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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死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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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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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为何英国死刑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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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0 May 2021 07:21:4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刑罚]]></category>
		<category><![CDATA[司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死刑]]></category>
		<category><![CDATA[犯罪]]></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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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05-10】 @凌云听风阁阁主:这种少用死刑的偏好是怎么形成的？ @whigzhou: 好多因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05-10】</p>
<p>@凌云听风阁阁主:这种<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8607.html">少用死刑</a>的偏好是怎么形成的？</p>
<p>@whigzhou: 好多因素，其中之一是受西欧文明熏陶同时又没有民主法治</p>
<p>要回答俄国为何死刑少，不如先对照看看为何英国死刑多，18世纪的英国以其重刑而出名，有几个原因，</p>
<p>1）社会流动性提高，城市化加速，导致犯罪率大增，</p>
<p>2）没有警察，伦敦警察直到1829才创建，警察对犯罪的预先阻止，和法庭对犯罪的事后惩罚，是遏制犯罪的两种具有相互替代效果的手段，所以，当没有警察时，若要对犯罪产生同等遏制效果，就需要加重事后惩罚，</p>
<p>对警察的需求其实早就出现，但当时的英国人对创建一种新型国家机器非常抵触，所以拖了很久才建立，这是宪政传统的代价，</p>
<p>3）司法公正，因为司法足够公正，被告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法官陪审团的裁断权得到充分施展，因而（相比其他社会）被告定罪率低，于是，为了达到同等威慑效果，国会不得不加重惩罚强度，</p>
<p>4）茗煮，加重刑罚的最大动力来自国会下院，和国会相比，君主、法官、陪审团都更倾向于宽仁，这或许是因为下院代表着有产中等阶层，是城市犯罪的最大受害群体，而上层贵族住在自家庄园城堡里，更有资本宽仁，</p>
<p>有一个情况最能说明这一点，当时很多盗窃案被定罪时，认定的盗窃案值都是39先令，因为国会规定40先令以上的盗窃犯必须吊死，所以，如果起诉者认定案值超过40先令，他就要冒输掉案子的风险，因为陪审团知道这是死罪，但觉得罪不至死，所以哪怕证据确凿也不愿做出有罪裁定，</p>
<p>实际上，在整个18世纪，立法与司法双方在严厉与宽仁之间一直在轮番博弈：国会加重同等罪名的刑罚-法庭倾向于认定更轻的罪名-于是国会把更多罪名列入死罪-如此循环……最终列入死罪的罪名翻4倍，</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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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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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9 Aug 2012 03:24: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死刑]]></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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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br />
辉格<br />
2012年8月28日</p>
<p>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p>
<p>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论证起点是否恰当，即便我们接受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无法得出死刑应予废除的结论。</p>
<p>这一前提同样可以用来支持死刑：生命是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要最大程度的保护它免受伤害，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可能需要杀死对他人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人；比如，当我们遭受致命攻击而进行自卫时，必要时可以杀死对方，对此似乎并无异议。</p>
<p>那么，得到公认的自卫权究竟体现了什么原则呢？有三点：首先，若出于挽救无辜生命所必需，可以杀死生命；其次，一个人若对他人实施致命攻击，便成了可以被正当杀死的对象，第三，假如杀死他可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那么这一正当杀死便有理由实施。</p>
<p>不难看出，谋杀犯因其谋杀行为而成了正当杀死对象，而是否真的将他处死，要看处死他能否挽救生命；有人说，谋杀既已完成，再杀死凶手已无法挽回被害者的生命，这没错，但是可能会挽救未来其他人的生命，如果死刑确实能够吓阻犯罪的话；所以，假如废死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死刑起不到吓阻致命犯罪的作用，那倒是废除死刑十分有力的理由。</p>
<p>有人又说，因为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是绝对的，所以即便死刑真的能吓阻犯罪，也要废除；这个论证也无法成立，一种东西并不能因为它是“神圣的”，就不能成为惩罚的对象，不能出于公正的目的而加以剥夺，在许多人（大概也包括多数废死派）看来，自由同样是神圣的，甚至比生命更神圣，正如裴多菲的著名诗篇里所颂扬的，为了它生命爱情皆可抛，那么，基于公正的理由，作为惩罚的手段，是否可以剥夺自由呢？若不可以，监禁是否也该废除？</p>
<p>除了震慑犯罪，赞成死刑者提出的另一条理由是公正，司法救济必须给当事人带来公正和正义感，而在许多人看来，杀人偿命才算得上公正，假如这是社会的普遍看法，那么取消死刑就会阻止正义得到恢复，法律和司法系统将因此而丧失权威性，法律和秩序可能会因此而松动，人们会更多的在法外寻求正义；对此，废死派的回答是：这是一种原始野蛮的复仇心态，理应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唾弃。</p>
<p>可是，道德感是个人的，不能由一部分人将道德感强加给另一部分，你觉得原始野蛮的事情人家觉得是正义的，要唾弃也要他们自己来唾弃；从个体立场看，死刑问题的出发点其实是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出价，旨在告诉别人：取走我的性命你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每个人的出价可以不同，佛祖和耶稣或许会说：免费好了，而原始野蛮的我则坚持：得拿你的命来换。</p>
<p>这样，面对一份免除了死刑的社会契约，我就不会认可，假如一部分人在其他人认可的情况下废除了死刑，那就等于代替我把我对自己生命的出价压低了；当然，法律必须取得一致，我可能不得不接受别人对我的压价，但是，我们能不能找到一种保留各自出价的方案呢？</p>
<p>比如，废死派可以先从自己做起，签署声明放弃偿命主张，这样，仅仅杀死他的罪犯就不会被处以死刑；依我看，这样的声明理应被法官和公诉人接受，同时，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制造冤案，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死刑都应停止；这样一来，按照废死派对人性的乐观看法，可以相信，随着文明进步，放弃偿命主张的人会越来越多，此时我们也有了机会观察死刑究竟有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到那时，我们将有一个更坚实的基础来谈论是否该最终废除死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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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死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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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Mar 2012 16:42:0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死刑]]></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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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3-13】 @黄飞珏：药家鑫案杀敌一千，自损八百。2000年，沭阳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某别墅杀害了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3-13】</p>
<p>@黄飞珏：药家鑫案杀敌一千，自损八百。2000年，沭阳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某别墅杀害了德国人普方一家4口。普方母亲写信给法院，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她说“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最终凶犯伏法。普方家及南京的德国人成立了普方慈善协会，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生活状况 ，现已帮助500名少儿入学。</p>
<p>@西峯://@厉戟:普方是奔驰派往中方高管，被灭门后，普方的母亲得知情况，悲恸之余几次来中国交涉，最后还联名德国社会名流力保杀人者不死。未果，罪犯伏法后，老太太在德国媒体上发表文章：＂再也不要蹋上这个魔鬼的国度一步</p>
<p>@whigzhou: 假如生命不可作为惩罚对象，为何自由就可以呢，自由不神圣吗？</p>
<p>@西峯:众生态而已……只是觉得血仇不是唯一的选择而已</p>
<p>@whigzhou: 赞同死刑者未必认为那是“唯一的选择”，是废死者认为那是必须排除的魔鬼选择嘛。众生态……这个我自然当然知道，又没让他们闭嘴</p>
<p>@sonicblue_nju: 出错后无法补救</p>
<p>@whigzhou: 嗯，这个可以讨论，假如出错率很高，与死刑所阻止的犯罪相比显得不值得，这就构成了一个收紧死刑适用标准的要求，比如在具体案例中，只要有一丝疑点，法官就应避免使用死刑</p>
<p>@whigzhou: 重要的是：执行后的死刑无法挽回，但未能被震慑住的犯罪所杀死的生命同样无法挽回</p>
<p>@waterise:如果死刑成立的话，那A砍掉B一条胳膊，法院应该判决砍A一条胳膊，而不是有期徒刑。</p>
<p>@whigzhou: 没人说惩罚要与犯罪行为等同啊，惩罚的两种动机：震慑、安抚被害者（包括愤怒的旁观者），都不需要这一等同性，只要求震慑与安抚的有效性，当然，有些人可能觉得只有砍了罪犯手才能获得安抚</p>
<p>@艾里克卡特曼: 除非认为“出于某种正义目的，可以以牺牲极少数人生命为代价”成立，否则不应赞同死刑。</p>
<p>@whigzhou: 这要看“牺牲”一词的意思了，假如它包括“宁愿去死也要挑战正义规则的个人选择”，那我同意该前提</p>
<p>@whigzhou: 这一说法的荒谬性在于：在讨论规则的时候，似乎已经知晓哪些人会被规则所惩罚了，而实际上，是否实施触碰规则的行为，是个人的自由选择</p>
<p>@whigzhou: 在规则已知的前提下，断送自己生命，是罪犯的自由选择</p>
<p>@sonicblue_nju: 以国家和法律名义冤杀一人的罪恶要大得多。为了救五个人就真能推下一人去挡电车吗？</p>
<p>@whigzhou: 这是个滥用直觉泵的好例子，冤杀是在事后才发觉的（否则就是滥杀了），而被推下电车者的无辜是事先明了的</p>
<p>@whigzhou: 这就好比，士兵可能拒绝投入预先抽签定生死的战斗，但并不能由此得出他也不会投入死亡率相当但生死不可预知的战斗</p>
<p>@whigzhou: 比如轰炸机编队死亡率50%，很多飞行员愿意，但要是事先抽签选出50%飞行员去执行自杀轰炸，未必愿意</p>
<p>@whigzhou: 这是现实案例，美军研究过，因为后一种方案能大幅提升效率</p>
<p>@茶博未：假如枉杀率万分之1，阻吓率万分之5，这4个万分点能justify那个倒楣的冤魂的牺牲吗？付出最大代价和取得最大收益的不是同样的人。</p>
<p>@whigzhou: 当我们评价一项规则时，是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谁都可能是那个倒霉蛋，因而代价/收益是对称的，假如你发现该规则在事先就能预知有利于某些人，可以提出来作为作为争议点</p>
<p>@whigzhou: 从实用角度看，这一原则也是合理的，因为无论评价如何，过去都已无法改变，评价只能影响规则是否建立或持续</p>
<p>@茶博未：我想你是对的。假如我能用低成本在众多司法体系中作选择，其他条件若相同，我会选择加入一个无死刑的体系，这个只能算个人价值观吧？在没得选的现实中，就得被迫接受满足无知之幕的相对最优了。。。</p>
<p>@饼干龟: 无知之墓之所以可以广泛适用在何为正义的具体案例问题中，是因为它只是一个做判断方式的建议，而不是判断本身，得不出确切的答案。放在这里，是否justify，我觉得采用无知之墓的人仍可能有不同的答案</p>
<p>@whigzhou: 那当然，这是必要前提，但不充分，而在这一具体争议点上，你一旦站到它后面，疑问便消失了</p>
<p>@饼干龟: 回复@whigzhou:你的意思是牺牲是值得的，并且这是幕后的人所共认的？</p>
<p>@whigzhou: 不是，我仅仅指 @茶博未 同学提出的代价/收益不对称这一问题消失了，其它争议当然并未因此而终结</p>
<p>【后记】</p>
<p>1）我见过的各种废死理由中，以@艾里克卡特曼 的最傻，他同样可以问：出于某种正义目的，可以以牺牲极少数人自由为代价吗？</p>
<p>2）对死刑话题的更多评论，参见饭文“<a title="[饭文]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735.html">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a>”。</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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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关于死刑，答黑风要塞</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43.html</link>
		<comments>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43.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05 Dec 2008 07:45:5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Q&A]]></category>
		<category><![CDATA[死刑]]></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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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黑风要塞问我是否赞成废除死刑，我的看法是： 如果这个问题是针对一个法治国家，我不赞成废除死刑；如果是针对那些非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blogs/whig/archives/233962.aspx?cid=779303#cid779303">黑风要塞问我</a>是否赞成废除死刑，我的看法是：</p>
<p>如果这个问题是针对一个法治国家，我不赞成废除死刑；如果是针对那些非法治的、其司法公正公正性十分可疑的国家，我认为应暂停死刑，直到其司法公正性得到广泛认可。</p>
<p>在讨论刑罚问题时，我想提醒各位注意一条法理原则，这条原则贯穿于司法史，虽然很少得到明确的表述，那就是：<strong>司法系统在选择刑罚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罪罚相当，也要考虑公众对某一刑罚实施过程及其后果的审美感受</strong>。肉刑的废除过程最好的展示了这条原则。废除肉刑，并非减轻刑罚，对于被罚者，死刑显然比肉刑更重，如果让他在两者之间挑选，我想大部分会选择肉刑。但肉刑却先于死刑被废除了，这是因为现代公众不再能接受肉刑实施过程的残酷，以及刖足黥面者踽踽于市的场面。</p>
<p>基于上述分析，我对死刑的赞同，并非基于法理的赞同，而是我作为公众之一员的审美态度的表达，我不觉得目睹或听闻死刑让我受到心理伤害；另一方面，假设我有幸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如果我感觉到公众的审美感受已普遍不能接受死刑，我会欣然顺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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