天赋</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4192.html</link>
		<comments>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4192.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04 Apr 2012 17:53:5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同性恋]]></category>
		<category><![CDATA[性选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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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4-04】 @whigzhou: 同性恋者在某些领域表现杰出的比例较高，假如这是事实，会不会与他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4-04】</p>
<p>@whigzhou: 同性恋者在某些领域表现杰出的比例较高，假如这是事实，会不会与他们免受性选择压力有关系？我不清楚男同之间选择伴侣的非体质标准如何，但至少在传统社会不容易被文化加强到不堪重负而无力他顾的程度。</p>
<p>@whigzhou: 这意味着，越少“世俗”价值的领域，男同冒尖的比例越高</p>
<p>@-Atmosphere-：我感觉主要还是因为他们自身独特的“禀赋”吧，比如一般公认艺术界时尚界是男同杰出比例较高的领域，而他们在这些领域的成功，可能主要因为其“视角”独特。呃，打个不合适的比方，有人认为梵高眼中的世界可能比普通人眼中的要色彩明艳跳脱的多，因为他是较严重的癫痫患者，大脑视觉区域可能受到影响…</p>
<p>@-Atmosphere-：我觉得对直男来说，性选择压力并不是一直高强度持续存在的，一旦结婚，压力就会骤减，传统所谓“成家立业”，先成家，然后就可以专心立业了~倒是同性恋，我觉得性选择方面他们可能更费神，要在传统和自我之间挣扎，即使这个没问题，他们遇到合适的伴侣并建立稳定感情生活的概率比非同要低得多</p>
<p>@whigzhou: 嗯，可是若把拼爹因素考虑进去呢？成家也架不住跨代性选择啊，呵呵</p>
<p>@whigzhou: 对，可以观察一下只有女儿的男人在非世俗领域的杰出机会是否偏多</p>
<p>@-Atmosphere-：所以我感觉，比起直男，男同的事业反而更可能被感情（或者说广义的性选择？）“拖累”，当然，这个纯属个人瞎猜~另外男同杰出比例较高的领域，似乎是比较集中的，并非在所有领域都如此，所以我觉得这个也说明了主要原因并非他们可以免受性选择压力而得以更投入工作，而是因为他们自身的一些特质吧</p>
<p>@whigzhou: 嗯，或许是这样，有待观察，不过男同的感情线与事业线分离度较高，这一点似乎可以成立</p>
<p>@-Atmosphere-：【男同的感情线与事业线分离度较高】你指的是男同可能不像直男那样，事业成功很有利于择偶成功？这点可能确实是吧，不过我对同性恋的择偶标准啥的，完全不了解，不过挺好奇的~</p>
<p>@whigzhou: 是的，至少这种倾向不会被文化所强化，比如直女内心可能也只想要个普通帅哥，但文化常迫使她去找个成功男，男同显然没这压力，至少在同性恋不公开的社会</p>
<p>@-Atmosphere-：恩，有可能。不过我一点也不知道同性恋的择偶观，所以，大脑当机了，想不下去了，呵呵~</p>
<p>@ptcoogle: 首先,男性中男同可能较愿意从事某类行业,因为其偏女性的气质,造成某些行业中,男性为男同的比例较高.其次,愿意出柜的男同,本身可能必须比较优秀:优秀到可以不必顾忌世俗眼光.这就造成男同优秀者多的错觉.其实藏着掖着,还要真结婚假结婚应付世人</p>
<p>@whigzhou: 嗯，很有道理，我想想怎么辨别这两种可能</p>
<p>@拈花如何：辉格认为此处有道理，恰恰是男同较不认可的所在：男同（或针对自身、或针对恋人）关于’男子气概‘有着近乎病态的追求，相对于主流的二元世界，同性恋群体显然表现出更丰富的性别认知层次，即跨性别的模糊和同性别的细分，故而在少’世俗‘价值领域其审美/作品被认为有独到之处。</p>
<p>@whigzhou: 嗯。我说有道理是指其逻辑，事实部分我也不了解</p>
<p>@拈花如何：至于出柜，尤其高调者，反倒是另一种枷锁，为反对世俗而反对、为突破传统而突破。且，出柜看不出与优秀与否有直接关联，网络下成长起来的新生代尤甚。</p>
<p>@tertio：我倾向于认为是后天的原因。同性恋男在时尚行业的绝对优势似乎说明：他们在观察身体信号方面的敏锐感觉是后天磨练出来的。</p>
<p>@拈花如何：回复@tertio: 推断观点基本赞同，不过，因果逻辑可以归纳为男同择偶的生态环境：更以貌取人、审美的标准近乎苛刻（如：面孔、形体、比例、第二性征等）</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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