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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外部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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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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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急杀太监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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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May 2016 15:01: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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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经济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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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05-13】 @海德沙龙 《自由市场环保主义》 环境问题向来都被视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许多经济学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05-13】</p>
<p>@海德沙龙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846.html">自由市场环保主义</a>》 环境问题向来都被视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许多经济学家也认为，市场本身无法处理像环境污染这样的“外部性”问题，良好环境是一种“公共品”，只能由政府提供（以管制或庇古税的方式），可实际上，无论是理论还是经验都告诉我们，自由市场能够处理环境问题</p>
<p>@whigzhou: 福利经济学作为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有益的，像外部性、公共品、帕累托最优等概念，对不同税种之经济性质的分析，等等，但许多自以为是的福利经济学家总是得出一些可笑的结论，然后就被现实打耳光，比如他们总是认为收益未能内化的产品不可能由私人企业提供，或至少是供给不足的，需要政府补贴，</p>
<p>@whigzhou: 可是谷歌服务的收益内化了百分之多少呢？开源社区呢？维基呢？所有这些产业需要多少政府补贴才算够？</p>
<p>@whigzhou: 还有，在书呆子福利经济学家看来，像基础研究这种不能带来短期利益即便带来了也不是一家独享的事情，私人企业是不可能去做的，事实上呢？贝尔实验室，IBM实验室，1960年代由石油企业引领的地质学革命，耳光piapia的～</p>
<p>@whigzhou: 更好笑的是，当私人企业在诸如此类看不到眼前利益的事情上表现过于热情时，另一批经济学家又会跳出来大叫：泡沫！泡沫！急杀太监了～</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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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唯一可能的救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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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3 Apr 2016 11:55:5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人碳暖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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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财产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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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04-13】 @海德沙龙 《被踢出局的气候学家》 Judith Curry的故事清晰的展示了，气候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04-13】</p>
<p>@海德沙龙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724.html">被踢出局的气候学家</a>》 Judith Curry的故事清晰的展示了，气候学术圈不容异己的氛围已恶化到了何种程度，尽管Curry远算不上暖化怀疑派，而且在同行评审期刊上发表过大量论文，但仅仅因为对未来暖化速度的主流估算值有所怀疑，就被戴上了“伪科学”的帽子</p>
<p>@whigzhou: 暖球党之所以如此疯狂，盖因暖球问题是他们迄今找到的唯一一个（在他们看来）无法通过基于分立产权的市场化方案解决的外部性问题（或曰公地悲剧），用他们的话说，地球只有一个，无法为它创建分立产权，唯一可能的救星是政府，而且必须是个普世主义的父爱政府，这么好的题材怎能轻易放弃？</p>
<p>@whigzhou: 其他像土壤空气的化学污染这种外部性问题，由于外部性都是作用于局部的，或至少是有梯度分布的，因而总能通过恰当的产权安排来解决，甚至野生动物也可以将种群产权赋予部落来内化激励，但二氧化碳排放均匀分散于整个大气层，激励确实很难由产权来内化</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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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利他的刺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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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8 Jan 2016 06:40:5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利他]]></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报复]]></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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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01-07】 @海德沙龙 《挑三拣四的刺头理应得到感激》 这篇短文讲了一个非常简单却常常得不到充分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01-07】</p>
<p>@海德沙龙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405.html">挑三拣四的刺头理应得到感激</a>》 这篇短文讲了一个非常简单却常常得不到充分领会的道理：那些总是挑三拣四的刺头，其实是强利他主义者（strong altruism），而那些总是一团和气的旁人，在受惠于他们的同时，自己却可保持温和友善的形象，很有意思的观察</p>
<p>@tertio: 这个我早就知道啦，所以我从来就对过份挑剔的人心怀感激</p>
<p>@whigzhou: 同理，报复心很重（重到他付出的报复成本往往超出报复所带来个人收益）的人也是（事实上的）强利他主义者，而宽恕则常常具有负外部性</p>
<p>@whigzhou: 只有有望带来更高水平均衡的宽恕（这通常意味着换得对方在未来遵守规范），才是值得赞赏的，因为东郭先生养的毒蛇，不会只咬他自己</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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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科学研究与外部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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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2 Dec 2012 15:56:4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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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12-01】 @吴昊-_-_-_ 辉总怎么看基础科学研究的外部性：有没有外部性？在市场当中可能充分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12-01】</p>
<p>@吴昊-_-_-_ 辉总怎么看基础科学研究的外部性：有没有外部性？在市场当中可能充分表达么？如果不能，政府投资科研是否就有其正当性？</p>
<p>@whigzhou: 1）有，几乎所有交易都有外部性，包括正的和负的，2）视“充分”的意思而定；3）没有，否则因为（1），政府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就都有了正当性，比如经营Google之类</p>
<p>@whigzhou: 充分可能有两种意思：a）让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多到让人满意，b）增加这种活动直至它不再有正外部性，c）增加这种活动直至为此而从别处转移走资源而减少的收益不再小于其带来的正外部性。a的问题是每个人的满意点不同，如何取得一致？b的问题是其总收益可能是负的（因为转移了资源），</p>
<p>@whigzhou: 只有C是可确信能带来正收益的，但这一点只能在市场机制下才能判断（因为存在资源转移）</p>
<p>@米立马拉轰:但单独依靠市场，C能否实现呢？ 虽然各种行为都有外部性，一些行为的外部性是否显著大于另一些行为？比如基础科研成果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公共品吧。</p>
<p>@whigzhou: 1）不能，只有上帝能，2）可以看作公共品，但不是适合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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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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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0 Jul 2012 18:00:3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持枪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权利]]></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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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2-07-20】 @微天下 【“蝙蝠侠”首映枪击案细节曝光】据CNN，嫌犯身高约1米8，20余岁，犯案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2-07-20】</p>
<p>@微天下 【“蝙蝠侠”首映枪击案细节曝光】据CNN，嫌犯身高约1米8，20余岁，犯案时身着黑色衣服并戴防毒面具。丹佛奥罗拉一家影院在放映“蝙蝠侠”30分钟左右，该嫌犯从安全出口进入，随后缓缓走上楼梯，随机朝观众开枪并引爆催泪瓦斯，现场有数名儿童，目前枪击已致14人死亡、50人受伤。警方已逮捕一名男子。</p>
<p>@猪头非: 我真心觉得禁枪是中国政府最英明的决策之一</p>
<p>@whigzhou: 那是，不禁到只剩土匪有枪怎么收保护费啊</p>
<p>@胡宾的围脖 许多国人又在替美国人的枪支泛滥担忧了，真辛苦他们了</p>
<p>@whigzhou: 为持枪权辩护 http://t.cn/htq0Mi 持枪权与政治权力 http://t.cn/h51WEe</p>
<p>@qwertyuiopmnv 嗯，禁枪之后，土匪仍然有枪，但对于普通的精神病人呢？有些人精神病突然发作，如果此时他有枪就危险了</p>
<p>@whigzhou: 和驾照一样，汽车比枪更危险，不给聋子发驾照，也可以不给精神病人发枪照嘛</p>
<p>@艾里克卡特曼: 枪除了伤人，还有别的用处吗？</p>
<p>@whigzhou: 威慑试图伤人者</p>
<p>@Ent_evo 有研究表明武器在身边时会增加人的攻击性。另外每年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走火和自杀</p>
<p>@whigzhou: 我很怀疑这个研究结果是否有普遍性，特别是，假如持枪者足够多，以致大家都预期对方也很可能持枪时，是否仍然如此</p>
<p>@whigzhou: 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自杀，这条似乎是反对禁枪的理由才对；走火导致伤亡多，这个问题跟考驾照类似</p>
<p>@che徐: 个人经验，因为有枪而亢奋，这在没有摸过枪的人身上非常显著，如果普遍有枪的话，心态就会平和得多</p>
<p>@whigzhou: 嗯，至少我知道，爪牙锋利的食肉动物比食草动物在面临同类间冲突时，会更谨慎克制</p>
<p>@Ent_evo 另外枪械一个麻烦在于家庭。买枪的人也许有合法证件，但枪械会增加全家的死亡率。</p>
<p>@whigzhou: 这不能成为禁枪的理由，因为这些成本是内化的</p>
<p>@whigzhou: 自杀的成本由自杀者自己承担，走火的成本也多半由自己家人承担，假如某人知道枪支给家人带来生命风险，仍决定持枪，更说明枪支对他很重要，至少超过该风险，关键是，没人会比他更在意自己家人的安全，这个权衡只能由他自己做。</p>
<p>@Ent_evo: 有，他的家人比他更在意。仅从这个角度讨论的话，枪证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发放</p>
<p>@whigzhou: 这个可以，发枪证时家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我赞成</p>
<p>@whigzhou: 只有当成本溢出到外部，持枪伤害无关旁人时，才有理由讨论是否对其进行限制的问题，内化的成本是私事，无须作为法律问题讨论</p>
<p>@Ent_evo: 持枪率和谋杀率正相关，这个算溢出吗？</p>
<p>@whigzhou: 算，可以作为反对持枪的证据提出，但最终改变法律需要压倒对立证据，比如持枪的防卫价值和威慑犯罪的价值</p>
<p>@whigzhou: 相关未必是因果关系，杀人倾向严重者更可能去买枪，所以更应该让守法良民容易合法买到枪</p>
<p>@Ent_evo: 我觉得这个推论暗含了一个假定，就是大部分的杀人是由&#8221;杀人倾向者&#8221;完成，并且这些人是可以和“良民”有良好的区分的</p>
<p>@whigzhou: 我说的杀人倾向笼统的包括了各种可能导致杀人的反社会和犯罪倾向，它导致了大部分凶杀案，良民间激愤杀人当然也有，但比例低的多，上述情况足以导致你提到的统计现象</p>
<p>@Ent_evo：另外，我有个问题是，有关和无关是怎样界定的呢？如果我们并不知道枪支会增加家人的危险，我们会把家人当做有关人员来考虑吗？当我们考虑毒品、酗酒或者动物虐待倾向的时候，家人算作有关吗？同事呢？好友呢？</p>
<p>@whigzhou: 这要看你是否持有个人主义立场了，对我来说，是。责任止于个人，至于他与别人的关系，需要他自己去处理</p>
<p>@Ent_evo:“是”是指的家人算作有关人员？</p>
<p>@whigzhou: 算作有关人员，但这个关系要由他自己处理，比如我吸毒导致全家难过，这不是禁毒的理由，因为我给家人带来何种感受这种事情，是应由我自己处理的私事，不能由政府代替</p>
<p>@gd的皮皮虾: 禁与不禁归结为成本的算计？</p>
<p>@whigzhou: 不是，当成本没有溢出时，与成本无关，所以内部成本再高（比如自杀）也不是禁止的理由，但成本溢出时，就不得不考虑成本了</p>
<p>@yxiaohan: 允许持枪，使不喜欢枪械或无能力持枪的人处于弱势地位，这显然不公平。</p>
<p>@whigzhou: 不允许持枪，让拳头硬的人处于强势地位，更不公平</p>
<p>@gd的皮皮虾: 可以禁毒禁酒驾，却不禁枪，逻辑在哪？</p>
<p>@whigzhou: 我反对禁毒，赞成禁止酒驾，你赞成禁止开车吗？</p>
<p>@艾里克卡特曼: 1，试图伤人者不必然接受这种震慑。2，如果个人持枪有震慑作用，警察的震慑应该更强大。3，持枪伤人的决心一下，几乎没有后悔的余地……至于个人权利的问题，很好解决，放弃就行了</p>
<p>@whigzhou: 1）无须必然；2）警察很少在场；3）点火烧房子决心一下也差不多；至于个人权利……要么您先自杀？</p>
<p>@艾里克卡特曼: 禁毒的理由是：毒品一旦成瘾，就没有戒除的可能。不该有一种商品可以如此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p>
<p>@whigzhou: 没有任何“商品”能剥夺人的权利，剥夺权利的，只能是人，是吸毒者在开始吸毒的那一刻放弃了自己未来做选择的能力</p>
<p>@whigzhou: 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未来选择能力，也经常这么做，比如订立契约</p>
<p>@松木木木: 我意思是，毒品使用或烟草使用带来的疾病负担，难道也是禁令造成的吗？</p>
<p>@whigzhou: 这不是，但这项成本不是禁毒的理由，因为这是由吸毒者自己承担的，是他自愿选择的后果</p>
<p>@Ent_evo:回复@tertio: 媒体不知道，学术界是有定论的。随便举一篇文献 http://t.cn/zW6mRKH 这是讲海洛因带来的脑损伤的。</p>
<p>@whigzhou: 这当然是，但这是内部成本，没有溢出</p>
<p>@松木木木: 但这类商品的成瘾性会不可避免导致使用流行，造成的社会负担由谁来消解？</p>
<p>@whigzhou: 1）成瘾性与流行怎么关联上的？2）只要流行是经由一次次个体自愿选择作出的，没有什么社会负担，只有个人负担</p>
<p>@Azzssss: 我可乐不能戒</p>
<p>@tertio: 你应该去告可口可乐公司</p>
<p>@赵昱鲲: 我要去告新浪。我戒不掉微博，每天浪费好多时间在上面，而且从老婆到各路向我催债的人，都在微博上，每天被他们骂得狗血喷头……</p>
<p>@whigzhou: 完了，我妈戒不掉大米，该去告谁啊？</p>
<p>@Ent_evo: 个人脑损伤显然是内部的，不过脑损伤带来的丧失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犯罪呢？</p>
<p>@whigzhou: 如果大脑损伤让他丧失自控能力，那与喝酒类似，如果只是丧失经济来源而增加犯罪几率，那就与烧钱类似，你认为可以禁止烧钱或可能导致破产的冒险吗？</p>
<p>@whigzhou: 从法理上说，制止和惩罚犯罪只能针对近因，即，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那次意志行使，而不能无限向前追溯，只能追溯到当事人仍然清晰、具有意志表达能力的最近那一刻，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责任止于自由意志。</p>
<p>@whigzhou: 违背这一原则会导致无数荒谬的结论：一次投机冒险可能让你破产，破产后你可能会去偷去抢，所以要禁止你投机冒险</p>
<p>@tertio: 原理上来说就是：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p>
<p>@whigzhou: 准确的说是，中间碰到自由意志，责任追溯链就立即中断了</p>
<p>@鲥鱼回来了: 我觉得香港制度还蛮贴近你对法律的部分意见，有卖淫的有嗑药的有混黑道的，用习惯法，有事儿交给法院解决。额，也许只是港剧里的香港？</p>
<p>@whigzhou: 呵呵，香港好像也没这么自由哦，毒品也是禁的吧？</p>
<p>@Ent_evo: 我觉得这纯粹是个可能性大小的问题。近因和远因的区分是相对的，我可以把因果链具体到神经元……如果投机导致破产的概率是0.5，破产导致偷抢的概率是0.01，那么不需禁止。但如果吸毒导致脑损的概率是95%，最后导致经济犯罪的概率是50%，那么就很可疑了</p>
<p>@whigzhou: 那烧钱拆房呢？100%破产哦</p>
<p>@Ent_evo: 这样破产之后不必然导致犯罪啊，因为把钱烧光了也不影响今后继续生活，还可以卖苦力，还可以减少开支。但对烈性毒品而言这个条件似乎不适用</p>
<p>@whigzhou: 哎，烧钱的是残疾老人呢？吸毒的是百万富翁呢？</p>
<p>@执卷绨素 禁毒禁黄，可以说是政府提供一种叫做“优效品”的公共产品，目的在于防止你遭受各种可能伤害。在政府眼中，这时的你，是一个易受伤害和需要保护的未成年孩子的角色，而政府则扮演着仁慈家长的角色，社会结构呈现一种父子关系。政府通过提供优效品，指引良好生活，展现了慈父般的家长作风</p>
<p>@whigzhou: 说得好，这正是我如此强烈抵制它的核心理由，自由与父爱主义政府格格不入</p>
<p>【后记】其实Ent提出的“持枪率和谋杀率正相关”这条证据含义不明，其确切含义至少需要知道统计单位如何划分才能知晓，是地区间比较、国际比较、还是时间段之间比较、社群间比较，含义皆可不同。</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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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Z9：垃圾进口不必一律禁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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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6 Jun 2012 18:47:3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产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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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垃圾进口不必一律禁止 辉格 2012年6月4日 近日，南京海关截获了来自荷兰的30只集装箱走私进口垃圾，央视为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垃圾进口不必一律禁止<br />
辉格<br />
2012年6月4日</p>
<p>近日，南京海关截获了来自荷兰的30只集装箱走私进口垃圾，央视为此制作了专题节目，揭露一个专门从事洋垃圾走私、分拣、处理和销售的地下产业链；类似的拦截在2005年已有过一次，数量更高达1000多吨，只是那次垃圾船尚未驶离荷兰港口；90年代以来，国际垃圾贸易的规模便迅速增长，也日益引起世人关注。</p>
<p>不过，无论从垃圾处理还是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垃圾能够被以正的价格买卖，原本应被视为一件出人意料的大好事：顾名思义，对于产生并丢弃它的人来说，垃圾的价值要么是零（假如他有权随意丢弃它），要么是负的（假如他需要付出代价才能丢弃它），现在，既然有人愿意以大于零的价格买入它，说明这些垃圾对他们是有用的，岂非皆大欢喜？</p>
<p>换句话说，让一些人头痛不已的垃圾，却由另一些人找出了可行的商业模式来帮他们免费处理，甚至愿意倒贴钱，这既让双方得利，也解决了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难道不是好事吗？问题在于，那些买入垃圾的人，之所以愿意支付正的价格，可能不仅是因为他们在处理垃圾方面的比较优势，而更因为他们没有承担垃圾处理过程所造成的全部代价。</p>
<p>确有证据显示事实可能正是如此，这些垃圾分拣过程常给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而后者又缺乏保障其环境免受污染的权利，或者即便这一权利得到社会与法律的认可，也没有有效的司法体系来保护和落实这一权利，另外，据说许多垃圾分拣者还将残余垃圾混入市政垃圾，从而将处理成本转嫁给了市政当局。</p>
<p>其实，从以往的其他事例中，我们也可以预计到此类权利的缺失，近年来在诸多工矿业重金属污染、印染业水源污染、机场噪音污染、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选址等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当地居民和社区很难从司法途径获得救济，通常只有当事情恶化导致冲突、成为新闻时才获得解决，这种机会主义的方式既无法形成清晰的权利边界，也难以让这些污染的真实代价以市场价格的形式准确体现出来。</p>
<p>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垃圾贸易，而是权利缺失所导致的成本外部化，假如居民免受污染的权利是明晰且有保障的，而社区又拥有进行集体议价的组织机制，那么打算在当地建立垃圾分拣场的厂商便可与社区谈判商定污染控制标准和补偿额，如此一来，在南京合肥这样的人口密集区建分拣场的成本就很可能高的无人问津，洋垃圾问题也就无须担忧了。</p>
<p>当然，权利界定和司法保障的落实是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禁止输入垃圾的规定确有其道理，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假如国内某些地区确实在垃圾处理上拥有比较优势，那么禁令便让潜在交易者损失了大量获利机会，也压制了该产业的发展；这种优势可能来自荒芜土地的低机会成本，低工资水平，发达而需求旺盛的旧货市场，等等，这一优势究竟有多大，是否足以支撑一个产业，只能在权利明确的前提下由市场来回答。</p>
<p>在制度条件尚未成立之时，折中而稳妥的办法是在无人居住且土地荒芜的地方先建立特区，让进场企业自己给出确保周边地区免遭污染所需的垃圾处理标准；实际上，无论是否禁止垃圾进口，国内产生的垃圾本身就是个有待解决的大问题，随着工业和城市发展，这一问题会越来越紧迫，因而大规模的垃圾处理产业总是需要建立的，而它所面临的权利和制度问题，与洋垃圾问题完全一样。</p>
<p>既然如此，何不在界定和落实居民权利的同时，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呢？况且，与国内垃圾问题相比，洋垃圾至少在起点上较为集中而清晰：这些垃圾已经被收集到一起，并且有一个明确的个体对它负责，其后的责任链条也就更容易追索；假如洋垃圾问题能够推动污染与免污染边界的确立，从而让垃圾产业在法律规范之下得以建立，那倒是解决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的契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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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碳排放、外部性与机会成本</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362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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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8 Jul 2011 16:46: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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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碳排放]]></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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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1-07-18】 （我费老大劲都没能让@picniclin 同学理解机会成本的概念，好失败，不过，我想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1-07-18】</p>
<p>（我费老大劲都没能让@picniclin 同学理解机会成本的概念，好失败，不过，我想说的话说了就行）</p>
<p>@whigzhou: 饭文：建立碳排放产权应尊重既得利益 <a href="http://t.cn/apk96a">http://t.cn/apk96a</a></p>
<p>@picniclin：免费配额比拍卖配额效率低，免费配额对后进者不公平，而且在排放权已产生价格的情况下，免费拿到配额的企业等于白白拿到一笔碳资产；另外，欧盟对拍卖款项有具体规定，用在激励低碳技术等领域。当政策目标设定在减缓气候变暖上时，拍卖配额是更有效率的，有不少实证文章。</p>
<p>@whigzhou：回复@picnic_lin:“对后进者不公平”，先来先得原则要的就是这个嘛。免费配额为何效率低？若配额可自由交易，看不出与拍卖所得有啥区别</p>
<p>@picniclin：回复 @whigzhou:这与土地先到先得的产权不同啊，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其外部性(如果你暂且认可这个概念的话)，所以此环境政策目的一方面要对排放权进行有效配置，另一方面要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收钱来作为减缓污染和气候变暖的资金来源(若不从排放企业来，也得从其他税 (2011-7-18 09:32)</p>
<p>@whigzhou： 1）支持建立产权的理论基础都是成本/收益内化，土地不例外；2）内化+交易=“进行有效配置”，3）假如已经内化还要“资金来源”干嘛？</p>
<p>@picniclin：回复 @whigzhou:另外，排放权的产权属性比土地弱很多，最成功的排放权交易酸雨计划的法律基石清洁空法案修正案明确定义了排放权不是Property rights，有人说这只是行政许可，有人说算用益物权，总之是一种可交易的不完全产权形式。产权的不完权不会影响其交易，只不过市场会根据其稳定性和风险进行折价 (2011-7-18 09:41)</p>
<p>@whigzhou： 1）弱很多所以要强化嘛，2）清洁法在清洁上是很成功，在资源配置效率上呢？3）法案“明确定义”不等于正确合理</p>
<p>&#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2;&#8211;</p>
<p>@picniclin：就像最后一段所说，新的制度建立无疑须尊重传统以减小阻力，所以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之初多是以免费配额为主，欧盟体系明年也即第七个年头才逐步提高拍卖配额，而且制度设计早几年就已出台，欧洲本土企业对此有充足时间作出相应的市场预期。就航空业美也与欧有相应协定，中方一部分原因是自己反应过慢所致</p>
<p>@whigzhou：回复@picnic_lin:为何要“逐步提高拍卖配额”？有啥好处？</p>
<p>@picniclin：回复 @whigzhou:为何免费配额效率更低？分配完交易环节自然与拍卖等同，关键在分配环节。一，分配的成本更高，要详细核算每家企业的历史排放量(这里没有土地的栅栏)，然后每个欧盟国家每个所涉行业又会对分配扯皮增加了协商成本；二免费分配基于行政操作，透明性比公开市场差，寻租空间大</p>
<p>@whigzhou： 限额交易难道能避免这些环节啊？不核查怎么限啊？</p>
<p>@picniclin：回复 @whigzhou:三，如果企业因销量下降本已亏损，反而因有多余的碳资产可出售使其苟延，这对经济效率不利吧？总之，逐步提高拍卖配额的好处：拍卖可以提高系统的效率、透明性和简单性，并向低碳经济、低碳技术领域的投刺提供了更大的激励，同时防止免费配额成为意外之财windfall profit。</p>
<p>@whigzhou： 免费配额与购得配额成本相等，风落收入不影响理性决策</p>
<p>@whigzhou： 当然，风落收入可能导致非理性决策，但没有理由认为这种非理性具有特定偏向性</p>
<p>@picnic_lin:没付出代价怎么叫内部化呢？所谓外部成本内部化最终是反映在生产成本上啊，成本无变化怎么就能称作内部化了。</p>
<p>@whigzhou： 内化不内化与过去发生的事情无关，把公园变成你的私产，无论是卖是送，里面发生的污染就进了你的成本，碳排同理</p>
<p>@picnic_lin:没明白怎么同理了，比如我得到十万吨排放权，我不扩产，这些量就够用了，可是我还在排这么多，继续为变暖做贡献，可我因政府免费给我了，会计成本并不会增加。</p>
<p>@whigzhou： 那是你的会计不会记账，假如这份排放权市值1亿，无论捡来的还是买来的，都应记1亿</p>
<p>@whigzhou： 捡到或丢失东西只影响资本损益，不影响生产成本，这道理好像够浅显吧？</p>
<p>@whigzhou： 回复 @picnic_lin: 这么说吧，假设以前水不要钱随便用（用水成本C0=0），明天起凭票打水，每票1桶，从这一刻起，你的用水成本立刻改变了（C1=水票市价P），至于每天是否免费领5张水票，对该成本没有丝毫影响，因为此时的水票就是钱，它只改变你的收入，不影响用水成本（C1还是=P，不会&lt;P，更不会=0）。</p>
<p>@picnic_lin:面对已经造成的后果，不得不拿一笔钱出来应对或治理，你说这钱从哪来合适呢？其他税收？你所说的内化只是对新增量来说，这个制度建立前产生的恶果就不用管让公众一起承担了吗？</p>
<p>@whigzhou： 为啥不能“一起承担”？公地悲剧本来就是一起承担的，共担擦屁股费不过是利益现状的延续，没啥不对啊</p>
<p>@picnic_lin:一，不是说法案说了就对，而是由物本身决定的，再怎么强化也不可能像土地等实物一样完全占有，说白了只是环境容量的使用权罢了</p>
<p>@whigzhou： 什么叫“像实物一样完全占有”啊？财产权是关于行为的，不是关于物的，我拥有土地的意思难道是把它搂在怀里啊？详见： http://t.cn/aWUXK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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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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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6 Oct 2010 15:04:1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若有所思]]></category>
		<category><![CDATA[卡尔多-希克斯]]></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帕累托]]></category>
		<category><![CDATA[权利]]></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费者剩余]]></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济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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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我很早1就对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很不感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a href="http://www.douban.com/note/93999978/" target="_blank">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a>》，我很早<sup class='footnote'><a href='#fn-905-1' id='fnref-905-1'>1</a></sup>就对外部性（<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externality" target="_blank" >externality</a>）这个概念很不感冒了，所以对从这概念出发的研究也是屡翻白眼。</p>
<p>有些概念我不感冒是因为含混不清，不具有操作性，外部性这个概念倒是清楚的很，不感冒是因为我觉得把它引入经济学毫无用处。</p>
<p>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宗交易给未参与交易者所带来的利益增减，如果增进了后者的利益，叫正外部性，反之叫负外部性。</p>
<p>很容易看出，这个概念与我最近刚讨论过的帕累托改进（<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Pareto improvement" target="_blank" >Pareto improvement</a>）密切相关，因为按定义，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不得减损任何人的利益。</p>
<p>但是，在<a href="/archives/670.html" target="_blank">那篇文章</a>里，我指出了，基于利益定义的帕累托改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现实的多人世界中几乎找不出符合此等条件的事情，即便是通常认为是帕累托改进的自愿交易其实也会减损第三方的利益。</p>
<p>挽救的办法是，将帕累托改进认定建立在权利界定的基础上，简单说，就是权利先于损害，换句话说，法学先于经济学（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何当波斯纳（<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Richard Posner" target="_blank" >Richard Posner</a>）为法律建立经济分析基础时，不得不抛弃帕累托概念，转而使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Kaldor-Hicks efficiency" target="_blank" >Kaldor-Hicks efficiency</a>）概念，不过那是后话，暂且按下不表）。</p>
<p>福利经济学（<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welfare economics" target="_blank" >welfare economics</a>）引入外部性概念，无非是想通过设计某些制度/税收/政策安排，来尽可能消除外部性，以便增进他们所谓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p>
<p>但是，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p>
<p>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这意味着，一宗交易即便减损了第三方的利益，但若为法律所许可（也即在权利边界之内），则不计作外部性；但这样一来，外部性就完全与经济学无关了，它只是个法律问题，消除外部性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加强司法系统，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和矫正，没经济学家啥事。</p>
<p>那么正的外部性呢？政府是否应该从获益的第三方那里征税，来奖励那些带来正外部性的交易者呢？<sup class='footnote'><a href='#fn-905-2' id='fnref-905-2'>2</a></sup>看了下面的例子，你会明白这么做完全是发疯，而且发的就是书呆子那种疯。</p>
<p>为了让大伙儿绝了对外部性概念的念头，我在小白兔那篇文章后面留言说：“如果为了所谓效率最大化，需要消除外部性，那么消费者剩余是否应予悉数剥夺？”可是这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小白兔同学认为：“消费者剩余推不出外部性”。</p>
<p>好吧，我只好多费点口舌了。</p>
<p>所谓消费者剩余（<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umer surplus" target="_blank" >consumer surplus</a>），是指那些对某种商品的支付意愿高于那个边际消费者（marginal consumer）的消费者所“占到的便宜”，因为他们和边际消费者一样，只须支付市场均衡价格，而后者等于边际消费者的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p>
<p>比如一种手机，有100人愿意为它支付最高3000元的价格，而另外900人最多愿意支付1000元<sup class='footnote'><a href='#fn-905-3' id='fnref-905-3'>3</a></sup>，而卖家觉得以1000元价格卖掉1000部，比以3000元价格卖掉100部，更划算，于是（假设他无法对上述两种人实施价格歧视），他将手机定价1000，这样，前面100人便每人“占到了2000元的便宜”，即，每笔买卖的消费者剩余是2000元。</p>
<p>那么这跟外部性有啥关系呢？有的，请注意，前面100人之所以能获得消费者剩余，是因为后面900人也在与卖家进行交易，否则，卖家（至少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将能够抬高价格从而降低甚至完全消除上述剩余；因此，后900人与卖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增进了前100人的利益，按定义，这就是正的外部性。</p>
<p>任何在大学附近生活过的人都应该能很快领会到这一点，那里经常能见到大量价格极其低廉而品种高度丰富的餐馆，这些低价供给的存在，完全是因为学校聚集了大批支付意愿较低的消费者，而有幸生活在附近的白领们，便有了机会坐享大量消费者剩余，显然，这些剩余中的很大一块，要归因于学生们与餐馆之间交易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外部性的定义。</p>
<p>实际上，上述分析可以扩展到更一般的情况，即，任何交易，仅仅因其促进市场兴旺这一点，即已给市场内的所有人带来了好处。</p>
<p>那么，由政府征税来消除正外部性，意味着什么呢？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消除消费者剩余这种正外部性，其效果将等同于让一个垄断者完全垄断供给并实施彻底的价格歧视，难道我们期待这种结果？而更一般的说，要消除外部性，唯一的办法就是扼杀整个市场。</p>
<div class='footnotes'>
<div class='footnotedivider'></div>
<ol>
<li id='fn-905-1'>约2004年 <span class='footnotereverse'><a href='#fnref-905-1'>&#8617;</a></span></li>
<li id='fn-905-2'>福利经济学最喜欢用果园和蜂蜜做例子，至少在张五常那篇文章之前&lt;-你懂得，呵呵 <span class='footnotereverse'><a href='#fnref-905-2'>&#8617;</a></span></li>
<li id='fn-905-3'>为了简化这里暂且假设只有一个卖家 <span class='footnotereverse'><a href='#fnref-905-3'>&#8617;</a></span></li>
</ol>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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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J7: 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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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6 Mar 2010 13:26:2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地悲剧]]></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激励]]></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济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产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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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辉格2010年3月15日 最近，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三个月内连续饿死11头东北虎的事件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禁售并非保护濒危动物之上策<br />辉格<br />2010年3月15日</p>
<p>最近，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三个月内连续饿死11头东北虎的事件，震惊了世人，也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园是不是保存濒危动物的恰当方式这一问题的思考；饿死老虎的直接原因，是以观赏门票为主要收入的商业模式无法维系，该动物园多年来处于勉强维持的亏损状态，加上去年因老虎伤人被封园整顿，终于撑不下去，断了动物口粮。</p>
<p>人们或许还记得，几年前桂林熊虎山庄也曾面临类似的困境，在历经十几年努力并投入4亿多元资金后，山庄在老虎繁育上获得了巨大成功，老虎数量达到1000多头，并以每年一两百的速度增加；但与老虎一起增长的却是亏损，门票收入只够买饲料，无法维持运营，死老虎不能出售，相反还要承担每年十几万的冷藏费；如今，那里的众多老虎正被关在棚屋里苟延残喘。</p>
<p>在繁育上获得巨大成功的投资者，所收获的却注定是巨亏甚至破产，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目前的濒危动物保护体系，在激励机制上出了大问题；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努力，最初所指向的是捕猎行为，但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只要对野生动物制品的巨大需求依然存在，就难以阻止猎手们铤而走险；制品禁售法律的主旨，在于通过切断野生制品的流通链，来遏制消费者对供方的激励。</p>
<p>然而，禁售法是否有助于其立法本意&mdash;&mdash;即最大程度的保存濒危物种的野生种群&mdash;&mdash;的实现，却并非无须论证；通过制品禁售来保护乃至扩大野生种群，暗设了一个前提：野生种群的数量是外生给定的，并且是进入消费市场的动物制品的唯一来源，因而流入消费市场的数量越多，野外保存的数量便越少。</p>
<p>这样，在设计激励机制时，所需考虑的市场只有一个：对来自野生种群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供给和需求；在此考虑之下，最优选择便是：从供给、需求、流通三个方面施加最大的打击，以便消灭这个市场，最终关闭野生种群向消费市场的溢出。</p>
<p>然而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满足消费需求的动物制品未必来自野生种群，也可来自人工养殖，因而，消费需求究竟激励了更多狩猎，还是激励了更多养殖，取决于供给成本；不同物种的成本曲线也是不同的；抓到濒危稀有动物原本就很困难，而禁猎法又大幅抬高了其成本，因而养殖成本远低于狩猎成本是完全可能的，越是稀有物种，这种可能性越大；若人工养殖能将市场价格压低到令商业捕猎完全无利可图，那么，禁售法便是不必要的。</p>
<p>其次，野生种群的供给数量，并不是由自然条件和物种禀赋单方面给定的，也与人类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对土地的使用状况，极大的影响着野生物种的栖息地面积和质量，从而影响其种群数量和规模；实际上，与捕猎相比，栖息地消失是濒危物种的更大威胁。</p>
<p>因此，<a name='物种保护.激励结构'></a><span class='quote-block'>若要全面考虑濒危动物保护中的激励机制，须辨识出两个不同的市场：一个是上面所说的动物个体及其制品的终端消费市场，另一个是野生种群的市场，种群数量与规模，首先将由后一市场的供需状况决定，然后再减去其中溢出到终端市场的数量。</span></p>
<p><span class='quote-block'>如上所述，当养殖替代品不能排挤掉捕猎供给时，禁售法可以降低对捕猎的激励；但人们时常忘记的是，它同时也降低了对保育和扩大野生种群的激励；假设某个非洲、印尼或亚马逊部落，其领地上生活着若干濒危种群，禁售法固然可能降低他们的捕猎热情，却无法阻止他们将草原、森林和沼泽改造成农场、牧场和鱼塘</span><a href='/opinions?topic=物种保护.激励结构'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themes/Salon/images/OpenInNewWindow14x14.png' title='看看关于该观点的更多说法'></a>；由主权政府强行设立自然保护区，虽可缓解这种危机，但剥夺部落居民对土地的传统权利和改善生活的愿望，在道德上却是说不过去的。</p>
<p>来自消费市场的激励，在栖息地究竟会诱发更多的滥捕，还是更多维护种群存续的热情，取决于当地居民对激励的反应是否长期化，而这又取决于其从野生种群中获取的利益是否能长期化，换句话说，产权结构是否明确而稳定；若收益预期可长期稳定，竭泽而渔的滥捕便是不可取的，而部落居民在利益算计上并不比别人更傻。</p>
<p>多数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都位于远离现代社会的部落区，所幸的是，传统部落社会普遍拥有维护公共资源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基础和相关的动员与约束机制，这一点在水源保护、祭祀、求雨和战争等公共事务上已有充分的体现；对于已将保护濒危动物设为既定目标的主权立法者来说，重要的是要让部落居民认识到，他们从野生种群的存续中，可以得到长期稳定和切实可见的利益，立法的作用应在于加强这种预期；显然，禁售法与此背道而驰。</p>
<p>在辨明两个市场及相应的激励关系，并弄清各物种的濒危程度、繁育难度和制品需求度之后，才可能针对不同物种制订出合适的保护机制；像华南虎这样极度濒危而短期内无望恢复野生种群的物种，禁售毫无意义，鼓励养殖以便为未来野化留种，才是可取之道。</p>
<p>对于野生种群仍然存在的濒危物种，在定期种群调查的基础上，动物保护组织可向当地部落发放奖金，政府则可发放出售相关制品的定额许可；而在终端市场上，借助类似纯种马的谱系跟踪和动物身份认定技术，也可以设计出排除了捕猎激励的交易市场；一旦良性激励机制建立，消费者对虎骨虎皮等野生制品的乖僻需求，反而成了物种的救星，相比之下，那些其尸体一文不值的濒危蟑螂，倒是要另觅保护之途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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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G1: 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9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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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Nov 2009 16:06:1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共品]]></category>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权利]]></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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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辉格2009年10月30日 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br />辉格<br />2009年10月30日</p>
<p>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和填埋场地的不足，许多大城市都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吴江市的垃圾发电项目，因周围居民的反对已决定停建，而遭遇周边业主激烈抗议的番禺垃圾发电项目，也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业主们不失时机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一些社区论坛上更是群情激愤。</p>
<p>垃圾焚烧项目的纷纷上马和酝酿，其背景是近年来城市周边土地价格的暴涨，填埋场加上数百米宽的隔离带，其占用土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而焚烧处理可将垃圾体积缩减90%，加上发电收入，成本优势十分显著；在现行制度下，垃圾处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土地收益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取，因而其降低垃圾占地的冲动自然会很强烈；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土地充裕的美国和澳洲，填埋一直是垃圾的主要去向，美国的焚烧率只有15%左右，并且90年代以来还在不断下降，而在人口稠密的欧盟和日本，焚烧率则高得多。</p>
<p>我们知道，欧盟和日本都是在环境保护上都十分严厉的国家，那么，既然他们都能接受高比例的垃圾焚烧，为何在环保水平还远低于欧日的中国，刚刚起步的垃圾焚烧，反而遭遇了更多的反对和波折呢？一种观点认为，焚烧是过时的垃圾处理方式，欧日的高焚烧率只是反映了其过去的观念和政策，而现在焚烧方式正在被抛弃，焚烧炉也在大量关闭；然而这一说法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的确有大量焚烧炉被关闭了，但同时也新建了许多焚烧炉，总炉数的减少其实反映了新建焚烧炉的处理规模更大，因此总的焚烧率并未降低。</p>
<p>另一种观点认为，欧日在垃圾焚烧技术上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最新技术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确保不给附近居民带来损害，而在中国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可是，技术是可以购买的，别人的技术先行，对于起步较晚的我们，不恰恰是优势吗？我们在一开始便可利用他们花了几十年才获得的经验和技术；实际上，许多筹备中的焚烧项目，也都声称使用了国外先进技术；而二恶英的排放限制，尽管国家标准比欧盟标准高十倍，但环评审批据说也是按欧盟标准实施的；看来，从技术水平和排放标准的角度，还是难以理解垃圾焚烧所遭遇的阻力。</p>
<p>依我看，人们的种种担忧和争议，尽管在表面上都指向处理方式、技术和标准，而实际上，其背后都隐藏着一种深深的不信任，对合约、标准和政策之贯彻实施能力的不信任，对事前评审和事后检测中信息真实度的不信任，广而言之，对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的不信任；不错，技术可以购买，标准可以制订，合约可以书写，但谁又能保证，评审过程没有猫腻？焚烧时炉温果真被控制在850度且持续两秒以上？运行代价不菲的各种截污措施不会成为摆设？日常监测的数据不会造假？万一监测结果不佳甚至造成严重伤害，诉讼会被受理吗？</p>
<p>这种制度上的不信任，使得在类似污染排放等外部性问题上，潜在的权利受侵害者对于一切可能的权利重新安排，采取一概抵制的策略，结果原本可能达成的互惠交易安排，由于缺乏信息透明度和互信机制而无法达成；与焚烧相比，尽管填埋方式成本更高，但它在技术上更容易做到成本内化，即造成损害者自我承担代价：污染的代价被预先内化于填埋场和隔离带的土地价格中了，而焚烧的气体排放污染则很难界定（这意味着权利的边界很难划清），因而焚烧这种方式对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显然，我们的公共协商和交易环境，还不足以为此类交易安排提供恰当的制度条件。</p>
<p>垃圾项目在吴江和番禺的遭遇，体现了权利保障上的进步，可惜的是，这仅仅是一概抵制策略的成就，而不是促成更多互惠安排的制度建设上的进步，居民不受污染的权利得到了捍卫，但采用先进焚烧技术改进垃圾处理效率的潜在收益却丧失了；并且，非制度化的抵制策略的盛行，难免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和冲突；当事的利益各方，应把这些争议事件，利用作推进制度创新的契机，比如，通过意见收集和诉求表达的过程，强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的功能，通过政府与业主代表互动将利益协商机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通过诉讼明确洁净空气权利的边界和代价，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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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幸获赠一罐张五常牌荔枝蜜</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428.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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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Apr 2009 13:00:2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济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蜂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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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昨天房东太太给我送来一罐荔枝蜜，说是养蜂人送的，作为对获许在她家荔枝园放蜂的报答。 我立刻想到张五常的名字，几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昨天房东太太给我送来一罐荔枝蜜，说是养蜂人送的，作为对获许在她家荔枝园放蜂的报答。</p>
<p>我立刻想到张五常的名字，几十年前，他曾对此类交易做过实证研究，从而清除了一个曾广泛流传于经济学界、并往往不假思索的被接受的传言&mdash;&mdash;由于果园主人无法阻止蜜蜂飞进果园，因而无法向养蜂人收取采蜜许可费，同时，因为存在野蜂等免费替代品，养蜂人也无法向果园主收取花粉传播服务费&mdash;&mdash;张五常的研究表明，实际上这两种收费都真实的存在，在不同生态条件下，有时候采蜜许可费大于花粉传播服务费，因而养蜂人向果园主支付，有时则相反。</p>
<p>这个传言是福利派经济学家制造出来，用以说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由于无法收取采蜜许可费，果园的产出部分的外部化了&mdash;&mdash;即果园主无法所其创造的全部&ldquo;社会价值&rdquo;获取收益，而养蜂人则获取收益而无需付出代价，结果是，果园生产由于得不到其&ldquo;应有的&rdquo;激励而产量不足，而养蜂人被免费资源过度激励而导致生产过剩。这就是福利派著名的外部性和市场失灵理论，他们开出的药方是：政府向养蜂人征税，并补贴给果园主，或者相反（如果花粉传播外部性高于采蜜外部性）。</p>
<p>由于福利派为大量干预政策提供理论基础，长期受到政府恩宠，占据主流。然而，他们的理论从一开始就遭受大量质疑；奥地利派学者指出：没有价格信号的指引，政府无法利用分散在个体日常行为中的海量信息，既无法度量外部性，也无法得知多数税收和补贴才能&ldquo;纠正&rdquo;激励，而政府干预只会扭曲市场信号，破坏交易正常进行。</p>
<p>与坐而论道的奥地利派不同，芝加哥派更关注真实世界里实际发生的事情，他们用大量实证研究，说明了几乎全部干预政策的无效性，同时，也揭露了许多福利派作为论述前提的&ldquo;现象&rdquo;根本不存在于真实世界；作为芝加哥派一员大将，张五常在这方面贡献颇多，除了蜜蜂的故事，他的《卖桔者言》里汇集了许多这方面的例子，包括灯塔。</p>
<p>所以，我决定将这罐荔枝蜜命名为张五常牌，唯有他值得起这份小小的荣誉，呵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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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资源定价和产权，答李三白（增补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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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1 Dec 2008 09:1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Q&A]]></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部性]]></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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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财产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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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李三白提出了两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显然是经过了许多思考的，恰好，多年前我也曾为这两个问题发愁，分享一下我的思考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李三白提出了<a href="/blogs/whig/archives/247619.aspx?cid=801879#cid801879">两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a>，显然是经过了许多思考的，恰好，多年前我也曾为这两个问题发愁，分享一下我的思考过程吧。</p>
<p>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资源的市场价格，包含了当下人们对资源价值的评估，也包含了人们对其未来价值的预期，这些预期在事后可能会被证明是错的，如果你愿意，可以把它叫做市场失灵，这没关系，叫什么是无关紧要的。</p>
<p>问题是，这种错误是否可能在事先被避免？市价包含了所以参与者的估值，这并不是说单一的市价意味着全部参与者的估值相同。作为参与者之一，如果你认为除你之外的市场低估了资源的未来价值，你可以囤积或买入看涨期权来寻求获利。当然，如果政府有这能力，可能也会这么做，但有什么理由认为政府&mdash;&mdash;或者某些特定群体&mdash;&mdash;的眼光会更准确呢？他是上帝吗？相反，倒是有大量例子表明政府常常更愚蠢。</p>
<p>假设大家都相信政府或者某些机构的眼光更准确，那也不必由政府和这些机构动手去买了，他们只需要发布他们的看法即可。</p>
<p>第二个问题相对困难一点。你的意思是，某些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资源，当今人类消耗它们的速度过快，他们的后代可能会因此而无法存续。</p>
<p>之所以有人认为这是个问题，我想到三种情况：<br />1）某些人预见到了这一危险，而多数人却没有预见到。这样，问题就转变成了上面的问题一。<br />2）虽然足够多的人已经预见到危险且认为这的确需要避免，但因为外部性、搭便车、或产权无效，没人愿意为避免危险而付出个人代价。鉴于你已搁置了这种情况，我也不打算展开说，如有兴趣，可参阅我的《<a href="/blogs/whig/archives/238529.aspx">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a>》。<br />3）虽然人们都预见到危险，也解决了外部性问题，但仍不愿付出代价避免这一危险。</p>
<p>好，排除（或搁置）了前两种情况，现在问题可表述为：人们对资源的未来收入流进行折现时，对其死后的那部分收入流所赋予的折现率，在某些人看来，是过低了。对于我们应在多大程度上为后代考虑，每个人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他价值观的一部分，你可以通过1）鄙视2）指责3）宣扬自己的价值观，来尝试改变它，但不能用暴力强迫他改变。（注意：当我使用&ldquo;可以&rdquo;这个词时，我进入了伦理学语境，这不多见，我尽量不这么做<img title="微笑" src="/jscripts/tiny_mce/plugins/emotions/img/smiley-smile.gif" border="0" alt="微笑" />）</p>
<p>顺便问一下：如果人类果真都宁愿不顾后代而尽情挥霍资源，你为什么认为他们值得拥有后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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