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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证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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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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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无罪推定与安全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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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5 Oct 2014 16:41:4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司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方法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无罪推定]]></category>
		<category><![CDATA[科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证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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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09-17】 @whigzhou: #读史笔记#制度差异也有遗传基础吗？ http://t.c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4-09-17】</p>
<p>@whigzhou: #读史笔记#制度差异也有遗传基础吗？ http://t.cn/RhaF5zX 不同文明与社会何以表现得如此不同，是个长久以来发人深省的问题；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给出一个异想天开的便捷解释：气候与土壤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制度；19世纪的人类学家开始用科学方法对待这个问题，满世界观察和描述各民族……</p>
<p>@whigzhou: 最后两节有点突兀，其实我想说的是（篇幅不够没说清楚）：人们对证据强度的要求，是“他们需要一个判断的迫切性”与“证据之可获得性”之间的权衡，考古学家常依据一块头盖骨、几颗牙齿、几块石头就对远古人类的生活做许多猜测，但没有人指责他们这么做，因为他们迫切希望了解远古生活，而证据又太少</p>
<p>@whigzhou: 这一原则不仅在科学领域成立，在社交、商业和司法领域也成立，比如我要与某人做生意，必须对其诚信有一个判断，但可用信息太少，此时任何微弱线索都会被我利用，这么做是理性的</p>
<p>@whigzhou: 司法也是如此，假设我们必须有一个程序来了断血仇循环（这可能意味着纠纷双方中有一方必须去死），此时任何有助于判断过错的证据都会被利用，因为即便没有任何可用信息，还是有人得去死，再微弱的证据，总比由神裁法掷骰子决定谁去死，要好一点</p>
<p>@whigzhou: 所以，对韦德“缺乏过硬证据”的指责，需要这样一个前提才能成立：你们不应该对制度差异的遗传基础这个问题这么好奇，等证据明确点再说不迟。嗯，这么说是可以的，可是别人对此问题的好奇心有多强，你说了不算，也管不大着，对吧</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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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贺卫方与韩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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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Apr 2012 19:11:0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人物]]></category>
		<category><![CDATA[欺诈]]></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证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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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4-18】 @贺卫方: 莫须有与想当然 &#8211; http://t.cn/zOpeR0c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4-18】</p>
<p>@贺卫方: 莫须有与想当然 &#8211; http://t.cn/zOpeR0c 国文老师说：你一个小学生，绝不可能做出那样的作文，一定是从杂志上抄袭而来。陈很委屈，说绝无此事。老师回答：你如果说你不是抄的，拿出证明来。证明自然是拿不出了的……你的学生并没有义务去证明他不是抄来的，这是罗马法的精神</p>
<p>@whigzhou: 贺卫方又讲法律了</p>
<p>@whigzhou: 可是一讲就这么狗屁不通，那位小学教师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疑点，学生当然就无语了，可是质疑@韩寒 的人，没提出可回答的疑点吗？</p>
<p>@ak-20: 请问下，通过法律起诉韩寒，这有可能吗？</p>
<p>@whigzhou: 罪名或诉由是什么？至少我想不出</p>
<p>@ak-20: 回复@whigzhou:个人觉得起诉不了，不过有两篇文章传播挺广 http://t.cn/zO0Yakn 和http://weibo.com/1683861132/ydpvN0GOP</p>
<p>@whigzhou: 我认为，读者对作品非属代笔的期待是不合理的，没有理由得到保护，因为文学作品代笔或以假托之名发表是有传统的</p>
<p>@whigzhou: 不过话说回来，韩寒现在这么信誓旦旦的说绝无代笔，他今后再出版和销售的作品恐怕就要负上这一责任，这是他个人的额外承诺</p>
<p>@whigzhou: 依我看，关于写作时间的诸多分析已经构成相当强的证据，不过这篇的整理不够清晰，而且这种哗众取宠的方式很不可取</p>
<p>@LeKFigure: 即使文学作品代笔或以假托之名发表是有传统的，将一个作家的所有作品斥之为代笔所为，且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是否过于不合常理</p>
<p>@whigzhou: “没有任何证据”？你的视力是零点几？</p>
<p>@LeKFigure: 现在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韩寒作品确是代笔所为？</p>
<p>@whigzhou: 已提出大量疑点和证据，包括大量直接当事人的大量亲口证言，是否直接证明？那要看你的“直接证明”是什么意思了</p>
<p>@whigzhou: 早说过，要是把“证明”标准提高到哲学高度，没有任何事情可以被“证明”</p>
<p>@zeaver: 代笔、假托、协作、合署等广泛存在于既有的文学传统中，既被视为正常，对此类现象也就缺乏清晰的界定。概念模糊，韩寒的赌咒难以坐实为有意义的承诺，无法有效追究。</p>
<p>@whigzhou: 为什么是“难以坐实为有意义的承诺”？都这么明确严肃公开了还难以坐实？那还有没有虚假宣传一说了？</p>
<p>@zeaver: 回复@whigzhou:打个比方:如果今后父子合作改为口述方式，可以被确认为代笔吗?</p>
<p>@whigzhou: 不如换个更简单的例子：假如《三重门》明年重印或再版，并销售，韩寒之前的承诺是否履行何以不能成为诉由？</p>
<p>@whigzhou: 口述代创作同样可能被验证，比如他在谈论作品时表现出对作品内容熟悉和理解程度完全不像原创者，当然，假如他避而不谈，可能就抓不住把柄，可是，许多欺瞒都可能做的天衣无缝，这不是承诺不成立的理由</p>
<p>@minhaod: 即使如此,你也是王海,知假买假的不支持</p>
<p>@whigzhou: 不一定啊。我是肯定不会买，但买的人则完全可能先相信了韩寒的承诺，然后在仔细检查了各方证据后，发现自己上当了，买家并没有在购买前了解全部信息的义务，而只有了解合同要件的义务，质疑者的证据并非合同要件</p>
<p>@whigzhou: 难道因为存在大量对西门子的投诉，西门子就免除了对消费者的质量责任？</p>
<p>@whigzhou: 一种欺瞒行为，假如当事人足够谨慎，可能会做的天衣无缝而难以揭露，这没错，但这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针对此类行为的承诺就是无效的，因为在实际案例中，当事人未必能做到天衣无缝，欺瞒信息未必每次都会湮灭，而只要存在验证的可能性，承诺就是有意义的。</p>
<p>@whigzhou: 类似的，假如作案者足够谨慎，许多犯罪都可能不留下可察觉的痕迹，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取消相关罪名，因为在大量实际案例中，能够取得足够证据来定罪。</p>
<p>@wayshall: 辉总不知道韩2已经出尔反尔说那个悬赏是开玩笑的了</p>
<p>@whigzhou: 听说了，他的出尔反尔并不能让之前的承诺失效啊</p>
<p>@zeaver: 回复@wayshall:在文艺作为交易品时，这类失效是常态。多数时候，大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是在舆论空间发泄不满。毕竟，你不能拿着一本封面写着“当代最优秀小说家”的书起诉出版商，论证作者不够优秀。</p>
<p>@whigzhou: 这是因为“最优秀”缺乏客观认定标准，假如摄影师说他的作品完全未经PS呢？</p>
<p>@whigzhou: 再比如，画家说他的画全是手绘的，未借助任何电脑绘图工具，而实际上却被发现是在电脑自动绘制的呢？</p>
<p>@whigzhou: 法律若让一个承诺变成不可诉的，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人们做出此类承诺的机会，至少是剥夺了无抵押承诺的机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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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中医的证据功能，补充一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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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3 May 2010 14:43:0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Q&A]]></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医]]></category>
		<category><![CDATA[司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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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科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证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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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去年，我简要整理了一下对中医争议的看法，其中第10点（也是最后一点）谈到了其作为证据的能力： 10）如果废除是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去年，我简要整理了一下<a title="关于中医，我的观点"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412.html" target="_blank">对中医争议的看法</a>，其中第10点（也是最后一点）谈到了其作为证据的能力：</p>
<p style="padding-left: 30px;">10）如果废除是指一律禁止在司法过程中使用基于中医经验和理论的证据，我反对，我认为此事应由法官自行决定；如果我是法官，我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禁止此类证据，或提醒陪审团忽略此类证据，在另一些案件中，我可能仅仅提醒陪审团注意此类证据的可靠性。</p>
<p>Vin问：</p>
<p style="padding-left: 30px;">关于第10条，能否举例详解？哪些案件中（或说什么情况下），你会禁止；哪些案件中，你仅仅是提醒他们注意有效性？凭空很难想象。</p>
<p>我很喜欢这个问题，此类思考虽意淫色彩浓烈，却因其纯粹性而能带来乐趣。</p>
<p>比如，在死因鉴定中，我会禁止来自中医的鉴定作为证据，而在遗嘱争议中，假如立嘱人的私人医生是位中医，而争议某方以该中医的报告作为证明立嘱人健康状况或心智能力的证据，我会接受，再比如，某社区的污染侵权案，若该社区有中医传统，而当事某方以某位中医的报告作为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我也会接受。</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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