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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公共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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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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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刑事诉讼组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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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1 Sep 2021 11:38: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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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09-11】 @whigzhou: 据说这种公共品只有政府能提供 （Peter Clark 200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09-11】</p>
<p><a href="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22/01/67.png"><img class="aligncenter wp-image-8825 " src="http://headsalon.org/wordpress/wp-content/uploads/2022/01/67-1024x291.png" alt="67" width="626" height="178" /></a></p>
<p>@whigzhou: 据说这种公共品只有政府能提供 （Peter Clark 2000, p.67） ​​​​</p>
<p>@何不笑:私人众筹+赏金猎人？</p>
<p>@whigzhou: 跟赏金猎人两码事，是私人公益组织扮演追捕者和检察官的角色</p>
<p>@whigzhou: 虽然早就有了一些公诉机制，但晚至18世纪，英格兰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诉讼人还都是私人，这一状况直到维多利亚时代才改变</p>
<p>@whigzhou: 这就意味着，若没有这样的公益组织，很多案件会因为没有当事人起诉而被忽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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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急杀太监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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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May 2016 15:01: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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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05-13】 @海德沙龙 《自由市场环保主义》 环境问题向来都被视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许多经济学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05-13】</p>
<p>@海德沙龙 《<a href="http://headsalon.org/archives/6846.html">自由市场环保主义</a>》 环境问题向来都被视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许多经济学家也认为，市场本身无法处理像环境污染这样的“外部性”问题，良好环境是一种“公共品”，只能由政府提供（以管制或庇古税的方式），可实际上，无论是理论还是经验都告诉我们，自由市场能够处理环境问题</p>
<p>@whigzhou: 福利经济学作为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有益的，像外部性、公共品、帕累托最优等概念，对不同税种之经济性质的分析，等等，但许多自以为是的福利经济学家总是得出一些可笑的结论，然后就被现实打耳光，比如他们总是认为收益未能内化的产品不可能由私人企业提供，或至少是供给不足的，需要政府补贴，</p>
<p>@whigzhou: 可是谷歌服务的收益内化了百分之多少呢？开源社区呢？维基呢？所有这些产业需要多少政府补贴才算够？</p>
<p>@whigzhou: 还有，在书呆子福利经济学家看来，像基础研究这种不能带来短期利益即便带来了也不是一家独享的事情，私人企业是不可能去做的，事实上呢？贝尔实验室，IBM实验室，1960年代由石油企业引领的地质学革命，耳光piapia的～</p>
<p>@whigzhou: 更好笑的是，当私人企业在诸如此类看不到眼前利益的事情上表现过于热情时，另一批经济学家又会跳出来大叫：泡沫！泡沫！急杀太监了～</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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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共品、政府与私人机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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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1 Jul 2015 05:29:4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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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5-07-29】 @阿尔及利亚苏丹陈毓秀 请问，有木有消防以及公安部门市场化成功的例子？@whigzh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5-07-29】</p>
<p>@阿尔及利亚苏丹陈毓秀 请问，有木有消防以及公安部门市场化成功的例子？@whigzhou</p>
<p>@whigzhou: 美国很多啊，地方消防服务很多是市场化的，治安服务也是，另外早先许多司法服务也部分市场化，比如从私人从法院拿到逮捕令可以自己去抓人，企业从法院拿到授权也可以组织自己的治安队，近年来一些监狱也市场化了，实际上美国州以下的地方政府机构很大程度上有私人企业的性质，早期更明显。</p>
<p>@whigzhou: 美国地方政府的概念和中国的完全不同，很不像“政府”，每个机构因事而设，互不隶属/统辖，且服务范围交错重叠，财政来源也五花八门，相比中国地方政府，更像私人机构，系统性的介绍可参考Ostrom夫妇写的《美国地方政府》</p>
<p>@暂时只看书不旅行了-zny: 那趋势呢？是越来越像“政府”了，还是相反？</p>
<p>@whigzhou: 据Ostrom介绍（见第三章第三节），二战后的大趋势是越来越像官僚政府，造成这一变化的主要力量是联邦资助和福利项目</p>
<p>@whigzhou: Edward Peter Stringham新书Private Governance，po主可能有兴趣</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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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危险、担忧与公共政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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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4 Jan 2014 13: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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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政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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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闲来无事，在The Old Reader里狂翻积了好久没看的旧文章，读到@同人与野 7月份的一个旧帖，文中对“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闲来无事，在<a href="http://theoldreader.com/" target="_blank">The Old Reader</a>里狂翻积了好久没看的旧文章，读到@同人与野 <a href="http://www.geekonomics10000.com/738" target="_blank">7月份的一个旧帖</a>，文中对“文人思维”大加鄙视，文人说话确实常常不靠谱，不过依我看，理科生在谈论社会/政治/制度问题时，不靠谱程度也往往差不多，本文还算靠谱，但毛病也不少，比如（粗体是我标的）：</p>
<p style="padding-left: 30px;">文人思维天生喜爱耸人听闻的消息，如果再加上不爱算数，就会对世界乱担心和瞎指挥。请问在<span style="color: #0000ff;"><strong>以下死亡方式中，哪种是最值得担心的</strong></span>？在海滩游泳被鲨鱼攻击，恐怖袭击，还是被闪电击中？直到911事件让恐怖袭击的戏份突然变大，美国媒体上曾经充斥着鲨鱼攻击的报道。而事实上美国平均每年死于鲨鱼之口的还不到一人 — 从这个角度说鹿比鲨鱼危险得多，死于开车撞上鹿的人数是前者的三百倍！一个美国人在过去五年内死于恐怖袭击的概率只有两千万分之一，而根据《经济学人》最近提供的一个各种死法危险排名，其在一年内死于闪电击中的概率则是一千万分之一 — 闪电比恐怖分子厉害十倍！</p>
<p style="padding-left: 30px;">这种担心会左右公共政策。文人可能从“是不是纯天然的”这个角度认为有机农业很美而核电很可怕，这不是一个好标准。可是他们总希望自己的声音大到能够调动很多人感情乃至于按照他说的“常识”采取行动的地步。他们号称是“民意”的代表，但他们代表的只是未经过tradeoff的原始民意。在大多数公共问题上，常识是不好使的。资源调配即使做不到完全依赖市场，也不应该谁声音大就听谁的。</p>
<p>作者似乎认为，某类危险的死亡几率越高，就越“值得担心”，也越值得在公共政策上得到优先处理。</p>
<p>但只须稍稍细究一下，就会发现这一主张难以成立。</p>
<p>首先，一种危险是否值得担心，不仅要看它给我们带来的预期伤害有多大，也要看我们对它的担忧有没有用、有多大用，假设小行星撞地球发生概率不小，再假设人类凭现有能力对它毫无办法，什么也做不了，那么，担忧它就是没用的，所以也就“不值得担心”。</p>
<p>其次，不同危险，即便预期伤害相当，对人类安全感的影响是不同的，有关危险的公共政策，其目标不仅是降低预期伤害，更是为了提升公众安全感，因而优先处理一种预期伤害虽低但对安全感影响很大的危险，完全可能是合理的。</p>
<p>第三，“担心”是个动词，需要个主语：谁担心？有些危险不是随机分布的，与个人位置/活动/偏好高度相关，仅仅对于身处某个地方、或经常从事某种活动、或保有某种生活方式的人，这些危险才是足够显著因而值得担忧的，而身处某个地方、或经常从事某种活动、或保有某种生活方式，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产生这种担忧并对之作出反应的恰当主体，是个体而不是群体，个人需要权衡：冒这样的风险换来的东西是否值得，这样，这种担忧无论程度如何，都没有理由去影响公共政策，除非你能说明：通过公共政策以公共品的方式降低此类风险，远比个人分别选择更有效率，才有了起码的理由将它作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提出。【注：作为市场无政府主义者，我认为即便是合格的公共品也不需要由政府提供，但那是另一个话题。】</p>
<p>第四，有些危险来源，人类对待它的方式，本身是对该危险来源的一种激励，比如恐怖攻击，若没有引起防御行动，这一事实本身会激励恐怖分子，引来更多攻击，相反，像雷电这样的风险，大概不会因为觉得人类好欺负就多劈几个下来；公共政策优先处理前一类危险，是有道理的。</p>
<p>我想说的是，弄清楚事实当然重要，但仅有事实远远不够。</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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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排他性与公共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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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7 Jun 2011 08:49: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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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1-06-07】 @薛兆丰: 【回 @whigzhou 】一件商品可以有三重分立的属性： （1）一人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1-06-07】</p>
<p>@薛兆丰: 【回 @whigzhou 】一件商品可以有三重分立的属性：</p>
<p>（1）一人使用是否妨碍他人使用；</p>
<p>（2）由公家还是私人提供；</p>
<p>（3）提供者收费还是免费。任何商品都可以落入这八种组合之一。</p>
<p>大家不妨讨论一下，道路、歌曲、教育、灯塔、体育比赛、国防、给贫困孩子提供的书籍……分别可以或应该落入哪种类型？</p>
<p>@whigzhou：按“实际上是否收费或是否由政府提供”作为区分维度，似乎不太方便，这样就只能分别谈论公立教育和私人教育，而无法将教育电力治安等作为同一商品谈论了，而“技术上能否实现收费”则不一样，那更像是商品本身的属性</p>
<p>@whigzhou：识别公共品的话题背景就是谈论某商品是否应由政府提供，所以不能预先用是否由政府提供对商品划界</p>
<p>@薛兆丰：回复@whigzhou: 非常赞成！话题的背景，是是否必须由政府提供，以及是否必须免费。许多人混淆了这几个层面，循环论证，说道路当然是公共物品，所以肯定是应该由政府提供和免费提供。这里就包含了多重的混淆。</p>
<p>@whigzhou：我想到的可排他但不可拥挤的例子是收费电视，不可排他但可拥挤的例子是低碳大气层（假设它果真是稀缺的），既不可排他又不可拥挤的例子是“老虎物种继续存在所带来的良好感觉”。</p>
<p>@sw小橘子：举低碳大气层的例子，感觉不可排他但可拥挤的物品很少。其实这类物品很多，典型的如公共林地、渔场、地下水等。不排除有林地、渔场、地下水是收费的，但不可排他性是指实践现实，并不指技术上的可能性。实践上采取不可排他的利用方式，除技术可能性外，也可能出于效率考虑。</p>
<p>@whigzhou：回复@sw小橘子:纯粹的例子确实极少，你说的例子都具有区域排他性，排他性是相对于特定社会范围而言的，大气层是一个极端，钱包是另一个极端，路灯介于两者之间，它对某几栋楼的居民不具排他性，在社区之间则是严格排他的</p>
<p>@whigzhou：正是基于不同广度的区域排他性，Foldvary提出了社区公共品理论，并认为恰当组织的私人社区能够提供这些公共品</p>
<p>@sw小橘子：回复@whigzhou:如果区域排他性也看做排他性，那除了大气很难找到其他不具有排他性的稀缺物品了。既然如此，区域排他性这个概念的实用性就不强了。</p>
<p>@sw小橘子：哦，实用性在此啊。公共物品-&gt;社区公共物品-&gt;私人物品。</p>
<p>@whigzhou：回复@sw小橘子:对啊，其中的社区又可以有多个层次，这才是更精致而现实的理论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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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J8: 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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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4 Mar 2010 16:27:0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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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制度]]></category>
		<category><![CDATA[卫生]]></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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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辉格2010年3月22日 近日，《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山西疫苗事件的长篇报道，引发了公众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br />辉格<br />2010年3月22日</p>
<p>近日，《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山西疫苗事件的长篇报道，引发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担忧；报道在长时间细致调查和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揭示山西省防疫系统曾有大批疫苗在被高温暴露之后用于接种，而许多家长强烈怀疑他们的孩子在注射疫苗后患病乃至死亡与疫苗变质有着直接关系。</p>
<p>尽管山西省卫生厅当即否认这种相关性并宣称报道不实，但由于它并未对报道所罗列的事实和质疑作出具体回答，而其反应之迅速也表明这一否认不可能基于认真和针对性的调查，因而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公众的疑问和担忧。</p>
<p>疫苗接种作为公共防疫系统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每个孩子从小到大乃至整个成年期，都要接种各种疫苗，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运营的疾控中心提供疫苗和接种服务，而由国家免疫计划所规定的十几种一类疫苗，更是要强制性接种；所以，一旦人们对这一系统失去信任，其引发的恐慌在范围和深度上将是难以想象的，而照目前的趋势，山西疫苗事件足以导致这样的信任危机。</p>
<p>如同国防、治安、司法一样，公共卫生安全是由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品，因而被认为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强制性疫苗接种可以较低的成本防范某些危险疾病的大面积传播，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应有之义；然而，政府在提供这种公共品时，有许多种不同的方式，有些政府全面负责从研发、生产、销售到服务运营的全部环节，而有些则仅以最低限度的介入来确保公众获得足够的公共品；本次事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辨别何种方式更为可取。</p>
<p>这里首先需要弄清楚，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究竟是什么？比如，武器弹药并非公共品，用它们来实现的国防安全才是，警车、监狱和消防站也不是公共品，良好的治安和救火服务才是，同样的，疫苗和接种服务都不是公共品，足够而有效的免疫接种率才是；所以在技术上，政府没有必要亲自动手去生产、分发和运营那些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它只须为生产和运营提供足够的激励即可，除非它能证明亲自动手做是有优势的。</p>
<p>然而经验表明，无论在产品研发、生产，还是服务体系的运营上，政府都不具有优势；相反，将这些职能赋予政府，从而将它们与司法职能混杂于同一组织，会造成组织目标的混乱和冲突：作为生产者，它要维持公共服务的专业声誉，而作为司法者，它又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去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结果两件事都做不好。</p>
<p>流行的说法是，像疫苗这样人命关天的事，怎能交给私人去做？山西事件中控制疫苗运营的华卫公司被发现是个私人皮包公司，似乎更佐证了公共卫生产品应由政府包揽这一观点；但实际上，华卫的事例恰恰展示了政府包揽的弊端。</p>
<p>一个欠缺资质的皮包公司居然能获得全省疫苗垄断经营权，自然令人怀疑它有官员背景或政府靠山，但是，这一疑点为何在当初交易达成时，没有被同行竞争者揭露呢？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竞争者，卫生厅已被授权包揽了防疫系统，把部分业务外包出去只是一个普通的生产安排；相反，若卫生厅仅被授权采购防疫服务，华卫能在众多同行的竞标中蒙混过关吗？</p>
<p>当然，资质完备、通过竞标的承包商也可能制造安全事故，但这样的话，行政和司法部门会为它遮掩和辩解吗？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和内部工作人员，陈涛安两年多来30多次举报高温疫苗问题，始终得不到调查，同样，多名怀疑孩子被高温疫苗所害的家长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一律被拒绝立案，如果肇事者是普通商业公司，卫生部、药监局、检察院、纪委和法院，也会不约而同的回避疫苗隐患吗？</p>
<p>一次次的教训告诉我们，包揽了生产的政府（和它的国企），并未能避免矿难、毒奶粉、艾滋血浆和高温疫苗，私人企业可能同样无法避免，但差别在于：当事故和丑闻发生在没有政府背景的私人企业头上时，媒体调查、同行揭露、专家评估、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都会迅速跟进，相反，当肇事者是政府或它的孩子时，这个社会的一切纠错机制立刻全部瘫痪失效，而严防记者、夺尸毁证、统一口径、封口令、扣压案件等等这些工具，却被迅速调动出来。</p>
<p>所以，若要让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恰当的扮演其最初被赋予的职责，最好将其与相关的生产和运营中脱身出来；对于&ldquo;让每个人接种一类疫苗&rdquo;这个目标，最低限度，只须立法规定每人各年龄必须接种的疫苗，卫生部门随机抽查时无法出示接种证书者罚款，就像处理无证驾驶那样；如果政府认为让穷人负担接种费用是不合理的，可以按接种记录向防疫机构支付费用；如果政府想更直接的控制疫苗质量，可以制定标准招标采购，然后向防疫机构免费发放，甚至可以就整个免疫计划的运营进行招标；但无论如何，政府不必也不应扮演生产者的角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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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饭文#G1: 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title>
		<link>https://headsalon.org/archives/29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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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Nov 2009 16:06:1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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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饭文留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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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权利]]></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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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辉格2009年10月30日 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垃圾问题是制度创新的契机<br />辉格<br />2009年10月30日</p>
<p>近来，围绕垃圾焚烧的争议此起彼伏，随着城市垃圾量的迅速增长和填埋场地的不足，许多大城市都在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江苏吴江市的垃圾发电项目，因周围居民的反对已决定停建，而遭遇周边业主激烈抗议的番禺垃圾发电项目，也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报会，业主们不失时机的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一些社区论坛上更是群情激愤。</p>
<p>垃圾焚烧项目的纷纷上马和酝酿，其背景是近年来城市周边土地价格的暴涨，填埋场加上数百米宽的隔离带，其占用土地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而焚烧处理可将垃圾体积缩减90%，加上发电收入，成本优势十分显著；在现行制度下，垃圾处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土地收益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取，因而其降低垃圾占地的冲动自然会很强烈；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土地充裕的美国和澳洲，填埋一直是垃圾的主要去向，美国的焚烧率只有15%左右，并且90年代以来还在不断下降，而在人口稠密的欧盟和日本，焚烧率则高得多。</p>
<p>我们知道，欧盟和日本都是在环境保护上都十分严厉的国家，那么，既然他们都能接受高比例的垃圾焚烧，为何在环保水平还远低于欧日的中国，刚刚起步的垃圾焚烧，反而遭遇了更多的反对和波折呢？一种观点认为，焚烧是过时的垃圾处理方式，欧日的高焚烧率只是反映了其过去的观念和政策，而现在焚烧方式正在被抛弃，焚烧炉也在大量关闭；然而这一说法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的确有大量焚烧炉被关闭了，但同时也新建了许多焚烧炉，总炉数的减少其实反映了新建焚烧炉的处理规模更大，因此总的焚烧率并未降低。</p>
<p>另一种观点认为，欧日在垃圾焚烧技术上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最新技术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确保不给附近居民带来损害，而在中国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可是，技术是可以购买的，别人的技术先行，对于起步较晚的我们，不恰恰是优势吗？我们在一开始便可利用他们花了几十年才获得的经验和技术；实际上，许多筹备中的焚烧项目，也都声称使用了国外先进技术；而二恶英的排放限制，尽管国家标准比欧盟标准高十倍，但环评审批据说也是按欧盟标准实施的；看来，从技术水平和排放标准的角度，还是难以理解垃圾焚烧所遭遇的阻力。</p>
<p>依我看，人们的种种担忧和争议，尽管在表面上都指向处理方式、技术和标准，而实际上，其背后都隐藏着一种深深的不信任，对合约、标准和政策之贯彻实施能力的不信任，对事前评审和事后检测中信息真实度的不信任，广而言之，对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的不信任；不错，技术可以购买，标准可以制订，合约可以书写，但谁又能保证，评审过程没有猫腻？焚烧时炉温果真被控制在850度且持续两秒以上？运行代价不菲的各种截污措施不会成为摆设？日常监测的数据不会造假？万一监测结果不佳甚至造成严重伤害，诉讼会被受理吗？</p>
<p>这种制度上的不信任，使得在类似污染排放等外部性问题上，潜在的权利受侵害者对于一切可能的权利重新安排，采取一概抵制的策略，结果原本可能达成的互惠交易安排，由于缺乏信息透明度和互信机制而无法达成；与焚烧相比，尽管填埋方式成本更高，但它在技术上更容易做到成本内化，即造成损害者自我承担代价：污染的代价被预先内化于填埋场和隔离带的土地价格中了，而焚烧的气体排放污染则很难界定（这意味着权利的边界很难划清），因而焚烧这种方式对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显然，我们的公共协商和交易环境，还不足以为此类交易安排提供恰当的制度条件。</p>
<p>垃圾项目在吴江和番禺的遭遇，体现了权利保障上的进步，可惜的是，这仅仅是一概抵制策略的成就，而不是促成更多互惠安排的制度建设上的进步，居民不受污染的权利得到了捍卫，但采用先进焚烧技术改进垃圾处理效率的潜在收益却丧失了；并且，非制度化的抵制策略的盛行，难免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和冲突；当事的利益各方，应把这些争议事件，利用作推进制度创新的契机，比如，通过意见收集和诉求表达的过程，强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的功能，通过政府与业主代表互动将利益协商机制常规化和制度化，通过诉讼明确洁净空气权利的边界和代价，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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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老鼠的第二种公共性其实就是开放式要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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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7 Aug 2009 15:51:0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Q&A]]></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共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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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老鼠在《萧瀚混淆了两种公共性》一文中区分了两种&#8220;公共性&#8221;： 所谓的公共性实际上有两种，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老鼠在《<a href="/blogs/stainlessrat/archives/314398.aspx">萧瀚混淆了两种公共性</a>》一文中区分了两种&ldquo;公共性&rdquo;：</p>
<p style="padding-left: 30px;">所谓的公共性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指的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提供的服务，一种是商店、饭馆之类对公众营业，但属于私人所有的产业。萧瀚老师把这两种公共性混为一谈了。</p>
<p>这两种东西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凭借暴力作出的强制性安排，而后者是私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把&ldquo;公共&rdquo;这个形容词用于后一种情况，仅在如下意义上才是正当的：按习俗，此类契约中的服务提供方，其开业这一事实本身便构成了一个默示要约，除非以得到习俗所支持的理由，要约方不得拒绝向任何人按要约条件提供服务。</p>
<p>这样的要约不妨称之为开放式要约，与封闭式要约不同，后者用肯定式条件限定交易对象，而前者只能用否定式条件排除特定交易对象，而接受全部其它交易对象；除了饭馆、电影院，常见的例子还有：公募基金，上市公司；经常被误会的例子：学校，不具有此类公共性，因为学校是用肯定式录取名单来限定交易对象的。</p>
<p>具体到牛博的案例，注册要约是开放式的，即牛博不得拒绝任何接受注册协议的人来注册开博，但是，牛博的服务契约中未承诺所有注册用户的文章都会出现在首页，也不存在任何习俗要求博客网站确保全部文章出现在首页，因而以&ldquo;公共性&rdquo;为由指责老罗毫无道理。</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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