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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德沙龙（HeadSalon） &#187; 主体资格</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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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A Salon for Heads, No Sofa for Ass</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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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物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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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1 Jan 2021 03:48: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未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主体资格]]></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意识形态]]></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由意志]]></category>
		<category><![CDATA[进步主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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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1-01-21】 @黄章晋ster 发布了头条文章：《关于代孕：三部纪录片和四个问题》 ，关于代孕，真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1-01-21】</p>
<p>@黄章晋ster 发布了头条文章：《关于代孕：三部纪录片和四个问题》 ，关于代孕，真正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一句话：女性是有独自决定怀孕、生育及堕胎的权力。 °关于代孕：三部纪录片和四个问题 ​​​​</p>
<p>@黄章晋ster: 评论里好多用「物化」女性这个词的，所以问个严肃的问题，什么叫「物化」？</p>
<p>@whigzhou: 我理解所谓*物化*就是把人当工具使而不是当活生生的人对待，可是他们忘了，既然自愿交易基于双方的自主决定，这首先是卖家如何对待自己的问题，而不是买家如何对待卖家的问题</p>
<p>@whigzhou: 实际上，否认交易者具有自愿决定的能力，才是最终极的*不把人当人对待*，因为人与其他动物在伦理上的根本区别，就是拥有主体资格，这一资格来源于自由意志，也就是自愿做决定的能力，否认这一点就是开除人籍</p>
<p>@whigzhou: 当代进步派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强调自己的主体资格，而否认别人（通常是其同情对象）的主体资格，这是对被同情者的最大蔑视与羞辱</p>
<p>@自始客观履行不能:那么，一个人能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放弃自己的主体资格？</p>
<p>@whigzhou: 在任何流行过的社会契约中，不能，否则，一个人若是先放弃，再杀人，就不能被定罪，因为主体资格是承担责任的前提</p>
<p>@喵四公子:不知道右边为什么会以为反对代孕的是左派。包括基督教在内的所有宗教，没有一个能够接受代孕，只有无神论者才有可能觉得买卖子宫是自主权利</p>
<p>@whigzhou: 我说他们是进步派，不是因为他们反对代孕，而是因为反对的理由，物化、剥削、因其穷困而自愿性，都是进步派的典型说辞</p>
<p>@whigzhou: 类似的，同样是反对买春卖春，进步派会说物化、性剥削、受迫而非自愿，而保守派则不会否认其自愿性，相反，他们会基于自愿性而视其为道德上的堕落</p>
<p>@约瑟夫_2K: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保守派有些是信奉基督教的，主张上帝的意志，所以反对堕胎反对代孕；有些是信奉哈耶克的，主张个人权利和自愿，所以主张堕胎和代孕合法化化~</p>
<p>@whigzhou: 文化/宗教保守派和政治保守派确实有区别，但当代文化保守派也很少有否对自由意志和个体责任的</p>
<p>@whigzhou: 当然，我提到的这派那派都是在盎格鲁传统的语境下，至于其他传统，我没兴趣</p>
<p>@whigzhou: 实际上，那些否定自由意志的所谓硬决定论哲学家，遇到的最大反对声音，恰恰来自文化保守派</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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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言]植物孕妇的丈夫</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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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Feb 2014 14:28:4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辉格]]></dc:creator>
				<category><![CDATA[微言大义]]></category>
		<category><![CDATA[主体资格]]></category>
		<category><![CDATA[伦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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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01-15】 @货币大叔 伦理题：美德州女子，昏迷入院，脑死亡，仅靠生命支持设备维持。其腹中孕20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line-height: 1.5em;">【2014-01-15】</span></p>
<p><span style="line-height: 1.5em;">@货币大叔 伦理题：美德州女子，昏迷入院，脑死亡，仅靠生命支持设备维持。其腹中孕20周胎儿。女子曾与丈夫预定如若病重不做无谓治疗，故丈夫希望医院取消妻子的支持设备。医院不允，依据是德州法律不允许孕妇自决是否接受医疗。怎么看？@fufuji97 @whigzhou @布尔费墨 @李子暘 @BigChubbyCat @粤鞅 @加西亚三世</span></p>
<p>@whigzhou: 首先要认定一个医学事实：胎儿有多大希望健康生下来？和一个法律事实：在德州，20周的胎儿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如果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胎儿的父亲就有责任让胎儿维持生命并获得生下来的机会。</p>
<p>@whigzhou: 假如这一责任成立，那么该责任大概不应被允许通过破产来摆脱</p>
<p>@whigzhou: 当然，他可能无力承担这个责任，也得不到别人的资助，那问题就转变为：在自己的行为导致一个胎儿产生之前，他是否有责任确保自己有能力承担未来的抚养责任？</p>
<p>@whigzhou: 如果有，那么接下去的问题是：像“因为胎儿母亲变成植物人而产生无力负担的抚养费用”这样的风险，是不是事先可以合理预期到并有成本合理的手段（比如购买保险）加以防范？</p>
<p>@看这片云:对于死人生孩子这个事情从伦理上怎么看呢？美国是认为脑死亡就是死了</p>
<p>@whigzhou: 我倒不觉得“死人生孩子”本身构成了什么伦理困难，假如技术条件允许试管婴儿直接在机器子宫里发育成熟，好像也没什么伦理上的困难</p>
<p>@fufuji97:哈耶克在《知名的自负》里特点提到过这个问题，他认为这种事情就属于在磨合中道德准则，我的理解是，这时候政府不要立法，而是把这种暂时性的规则，交给法院，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裁决</p>
<p>@whigzhou: 这是上一层的原则，我想原po的意思就是假如你处于法官或陪审团的位置，会如何思考</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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