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死刑〉标签的文章(4)

为何英国死刑多

【2021-05-10】

@凌云听风阁阁主:这种少用死刑的偏好是怎么形成的?

@whigzhou: 好多因素,其中之一是受西欧文明熏陶同时又没有民主法治

要回答俄国为何死刑少,不如先对照看看为何英国死刑多,18世纪的英国以其重刑而出名,有几个原因,

1)社会流动性提高,城市化加速,导致犯罪率大增,

2)没有警察,伦敦警察直到1829才创建,警察对犯罪的预先阻止,和法庭对犯罪的事后惩罚,是遏制犯罪的两种具有相互替代效果的手段,所以,当没有警察时,若要对犯罪产生同等遏制效果,就需要加重事后惩(more...)

标签: | | |
8611
【2021-05-10】 @凌云听风阁阁主:这种少用死刑的偏好是怎么形成的? @whigzhou: 好多因素,其中之一是受西欧文明熏陶同时又没有民主法治 要回答俄国为何死刑少,不如先对照看看为何英国死刑多,18世纪的英国以其重刑而出名,有几个原因, 1)社会流动性提高,城市化加速,导致犯罪率大增, 2)没有警察,伦敦警察直到1829才创建,警察对犯罪的预先阻止,和法庭对犯罪的事后惩罚,是遏制犯罪的两种具有相互替代效果的手段,所以,当没有警察时,若要对犯罪产生同等遏制效果,就需要加重事后惩罚, 对警察的需求其实早就出现,但当时的英国人对创建一种新型国家机器非常抵触,所以拖了很久才建立,这是宪政传统的代价, 3)司法公正,因为司法足够公正,被告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法官陪审团的裁断权得到充分施展,因而(相比其他社会)被告定罪率低,于是,为了达到同等威慑效果,国会不得不加重惩罚强度, 4)茗煮,加重刑罚的最大动力来自国会下院,和国会相比,君主、法官、陪审团都更倾向于宽仁,这或许是因为下院代表着有产中等阶层,是城市犯罪的最大受害群体,而上层贵族住在自家庄园城堡里,更有资本宽仁, 有一个情况最能说明这一点,当时很多盗窃案被定罪时,认定的盗窃案值都是39先令,因为国会规定40先令以上的盗窃犯必须吊死,所以,如果起诉者认定案值超过40先令,他就要冒输掉案子的风险,因为陪审团知道这是死罪,但觉得罪不至死,所以哪怕证据确凿也不愿做出有罪裁定, 实际上,在整个18世纪,立法与司法双方在严厉与宽仁之间一直在轮番博弈:国会加重同等罪名的刑罚-法庭倾向于认定更轻的罪名-于是国会把更多罪名列入死罪-如此循环……最终列入死罪的罪名翻4倍,  
[饭文]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

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more...)

标签: | |
3735
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 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论证起点是否恰当,即便我们接受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无法得出死刑应予废除的结论。 这一前提同样可以用来支持死刑:生命是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要最大程度的保护它免受伤害,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可能需要杀死对他人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人;比如,当我们遭受致命攻击而进行自卫时,必要时可以杀死对方,对此似乎并无异议。 那么,得到公认的自卫权究竟体现了什么原则呢?有三点:首先,若出于挽救无辜生命所必需,可以杀死生命;其次,一个人若对他人实施致命攻击,便成了可以被正当杀死的对象,第三,假如杀死他可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那么这一正当杀死便有理由实施。 不难看出,谋杀犯因其谋杀行为而成了正当杀死对象,而是否真的将他处死,要看处死他能否挽救生命;有人说,谋杀既已完成,再杀死凶手已无法挽回被害者的生命,这没错,但是可能会挽救未来其他人的生命,如果死刑确实能够吓阻犯罪的话;所以,假如废死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死刑起不到吓阻致命犯罪的作用,那倒是废除死刑十分有力的理由。 有人又说,因为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是绝对的,所以即便死刑真的能吓阻犯罪,也要废除;这个论证也无法成立,一种东西并不能因为它是“神圣的”,就不能成为惩罚的对象,不能出于公正的目的而加以剥夺,在许多人(大概也包括多数废死派)看来,自由同样是神圣的,甚至比生命更神圣,正如裴多菲的著名诗篇里所颂扬的,为了它生命爱情皆可抛,那么,基于公正的理由,作为惩罚的手段,是否可以剥夺自由呢?若不可以,监禁是否也该废除? 除了震慑犯罪,赞成死刑者提出的另一条理由是公正,司法救济必须给当事人带来公正和正义感,而在许多人看来,杀人偿命才算得上公正,假如这是社会的普遍看法,那么取消死刑就会阻止正义得到恢复,法律和司法系统将因此而丧失权威性,法律和秩序可能会因此而松动,人们会更多的在法外寻求正义;对此,废死派的回答是:这是一种原始野蛮的复仇心态,理应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唾弃。 可是,道德感是个人的,不能由一部分人将道德感强加给另一部分,你觉得原始野蛮的事情人家觉得是正义的,要唾弃也要他们自己来唾弃;从个体立场看,死刑问题的出发点其实是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出价,旨在告诉别人:取走我的性命你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每个人的出价可以不同,佛祖和耶稣或许会说:免费好了,而原始野蛮的我则坚持:得拿你的命来换。 这样,面对一份免除了死刑的社会契约,我就不会认可,假如一部分人在其他人认可的情况下废除了死刑,那就等于代替我把我对自己生命的出价压低了;当然,法律必须取得一致,我可能不得不接受别人对我的压价,但是,我们能不能找到一种保留各自出价的方案呢? 比如,废死派可以先从自己做起,签署声明放弃偿命主张,这样,仅仅杀死他的罪犯就不会被处以死刑;依我看,这样的声明理应被法官和公诉人接受,同时,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制造冤案,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死刑都应停止;这样一来,按照废死派对人性的乐观看法,可以相信,随着文明进步,放弃偿命主张的人会越来越多,此时我们也有了机会观察死刑究竟有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到那时,我们将有一个更坚实的基础来谈论是否该最终废除死刑。
[微言]死刑

【2012-03-13】

@黄飞珏:药家鑫案杀敌一千,自损八百。2000年,沭阳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某别墅杀害了德国人普方一家4口。普方母亲写信给法院,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她说“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最终凶犯伏法。普方家及南京的德国人成立了普方慈善协会,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生活状况 ,现已帮助500名少儿入学。

@西峯://@厉戟:普方是奔驰派往中方高管,被灭门后,普方的母亲得知情况,悲恸之余几次来中国交涉,最后还联名德国社会名流力保杀人者不死。未果,罪犯伏法后,老太太在德国媒体上发表文章:"再也不要蹋上这个魔鬼的国度一步

@whigzhou: 假如生命不可作为惩罚对象,为何自由就可以呢,自由不神圣吗?

@西峯:众生态而已……只是觉得血仇不是唯一的选择而已

@whigzhou: 赞同死刑者未必认为那是“唯一的选择”,是废死者认为那是必须排除的魔鬼选择嘛。众生态……这个我自然当然知道,又没让他们闭嘴

@sonicblue_nju: 出错后无法补救

@whigzhou: 嗯,这个(more...)

标签: | |
4150
【2012-03-13】 @黄飞珏:药家鑫案杀敌一千,自损八百。2000年,沭阳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某别墅杀害了德国人普方一家4口。普方母亲写信给法院,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她说“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最终凶犯伏法。普方家及南京的德国人成立了普方慈善协会,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生活状况 ,现已帮助500名少儿入学。 @西峯://@厉戟:普方是奔驰派往中方高管,被灭门后,普方的母亲得知情况,悲恸之余几次来中国交涉,最后还联名德国社会名流力保杀人者不死。未果,罪犯伏法后,老太太在德国媒体上发表文章:"再也不要蹋上这个魔鬼的国度一步 @whigzhou: 假如生命不可作为惩罚对象,为何自由就可以呢,自由不神圣吗? @西峯:众生态而已……只是觉得血仇不是唯一的选择而已 @whigzhou: 赞同死刑者未必认为那是“唯一的选择”,是废死者认为那是必须排除的魔鬼选择嘛。众生态……这个我自然当然知道,又没让他们闭嘴 @sonicblue_nju: 出错后无法补救 @whigzhou: 嗯,这个可以讨论,假如出错率很高,与死刑所阻止的犯罪相比显得不值得,这就构成了一个收紧死刑适用标准的要求,比如在具体案例中,只要有一丝疑点,法官就应避免使用死刑 @whigzhou: 重要的是:执行后的死刑无法挽回,但未能被震慑住的犯罪所杀死的生命同样无法挽回 @waterise:如果死刑成立的话,那A砍掉B一条胳膊,法院应该判决砍A一条胳膊,而不是有期徒刑。 @whigzhou: 没人说惩罚要与犯罪行为等同啊,惩罚的两种动机:震慑、安抚被害者(包括愤怒的旁观者),都不需要这一等同性,只要求震慑与安抚的有效性,当然,有些人可能觉得只有砍了罪犯手才能获得安抚 @艾里克卡特曼: 除非认为“出于某种正义目的,可以以牺牲极少数人生命为代价”成立,否则不应赞同死刑。 @whigzhou: 这要看“牺牲”一词的意思了,假如它包括“宁愿去死也要挑战正义规则的个人选择”,那我同意该前提 @whigzhou: 这一说法的荒谬性在于:在讨论规则的时候,似乎已经知晓哪些人会被规则所惩罚了,而实际上,是否实施触碰规则的行为,是个人的自由选择 @whigzhou: 在规则已知的前提下,断送自己生命,是罪犯的自由选择 @sonicblue_nju: 以国家和法律名义冤杀一人的罪恶要大得多。为了救五个人就真能推下一人去挡电车吗? @whigzhou: 这是个滥用直觉泵的好例子,冤杀是在事后才发觉的(否则就是滥杀了),而被推下电车者的无辜是事先明了的 @whigzhou: 这就好比,士兵可能拒绝投入预先抽签定生死的战斗,但并不能由此得出他也不会投入死亡率相当但生死不可预知的战斗 @whigzhou: 比如轰炸机编队死亡率50%,很多飞行员愿意,但要是事先抽签选出50%飞行员去执行自杀轰炸,未必愿意 @whigzhou: 这是现实案例,美军研究过,因为后一种方案能大幅提升效率 @茶博未:假如枉杀率万分之1,阻吓率万分之5,这4个万分点能justify那个倒楣的冤魂的牺牲吗?付出最大代价和取得最大收益的不是同样的人。 @whigzhou: 当我们评价一项规则时,是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谁都可能是那个倒霉蛋,因而代价/收益是对称的,假如你发现该规则在事先就能预知有利于某些人,可以提出来作为作为争议点 @whigzhou: 从实用角度看,这一原则也是合理的,因为无论评价如何,过去都已无法改变,评价只能影响规则是否建立或持续 @茶博未:我想你是对的。假如我能用低成本在众多司法体系中作选择,其他条件若相同,我会选择加入一个无死刑的体系,这个只能算个人价值观吧?在没得选的现实中,就得被迫接受满足无知之幕的相对最优了。。。 @饼干龟: 无知之墓之所以可以广泛适用在何为正义的具体案例问题中,是因为它只是一个做判断方式的建议,而不是判断本身,得不出确切的答案。放在这里,是否justify,我觉得采用无知之墓的人仍可能有不同的答案 @whigzhou: 那当然,这是必要前提,但不充分,而在这一具体争议点上,你一旦站到它后面,疑问便消失了 @饼干龟: 回复@whigzhou:你的意思是牺牲是值得的,并且这是幕后的人所共认的? @whigzhou: 不是,我仅仅指 @茶博未 同学提出的代价/收益不对称这一问题消失了,其它争议当然并未因此而终结 【后记】 1)我见过的各种废死理由中,以@艾里克卡特曼 的最傻,他同样可以问:出于某种正义目的,可以以牺牲极少数人自由为代价吗? 2)对死刑话题的更多评论,参见饭文“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关于死刑,答黑风要塞

黑风要塞问我是否赞成废除死刑,我的看法是:

如果这个问题是针对一个法治国家,我不赞成废除死刑;如果是针对那些非法治的、其司法公正公正性十分可疑的国家,我认为应暂停死刑,直到其司法公正性得到广泛认可。

在讨论刑罚问题时,我想提醒各位注意一条法理原则,这条原则贯穿于司法史,虽然很少得到明确的表述,那就是:司法系统在选择刑罚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罪罚相当,也要考虑公众对某一刑罚实施过程及其后果的审美感受。肉刑的废除过程最好的展示(more...)

标签: |
543

黑风要塞问我是否赞成废除死刑,我的看法是:

如果这个问题是针对一个法治国家,我不赞成废除死刑;如果是针对那些非法治的、其司法公正公正性十分可疑的国家,我认为应暂停死刑,直到其司法公正性得到广泛认可。

在讨论刑罚问题时,我想提醒各位注意一条法理原则,这条原则贯穿于司法史,虽然很少得到明确的表述,那就是:司法系统在选择刑罚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罪罚相当,也要考虑公众对某一刑罚实施过程及其后果的审美感受。肉刑的废除过程最好的展示了这条原则。废除肉刑,并非减轻刑罚,对于被罚者,死刑显然比肉刑更重,如果让他在两者之间挑选,我想大部分会选择肉刑。但肉刑却先于死刑被废除了,这是因为现代公众不再能接受肉刑实施过程的残酷,以及刖足黥面者踽踽于市的场面。

基于上述分析,我对死刑的赞同,并非基于法理的赞同,而是我作为公众之一员的审美态度的表达,我不觉得目睹或听闻死刑让我受到心理伤害;另一方面,假设我有幸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如果我感觉到公众的审美感受已普遍不能接受死刑,我会欣然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