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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险 v0.2

去年,我意淫了一个民法保险方案,给有志于无政府主义事业的朋友(如果有的话)作参考;昨天午饭时,看着电视等上菜,又想起这事儿,我发现,另一个版本或许在商业上更为可行,也更兼容于现存各种制度环境,新版本是这样的:

1)民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售民法保险;

2)保险合约规定了承保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判定侵权事实的仲裁机构名单;

3)保险合约包含一项补偿追索权让渡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其受保权利在合约期内遭受侵犯,其因此而可能从他人(即除保险人之外)获得的一切补偿,皆让予保险人,并授予其为获得这些补偿所需的民事代理权;

4)保险合约包含一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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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意淫了一个民法保险方案,给有志于无政府主义事业的朋友(如果有的话)作参考;昨天午饭时,看着电视等上菜,又想起这事儿,我发现,另一个版本或许在商业上更为可行,也更兼容于现存各种制度环境,新版本是这样的: 1)民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售民法保险; 2)保险合约规定了承保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判定侵权事实的仲裁机构名单; 3)保险合约包含一项补偿追索权让渡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其受保权利在合约期内遭受侵犯,其因此而可能从他人(即除保险人之外)获得的一切补偿,皆让予保险人,并授予其为获得这些补偿所需的民事代理权; 4)保险合约包含一项承担民事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他在一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由(2)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判定侵犯了其它被保险人由民法保险合约(见7)所承保的民事权利,他将履行判决所要求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可以作为一个选项,未必包含于每份保险合约。 5)当被保险人认为其受保权利遭受侵犯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6)保险人的理赔员审查索赔要求后,若无异议,当即赔付,否则,将案件转交指定仲裁机构,保险人按后者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赔付和赔付金额; 7)各民法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相互承认对方保险合约的协议,在协议公司之间,(4)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承诺将覆盖各自所签订的民事保险合约。 v0.2有几个优点: 1)它兼容于法治良好的有政府社会,只是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了一种省心省力的选择,而通过集中处理大批案件,可降低成本,特别是当客户群扩大时,许多案件在内部即可搞定,无须提交到官方法庭; 2)它兼容于法治落后的有政府社会,比如印度,法治条件较差,不是当局没有改进法治的意愿,而是腐败低效的司法系统受许多文化因素局限,一时难以改进,他们可能会容忍此类公司存在; 3)它兼容于法治缺失的有政府社会,由于它的管辖权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只要存在证据提交和赔偿支付的通道,便可提供离岸服务; 4)它兼容于的无政府社会,比如许多部落地区,在那里,民法保险公司或许需要一点自卫力量来抵御其它武力的侵犯。 5)由于管辖权既不是属地的,也不是属人的,而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它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是充分竞争的,因而也是更容易进化的。
民法保险:市场无政府主义的一个示例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假想案例,来说明什么是市场无政府主义(free-market anarchism),以及它的一种可能形式。

与其它无政府主义相比,free-market anarchism不以已有政府的消失为前提,它可以在任何允许私人企业存在的环境中开始生长,它不是有或无,它可与其他各种形式重叠存在;

我听说过许多旨在推进法治与自由的方式,其中大部分是扬汤止沸,小部分是砸锅卖铁,极个别是釜底抽薪,而free-market anarchism则是另起炉灶,只有后两种看着顺眼,而称得上楚楚动人的,只有最后一种。

案例描述:

1)建立民法保险公司(CIC),向自然人或法人出售(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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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一个假想案例,来说明什么是市场无政府主义(free-market anarchism),以及它的一种可能形式。

与其它无政府主义相比,free-market anarchism不以已有政府的消失为前提,它可以在任何允许私人企业存在的环境中开始生长,它不是有或无,它可与其他各种形式重叠存在;

我听说过许多旨在推进法治与自由的方式,其中大部分是扬汤止沸,小部分是砸锅卖铁,极个别是釜底抽薪,而free-market anarchism则是另起炉灶,只有后两种看着顺眼,而称得上楚楚动人的,只有最后一种。

案例描述:

1)建立民法保险公司(CIC),向自然人或法人出售民法保险,CIC自行认定法人资格;

2)CIC指定若干独立法官(或称理赔官),由后者按CIC规定的审理程序,自行招募陪审员,组成法庭(或称理赔委员会);

3)民法保险的承包内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被任一法官按CIC规定程序,认定负有保单所列之违约或侵权责任后,CIC将向受益人(即遭受违约损害者或被侵权者)支付赔偿,赔偿额以法官所认定之损失额为准,但以保单规定保险额为限;当一份保单下累计赔付额达到该保单保险额之后,不再赔付;一份保单可以限定于特定的民事行为(比如某项服务或某种产品),也可涵盖全部民事行为;

4)CIC将任何可能影响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利益的行为都视为民事行为,这意味着,CIC不对民事和刑事行为作出区分;

5)CIC对每位保险客户核定一个风险系数,作为计算保费的参数之一,并在每次发生与该客户所持保单有关的理赔之后,调整该系数值;

6)CIC客户可以排除特定法官对其所持保单的管辖权,但排除数量不得多于法官总数的2/3;

7)任何与CIC客户发生民事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拥有相关保单管辖权的任一理赔官提起理赔请求;后者可直接作出仲裁,或召集法庭审理;

8)每次理赔完成之后,CIC按赔偿额的固定比例,向法官支付审理费;

9)CIC要求法官原则上遵循普通法之传统程序,并采用确立已久的普通法实体规则;CIC可随时终止任一法官的审理资格,也可随时指定新法官;

10)CIC不反对法官为与CIC类似的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服务;

11)CIC按保险内容和风险系数,向保单持有者提供相应的识别标识,并鼓励客户佩戴或展示该标识;CIC将按一个固定序列逐年轮换该标识之颜色;

12)CIC最初会挑选一批低风险客户,免费派发保单;

大概你已经看出来了,CIC的建立需要大笔投资,是,不过既然已经有人把的几十或几百亿美元投入到在我看来比CIC无聊的多的攻克癌症和艾滋病的事业中,或许未来也会有人有兴趣试试这个,谁知道呢,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