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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封建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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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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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初夜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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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8 Feb 2022 00:54:1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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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2-02-07】 @whigzhou: 初夜权（jus primae noctis）这个说法，是一些启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2-02-07】</p>
<p>@whigzhou: 初夜权（jus primae noctis）这个说法，是一些启蒙思想家（比如伏尔泰和孟德斯鸠）从文学作品和民间传说中捕风捉影捏造出来的一种“特权”，专门用来抹黑中世纪、封建制和所谓*黑暗时代*的，这个说法后来被恩格斯采纳，于是进入了 commie 正统教义，了解这个背景，你就会理解，为啥当 commie 历史学家如郭沫若之辈照着 commie 正统教义重写历史时，会到处搜罗初夜权的证据，就和他到处收罗阶级斗争的证据一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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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封建困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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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Dec 2021 12:35:3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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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12-06】 早先我谈论过的一个问题：基于宗族结构的层级分权体系（宽泛意义上可归入封建制），比如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12-06】</p>
<p>早先我谈论过的一个问题：基于宗族结构的层级分权体系（宽泛意义上可归入封建制），比如西周这样基于宗法制的封建系统，都有个内生困境：最初的诸侯之间亲缘都很近，多为父子，兄弟，叔侄关系，过不了几代，随着可分封土地的耗尽，各支系的领地都固化下来，且亲缘越来越远，各级领主除宗子之外的子孙无法再得到封地，于是原本支配层级关系的宗法制失去意义，</p>
<p>换句话说，体系创建之后若干代，领主们无法再通过分封自己的近亲来强化自己所在支系的势力从而强化自身的权力基础，</p>
<p>当然，实际情况会给他们留出一些空间，比如一些支系会绝嗣，一些会因为各种缘故被剥夺领地，但总的来说强化宗支的余地越来越小了，</p>
<p>（日耳曼封建制没这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建立在宗族基础上）</p>
<p>解决这种问题的自然倾向是重置权力基础，比如从宗族结构转移到官僚机器上（引入客卿即属此类努力），没完成转移的，就自然离心瓦解了，</p>
<p>另一条出路就是每隔几代来一次大清洗，即全面剥夺诸侯领地，重新分给宗支子弟，</p>
<p>我原本以为，以古代权力机器的工作效率，这条路好像不太可行，刚才发现，其实还真有这样的，那就是夏威夷体系，</p>
<p>夏威夷的权力结构分三层，大酋长，下面几十个地区酋长，再下面几百个村级酋长，该结构是跟父系宗族结构对应的，但各支的领地没有长期保障，每当一位大酋长死去，便会发生内战，各支通过战斗争夺继承权，胜出者成为新的大酋长，他会把所有领地全部回收，重新分封给本支的近缘子弟，</p>
<p>【2021-12-06】</p>
<p>德川体系也碰到过类似问题，德川家康改朝换代时曾将许多藩领分封给德川家子弟，即所谓亲藩，其中以御三家最亲，到第八代将军（是家康的曾孙辈）时，御三家已经不够亲了，于是又立了所谓御三卿，可此时已无封地可授，所以这三卿只有名号和俸禄，没有领地</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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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领地集中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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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4 Jul 2021 10:27:4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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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继承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长子继承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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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07-04】 突然发现，在封建系统中，只要所有领主都严格遵循长子继承制，同时在无子时又允许女儿继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07-04】</p>
<p>突然发现，在封建系统中，只要所有领主都严格遵循长子继承制，同时在无子时又允许女儿继承，那么，从长期看，领地必定会越来越集中到少数领主手里，</p>
<p>原理是这样的：</p>
<p>1）严格遵循长子继承制意味着领地永远不会被分割，因而整个系统中领地数量不会增加，</p>
<p>2）当某位领主无儿子而有女儿时，领地将由其大女儿继承，</p>
<p>3）如果这位女继承人嫁给了一位非领主男人，那么整个系统中领地数量不变，</p>
<p>4）但远更可能的是，这位女继承人会嫁给一位和她地位相当的男人，也就是另一位领主，于是，他们的大孩子将继承来自父母双方的两块领地，系统中的领地数减少了，（虽然两块领地在法律上是两份独立的财产，但如果它们永远由同一位领主持有，那么在镇痔上，与一块领地无差别），</p>
<p>5）如果某领主去世时无儿无女，也没有合法的旁系继承人，那么，如果他有上级领主，他的领地将复归到他领主手里，于是领地数也减少了，如果他是顶级领主（即国王），那么，哪怕最最最最遥远的亲属关系也会被挖掘出来，成为某人获得继承权的依据，如果这个人是另一位领主（比如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那么领地数减少，如果他本来不是领主（比如 Henry Tudor），那么领地数不变，</p>
<p>总而言之，领地数永远不会增加，但存在好几种令其减少的情况，于是长此以往，系统内将只剩下极少几个大领主，</p>
<p>倒并不是说这一机制就是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兴起的根源所在，而是说，当其他因素推动广域民族国家兴起时，封建继承制并不构成制度上太大的障碍，</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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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日式封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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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1 Jul 2016 16:38: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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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日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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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07-12】 @whigzhou: 日本封建系统区别于西欧封建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教会和自由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07-12】</p>
<p>@whigzhou: 日本封建系统区别于西欧封建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教会和自由市镇这两类契约主体，相应的，后来的宪政结构中也缺少这两条腿，日本的产业界多半由贵族和武士阶层转变而来，并且转变过程很短，保留了许多封建特性，这对日本社会影响深远，政治结构，产业模式，财阀体系，企业文化中，皆可看出痕迹。</p>
<p>@琉璃魄新年要认真: 近代以来上级武士从政居多，下级武士“创业”也是成功者寥寥，居于财阀顶点的三井和住友都是商业世家，三菱创始人来自地下浪人，安田是从两替店小伙计干起的足轻之子，谁都算不到封建传统上去。</p>
<p>@whigzhou: 嗯嗯，原po说『贵族直接转变成财阀』不太对，说『财阀克隆了封建结构』可能更准确</p>
<p>@琉璃魄新年要认真: 这要看怎么定义这两种主体了，就组织形态和实际效果来说，日本从来就不缺少宗教和商业性质自治体，即使近世统一时期也有门前町，檀家体系以及城下町，只不过近似于英国存在着统合自治体的“王权”。</p>
<p>@whigzhou: 谢指教～我的意思是宗教和工商业者没有像西欧那样被纳入封建结构</p>
<p>@whigzhou: 比如在英格兰，起初修道院长/主教以封臣身份领有土地，在与土地相关的封建权利/义务方面，其地位与其他封臣一样，市镇以特许状取得自治地位，也成为封建结构的一个常规主体，后来，两者分别通过在上院的席位和下院的代表而在宪政结构中取得地位</p>
<p>@whigzhou: 相比之下，日本的宗教团体和工商业者似乎没有类似的政治组织资源，他们或许也有组织，但并未进入封建结构，因而只能以非制度性的关系依靠某位领主，比如三菱之于土佐，三井之于幕府，其组织模式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克隆了土地贵族，而不像自由市镇那样自有一套。</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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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14：feudal与封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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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7 Nov 2014 18:17:5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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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读书笔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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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周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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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李峰否定“西周封建论”，理由一是西周制度不符合传说中的feudalism，理由二是feudalism在欧洲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李峰否定“西周封建论”，理由一是西周制度不符合传说中的feudalism，理由二是feudalism在欧洲也只是个传说；</p>
<p>2）结果翻译过来变成了他“否认西周实行封建制”，其实他的观点与认为西周实行封建制的中国史学者没有什么重要差别；</p>
<p>3）他承认先秦制度与秦之后的帝国制是根本不同的两种类型，但拒绝将前者称为封建制，可是又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名称，只好还是用“封建制”，只不过加个引号；</p>
<p>4）我开始就知道他否定“西周封建论”，所以原本期望他会说出些让我吃惊的新东西，但读过他两本书后，没有发现期待中的任何新奇论点或证据；</p>
<p>5）周式封建与日耳曼封建确实有重大区别；</p>
<p>6）但我认为用一个更一般的概念涵盖这两种制度（和其他相似制度）是必要且正当的，因为它们有足够多共同点，且鲜明区别于官僚集权帝国，为此我们需要找个词来表示这一概念，而最恰当的仍然只能是“封建”和英文的feudal；</p>
<p>7）所以我觉得李峰这么做与其说是在澄清概念，更像是在制造混乱。</p>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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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10：封建王国vs官僚帝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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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2 Nov 2014 12:04:4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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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若有所思]]></category>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历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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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再理一理两者在政治组织上的区别： 封建王国 官僚帝国  地区实体  诸侯  郡县  中央-地区关系  松耦合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再理一理两者在政治组织上的区别：</p>
<table style="height: 290px; border-collapse: collapse;" border="1" width="497"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4px">
<tbody>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lightsteelblue;">
<td></td>
<td align="center">封建王国</td>
<td style="text-align: center;">官僚帝国</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地区实体</td>
<td> 诸侯</td>
<td> 郡县</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中央-地区关系</td>
<td> 松耦合</td>
<td> 紧耦合</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地区首长来源</td>
<td> 世袭</td>
<td> 中央任命</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地区对中央义务</td>
<td> 有限、契约化</td>
<td> 无限、任意</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中央对地区干预</td>
<td> 仅在顶层进行</td>
<td> 可在任意层次进行</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地方官产生</td>
<td> 自行产生，多世袭</td>
<td> 任命，多专家</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地方官来源</td>
<td> 贵族，本地人</td>
<td> 多平民，多异地人</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官员收入</td>
<td> 土地，特权</td>
<td> 俸禄，权力寻租</td>
</tr>
<tr style="background-color: ghostwhite;">
<td> 农业组织</td>
<td> 庄园</td>
<td> 自耕农</td>
</tr>
</tbody>
</table>
<p>（待续） 总督制介于封建制与官僚制之间，保留地方自治实体，同时中央派官员驻守监督。</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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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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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6：厉王出奔与宣王中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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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8 Oct 2014 19:03:3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若有所思]]></category>
		<category><![CDATA[历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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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厉王与宣王截然相反的命运，似乎是他们在面临同样的困境和危机时，采用不同解决方案的结果。如#4所指出，这一危机是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厉王与宣王截然相反的命运，似乎是他们在面临同样的困境和危机时，采用不同解决方案的结果。如<a title="周史札记#4：周式封建的内在缺陷"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5365.html">#4所指出</a>，这一危机是周式封建系统的性质所内生：血缘纽带松弛，可封赠土地与特权资源耗尽，酝酿内斗，效忠激励削弱，王畿藩屏瓦解，招致外患。</p>
<p>厉王的办法似乎是敛聚，违反封建契约，通过侵夺部分附庸利益，重新掌握日渐耗尽的可支配资源，用于赏赐以维系其余附庸效忠，所谓“专利”，盖此之谓。这是拆东补西，不具可持续性，且容易引起反弹。</p>
<p>宣王的办法更可行但也更冒险，通过扩大对外征伐强度，在边境建立新据点、获得新土地，为无望在畿内封伯的次子们重燃边疆封侯的希望，并借此大规模调整原有封建体系，以将更多可支配资源掌握到王权手中，同时又无须侵夺原有附庸利益。</p>
<p>这一战略貌似相当成功，宣王朝征伐强度和规模似不亚于周公朝，其实施的第三轮封建之规模与广度也不亚于周公所行之第二轮封建，而且似乎将大批畿内（或近畿之汾河谷地）伯国迁往边地，特别是南方汉水流域，所谓汉阳诸姬，好像就是这一大调整的结果。</p>
<p>纯猜。</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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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周史札记#4：周式封建的内在缺陷</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536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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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7 Oct 2014 13:16:0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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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若有所思]]></category>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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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国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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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所谓周式封建，乃以非对称世系裂变为结构骨架，以血缘为主要纽带，以食邑为主要激励的一种封建制实现形式； 2）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所谓周式封建，乃以非对称世系裂变为结构骨架，以血缘为主要纽带，以食邑为主要激励的一种封建制实现形式；</p>
<p>2）此种模式有两大内在缺陷：一、血缘纽带随代际更替而逐渐弱化；</p>
<p>3）二、统治团队激励随可分封土地耗尽而丧失；按英格兰经验，领主平均可养大两个儿子至成年，多妻制下这个数字应该大很多；</p>
<p>4）在两大问题，天子比诸侯更严重，因为——</p>
<p>5）关内诸伯的分封比关东诸侯早开始三代，因而其共同祖先也比关东的早至少三代，前者共祖须溯至太王（亶父），而关东诸侯在各自侯国内的共祖，即各侯国之开基祖，辈份最高也是武王兄弟，因而血缘更近。</p>
<p>这样，若不考虑其他选择约束，在任何一代，天子与其公卿（乃臣辅之候选来源）的血缘关系，比诸侯与其可选卿大夫的血缘关系，平均大约远三代。</p>
<p>6）土地耗尽问题，天子同样比诸侯更严重，因为关内作为周之本土，土地开发和分封开始得更早（至少早三代）；而且，天子需要奖赏臣辅的情况更多，频率更高；所以更早耗尽。</p>
<p>&nbsp;</p>
<p><strong>若干可能应对之道：</strong></p>
<p>S1）将某些本由公卿代表天子执行的治理任务委托给关外诸侯代行，代价是霸权侵蚀王权；</p>
<p>S2）剥夺有罪者封地、收回失国或绝嗣者领地，前者可由强化司法而增加，后者可由提高对外征伐频率以提高贵族死亡率而增加；</p>
<p>S3）间或将一些畿内或近畿封国迁往旷远地带，这一措施可以配合王国的整体战略实施，齐、鲁、燕等前方大侯都是此类安排的后果，汉阳诸姬似乎是西周后期第二轮迁国浪潮的产物？</p>
<p>S4）通过持续对外征伐获得新土地。</p>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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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周史札记#3：组织与财政：封建制vs官僚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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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7 Oct 2014 10:12:0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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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category>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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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制度进化史上，封建制与官僚集权制构成了一个重要对立，两者的差别，从组织与财政的角度出发最容易看清，对下列四个问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制度进化史上，封建制与官僚集权制构成了一个重要对立，两者的差别，从组织与财政的角度出发最容易看清，对下列四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鲜明对照：</p>
<p>1）君主找哪些人组成其治理团队？<br />
2）君主如何供养其自身？<br />
3）君主如何供养、奖赏和激励其团队？<br />
4）君主如何为特定治理行动（对外征伐、平息叛乱、处理纠纷、执行法律等）筹集经费？</p>
<p><strong>封建的方案：</strong></p>
<p>F1）由特定贵族家系世袭各职位，这是极端情况，更普遍而可行的做法是，从若干特权家系中挑选臣辅。</p>
<p>F2）君主收入来自其私人采邑、间接税（关税、盐税、酒税等）和各种专营权，没有直接税（土地税、所得税、人头税等）。</p>
<p>F3）臣辅和君主一样，以自己所拥有的采邑和特权为食；奖赏以授予采邑和特权的方式发放；激励来自保有旧采邑旧特权的保障、和获取新采邑新特权的希望，以及在未来可能纠纷中获得君主偏袒的希望。</p>
<p>F4）由就地补给和临时征召两种方式解决，经常性事务（处理纠纷和执行法律等）通常在君主巡回过程中处理，其费用由当事和途径之地的领主承担，突发和重大事务（战争和平叛等）的人力和财政负担由受征召的大臣承担，这两项义务皆由封建契约所规定。</p>
<p><strong>官僚的方案：</strong></p>
<p>B1）由君主任意挑选，这也是极端情况，通常会有某种程序机制预先筛选，但范围远远超出少数特权家系。</p>
<p>B2）君主收入主要来自直接税。</p>
<p>B3）臣辅常规收入来自君主以实物和货币形式发放的俸禄与赏赐，但比例更高的是权力寻租等非常规收入；奖赏主要以提升官职和施予恩宠的方式发放；激励来自提升官职和获得恩宠，从而获得权力和相应寻租机会的希望。</p>
<p>B4）主要由来自直接税的常规税入和平民劳役负担，辅以临时性的就地补给与征募。<br />
当然，如同所有制度对照一样，现实中存在大量模糊地带和中间形态。</p>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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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周史札记#2：封建关系的几种来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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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Oct 2014 19:28:3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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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非对称世系裂变 一般部落社会的世系裂变是对称性的，各裂变分支相互对等，不相隶属，此种模式下，政治结构必定是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非对称世系裂变</p>
<p>一般部落社会的世系裂变是对称性的，各裂变分支相互对等，不相隶属，此种模式下，政治结构必定是碎片化的，各分支之间只能建立短暂而脆弱的联合，无法建立持久的大型共同体。</p>
<p>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每个分支点上，让其中一个支系居于支配地位，其余支系从属之，从而在主支与从支之间建立领主/附庸关系，周之宗法制便是一例，通过嫡长子继承制，让嫡长支系（大宗）成为领主，其余支系（小宗）成为附庸。</p>
<p>这种模式下，只要世系的控制范围内尚有土地可供开拓或分割，世系繁衍过程会自动产生一个封建系统，西周畿内诸伯大概就是这么来的。</p>
<p>2）征服后的占领</p>
<p>征服一块土地后，消灭原有政治结构，将土地作为采邑授予征服者首领的亲属、部下或盟友，并与首领建立领主/附庸关系。</p>
<p>这么做，既可为军事合作者提供食邑，也可对新征服土地特别是战略重地实施占领，屏藩王畿，西周畿外诸侯盖属此类。</p>
<p>3）征服后的羁縻</p>
<p>征服一个邦国后，保留其政治结构，条件是其接受征服者为其领主，承担附庸义务，比如西周的宋国，陈国和杞国或许也是。</p>
<p>4）归附的小邦</p>
<p>周边弱小邻邦或境内土著酋邦，因摄于王威，自愿归附，变成附庸，同时政治结构和制度上也依封建体系之需要而有所改造，西周所谓“子男之国”里面有些大概属于这一类。</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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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周史札记#1：封建制：一个工作定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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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6 Oct 2014 17:58:4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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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发现不少学者都拒绝承认这个或那个社会是“真正的封建社会”，其中当然涉及对历史事实的不同认知，但更多是出于对“封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发现不少学者都拒绝承认这个或那个社会是“真正的封建社会”，其中当然涉及对历史事实的不同认知，但更多是出于对“封建”定义的分歧，这也要怪诸如马克·布洛赫（<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Marc Bloch" target="_blank" >Marc Bloch</a>）这样的经典作家将封建制度界定得过于狭窄；其实，就制度史研究而言，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或许更适合于分析。</p>
<p>封建之所以值得被界定为一种主要制度类型，是因为：</p>
<p>A1）它所适用的社会足够独特，显著区别于部落社会、城邦、集权帝国和现代民族国家；<br />
A2）也足够普遍，可在多个主要文明中找到；<br />
A3）用来识别它的那些特征总是一起出现；<br />
A4）它是制度进化的重要一环，因为它孕育了一些构成宪政与法治之核心基础的制度元素。</p>
<p>依我看，具备下列几项特征的政治体系，皆可归入封建一类：</p>
<p>1）政治共同体的权力是地理上分立的，组成共同体的成员实体（领地）有着明确边界；<br />
2）成员实体之间通过多层契约关系（即庇护/效忠关系）结成共同体，契约不可单方面解除；<br />
3）这些契约在共同体内（至少在每个层次上）具有同质性，即，整个共同体内具有一套很大程度上普适的封建法；<br />
4）成员实体的领地权具有私人财产权性质，其主人即该领地之领主；<br />
5）主要成员实体的领地权是世袭的；<br />
6）成员实体的领主在其领地内自主行使权力，同时对其上级领主承担契约义务，其中至少包括军事义务；<br />
7）农业生产以集中管理的庄园制形式组织，区别于部落村社或自耕农；</p>
<p>另一些特征也常见于封建社会，但不必作为识别标准：</p>
<p>8）领主/附庸关系常因血缘关系而建立，并由血缘/婚姻纽带维系；<br />
9）契约权利的继承和转让受契约限制，并非完全自由；<br />
10）当领主/附庸一方死亡时，须重新宣誓确认庇护/效忠关系，为此附庸可能需要向领主支付对价；<br />
11）契约一方对另一方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行动（比如婚姻和宗教事务）拥有干预权；<br />
……</p>
<p>概括起来，封建制度的特征可以简化为三条：</p>
<p>B1）政治权力在地理上分立，经庇护/效忠契约联合为共同体；<br />
B2）政治权力具有私权性质；<br />
B3）规范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的法律具有私法性质。</p>
<p>按照这样一个工作定义，中世纪早期欧洲和西周社会，我想大概都可以约略归入封建一类。</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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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封建与宪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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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5 Sep 2014 16:54:2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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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08-27】 @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 我觉得阿姨少数有点学术味道的也就这篇：http://t.cn/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4-08-27】</p>
<p>@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 我觉得阿姨少数有点学术味道的也就这篇：http://t.cn/RPDoFrY</p>
<p>@whigzhou: 这让我想到他一个毛病：过度拔高封建制：“个人主义、私有财产和市场体系与英格兰习惯法互为表里。所谓“现代社会核心特征”，其实就是英格兰封建自由的本来面目。大宪章到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没有发生实质变化”</p>
<p>@whigzhou: 封建制是宪政和市场制度的最佳孕育土壤，但不能混淆土壤和它所孕育的东西， 再肥沃的牛粪也是牛粪，不是从中长出的那朵鲜花。</p>
<p>@whigzhou: 封建制本身要是真这么好，那大陆岂不是比英格兰更好？封建制在法德保持得更完整而纯粹，阿姨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毛病是将普通法和习惯法混为一谈，日耳曼世界都有习惯法，但唯有英格兰发展出了普通法，而后者正是王权对抗封建体系的结果，而不是封建制的一部分</p>
<p>@whigzhou: 在#罗斯巴德批判#12里，我曾对封建制做过一个评价 http://t.cn/zWdhu83 //@whigzhou:封建制本身要是真这么好，那大陆岂不是比英格兰更好？封建制在法德保持得更完整而纯粹，阿姨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毛病是将普通法和习惯法混为一谈，日耳曼世界都有习惯法，但唯有英格兰发展出了普通法，而后者正是王权</p>
<p>@吴昊老是重名很无奈:习惯法和普通法原来不一样的啊</p>
<p>@whigzhou: 当然，对普通法和习惯法的关系，以及王权在普通法发展中的作用，我在#罗斯巴德批判#23里有过评论 http://t.cn/zlPnHdI</p>
<p>@whigzhou: 普通法在英格兰是伴随王权扩张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普通法的发展就是国王伸张其王权的过程，它把日耳曼习惯法和封建契约义务转变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律，让契约义务超越双方关系而变成一般性权利，从而逐渐脱离封建依附关系，它也为这些权利提供了一个普遍司法保障，而不再依赖于对等制约和自我救济</p>
<p>@whigzhou: 从大宪章到维多利亚，发生了太多“实质性变化”，普通法从雏形到成熟，国会的常设化，下院对预算的控制，财产权逐渐摆脱封建关系而获得流动性，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行会垄断权的瓦解，王权的持续扩张，封建义务逐渐被现代权利体系替代……</p>
<p>@whigzhou: 假如“从大宪章到维多利亚”包括了维多利亚时代，那“实质性变化”就更多了，正是从维多利亚开始，人头票选制兴起，贵族和上院权力被逐渐削夺……</p>
<p>@沃里克伯爵陈毓秀:辉总，王权的提高同样可以视为封建体制的一部分啊，他起到了制衡贵族的作用。毕竟英国宪制的重点不是某一阶级彻底压倒另一方，而是各方势力的平衡。</p>
<p>@whigzhou: 对照德国即可看出这一扩张的结果不是封建制一部分了，贵族未被消灭，但不再是领主，行政和司法转入王权，封建契约变成宪政制衡</p>
<p>@whigzhou: 在封建制中，对王权的制约基于封建契约，而在君主宪政中，对王权的制约基于宪法（大宪章是其早期代表），这是根本区别之一</p>
<p>@whigzhou: 实际上封建制中所有权利都基于契约，是两两关系，英格兰所发生的关键变化是，经由普通法的发展，由特定契约关系所规定的权利转变成了一般法律规则之下的普遍权利</p>
<p>@沃里克伯爵陈毓秀 封建契约与宪法的不同，是否是因为前者是领主间的封建关系，而宪法则带有人民主权的色彩？</p>
<p>@whigzhou: 跟人民主权好像没关系。比如男爵B依其与国王K的契约领有土地E，只要他履行了契约义务（比如打仗时应召或出骑士或出钱，嫁大女儿时交税），K就不能没收E，这是契约保障……</p>
<p>@whigzhou: 但B不能把土地转让给别人C，因为C和K没有契约关系，也不能按自己意愿选择继承人，继承须领主同意，而且要重新誓约和交税，同样，你自行开垦一块无主荒地，是不受保护的，这种所有权是人格化的，不是现代产权，缺乏流动性，而在现代普通法中，产权脱离了这些人格化关系而受一般规则保护</p>
<p>@whigzhou: 人身权利也是如此，在封建制，个人不是自动获得人身保护，要获得保护，他要么处于某种契约关系中，要么受庇于某个拥有特许状（因而与国王有契约关系）的城市，一般性的人身保护是普通法和宪政发展的结果</p>
<p>@黄油的桐谷华:像是右边这个说法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了，这些特征可以原封不动的去描述罗马法系乃至近东的古代王国，但这些法律体系没一以发展出近代社会。</p>
<p>@whigzhou: 这里谈论的是普通法和习惯法的区别，它和罗马法的区别我在其他地方说过很多，简言之，规则来源不同，程序不同</p>
<p>@whigzhou: 这两点不同使得罗马法在限制权力和界定/保护权利上的表现远不如普通法</p>
<p>@whigzhou: 甲：和其他灵长类相比，人类过上了定居生活，建立了分工体系，发展了食物生产系统（或者叫农业），离开这些，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文明。乙：你这完全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你说的这些特性，蚂蚁全都有。</p>
<p>@祈罔见:用于布道和用于满足好奇心的文本不大可能一致，阿姨对事实和考据的轻视在之前文章中自述过很多次了。其实未必是不知，效库克，康梁故智，六经注我，托古改制而已</p>
<p>@whigzhou: 呵呵，不知想布给谁听，听众必须聪明到足以认同光荣革命前的英国传统，笨到可以无视事实，人数又多到足以推动改制，这个……</p>
<p>@whigzhou: 那我看还不如去拍另一部《冰与火之歌》来得省事</p>
<p>@tertio:上次有人建议阿姨写虚构历史小说</p>
<p>@whigzhou: 好主意</p>
<p>@孤胆鹰雄芯 辉总，就是这一系列微博讲的内容，什么封建，王权，契约，普通法，习惯法，宪政，及这些历史有没有书籍啊，表示没基础，看辉总的微博也捉急啊。</p>
<p>@whigzhou: 做了个豆列：历史.宪政史 http://t.cn/RhPV4Ch 涉及中世纪、封建制、英格兰、普通法、宪政史，可参考。其中一些翻译质量较差，自己留意</p>
<p>【2014-09-04】</p>
<p>@whigzhou: 认为英国宪政在大宪章时代便已成型的人，恐怕没有理解都铎和斯图亚特两朝历史的制度意义，这是宪政发展的关键期，实际上，都铎朝的英格兰正在向专制和政教合一的方向发展，假如亨利八世寿命更长些，或者他儿子更健壮些，或者他女儿们都是国教徒，且嫁给国教徒并生下了国教徒，后面的历史就很不一样了</p>
<p>@whigzhou: 亨利八世获得了建立专制的多项有利条件：1）经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大贵族大部分被消灭，2）摆脱了罗马教廷这个竞争权威；3）成功清洗了作为平行权力体系的教会；4）有了印刷机这个缔造民族国家的强大工具……只可惜后来王室的宗教问题始终没解决，先有血腥玛丽的折腾，后又迎来天主教的斯图亚特家族</p>
<p>@whigzhou: 正是在解决国王个人信仰和国教不一致问题、外来的斯图亚特王室与贵族互不信任问题的过程中，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的原则才确立起来，对王权的限制也逐渐巩固和制度化</p>
<p>@特兰西瓦尼亚大公陈毓秀:英国宪政应该在兰开斯特王朝第一次成熟，亨利四世成为第一个由议会推举的君主，不过后来的约克王朝和都铎王朝都是对传统宪政的反动。</p>
<p>@whigzhou: 我不这么认为，我理解的宪政包括更多原则，其中许多到斯图亚特才确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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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尊老与继承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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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0 Nov 2012 06:46:5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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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11-19】 @高利明 ［“西方尊重女人、东方尊重老人”，为什么？］东西方人均寿命的长短可能是决定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11-19】</p>
<p>@高利明 ［“西方尊重女人、东方尊重老人”，为什么？］东西方人均寿命的长短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历史上，西人平均寿命较促，其中男丁的寿命更促，而寡妇对财产的支配力度较大－－对女人的尊重根子上是对财产的崇拜。东方人平均寿命较长，养老压力巨大－－尊老是养老的辅助支架。</p>
<p>@tertio: 美德背后的真相</p>
<p>@whigzhou: 没说通吧？逻辑链没串起来，长寿与尊重怎么发生关系的？假如老人是负资产，越长寿就越讨厌，俗称老不死，所以问题是老人是如何成为正资产的</p>
<p>@whigzhou: 继承制可能是关键，在确定的单子继承制（长子或幼子）下，谁继承是由制度规定的，父亲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理查跟亨利二世闹成这样，结果王位还是他的，若太子可随王意而废立，老人就要尊重了，家产同理</p>
<p>@whigzhou: 分产制和宗族体系下的族产共享制，不仅给了长辈在财产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和偏爱的机会，其本身也是家族合作的需要，而尊长对于家族合作在组织功能上是必须的，因而尊长总是与家族合作并存</p>
<p>@whigzhou: 家族合作的需要，也解释了中国宗族社会为何采用分产制（辅以族产共享制）而不是长子继承制</p>
<p>@whigzhou: 宗族制度既是一种家族合作的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私人社区规范，因而它是对官方法律规范的一种替代，官方法律发育程度越低，对私人规范的需求越强烈</p>
<p>@whigzhou: 总结：尊长既是家族合作的组织功能需要，也是宗族制作为社会规范的执行保障，即：老人既是家族的组织核心，也是宗族内的规范阐释者和执行者</p>
<p>@tertio: 那传统社会的运作方式是否说明了公共管理水平的低下?后者是因,前者是果,而不是倒过来.</p>
<p>@whigzhou: 不是“公共管理水平的低下”，是缺乏可替代血缘团体内私人规范的其他一般性规范，比如欧洲的封建规范，后者也不是什么“公共管理”，只是一种契约规范，但它脱离了传统家族关系的限制</p>
<p>@whigzhou: 在没有法律的丛林社会，要生存下去必须投靠某个组织，而家族/宗族这样的血缘团体是最现成的选择，后来有了教会和帮派，武士集团是另一种，封建制便是诞生于武士集团之中的一种规范，它是武士职业化的结果</p>
<p>@高利明:回复@whigzhou: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是单子继承制呢？上辈多养子嗣，核心功能不是为了养老防老吗？</p>
<p>@whigzhou: 多养子嗣，核心功能是传宗接代，不是养老防老，不是单子继承是为了加强诸子合作，维持家族地位，在封建制下，维持地产和封建义务完整性需要长子继承制</p>
<p>@高利明:回复@whigzhou:家族合作，已经是二阶变量了吧：）</p>
<p>@whigzhou: 尊老才是高阶价值，在丧失生育和生产能力的老人成为正资产，才需要特殊的文化条件</p>
<p>【补记：当时好像没有准确理解高利明的意思，恰当的回答是：养老防老需求才是高阶价值，若不能帮助子孙，老人没必要活下去，至少继续活下去不是一阶价值】</p>
<p>@whigzhou: 封建制下，地位维持依靠封建契约义务的稳定，没有封建制条件下，靠家族成员团结，至于为何会有封建制，是更远的问题，简单说是特定条件下的组织创新</p>
<p>【补记】</p>
<p>当时没说清楚的一点是：封建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制度创新，在此之前，血缘群体是社会组织常态，所以，恰当的问题是封建制和（适用于王族之外的）长子继承制为何出现，而不是家族合作为何出现。</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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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罗斯巴德批判#12：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一样坏？</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78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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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3 Sep 2012 05:14: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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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读书笔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封建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米罗派]]></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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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续）#第11章# 当罗斯巴德在第6篇里提出他的财产权起源理论时，我就指出，他已抛弃了传统的先占原则，而用“先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续）#第11章#</p>
<p>当罗斯巴德在第6篇里提出他的财产权起源理论时，我就指出，他已抛弃了传统的先占原则，而用“先用原则”来取代它，抽象的说，两者的区别是：先占原则首先关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先用原则首先关心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个根本的理论分歧。</p>
<p>后来我又指出，考虑到奎因难题，单纯的观察人的行为、或他与物之间发生的事情，是无法获得确切语义的，对同一件事情，有无数可能的解读和陈述方式，依赖于观察者的关切点、视角、尺度和层次等，而权利的描述需要一个确切的语义，相反，当人与人之间发生互动和对话时，语义自然就被澄清了。</p>
<p>不过以罗氏的古代级思考水平，大概想不到这么深的地方，这把牛刀暂且搁下。</p>
<p>两个原则间的冲突，成了此后5章中反复出现的主题，所以，罗氏专门给按先占原则取得土地，再租给实际使用者而收取租金这种方式，取了个名字叫“封建主义”，但他对这个词的用法与主流历史学家完全不同，倒是与郭沫若之类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颇为一致（p.116）：</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116.pn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786" title="p116"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116.png" alt="" width="535" height="197" /></a></p>
<p>然后在本章，他用了很大篇幅来论证他说的“封建主义”并不比专制主义好，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世界革命纲领的合理性（p.120-121）：</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1201.pn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3788" title="p120"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12/09/p1201.png" alt="" width="536" height="853" /></a></p>
<p>【先指出最后一句里的历史常识错误：首先，罗氏将意大利城邦、荷兰和英格兰称为封建主义和中央集权均最为薄弱的地方，显然是错误的，封建主义最薄弱的地方，当然是完全没有封建制的地方，比如中国，至于中央集权，英格兰从很早开始就是西欧封建体系中王权最强大的国家，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也完成的最早；其次，意大利城邦与荷兰发展出了资本主义，但并未建立自成体系的自由市场，更没有将整个社会转变为自由社会，只是建立了若干贸易中心，原因是它们都没能建立起确保自由所需的宪政与法治；所以，这句话完全不能成立。】</p>
<p>或许你会奇怪，为何罗氏不惜篇幅的论证这个？是这样的，在启蒙时代，封建制的名声很臭，与“中世纪的黑暗”几乎是同义词，在当时的知识精英（无论左右）看来，文艺复兴、启蒙、自由化、资本主义、社会改良、社会开放（流动性扩大）等等代表着现代文明进步的东西，都伴随着对封建枷锁的突破，后者总是与落后陈旧腐败联系在一起。</p>
<p>但后来的历史学家越来越多的发现，这样的简单对立是错误的，离实际情况很远，而且如此理解的历史是断裂的，好像宪政民主、科学、理性、自由、资本主义都是无缘无故突然冒出来的，或者像某些启蒙学者认为的，只是复兴了希腊罗马传统。</p>
<p>更细致深入的研究发现，中世纪远不是一个死气沉沉的黑暗时代，实际上，构成现代市场制度的各种制度元素，契约权利、人身与财产保护、陪审制、普通法、代议制、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宪政约束、地方与市镇自治、资本主义、商人法，都有着古老深厚的中世纪渊源和雏形，有些更已有了长足发育，甚至就是封建制的组成部分。</p>
<p>在社会经济状况上，中世纪也并不如早先被描绘的那么黑暗，特别从13世纪开始的后半期，经济和文化都有长足发展，在某些时期和地区还相当繁荣。</p>
<p>更重要的是，制度史比较研究发现，与专制主义和集权帝国相比，封建制社会向现代市场社会转变要容易和平稳的多，因为后者所需许多基础性制度元素已有原型，只须稍作调整即可完成转型，比如构成宪政基础的权力分立制衡：贵族对国王的制约，国会的雏形：贵族会议，地方自治：分封体系，有限政府：权力比专制帝王有限的多的封建君主，契约权利：封建制直接就建立在契约之上，只须推及平民即可。</p>
<p>这一点在中日历史对比中表现的非常显著：日本的现代化转型是西欧以外最迅速、最彻底、最成功的一个，而它与西欧的唯一共同点就是封建制，相反，专制集权帝国的成功典范中国，则是最失败的一个，而且它从中古以后的历史，分明就是一部与现代制度渐行渐远的历史。</p>
<p>所以你对市场制度起源了解越多，就会对封建制产生越多好感，哈耶克就是这样，持保守倾向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也往往如此；可以说，封建制向宪政法治演变的历史，很好的用实例演示了，在契约主义眼里，法律、权利和秩序是如何诞生的：</p>
<p>从混战到妥协、用契约划定边界以消除机会主义、契约权利逐渐推及平民、随着覆盖面扩展，契约逐渐由法律所替代，替代完成后封建依附关系不再必须，依附关系逐渐被货币化租赁雇佣关系所替代，社会流动性随之增长，生产和交易活动变得多样化，行会垄断被冲垮……这是个连续渐变的过程，不需要革命。</p>
<p>所以，假如你是进化论者，相信一种制度的建立依赖于一个恰当的进化路径，其组成元素都有着古老的进化起源，不是凭空建立的，假如你是渐进主义者，相信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需要一个连续演变过程，而不是一步跳到的，或者假如你是保守主义者，相信好的制度都具有内在保守倾向，倾向于维持现状，反对革命式的全面推倒重来，反对彻底清算，或者假如你是个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者，你会相信制度建立或变革的过程需要考虑可行性，除非有把握不要乱动。</p>
<p>只要你持有上述任何一种信念，并且希望社会向自由市场转型，那么，在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之间，你大概都会偏爱后者，至少在了解上述历史背景之后，但罗斯巴德恰恰一样也不是，而他拒绝承认封建主义比专制主义要好一些，正是在表明他拒斥上述各种主义的姿态。</p>
<p>正是在这个话题上，罗氏最集中展示了他的几种有着内在关联的标志性倾向：先验主义，认为社会规范只是一些先验观念在现实世界的投影，不需要一个现实起源和进化过程，也就无需考虑起点和路径问题，突变主义，因为只是观念的投影，所以只要人的观念一变，投影出的社会规范立刻跟着变，不需要一个发展演变过程，也不需要由习俗和契约等制度元素来支撑，激进主义，革命党，具体主张就是立即直接执行最终规范，并且彻底清算历史，理想主义，完全不考虑现实可行性。其实这些不用我说，读者从之前各章大概也看出来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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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多圃轮作制与封建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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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7 Jun 2011 13:35: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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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读书笔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农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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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两天在看年鉴派（Annales School）大师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的《法国农村史》（Fr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两天在看年鉴派（<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Annales School" target="_blank" >Annales School</a>）大师马克·布洛赫（<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Marc Bloch" target="_blank" >Marc Bloch</a>）的《<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224274/" target="_blank">法国农村史</a>》（<em>French Rural History</em>），冒出一个念头，耕作技术或许在农业社会的制度史上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比如多圃轮作制（multi-field rotation）很可能强化巩固了西欧封建制度（虽然未必是导致了它的起源），而以三圃制（<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three-field rotation" target="_blank" >three-field rotation</a>）的瓦解和圈地运动（<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Enclosure" target="_blank" >Enclosure</a>）为核心内容的农业革命，最终摧毁了封建制的基础。</p>
<p>轮作（<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rop rotation" target="_blank" >crop rotation</a>）是有助于保持土壤肥力、抵抗害虫和病菌的农业技术，（粗略的说）在中国，实现方法是复种轮作（multiple cropping），而在欧洲，主要方式是多圃轮作，中世纪尤以三圃制为主，两种技术在土地制度上的差异是：前者兼容于分散的自耕农模式，而后者必须有较大规模的庄园制度作为支持。</p>
<p>三圃制的意思是，把每块土地分成三份，每年其中两份种植主粮（通常是两种不同主粮），第三份种植牧草用于放牧；问题是，种粮的两份地在收获之前需要圈起来以避免牲口破坏，假如地块分割是随机的，便面临两个问题：1）所需篱笆长度可能非常长，围栏成本高昂，2）牧场被分割得太细，不适合放牧。</p>
<p>假如一大块地统一规划，并在修筑篱笆上协调行动，可找到优化程度很高的方案，比如，将土地分成长宽相等的若干长条，一条作为一个产权单位，每条分三段，这样，各产权单位的三圃中的任何一圃，组合起来恰好构成一个矩形，成为整片土地的三圃中的一圃，于是，只须很少几道篱笆，即可将种植区与放牧区隔离。（将上述矩形换成三个同心环，长条换成细窄扇环，效果相当）</p>
<p>显然，由陆续到达的单户垦荒者自发形成的产权布局，不会恰好是这样的，这种结构只能来自单一大土地主，或者具有某种集体分配和控制机制的村社的刻意规划，比如广泛使用奴隶劳动的罗马庄园，和西欧的封建庄园。</p>
<p><a title="饕餮经济学#3：肚皮收租法"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13.html" target="_blank">早先我介绍过</a>，封建制中领主住在庄园里或在多个庄园之间轮巡，通过组合套餐式的封建义务收取实物地租，当时我以为这不过是流通成本过高、货币经济不发达的结果（这也是Bloch在《<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53109/" target="_blank">封建社会</a>》中的观点），现在看来，三圃制也需要领主在现场为耕作模式提供制度保障，这或许是封建制在西欧长期维持的重要基础，因为在此模式下，随机组合的自由农户在土地利用上将是无效率的。</p>
<p>当然，我并不认为三圃制足以解释封建制的起源，或认为三圃制是封建制的存在前提，日本这一个反例即可消除这样的念头，日本的主流耕作模式不是多圃轮作制，而是复种轮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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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饕餮经济学#4：生存套餐与依附关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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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Sep 2009 18:30:5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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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舍货币而以实物为支付，不仅因激励扭曲而带来了无效率，也会增加交易费用，因为实物没有货币那么好的流动性，90年代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舍货币而以实物为支付，不仅因激励扭曲而带来了无效率，也会增加交易费用，因为实物没有货币那么好的流动性，90年代初国企陷于困境时，经常用自己的产品来支付工资奖金，有些人家拿到几十条毛毯，很难以适当价格出手，叫苦不迭，所以实物支付通常限于人人需要的基本必需品，比如吃穿住，尤以吃为主，但人的肚皮是有限的，当支付额或工资水平高到一定程度时，效率问题便很严重。</p>
<p>既然实物支付有这么大缺陷，为何在货币早已发明之后，还盛行了几千年？而且迄今还广泛流行于节日津贴、年终犒赏和商业贿赂之中？有很多解释，首先是货币经济不发达，支付费用或购买劳务者很少有足够的现金，而接受支付者拿了钱也买不到什么东西，就是说，当交换萎缩到一定程度，连货币也不再具有良好流动性了。</p>
<p>这个解释其实只是状态描述，并未在因果链上往前推进（许多所谓经济学解释都是如此，外行很容易被忽悠），我的解释貌似更深入一点：古代人宁愿持有实物而非货币，是因为古代战乱饥荒频仍，而战乱饥荒时货币相对价值急剧贬低，必需品特别是食物则价格暴涨（对于穷人，其对价很可能是全家性命），因此在古代，粮食是很好的储备工具，而持有货币风险奇高，除非财富量大到超出囤积实物的成本合理水平，人们宁愿储备实物，越穷越如此，社会越动荡越如此。</p>
<p>这是支付方的情况，在收款方那边，实物支付在古代条件下同样更富吸引力，原因也在于风险；我们挣钱的目的，（暂不考虑生产和投资）无非是为了购买所需要的那个商品组合，如果你的收入来源只有一个（比如雇主），并且他帮你搭配好全部所需，一次性支付给你，那就为你省去了许多交易费用，困难在于，1）在一个交易周期内，你变更消费组合的选择机会被限制了，2）个人偏好千差万别，支付方若为每个人设计不同套餐，费用极高。</p>
<p>这种看起来不可能的支付方式，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反倒可能是最优选择：首先，人类的各种需求，越是与生存繁衍密切相关的基本需求，差异度越小（这也是必需品之成为必需品的缘故），因而一个社会中，越是穷人，消费结构越相似，所以在一个普遍贫困的社会中，某些基本型标准套餐就会有很好的销路；其次，在一个动荡不安饥荒频仍的社会中，那些能保障生存所需的套餐，比起靠随机分散交易来谋得一顿顿的饭钱，要安全的多（俗话叫&ldquo;有着落&rdquo;），尤其对于挣扎在生死线上的穷人，极具吸引力。</p>
<p>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了古代人身依附关系，其最纯粹的形式，是欧洲和日本的封建系统，比如一位武士投靠了某领主，要么吃住在领主家，成为他的亲兵侍卫，要么获得一块骑士领（<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Knight%27s_fee" target="_blank">knight&#8217;s fee</a>）作为采邑，这块骑士领上的农民按照固有的封建义务为骑士提供套餐，而骑士又按他与领主间的义务纳贡或者应召打仗；<a href="http://zh.wikipedia.org/zh-cn/%E6%88%98%E5%9B%BD%E5%9B%9B%E5%85%AC%E5%AD%90" target="_blank">战国四君子</a>与门客的关系也很典型，各种不太纯粹的形式则流行更广，学徒、长工、包吃包住的雇员、短工、奶妈、管家、家庭教师、吃喝拉撒从头包到脚的国企职工。</p>
<p>实物套餐流行的前提是收入水平普遍低下，一旦收入增长到明显高出生存必需，套餐便开始被货币支付所替代，古今中外概莫能外。</p>
<p>如<a href="/blogs/whig/archives/342076.aspx" target="_blank">上一篇</a>所分析，实物套餐将对饭量构成激励，因而它的流行应对古代饕餮风尚至少负有部分责任，这就难怪尼科拉&middot;弗莱彻的饕餮史，大部分取材于中世纪欧洲。</p>
<p>（待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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