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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无罪推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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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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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too与无罪推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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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Jul 2018 11:55:4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司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无罪推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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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8-07-26】 最近metoo丑闻铺天盖地，虽然有些细节让人震惊，但仔细想想，也不算太意外，特别是行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8-07-26】</p>
<p>最近metoo丑闻铺天盖地，虽然有些细节让人震惊，但仔细想想，也不算太意外，特别是行业分布，完全在意料之中，那些特别偏爱长相俊俏，亲和度高，社会技能强，之类禀赋的行业，自然是metoo高发区，因为这些禀赋与黄喉策略更搭配，我预期，双性恋和同性恋群体中发生率会更高。</p>
<p>就是，那些把实名揭发跟无罪推定扯到一起的都是纯傻哔，你被人持刀攻击想要自卫时要不要先喊三遍『未经判决定罪者都是无辜的』？</p>
<p>道德评价这事情，你一旦偏离个体主义立场，就完蛋了，结果肯定一锅粥了，像metoo这种无人组织策划的自发运动，当然不能成为道德评判的对象，只有其中的个体行动才是合格对象，至于这一运动会不会导致某种你不希望（或希望）看到的结果，那是乐见与否的问题，此处没有道德评判的余地，个人只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基于可合理预见的后果），这么多实名揭发者，里面肯定有耍流氓的，比如哥伦比亚那个床垫女，但其他揭发者不能仅仅因为和她共用一个推特标签就承担连带责任吧，BTW，知识分子最容易脱离个体主义立场，因为他们喜欢从上帝视角看问题。</p>
<p>有关无罪推定，我再多说几句，我说把这原则扯进来的人蠢，倒不是质疑将该刑事审判原则移用于道德审判是否合适，而是他们根本弄错了适用环节，无罪推定是用来规范陪审团判决的，不是用来约束当事人的自卫、自我救济和控诉行动的，所以即便你想把该原则引入这件事情，也和指控者毫无关系，而只跟有意作出判断的旁观者有关，即，旁观者在看过控诉材料之后，开骂『大流氓、人渣』之前，是不是应该先穷尽一切可接受的辩解理由？或暂缓判断并等待被告提出某种可接受的辩解理由？这倒确实可以讨论。</p>
<p>依我看，这取决于你作出判断之后打算采取何种行动，假如你只是想得到个判断，从而调整自己对当事人的看法，那么证据平衡原则就够了，如果你判断完还要像黄老师那样去抽个耳光，那么标准就该向无罪推定方向靠拢一点，如果只是想骂两句，大概介于两者之间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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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无罪推定与安全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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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5 Oct 2014 16:41:4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司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方法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无罪推定]]></category>
		<category><![CDATA[科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证据]]></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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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09-17】 @whigzhou: #读史笔记#制度差异也有遗传基础吗？ http://t.c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4-09-17】</p>
<p>@whigzhou: #读史笔记#制度差异也有遗传基础吗？ http://t.cn/RhaF5zX 不同文明与社会何以表现得如此不同，是个长久以来发人深省的问题；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给出一个异想天开的便捷解释：气候与土壤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制度；19世纪的人类学家开始用科学方法对待这个问题，满世界观察和描述各民族……</p>
<p>@whigzhou: 最后两节有点突兀，其实我想说的是（篇幅不够没说清楚）：人们对证据强度的要求，是“他们需要一个判断的迫切性”与“证据之可获得性”之间的权衡，考古学家常依据一块头盖骨、几颗牙齿、几块石头就对远古人类的生活做许多猜测，但没有人指责他们这么做，因为他们迫切希望了解远古生活，而证据又太少</p>
<p>@whigzhou: 这一原则不仅在科学领域成立，在社交、商业和司法领域也成立，比如我要与某人做生意，必须对其诚信有一个判断，但可用信息太少，此时任何微弱线索都会被我利用，这么做是理性的</p>
<p>@whigzhou: 司法也是如此，假设我们必须有一个程序来了断血仇循环（这可能意味着纠纷双方中有一方必须去死），此时任何有助于判断过错的证据都会被利用，因为即便没有任何可用信息，还是有人得去死，再微弱的证据，总比由神裁法掷骰子决定谁去死，要好一点</p>
<p>@whigzhou: 所以，对韦德“缺乏过硬证据”的指责，需要这样一个前提才能成立：你们不应该对制度差异的遗传基础这个问题这么好奇，等证据明确点再说不迟。嗯，这么说是可以的，可是别人对此问题的好奇心有多强，你说了不算，也管不大着，对吧</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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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T0: 投资者负担不起无罪推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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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8 Jul 2011 05:4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市场]]></category>
		<category><![CDATA[无罪推定]]></category>
		<category><![CDATA[证券]]></category>
		<category><![CDATA[评级]]></category>
		<category><![CDATA[风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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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投资者负担不起无罪推定 辉格 2011年7月15日 在穆迪红旗预警报告给市场带来强烈震撼之后，各家投行好像也都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投资者负担不起无罪推定<br />
辉格<br />
2011年7月15日</p>
<p>在穆迪红旗预警报告给市场带来强烈震撼之后，各家投行好像也都挨了一记闷棍，因为许多被插旗股票都在他们看好或推荐之列，红旗预警的可信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专业声誉，所以也很快做出了反应，各家反应不一，其中以麦格理的反应最为强烈，基本上全面否定了报告的价值，这些反应在所透露出的理念，值得投资者细加品味。</p>
<p>麦格理的主要质疑是：一、评级机构方法和经验适合于债券而不适合股票，二、红旗系统用的是一刀切的简单化方法，缺乏对行业和企业特定情况的分析，三、导致插旗的都是涉及风险的间接证据或迹象，并不能证明企业确实存在高危行为、管理漏洞或财务窟窿，公开高调发布且造成剧烈冲击，有失公允，四、穆迪报告利用了投资者对中资股丧失信心的市场氛围，不恰当的放大了其影响。</p>
<p>应该承认，这些说法本身都是可以成立的，作为投资者阅读红旗报告时需要参考的注意事项，也很有价值，但它们全都不足以否定红旗模式的价值；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红旗是个预警系统，不是个股分析，而且不同于其他风险识别机制，（假如我没理解错的话）它更侧重于辨认常规财务报表中所难以体现的风险信号，它所预防的，主要是常规手段所难以预料的、会给股价带来两位数跌幅的灾难性事件。</p>
<p>债券和股票的风险类型和来源确实不同，然而在灾难性事件面前，两者的关切是相同的，至少对于可能长期持有的价值投资者是如此；作为一种广谱预警系统，需要用程序化方法成批处理大量样本，因而难免是片面、表面化和简单化的，也难免有误杀和漏网，这就像各国外交部门向公民发布的旅行风险预警，它只是从某个侧面所提出的安全警告，而不是代替个人做出旅行决定，后者当然还要考虑大量特定情况：目的地在该国的相对安全性，可利用的防护能力，要办的事情是否重要和紧急，旅行带来的享受是否值得冒险，等等，而这些恰与个股分析和投资决策所要做的事情一样，从这一点看，德意志银行的反应就比较中肯，他承认预警的价值，同时认为这些风险因素已经体现在估值之中，这是对待预警机制的合理态度。</p>
<p>风险预警只是评级机构提供给投资者做参考的信息，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甚至没有风险评级所具有的官方认可地位，它只是诸多信息来源之一，与其他来源平等竞争投资者的重视和信任，因而没有理由要求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定罪之前需要排除所有对定罪所依据的事实与因果链条的合理怀疑，即，在重建事实因果链条的全部可能且合理版本中，只要其中一种是无罪的，就不得定罪。</p>
<p>显然，这是评级机构和投资者都不应也无法负担的奢侈品，首先，需要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的是法官和陪审团，而评级机构只是多方证人之一，最终下判决的是投资者，其次，投资者是用脚做判决，并未动手对企业施加强制，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提供任何理由，遑论合理与充足；而从投资策略上讲，衡量预警机制的有效性，是对误杀和漏网两种代价的权衡，而无罪推定则是单方面追求最低误杀率，假如所预警的是会带来两位数跌幅的灾难，而继续持有的预期收益是个位数，那么忍受较高误杀率而追求低漏网率便是合理的策略。</p>
<p>投资者不会傻到坐等证据凿凿真相大白之后才清仓逃跑，对待灾难性风险，蛛丝马迹和风吹草动常常就是拔腿开溜的充足理由，及时察觉比证据可靠性重要得多；假如我是麦格理的客户，听到无罪推定说会让我大惊失色，假如这果真是他们的策略，我可不敢放心等着听他们的建议；同样，作为向投资者兜售信息的众多竞争方之一，假如评级机构不能满足这样的信息需求，其地位就会被其他供方所取代，或者，假如始终没有专业机构能够出面提供这样的信息，广大投资者便只好继续满足于在信息汪洋大海里摸黑乱抓小道消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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