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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林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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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67: 林权改革应落实到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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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Nov 2008 03:3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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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林权改革应落实到户 辉格 2008年11月27日 日前，《南方农村报》报道了粤北始兴县井下村因林改“分股不分山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林权改革应落实到户<br />
辉格<br />
2008年11月27日</p>
<p>日前，《南方农村报》报道了粤北始兴县井下村因林改“分股不分山”而导致大规模盗伐的事件。因为分山到户的诉求得不到满足，部分村民开始自发上山砍树，而这种行为一旦开始，便会引发连锁反应，不难想象，在“末日心态”的驱动下，其他村民和承包者唯恐自己的利益落空，定会迅速跟进。这是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如果我们的林权改革不偏离权利落实到户的原则，农民本会是最爱惜山林的人，而不会是盗伐者，因为那是他们的家园和安身立命之本。这场悲剧给我们的教训是：有和没有权利时，人们对待资源和环境的态度会何等悬殊。</p>
<p>那些拒绝将林权落实到户，而主张“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意见，所依据的理由看来并不能成立。首先，井下村有2万多亩林地，若分到334户家庭，每户60亩，而不是村委会主任所称“分到每个人手里还不到十亩，有什么用啊？”，农户不必把分到的地在家庭成员之间分割经营；其次，如果担心过细分割不利于林地经营，村民之间自然会通过合营、租赁或股份合作等方式来寻找最优规模，事实上，这几乎是必然的结果，因为如今山区农村的很大比例壮劳力都在外打工或经营，即使留在家里的也有很多有其他工作，只有一小部分会有兴趣和能力亲自经营山林；再次，即使村委会希望通过股份合作来实现集约化经营，也完全可以先把林权落实到户，然后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股份合作社，如果合作社被证明是更有效率的组织和经营方式，村民自然会乐意参加，不必强求。</p>
<p>所谓“分股不分山”的做法，在法理上也是缺乏基础的。既然叫“分股”，便意味着存在一个股份制实体，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公司，作为一个民法实体，必须由一组财产集合而成，因此，村民必须先有一份财产权，才能将之作价入股而取得股份，如果缺了先把土地权益落实到户这一前提，村民最初拿什么来入股呢？其次，股份合作的基础是自愿加入和股东全权，如果村民没有决定是否参加的选择权，也没有按股份行使决策和管理权力，那就不是合作社，而是人民公社了。30年前的家庭承包制改革和如今面向承包制长期稳定化和土地流转的改革，宗旨便在于告别公社大锅饭，将权利落实到个体，让家庭和个人自我决策、自主经营、自负其责，林权改革不应与这一大方向背道而驰，在不真实的股份合作的帷幕下，退回集体化的老路。</p>
<p>出现井下村这样的尴尬局面甚至酿成悲剧，其实源于改革实施者对政策的误解。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广东省政府关于林权改革的《意见》，“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很明显，从“可”和“满意”这些用词可以看出，统一经营只是一个非强制性的建议，而非硬性规定，实际上各村完全可以在听取村民意见后，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p>
<p>无论从提高山林经营效率，还是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将林权落实到个体都是最佳的选择。农民或许不善言辞，或缺乏适当的方式和途径表达他们的诉求，但他们清楚的知道利益所在和权利的意义，他们已经用行动表达了对权利的渴望，以及当失去权利时，他们会如何捍卫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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