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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V9: 从医保案看法律现实主义》的评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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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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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187; 执法者的诞生</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737705</link>
		<dc:creator><![CDATA[&#187; 执法者的诞生]]></dc:creator>
		<pubDate>Wed, 30 Jun 2021 10:36:0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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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8230;] 第二点我也非常赞同，我曾在一篇旧文里表达过类似的意思，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8230;] 第二点我也非常赞同，我曾在一篇旧文里表达过类似的意思， [&#823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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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同性婚姻与保守主义 &#8211; 自媒体圈_全是自媒体</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699241</link>
		<dc:creator><![CDATA[同性婚姻与保守主义 &#8211; 自媒体圈_全是自媒体]]></dc:creator>
		<pubDate>Sun, 07 May 2017 14:55: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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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8230;] 但许多大法官和宪法学家却很不情愿让最高法院发挥这样的作用，基于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对此类高度政治性的伦理议题，他们更希望看到由社会从分散的和地方性的政治进程和规范演变过程中自己得出结论，而宪法判决只在事后加以澄清和明确。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8230;] 但许多大法官和宪法学家却很不情愿让最高法院发挥这样的作用，基于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对此类高度政治性的伦理议题，他们更希望看到由社会从分散的和地方性的政治进程和规范演变过程中自己得出结论，而宪法判决只在事后加以澄清和明确。 [&#823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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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同性婚姻与保守主义 - 唐让其官方网</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672156</link>
		<dc:creator><![CDATA[同性婚姻与保守主义 - 唐让其官方网]]></dc:creator>
		<pubDate>Thu, 29 Sep 2016 06:34:3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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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8230;] 但许多大法官和宪法学家却很不情愿让最高法院发挥这样的作用，基于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对此类高度政治性的伦理议题，他们更希望看到由社会从分散的和地方性的政治进程和规范演变过程中自己得出结论，而宪法判决只在事后加以澄清和明确。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8230;] 但许多大法官和宪法学家却很不情愿让最高法院发挥这样的作用，基于法律现实主义的传统，对此类高度政治性的伦理议题，他们更希望看到由社会从分散的和地方性的政治进程和规范演变过程中自己得出结论，而宪法判决只在事后加以澄清和明确。 [&#823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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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8114</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Sun, 07 Oct 2012 20:07: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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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whigzhou: 补充2：在不同均衡水平之间做出取舍时，假如非要给出某种最优化原则的话，我青睐“丘吉尔最优”（我新造的名词），即，在同等情境下曾经达致的最优均衡，是值得被追求或保守的。

@picniclin:这算保守主义一种好听的说法吗

@whigzhou: 嗯，不妨称之为司法保守主义（相对于司法能动主义），它意味着司法通常是社会的保守力量，至少不应被当作追求某种从未见过的进步的工具，当然推动社会变化的还有许多其它力量

@whigzhou: 理论上，你可以是一个司法保守主义者兼社会进步运动积极分子，尽管实际上这种组合比较少见]]></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whigzhou: 补充2：在不同均衡水平之间做出取舍时，假如非要给出某种最优化原则的话，我青睐“丘吉尔最优”（我新造的名词），即，在同等情境下曾经达致的最优均衡，是值得被追求或保守的。</p>
<p>@picniclin:这算保守主义一种好听的说法吗</p>
<p>@whigzhou: 嗯，不妨称之为司法保守主义（相对于司法能动主义），它意味着司法通常是社会的保守力量，至少不应被当作追求某种从未见过的进步的工具，当然推动社会变化的还有许多其它力量</p>
<p>@whigzhou: 理论上，你可以是一个司法保守主义者兼社会进步运动积极分子，尽管实际上这种组合比较少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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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8113</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Sun, 07 Oct 2012 20:05:2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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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whigzhou: 补充：倒数第2节里“法官……应中立的代表社会共同价值”里的共同价值，必须取自那些通过了无知之幕过滤的价值函数，即，对不同均衡水平进行估值的主体，知道自己是博弈参与方，但不知道是其中哪一方，在此前提下

@whigzhou: 这也是法治区别于票决民主的要点之一，因为在票决程序中，并不存在无知之幕

@whigzhou: 现代陪审团的筛选机制，倒是很大程度上模拟了无知之幕

@茶博士未遂: 可否请解释下“是博弈参与方，但不知道是其中哪一方”？

@whigzhou: 比如下棋之前，双方约定规则，此时都知道自己会是参与方，但不知道自己将执红还是执黑

@茶博士未遂: 刚看了下wiki的Veil of ignorance，您看我理解对不对？就是两个人不擅长棋艺技巧且不以下棋谋生的人，根据公平、好看等一般性常识，讨论一项建议的下棋规则变更是否应被采纳，或者某项规则的几个候选提案中到底要采纳哪一项。

@whigzhou: 比如某博弈G，参与者雇主和雇员，存在两个均衡E1和E2，在E1中，雇主所得为9，雇员所得为1，在E2中，雇主得8，雇员得5，现在问某人甲，哪个均衡更好？如果甲是雇员，很可能回答E1，而无知之幕的意思是，甲在做此评判时不能知道他是G中的雇主还是雇员

@茶博士未遂: 明白了。法官，如果素养和操守合格，是能模拟“无知”，做到超然的。但陪审团里的人，极有可能把自己代入雇主或雇员的角色吧？穷小子可能倾向把自己代入董事长的角色，当雇主的律师团发现这点，就会极力保留他。为何你说“现代陪审团的筛选机制，倒是很大程度上模拟了无知之幕”？

@whigzhou: 他们至少与案件本身无关，而且诉讼双方都可以要求剔除特定的陪审员，另外民事案件（比刑事案件对无知之幕更敏感）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陪审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whigzhou: 补充：倒数第2节里“法官……应中立的代表社会共同价值”里的共同价值，必须取自那些通过了无知之幕过滤的价值函数，即，对不同均衡水平进行估值的主体，知道自己是博弈参与方，但不知道是其中哪一方，在此前提下</p>
<p>@whigzhou: 这也是法治区别于票决民主的要点之一，因为在票决程序中，并不存在无知之幕</p>
<p>@whigzhou: 现代陪审团的筛选机制，倒是很大程度上模拟了无知之幕</p>
<p>@茶博士未遂: 可否请解释下“是博弈参与方，但不知道是其中哪一方”？</p>
<p>@whigzhou: 比如下棋之前，双方约定规则，此时都知道自己会是参与方，但不知道自己将执红还是执黑</p>
<p>@茶博士未遂: 刚看了下wiki的Veil of ignorance，您看我理解对不对？就是两个人不擅长棋艺技巧且不以下棋谋生的人，根据公平、好看等一般性常识，讨论一项建议的下棋规则变更是否应被采纳，或者某项规则的几个候选提案中到底要采纳哪一项。</p>
<p>@whigzhou: 比如某博弈G，参与者雇主和雇员，存在两个均衡E1和E2，在E1中，雇主所得为9，雇员所得为1，在E2中，雇主得8，雇员得5，现在问某人甲，哪个均衡更好？如果甲是雇员，很可能回答E1，而无知之幕的意思是，甲在做此评判时不能知道他是G中的雇主还是雇员</p>
<p>@茶博士未遂: 明白了。法官，如果素养和操守合格，是能模拟“无知”，做到超然的。但陪审团里的人，极有可能把自己代入雇主或雇员的角色吧？穷小子可能倾向把自己代入董事长的角色，当雇主的律师团发现这点，就会极力保留他。为何你说“现代陪审团的筛选机制，倒是很大程度上模拟了无知之幕”？</p>
<p>@whigzhou: 他们至少与案件本身无关，而且诉讼双方都可以要求剔除特定的陪审员，另外民事案件（比刑事案件对无知之幕更敏感）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陪审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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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6688</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Fri, 20 Jul 2012 14:51:5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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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嗯，不过法官总算剔除了其中一小部分明显与征税权无关纯属强制行为的内容]]></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嗯，不过法官总算剔除了其中一小部分明显与征税权无关纯属强制行为的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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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tcya</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6665</link>
		<dc:creator><![CDATA[tcya]]></dc:creator>
		<pubDate>Thu, 19 Jul 2012 19:11: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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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终这案子以国会有权收税为由通过了还是让人觉得很扯淡。。]]></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终这案子以国会有权收税为由通过了还是让人觉得很扯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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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tertio</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109</link>
		<dc:creator><![CDATA[tertio]]></dc:creator>
		<pubDate>Fri, 02 Dec 2011 02:55: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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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当把学到的理论逐渐内化为自己的理论，并从一个一个的点形成一个体系时，旁人就会有这样的观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把学到的理论逐渐内化为自己的理论，并从一个一个的点形成一个体系时，旁人就会有这样的观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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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77</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28 Nov 2011 08:23:2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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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对于非数学家，只需要了解一般论证方式即可，证明细节没必要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对于非数学家，只需要了解一般论证方式即可，证明细节没必要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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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76</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28 Nov 2011 08:19: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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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本比较流行，但第二本可能更好]]></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本比较流行，但第二本可能更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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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75</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Mon, 28 Nov 2011 08:18:3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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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个应该没什么疑问吧，不是我说应该，是早就在发生的事情。

博弈论并不是这些学科原有理论的替代品，而是一套用来精确阐述的数学工具和术语，许多问题不用博弈论术语已经很难表述清楚了，只用自然语言，会把一些复杂的事情说得听上去好像辩证法。

博弈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数学性自然是挺强的，不过假如略过论证，只看问题结构和结论的话，并不是很难。

我对博弈论的了解是从大学时代（当时我的课程里博弈论还被当作运筹学的一个分支）到现在，陆陆续续积累的，不是很系统，对它的重要性也是逐渐认识到，假如要系统学习，下面两本教科书貌似不错：

奥斯本&amp;鲁宾斯坦：《博弈论教程》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546317/

肯·宾默尔：《博弈论教程》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5350341/]]></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个应该没什么疑问吧，不是我说应该，是早就在发生的事情。</p>
<p>博弈论并不是这些学科原有理论的替代品，而是一套用来精确阐述的数学工具和术语，许多问题不用博弈论术语已经很难表述清楚了，只用自然语言，会把一些复杂的事情说得听上去好像辩证法。</p>
<p>博弈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数学性自然是挺强的，不过假如略过论证，只看问题结构和结论的话，并不是很难。</p>
<p>我对博弈论的了解是从大学时代（当时我的课程里博弈论还被当作运筹学的一个分支）到现在，陆陆续续积累的，不是很系统，对它的重要性也是逐渐认识到，假如要系统学习，下面两本教科书貌似不错：</p>
<p>奥斯本&#038;鲁宾斯坦：《博弈论教程》<br />
<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546317/" rel="nofollow">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546317/</a></p>
<p>肯·宾默尔：《博弈论教程》<br />
<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5350341/" rel="nofollow">http://book.douban.com/subject/5350341/</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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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作者：tcya</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69</link>
		<dc:creator><![CDATA[tcya]]></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11 08:19: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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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辉总似乎说过经济、法律这些学科的内核应该用博弈论重写一遍？想问问辉总博弈论读的哪些书，是那些数学性很强的吗]]></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辉总似乎说过经济、法律这些学科的内核应该用博弈论重写一遍？想问问辉总博弈论读的哪些书，是那些数学性很强的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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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辉格</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44</link>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pubDate>Fri, 18 Nov 2011 08:43: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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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嗯，没错，噪音和盖房子的不同在于：它的排他性并不随拥挤度而同步建立，这跟道路通行和空气污染类似。

所以，获得在某个区域内制造噪音的权利，并不等同于获得阻止他人在同一个区域里制造噪音的权利，就像在某条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不等于阻止他人在此道路上通行的权利。

类似这种排他性不随拥挤度而同步建立的情况，容易导致公地悲剧，所以你说的那种情况确实可能出现（实际上也很常见），结果就是公地悲剧。

如果悲剧出现了，怎么办，那是另一个问题，我在之前的几篇文章中曾有讨论，可参考：

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04.html
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469.html
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915.html]]></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嗯，没错，噪音和盖房子的不同在于：它的排他性并不随拥挤度而同步建立，这跟道路通行和空气污染类似。</p>
<p>所以，获得在某个区域内制造噪音的权利，并不等同于获得阻止他人在同一个区域里制造噪音的权利，就像在某条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不等于阻止他人在此道路上通行的权利。</p>
<p>类似这种排他性不随拥挤度而同步建立的情况，容易导致公地悲剧，所以你说的那种情况确实可能出现（实际上也很常见），结果就是公地悲剧。</p>
<p>如果悲剧出现了，怎么办，那是另一个问题，我在之前的几篇文章中曾有讨论，可参考：</p>
<p>车辆按号限行实非上策<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04.html" rel="nofollow">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04.html</a><br />
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469.html" rel="nofollow">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469.html</a><br />
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br />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915.html" rel="nofollow">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915.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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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作者：fg</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42</link>
		<dc:creator><![CDATA[fg]]></dc:creator>
		<pubDate>Fri, 18 Nov 2011 03:35:4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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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忽然想跟辉总聊聊老罗那个事。聊天的目的跟现实无关，仅为好玩。
你在法哲学和法理上的思路，我一看，大牛啊。基本上那件事情的所有回帖，都是在鸡同鸭讲，他们根本没看懂你在说什么。
印度机场被人占，占据者在未得到应有的干涉下，对土地进行了一系列投资。
那么机场方在一段时间后，提出对土地的拥有而意图驱赶占据者，无疑是侵犯了占据者对其投资的产权。
这里的产权包括，有形的，如建筑，无形的，如依附在建筑上的景观，社区关系，名声等。
而这个对占据者产权的侵犯，来源于机场方的不作为，即机场方应及时对占据者表达其地主权利，但实际上未及时表达，导致占据者认为该土地无主或拥有者无产权要求，于是进行后续投资。
所以2年的法律是很有法理基础的。

后头看老罗的事。
可以看出2件事非常相似，所以在法理上，我认同辉总提出的，老罗公司并不天然拥有不被噪音吵闹的权利。
不认同这点的同学，我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在机场附近买房子，你难道会认为自己有天然不被噪音吵闹的权利？

但老罗这个事情很有趣。
因为机场占据者的房子是具有排他性的，你占了，别人就不能占。
而对噪音制造者，你可以制造噪音，别人也可以制造噪音，在空间上并不冲突，不具备排他性。（公地杯具啊:)）

回到现实，也就是老罗想出的一个方法，找人制造另一些噪音驱赶老噪音制造者。
如果老噪音制造者提出，新噪音制造者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么要问，凭什么在公地，只有你能制造噪音，而别人不行?
如果是其他业主提出，新的噪音制造者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么要问，凭什么在你已放弃不被噪音吵闹的权利下，重新主张不被噪音吵闹？]]></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忽然想跟辉总聊聊老罗那个事。聊天的目的跟现实无关，仅为好玩。<br />
你在法哲学和法理上的思路，我一看，大牛啊。基本上那件事情的所有回帖，都是在鸡同鸭讲，他们根本没看懂你在说什么。<br />
印度机场被人占，占据者在未得到应有的干涉下，对土地进行了一系列投资。<br />
那么机场方在一段时间后，提出对土地的拥有而意图驱赶占据者，无疑是侵犯了占据者对其投资的产权。<br />
这里的产权包括，有形的，如建筑，无形的，如依附在建筑上的景观，社区关系，名声等。<br />
而这个对占据者产权的侵犯，来源于机场方的不作为，即机场方应及时对占据者表达其地主权利，但实际上未及时表达，导致占据者认为该土地无主或拥有者无产权要求，于是进行后续投资。<br />
所以2年的法律是很有法理基础的。</p>
<p>后头看老罗的事。<br />
可以看出2件事非常相似，所以在法理上，我认同辉总提出的，老罗公司并不天然拥有不被噪音吵闹的权利。<br />
不认同这点的同学，我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在机场附近买房子，你难道会认为自己有天然不被噪音吵闹的权利？</p>
<p>但老罗这个事情很有趣。<br />
因为机场占据者的房子是具有排他性的，你占了，别人就不能占。<br />
而对噪音制造者，你可以制造噪音，别人也可以制造噪音，在空间上并不冲突，不具备排他性。（公地杯具啊:)）</p>
<p>回到现实，也就是老罗想出的一个方法，找人制造另一些噪音驱赶老噪音制造者。<br />
如果老噪音制造者提出，新噪音制造者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么要问，凭什么在公地，只有你能制造噪音，而别人不行?<br />
如果是其他业主提出，新的噪音制造者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么要问，凭什么在你已放弃不被噪音吵闹的权利下，重新主张不被噪音吵闹？</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tim</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41</link>
		<dc:creator><![CDATA[tim]]></dc:creator>
		<pubDate>Thu, 17 Nov 2011 08:59:4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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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辉大阐释复杂问题的角度和能力真是让人印象深刻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辉大阐释复杂问题的角度和能力真是让人印象深刻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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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作者：小橘子</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121.html#comment-3039</link>
		<dc:creator><![CDATA[小橘子]]></dc:creator>
		<pubDate>Thu, 17 Nov 2011 06:57: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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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啊，喜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啊，喜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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