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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言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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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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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聊天的功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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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8 Jun 2021 07:10:5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互惠]]></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社会]]></category>
		<category><![CDATA[言语]]></category>
		<category><![CDATA[认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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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06-28】 前两天在读 Kim Sterelny 的 The Evolved Apprentic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06-28】</p>
<p>前两天在读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Kim Sterelny" target="_blank" >Kim Sterelny</a> 的 <em>The Evolved Apprentice</em>，他提到一个观点挺有意思，</p>
<p>人类特别爱聊天这事情，很多心理学家和人类学家都讨论过了，有关闲聊的功能，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两点：1）交换信息，2）是一种强化关系的 grooming，类似于社会性灵长类中常见的相互梳毛，</p>
<p>Sterelny 提出了一种以往被忽略的功能：参与聊天是验证和改进一条参与者已经拥有的信息的高效手段，</p>
<p>比如你在狩猎归程中看到一串动物足迹，并认为那是某种鹿留下的，但你以前从未在那个地点看到这种鹿，所以你把这当作一件新鲜事，在当晚的篝火晚会上讲给你的同伴听，</p>
<p>考虑到此类动物出没信息对狩猎者都非常有价值，因而你的这一举动无疑具有互惠性交换信息的功能，但它还有另一项功能：当你把这事情说出来后，会从同伴那里引出相关信息，一位经验更丰富，或在这事情有过细致观察的同伴，可能会纠正你的说法，指出那些足迹其实来自另一种动物，或者另一位同伴可能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告诉你他也见过这种足迹在何时出现在其他几个地方，诸如此类，</p>
<p>广而言之，当你获得一项认识，并用语言将它表征出来，广播给一群人，那么，这一表达从这群人中引出的反应，很可能你改进你的这项认识，让你确认它，或修正它，或扩充它，或抛弃它，</p>
<p>也就是说，聊天是一种利用集体智慧改进个体认知能力的合作活动，</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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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形容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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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Mar 2020 10:21:5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言语]]></category>
		<category><![CDATA[语言]]></category>
		<category><![CDATA[逻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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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0-03-26】 之前讲到的形容词问题，今天又想了一下，为何我们会那么经常的在不给出比较对象，甚至没有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0-03-26】</p>
<p><a href="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8179.html">之前讲到的形容词问题</a>，今天又想了一下，为何我们会那么经常的在不给出比较对象，甚至没有比较意味的情况下使用形容词呢？我想到几个理由：</p>
<p>1）有时当我们使用形容词时，是在跟一个默认参照物比较，这个参照物可能是事先的预期，比如当我跟饭馆招待说要一碗米饭，随后她用一只口径25厘米的碗给我端来一碗时，我自然会惊叹：好大！这种用法的问题是，不同人在不同场合的预期并不相同，差异程度取决于经历，文化背景，场所，等等，所以日常用用没问题，但需要严格性的场合就会出问题；</p>
<p>2）默认参照物也可能是某个类别的模式样本，比如提到鸟类，我们一般首先想到的是麻雀喜鹊鸽子之类的东西，这些是我们头脑中对鸟这个类别建立的模式样本，所以当提及的对象具体化为某个明显比它们大的东西，比如金雕或鸸鹋，就会用上『大』这个形容词，而不必显式给出比较对象，当然，这种用法同样会带来歧义，虽然模式样本的人际差异和情境依赖性可能比个人预期小一点；</p>
<p>3）形容词的另一项功能是表达情绪，可是情绪并不是一个连续谱，而是两极化的，正面情绪与负面情绪分别由不同神经/化学机制激活，虽然各自都有强弱梯度，但两者之间并没有连续过渡带，这一二分结构意味着，用来表达情绪的形容词不需要参照对象，只要激活的是正面情绪，就用好词，反之则用坏词，和上面两种情况不同，这是真正没有也不需要比较对象的用法，问题是，许多形容词并不能明确的被归入专用于事实描述还是专用于情绪表达，所以当你说『这是我吃过的最好吃的火锅，而且我觉得它难吃透顶』这句逻辑上毫无毛病的话时，有人就会觉得你脑子有病；</p>
<p>总结：其实前两种问题都不大，最大最多的问题往往来自第三种，以及它和前两种的混淆。</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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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过强断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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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Mar 2020 09:15:2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方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言语]]></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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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0-03-02】 @whigzhou: 我发现，妨碍一个人好好讲道理的一个常见恶习，是做过强的断言，一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0-03-02】</p>
<p>@whigzhou: 我发现，妨碍一个人好好讲道理的一个常见恶习，是做过强的断言，一个过强断言往往很容易被找出一大串反例而受到攻击，于是断言者被迫进入自我辩护的战斗状态，而一旦陷入这种状态，思考和表达能力便急剧下降，对话质量也进入一个下行螺旋。</p>
<p>其实，要说清楚一件事情，要让叙述或论证进行下去，通常不需要很强的断言，大部分强断言都是服务于宣传需要，让句子听上去响亮，可壮大声势，或为自己壮胆，对于讲道理没什么必要，可是如你们所知，在某些文化中，公开讲话的唯一功能就是宣传，所以……</p>
<p>想到这问题是因为读Charles Murray，在这一点上，他是我见过的最佳楷模，从来都是从最弱断言开始论证，处处给人一种无可辩驳的感觉。</p>
<p>@保守主义评论:多用几个“大概”“或许”“可能”[允悲]</p>
<p>@耳光赵荒唐:大概可能也许是，然而未必不见得。似乎大家都觉得，不过我们不敢说。</p>
<p>@whigzhou: 这些是有关置信度的，可以算断言强度的一个方面，但我说的不是这个，而是刷子的宽度</p>
<p>@whigzhou: 所谓刷子宽度，就是从可能性空间里挖掉了多大一块，『你不是个好东西』显然比『男人都不是好东西』要弱的多</p>
<p>@whigzhou: 当然，说话并不都是为了讲道理，有时只是情绪宣泄，当一个女人说『男人都不是好东西』时，心里想的其实是『我老公和我的两任前男友都不是好东西』，这大家都能理解，一般也不会较真</p>
<p>@whigzhou: 既然聊到了讲道理这个话题，那就再多说几句，对于如何改善思考与说理质量，大伯我有几条小贴士，今天先讲其中一条，形容词的使用原则——永远只以比较级形式使用形容词，并且给出比较对象，除非后者从语境中明显可知，做到这一条很不容易（我自己也并非总是能做到），但只要你心里绷上这根弦，时不时努力一下，说话质量就会明显提升。</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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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D5: 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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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Aug 2009 04:30:4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侵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名誉]]></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言语]]></category>
		<category><![CDATA[诽谤]]></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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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辉格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183;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br />辉格<br />2009年8月25日<br />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middot;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br />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br />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a name='辱骂.界定'></a><span class='quote-block'>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span><br />
<span class='quote-block'>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span><a href='/opinions?topic=辱骂.界定'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themes/Salon/images/OpenInNewWindow14x14.png' title='看看关于该观点的更多说法'></a>；但在网络环境中，这一点很难区分：你在自己博客里骂人，挨骂者进来看到了，算不算面对面？或者，你的博客原本少有人问津，但编辑把你的骂人文章放上了主页，结果被事主看到，是谁实施了侵权？诸如此类的模糊地带，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有待未来的诉讼和判决来作出界定。<br />
<a name='诽谤.界定'></a><span class='quote-block'>诽谤与辱骂不同，它所侵犯的是事主的名誉，而名誉乃存在于旁观者的眼中，诽谤的结果是令第三者错误的相信事主做过某些坏事，因而降低对他的评价；诽谤带来的损害不仅是名誉本身，因为旁人评价的降低，可能导致事主借不到钱，做不成生意，找不到工作；所以，构成诽谤需要几个要件：必须有第三方听众，两个人在密室中的对话构不成诽谤；陈述必须是可能被相信的，一看便知是虚假的陈述构不成诽谤；听众必须有可能与事主交往，如果听众与事主打交道的机会极为渺茫，他的评价降低便不会构成实际损害</span><a href='/opinions?topic=诽谤.界定'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themes/Salon/images/OpenInNewWindow14x14.png' title='看看关于该观点的更多说法'></a>；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几个要件的认定或许会出现困难，我给你发邮件算不算密室交谈？对于我的博客文章或BBS帖子，哪些算是在场听众？<br />
<a name='侵犯隐私.界定'></a><span class='quote-block'>侵犯隐私有两种，一种是强行闯入窃取隐私，比如黑客侵入他人邮箱并把邮件公布出来，这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自我约束；另一种则比较模糊且容易触犯，比如我受邀参加了你的婚礼，事后把闹新房的不雅照片贴在自己博客上；这种因特殊交往经历而掌握的隐私，当事人负有默示的保密责任，虽然这一类隐私侵犯经常被认为是侵权，实际上其法理依据是契约法；如果隐私的了解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其契约特征就很明确，而私人生活关系中涉及隐私的契约关系，则模糊的多，往往很难界定</span><a href='/opinions?topic=侵犯隐私.界定'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themes/Salon/images/OpenInNewWindow14x14.png' title='看看关于该观点的更多说法'></a>；而网络环境则为之增添了更多的困难，比如，两个未曾谋面的网友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保密责任？在访客极少且大部分是熟人的博客上发布朋友照片，算不算公开发布？如果别人把它搜出来转贴到热门论坛上，那到底是谁侵犯了隐私？<br />
网络给言语侵权责任的界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的秩序将在网民的互动、自律、聚集过程中逐渐形成，内容服务商的管理规则和服务契约的设计也将起到关键作用，最后，当网络社区的习俗和惯例逐渐涌现之后，诉讼和判例将把民法的既有原则延伸到这一崭新的领域，在此过程中，当事各方对法理传统的理解、对新生习俗的把握，以及自身的谨慎与善意，将帮助他们规避其中的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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