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去杭州参加了一个为期一周的活动,见到不少人,听了也说了许多话,其中有些值得记录下来。
百分百储备金谬论
一天跟子旸说起罗斯巴德,我对这个自命为奥派嫡传的老家伙没什么好印象,于是就挑了他言论中最荒谬的部分加以攻击:金本位和百分百储备。
百分百储备的意思是,银行不得将储户的活期储蓄挪做他用或借给第三者,否则便是欺诈,因为那样一来,银行便无法确保履行对储户的“随时支取”承诺,银行明知存在挤兑风险,却仍然作出随时支取承诺,就是欺诈。
显然,罗斯巴德提出的是一个民法问题,并且他的主张暗含了一条民法原则:如果一项契约涉及一种可以想象或曾经发生过的风险,使得一方在某种条件下无法履约,那么该方当初订立契约的行为便构成了欺诈。
问题是,现实世界中正在运行的民法是否包含了这条原则?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若这一原则果真成立,那么不仅活期储蓄,绝大部分契约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欺诈,因为它们都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已知风险。与活期储蓄最接近的例子是保险,按罗氏原则,保险公司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随时保有全额现金准备,而不得按统计经验只保有部分准备,而将其余部分用于投资,否则便是欺诈;显然,这样的保险业务是不可能存在的。
罗氏原则也意味着:生产者在签订供货协议前,必须准备好全部原料、设备、资金、劳动力,并将这些生产要素置于绝对安全的条件下,如果签约后再行采购,总会存在买不到的可能性,或半途灭失而无法补救的可能,或中途故障毁坏的可能。
契约的价值在于它使得具有时间长度的交易成为可能,如果所有交易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瞬间交易,契约就没有必要了;然而正因为交易是跨时间的,就难免存在风险,契约法的要点不在于排除风险,而是明确在风险发生时双方的责任;同时,契约法还要求,在了解和规避风险上处于有利地位的那一方,负有更多的审慎责任,在了解和评估风险上处于有利地位的那一方,负有更多的提示责任。
具体到活期储蓄问题,关于挤兑风险的知识是否已经得到足够广泛的传播,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法官认为储户在这方面处于信息不利地位,可以要求银行在开户时作出更清晰的提示;其次,对于不同的准备率分别对应多大的储蓄损失风险,多高的储备率或多低的风险才能证明银行的善意,法官可以基于对习俗的理解作出判断,而巴塞尔协议是他作出判断的很好帮助。
另外,契约法还有一条重要原则:不得让过错一方从过错中获益。发生挤兑时,银行经常会破产,即便其资产远超出负债,但因为缺乏现金,被迫以极低的价格卖身,显然,银行无法从被挤兑中获利,他有足够的动机避免被挤兑。
顺便说一句:正是他对金本位和百分百储备不可理喻的顽固坚持,罗斯巴德失去了对我的吸引力,感觉到这一点之后我就不再看他的文章了,从那时起,他在我眼里更像个喇叭而不是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