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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枪

【2012-07-20】

@微天下 【“蝙蝠侠”首映枪击案细节曝光】据CNN,嫌犯身高约1米8,20余岁,犯案时身着黑色衣服并戴防毒面具。丹佛奥罗拉一家影院在放映“蝙蝠侠”30分钟左右,该嫌犯从安全出口进入,随后缓缓走上楼梯,随机朝观众开枪并引爆催泪瓦斯,现场有数名儿童,目前枪击已致14人死亡、50人受伤。警方已逮捕一名男子。

@猪头非: 我真心觉得禁枪是中国政府最英明的决策之一

@whigzhou: 那是,不禁到只剩土匪有枪怎么收保护费啊

@胡宾的围脖 许多国人又在替美国人的枪支泛滥担忧了,真辛苦他们了

@whigzhou: 为持枪权辩护 http://t.cn/htq0Mi 持枪权与政治权力 http://t.cn/h51WEe

@qwertyuiopmnv 嗯,禁枪之后,土匪仍然有枪,但对于普通的精神病人呢?有些人精神病突然发作,如果此时他有枪就危险了

@whigzhou: 和驾照一样,汽车比枪更危险,不给聋子发驾照,也可以不给精神病人发枪照嘛

@艾里克卡特曼: 枪除了伤人,还有别的用处吗?

@whigzhou: 威慑试图伤人者

@Ent_evo 有研究表明武器在身边时会增加人的攻击性。另外每年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走火和自杀

@whigzhou: 我很怀疑这个研究结果是否有普遍性,特别是,假如持枪者足够多,以致大家都预期对方也很可能持枪时,是否仍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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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微天下 【“蝙蝠侠”首映枪击案细节曝光】据CNN,嫌犯身高约1米8,20余岁,犯案时身着黑色衣服并戴防毒面具。丹佛奥罗拉一家影院在放映“蝙蝠侠”30分钟左右,该嫌犯从安全出口进入,随后缓缓走上楼梯,随机朝观众开枪并引爆催泪瓦斯,现场有数名儿童,目前枪击已致14人死亡、50人受伤。警方已逮捕一名男子。 @猪头非: 我真心觉得禁枪是中国政府最英明的决策之一 @whigzhou: 那是,不禁到只剩土匪有枪怎么收保护费啊 @胡宾的围脖 许多国人又在替美国人的枪支泛滥担忧了,真辛苦他们了 @whigzhou: 为持枪权辩护 http://t.cn/htq0Mi 持枪权与政治权力 http://t.cn/h51WEe @qwertyuiopmnv 嗯,禁枪之后,土匪仍然有枪,但对于普通的精神病人呢?有些人精神病突然发作,如果此时他有枪就危险了 @whigzhou: 和驾照一样,汽车比枪更危险,不给聋子发驾照,也可以不给精神病人发枪照嘛 @艾里克卡特曼: 枪除了伤人,还有别的用处吗? @whigzhou: 威慑试图伤人者 @Ent_evo 有研究表明武器在身边时会增加人的攻击性。另外每年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走火和自杀 @whigzhou: 我很怀疑这个研究结果是否有普遍性,特别是,假如持枪者足够多,以致大家都预期对方也很可能持枪时,是否仍然如此 @whigzhou: 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自杀,这条似乎是反对禁枪的理由才对;走火导致伤亡多,这个问题跟考驾照类似 @che徐: 个人经验,因为有枪而亢奋,这在没有摸过枪的人身上非常显著,如果普遍有枪的话,心态就会平和得多 @whigzhou: 嗯,至少我知道,爪牙锋利的食肉动物比食草动物在面临同类间冲突时,会更谨慎克制 @Ent_evo 另外枪械一个麻烦在于家庭。买枪的人也许有合法证件,但枪械会增加全家的死亡率。 @whigzhou: 这不能成为禁枪的理由,因为这些成本是内化的 @whigzhou: 自杀的成本由自杀者自己承担,走火的成本也多半由自己家人承担,假如某人知道枪支给家人带来生命风险,仍决定持枪,更说明枪支对他很重要,至少超过该风险,关键是,没人会比他更在意自己家人的安全,这个权衡只能由他自己做。 @Ent_evo: 有,他的家人比他更在意。仅从这个角度讨论的话,枪证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发放 @whigzhou: 这个可以,发枪证时家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我赞成 @whigzhou: 只有当成本溢出到外部,持枪伤害无关旁人时,才有理由讨论是否对其进行限制的问题,内化的成本是私事,无须作为法律问题讨论 @Ent_evo: 持枪率和谋杀率正相关,这个算溢出吗? @whigzhou: 算,可以作为反对持枪的证据提出,但最终改变法律需要压倒对立证据,比如持枪的防卫价值和威慑犯罪的价值 @whigzhou: 相关未必是因果关系,杀人倾向严重者更可能去买枪,所以更应该让守法良民容易合法买到枪 @Ent_evo: 我觉得这个推论暗含了一个假定,就是大部分的杀人是由"杀人倾向者"完成,并且这些人是可以和“良民”有良好的区分的 @whigzhou: 我说的杀人倾向笼统的包括了各种可能导致杀人的反社会和犯罪倾向,它导致了大部分凶杀案,良民间激愤杀人当然也有,但比例低的多,上述情况足以导致你提到的统计现象 @Ent_evo:另外,我有个问题是,有关和无关是怎样界定的呢?如果我们并不知道枪支会增加家人的危险,我们会把家人当做有关人员来考虑吗?当我们考虑毒品、酗酒或者动物虐待倾向的时候,家人算作有关吗?同事呢?好友呢? @whigzhou: 这要看你是否持有个人主义立场了,对我来说,是。责任止于个人,至于他与别人的关系,需要他自己去处理 @Ent_evo:“是”是指的家人算作有关人员? @whigzhou: 算作有关人员,但这个关系要由他自己处理,比如我吸毒导致全家难过,这不是禁毒的理由,因为我给家人带来何种感受这种事情,是应由我自己处理的私事,不能由政府代替 @gd的皮皮虾: 禁与不禁归结为成本的算计? @whigzhou: 不是,当成本没有溢出时,与成本无关,所以内部成本再高(比如自杀)也不是禁止的理由,但成本溢出时,就不得不考虑成本了 @yxiaohan: 允许持枪,使不喜欢枪械或无能力持枪的人处于弱势地位,这显然不公平。 @whigzhou: 不允许持枪,让拳头硬的人处于强势地位,更不公平 @gd的皮皮虾: 可以禁毒禁酒驾,却不禁枪,逻辑在哪? @whigzhou: 我反对禁毒,赞成禁止酒驾,你赞成禁止开车吗? @艾里克卡特曼: 1,试图伤人者不必然接受这种震慑。2,如果个人持枪有震慑作用,警察的震慑应该更强大。3,持枪伤人的决心一下,几乎没有后悔的余地……至于个人权利的问题,很好解决,放弃就行了 @whigzhou: 1)无须必然;2)警察很少在场;3)点火烧房子决心一下也差不多;至于个人权利……要么您先自杀? @艾里克卡特曼: 禁毒的理由是:毒品一旦成瘾,就没有戒除的可能。不该有一种商品可以如此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whigzhou: 没有任何“商品”能剥夺人的权利,剥夺权利的,只能是人,是吸毒者在开始吸毒的那一刻放弃了自己未来做选择的能力 @whigzhou: 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未来选择能力,也经常这么做,比如订立契约 @松木木木: 我意思是,毒品使用或烟草使用带来的疾病负担,难道也是禁令造成的吗? @whigzhou: 这不是,但这项成本不是禁毒的理由,因为这是由吸毒者自己承担的,是他自愿选择的后果 @Ent_evo:回复@tertio: 媒体不知道,学术界是有定论的。随便举一篇文献 http://t.cn/zW6mRKH 这是讲海洛因带来的脑损伤的。 @whigzhou: 这当然是,但这是内部成本,没有溢出 @松木木木: 但这类商品的成瘾性会不可避免导致使用流行,造成的社会负担由谁来消解? @whigzhou: 1)成瘾性与流行怎么关联上的?2)只要流行是经由一次次个体自愿选择作出的,没有什么社会负担,只有个人负担 @Azzssss: 我可乐不能戒 @tertio: 你应该去告可口可乐公司 @赵昱鲲: 我要去告新浪。我戒不掉微博,每天浪费好多时间在上面,而且从老婆到各路向我催债的人,都在微博上,每天被他们骂得狗血喷头…… @whigzhou: 完了,我妈戒不掉大米,该去告谁啊? @Ent_evo: 个人脑损伤显然是内部的,不过脑损伤带来的丧失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犯罪呢? @whigzhou: 如果大脑损伤让他丧失自控能力,那与喝酒类似,如果只是丧失经济来源而增加犯罪几率,那就与烧钱类似,你认为可以禁止烧钱或可能导致破产的冒险吗? @whigzhou: 从法理上说,制止和惩罚犯罪只能针对近因,即,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那次意志行使,而不能无限向前追溯,只能追溯到当事人仍然清晰、具有意志表达能力的最近那一刻,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责任止于自由意志。 @whigzhou: 违背这一原则会导致无数荒谬的结论:一次投机冒险可能让你破产,破产后你可能会去偷去抢,所以要禁止你投机冒险 @tertio: 原理上来说就是: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 @whigzhou: 准确的说是,中间碰到自由意志,责任追溯链就立即中断了 @鲥鱼回来了: 我觉得香港制度还蛮贴近你对法律的部分意见,有卖淫的有嗑药的有混黑道的,用习惯法,有事儿交给法院解决。额,也许只是港剧里的香港? @whigzhou: 呵呵,香港好像也没这么自由哦,毒品也是禁的吧? @Ent_evo: 我觉得这纯粹是个可能性大小的问题。近因和远因的区分是相对的,我可以把因果链具体到神经元……如果投机导致破产的概率是0.5,破产导致偷抢的概率是0.01,那么不需禁止。但如果吸毒导致脑损的概率是95%,最后导致经济犯罪的概率是50%,那么就很可疑了 @whigzhou: 那烧钱拆房呢?100%破产哦 @Ent_evo: 这样破产之后不必然导致犯罪啊,因为把钱烧光了也不影响今后继续生活,还可以卖苦力,还可以减少开支。但对烈性毒品而言这个条件似乎不适用 @whigzhou: 哎,烧钱的是残疾老人呢?吸毒的是百万富翁呢? @执卷绨素 禁毒禁黄,可以说是政府提供一种叫做“优效品”的公共产品,目的在于防止你遭受各种可能伤害。在政府眼中,这时的你,是一个易受伤害和需要保护的未成年孩子的角色,而政府则扮演着仁慈家长的角色,社会结构呈现一种父子关系。政府通过提供优效品,指引良好生活,展现了慈父般的家长作风 @whigzhou: 说得好,这正是我如此强烈抵制它的核心理由,自由与父爱主义政府格格不入 【后记】其实Ent提出的“持枪率和谋杀率正相关”这条证据含义不明,其确切含义至少需要知道统计单位如何划分才能知晓,是地区间比较、国际比较、还是时间段之间比较、社群间比较,含义皆可不同。  
饭文#Z9:垃圾进口不必一律禁止

垃圾进口不必一律禁止
辉格
2012年6月4日

近日,南京海关截获了来自荷兰的30只集装箱走私进口垃圾,央视为此制作了专题节目,揭露一个专门从事洋垃圾走私、分拣、处理和销售的地下产业链;类似的拦截在2005年已有过一次,数量更高达1000多吨,只是那次垃圾船尚未驶离荷兰港口;90年代以来,国际垃圾贸易的规模便迅速增长,也日益引起世人关注。

不过,无论从垃圾处理还是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垃圾能够被以正的价格买卖,原本应被视为一件出人意料的大好事:顾名思义,对于产生并丢弃它的人来说,垃圾的价值要么是零(假如他(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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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进口不必一律禁止 辉格 2012年6月4日 近日,南京海关截获了来自荷兰的30只集装箱走私进口垃圾,央视为此制作了专题节目,揭露一个专门从事洋垃圾走私、分拣、处理和销售的地下产业链;类似的拦截在2005年已有过一次,数量更高达1000多吨,只是那次垃圾船尚未驶离荷兰港口;90年代以来,国际垃圾贸易的规模便迅速增长,也日益引起世人关注。 不过,无论从垃圾处理还是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垃圾能够被以正的价格买卖,原本应被视为一件出人意料的大好事:顾名思义,对于产生并丢弃它的人来说,垃圾的价值要么是零(假如他有权随意丢弃它),要么是负的(假如他需要付出代价才能丢弃它),现在,既然有人愿意以大于零的价格买入它,说明这些垃圾对他们是有用的,岂非皆大欢喜? 换句话说,让一些人头痛不已的垃圾,却由另一些人找出了可行的商业模式来帮他们免费处理,甚至愿意倒贴钱,这既让双方得利,也解决了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难道不是好事吗?问题在于,那些买入垃圾的人,之所以愿意支付正的价格,可能不仅是因为他们在处理垃圾方面的比较优势,而更因为他们没有承担垃圾处理过程所造成的全部代价。 确有证据显示事实可能正是如此,这些垃圾分拣过程常给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而后者又缺乏保障其环境免受污染的权利,或者即便这一权利得到社会与法律的认可,也没有有效的司法体系来保护和落实这一权利,另外,据说许多垃圾分拣者还将残余垃圾混入市政垃圾,从而将处理成本转嫁给了市政当局。 其实,从以往的其他事例中,我们也可以预计到此类权利的缺失,近年来在诸多工矿业重金属污染、印染业水源污染、机场噪音污染、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选址等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当地居民和社区很难从司法途径获得救济,通常只有当事情恶化导致冲突、成为新闻时才获得解决,这种机会主义的方式既无法形成清晰的权利边界,也难以让这些污染的真实代价以市场价格的形式准确体现出来。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垃圾贸易,而是权利缺失所导致的成本外部化,假如居民免受污染的权利是明晰且有保障的,而社区又拥有进行集体议价的组织机制,那么打算在当地建立垃圾分拣场的厂商便可与社区谈判商定污染控制标准和补偿额,如此一来,在南京合肥这样的人口密集区建分拣场的成本就很可能高的无人问津,洋垃圾问题也就无须担忧了。 当然,权利界定和司法保障的落实是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禁止输入垃圾的规定确有其道理,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假如国内某些地区确实在垃圾处理上拥有比较优势,那么禁令便让潜在交易者损失了大量获利机会,也压制了该产业的发展;这种优势可能来自荒芜土地的低机会成本,低工资水平,发达而需求旺盛的旧货市场,等等,这一优势究竟有多大,是否足以支撑一个产业,只能在权利明确的前提下由市场来回答。 在制度条件尚未成立之时,折中而稳妥的办法是在无人居住且土地荒芜的地方先建立特区,让进场企业自己给出确保周边地区免遭污染所需的垃圾处理标准;实际上,无论是否禁止垃圾进口,国内产生的垃圾本身就是个有待解决的大问题,随着工业和城市发展,这一问题会越来越紧迫,因而大规模的垃圾处理产业总是需要建立的,而它所面临的权利和制度问题,与洋垃圾问题完全一样。 既然如此,何不在界定和落实居民权利的同时,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呢?况且,与国内垃圾问题相比,洋垃圾至少在起点上较为集中而清晰:这些垃圾已经被收集到一起,并且有一个明确的个体对它负责,其后的责任链条也就更容易追索;假如洋垃圾问题能够推动污染与免污染边界的确立,从而让垃圾产业在法律规范之下得以建立,那倒是解决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的契机。
[微言]外星人与权利

【2012-05-25】

@Azz你脑袋被驴踢啦: 最近很困扰我的一个问题是,生物有没有权利

@Ent_evo: 在人类出现之前,生物显然是没有权利的……

@whigzhou: 这要看权利的定义,按某些自然法论者的定义,只要有自然律,就有权利,而按我的定义,即便有了人类,非人生物也不可能拥有权利

@Azzssss 我倒觉得,只要一个共同体内形成某种共识或传统,动物也可以有权利

@whigzhou: 那你先说说权利是什么嘛,比如有与没有之间有何可观察区别?

@天行剣 比如《人猿星球》里那只猩猩进化出了智慧或者接触了外星人这个权利是不是可以合理延生呢?

@whigzhou: 还是要看你如何定义权利,如果用一组特性指标来规定,而事实表明这些猩猩或外星人具备这些特性,那就只能承认他们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了,但这只是理论,实践上,这样的规定不大可能在事先给出

@whigzhou: 比如,你原本将亲缘关系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以排除智慧猩猩或智慧蚂蚁之类的候选者,但实际遭遇这些物种之后,发现人类无法奴役或消灭它们,承认他们的权利地位可能是明智选择;或者,虽然人类愿意承认他们(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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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 @Azz你脑袋被驴踢啦: 最近很困扰我的一个问题是,生物有没有权利 @Ent_evo: 在人类出现之前,生物显然是没有权利的…… @whigzhou: 这要看权利的定义,按某些自然法论者的定义,只要有自然律,就有权利,而按我的定义,即便有了人类,非人生物也不可能拥有权利 @Azzssss 我倒觉得,只要一个共同体内形成某种共识或传统,动物也可以有权利 @whigzhou: 那你先说说权利是什么嘛,比如有与没有之间有何可观察区别? @天行剣 比如《人猿星球》里那只猩猩进化出了智慧或者接触了外星人这个权利是不是可以合理延生呢? @whigzhou: 还是要看你如何定义权利,如果用一组特性指标来规定,而事实表明这些猩猩或外星人具备这些特性,那就只能承认他们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了,但这只是理论,实践上,这样的规定不大可能在事先给出 @whigzhou: 比如,你原本将亲缘关系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以排除智慧猩猩或智慧蚂蚁之类的候选者,但实际遭遇这些物种之后,发现人类无法奴役或消灭它们,承认他们的权利地位可能是明智选择;或者,虽然人类愿意承认他们平等享有权利的地位,但他们完全没有权利观念,也无意接受,无法妥协,那就只能一决雌雄了... @whigzhou: 或者更不幸的:你发现在外星来到之后,人类完全丧失了按自由意志行动的能力,那就说啥都没用了…… @whigzhou: 再或者,这些外星超人恰好还算仁慈,虽然不许人类在他们面前提权利二字,却允许在人类成员之间继续用权利划定他们之间行为边界,即允许人类在二等公民地位上保留权利…… @天行剣: 是的,我意思就是他们接受我们的权利观念,要不然真的无法沟通。要么井水不犯河水,一旦冲突只能决雌雄。 @whigzhou: 嗯,但“智慧”并不自动保证这一点 @天行剣: 现在能到地球的外星人估计也就把我们当做土著甚至猩猩看待。他们不来抢地盘是不是有个类似联合国《人权宣言》的《星际智慧生物权利宣言》? @whigzhou: 呵呵,没错,放心吧,他们一定会把人类当作珍稀品保护的,地球这点小地盘他怎么可能看得上呢 @旁观用 那还真未必。如果是外星社会主流,那自然是文明人,但若是流寇就不好说了,貌似是霍金的观点。外星人如果星际航行频繁,那有个别人想偷溜出去当土皇帝也不奇怪 @whigzhou: 嗯,这倒是有可能,那就只好指望他们专爱吃石头咯 @天行剣 外星人这个问题我觉得科幻作家都有点想当然了,两类文明接触点一般会在各自据点连线的终点上,即文明程度相同的才可能和平的碰到。能把飞船开到地球所需要的科技以现在我们的文明是无法想象的。如果真开打人家就是动一个指头就把我们灭了,刘慈欣的《三体》在这个问题上尤其脑残 @whigzhou: 是吗? @whigzhou: 我没读过科幻,不过就道听途说的那些而言,没有什么能吸引我的,好像都很幼稚,依我看外星生命不大会与地球生物在形态上有什么相似,假如他们能到达地球,八成人类都不会以现有任何手段察觉,更遑论与之对话和互动了 @whigzhou: 若是用于伦理学讨论,最好不要考虑外星人,我构思过两个例子,超级蚂蚁和真社会性人类,都是库克船长在澳洲发现的,前者以数字化微波通信获得了智慧,后者因弟弟们推迟性成熟而让家庭团结的像蚂蚁巢群,从而获得超强战斗力 @whigzhou: 虽然他们在澳洲横行无敌,可还是敌不过工业革命后的旧大陆人,于是英国殖民者便面临一个伦理问题…… //每个家庭的弟弟们在大哥存在时都不会性成熟 //真社会性人类是库克船长在澳洲发现的,前者以数字化微波通信获得了智慧,后者因弟弟们推迟性成熟而让家庭团结的像蚂蚁巢群,从而获得超强战斗力 @天行剣: 据国外科学家用概率得出光银河系内就应该存在几百个能进化出类人生物的行星,这还只是碳基的,还有可能存在硅基生命,都是四价键元素么。 @whigzhou: 从Steven Pinker的介绍看,此类计算极度意淫,不顾常识 @喂羊的月亮熊: 超级蚂蚁获得了智慧之后做什么呢? @黄章晋ster: 从外观上看,朝鲜社会群落已经带有真社会性的色彩了 @whigzhou: 呵呵,还有不小距离,至少平民男子未被阉割,还能娶妻生子,在我的故事里,每个家庭的弟弟们在大哥存在时都不会性成熟 @喂羊的月亮熊:回复@whigzhou:如果他们不承认人类的权威,而人类又不愿意退却。只能一决雌雄。 @whigzhou: 嗯,这里各种可能性分支就可以展开讨论了 【2012-05-26】 @Ent_evo 我倒还是倾向于,外星生物碳基有机物的可能性最大。当然相貌上大概差十万八千里。从现有的化学来看,碳氢氧化合物的多样性要甩其它东西几条街。当然如果外星人进化到抛弃肉身的程度,那就没办法了。 @whigzhou: 我看未必,我甚至怀疑是否会有另一种全然不同的亚原子结构,因而有另一套元素表? @whigzhou: 我们没见到另一套元素或许只是因为我们所处宇宙局部所特有的物理条件,而已知亚原子结构或许也限定了我们观测外太空物质微观结构的能力9 @whigzhou: 其次,即便外星生命起初也是碳基的,在达到能够星际航行的程度时,抛弃碳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依我看几乎是必然的,特别是决定出发远航的那些 @whigzhou: 我这里说的“限定”是指理论对观察手段的限制,比如从某种辐射信号中判断某星球存在水,其推断逻辑中已经假定了这些物质是基于已知亚原子结构的 @IvanZhai: 这个话题其实很难讨论,正如人没法通过提自己的头发让自己离开地面 @whigzhou: 是的,但用来质疑某些肯定性结论是可以的 @Ent_evo 对了,whig兄对三体的宇宙观怎么看?书倒是不用去读了,基本是这样:如果发现非我族类且不可同化,那么就会抢先打击将之消灭。现实中西方文明面对土著也不过是同化+征服……面对不可同化的异族,会更进一步搞刻意的种族灭绝吗? @whigzhou: 要我说不必追求同化,但求和平共处 @whigzhou: 如果对方根本无意妥协,在本性上也不可能接受妥协、和平、边界、权利、法律等等理念,那就只好尝试征服和驯化了,如果征服之后发现难以驯化,也难以控制其危险,那就只好消灭了;不过,这样的事情大概不会发生,处于这种心智状态的生命,不大会强大到对人类构成比野生老虎更严重的威胁 @茶博未: 那不就是僵尸吗 @whigzhou: 嗯,所以许多假设只是初看上去可以成立,经不起仔细推敲,假如对方比人类强大的多,又不愿妥协,人类根本没选择,想啥都没用,假如比人类弱小或相当,不会妥协则说明很笨,问题就转变成了值不值得当珍惜物种保护了 @Ent_evo: 在小说的逻辑里,关键是科技发展速度未知。没准对方一开挂,几百年内就超越了你的技术水平……所以就算现在对方很弱,也要斩草除根。这个逻辑如何? @whigzhou: 嗯,或者虽制服/驯化不是没可能,但代价过高,类似美国在广岛扔原子弹前的处境,如果这种紧迫性很明显,我赞成,因为我是人类中心主义者 @whigzhou: 其实人类中心主义(A)只是自保和“亲亲”伦理的特例,我现在之所以能自称为A主义者,只是因为我比哥伦布晚生了五百多年,有理由相信所有人类在功能性意义上都是“可理喻的”,而哥伦布和库克船长则没有理由如此坚信,对待外星生命同理,假如它们也被确信为可理喻的,那我可能就转变成另一种主义了 @旁观用 解决之道就如同美国要求中美军事交流,有一定程度的互相了解,事态就只能是缓慢地一步步地变化,己方就总有及时地重新考虑重新决策的机会,就不那么恐慌了 @whigzhou: 涉及组织就复杂了,我相信成年健康个人都是可理喻的,但对组织可没这个信心,假如危险来自组织而非个人,那就只能赞同广岛伦理了 @雪枫X: 人类中心主义有很多BUG,其中最大一个。人类这个概念的系统的出现也是在科学诞生之后。而人类世界中不同的族群文明相差过远,基本不会把对方当“同类“看待,如当年欧洲征服非洲土著时,语言及文明的巨大差异,许多人视土著未必与才狼土豹有太大差 @whigzhou: 对啊,所有我强调了我和哥伦布的不同嘛
饭文#Z4:群租问题应由社区自己处理

群租问题应由社区自己处理
辉格
2012年5月14日

上周,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一份有关出租房管理的条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条令规定房屋出租须以“间”为最小租赁单位,每间最多居住两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客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米;显然,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近年来屡有争议的群租现象,新规定全面封堵了群租的所有可能方式。

确实存在大量对群租的抱怨,一个原本宁静的小区,在涌入大量群租者之后,难免变得越来越拥挤嘈杂,卫生和安全状况也大不如前,社区的品位也被拉低了,老住户们因此觉得自己的生活质量受到损害,甚至房产价值也被贬低了,这是情有可原的。

可是,群租得以实行,离不开房东的许可,假如房东不愿意,完全可以在契约中加以禁止,而许(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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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问题应由社区自己处理 辉格 2012年5月14日 上周,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一份有关出租房管理的条令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条令规定房屋出租须以“间”为最小租赁单位,每间最多居住两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客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米;显然,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近年来屡有争议的群租现象,新规定全面封堵了群租的所有可能方式。 确实存在大量对群租的抱怨,一个原本宁静的小区,在涌入大量群租者之后,难免变得越来越拥挤嘈杂,卫生和安全状况也大不如前,社区的品位也被拉低了,老住户们因此觉得自己的生活质量受到损害,甚至房产价值也被贬低了,这是情有可原的。 可是,群租得以实行,离不开房东的许可,假如房东不愿意,完全可以在契约中加以禁止,而许多房东愿意接受群租,甚至将房间分隔和装修的适合群租,显然是因为群租能带来更高的租金,而按照欧文·费雪的理论,资产价值就是未来租金流的折现,这样,群租不是会让房产增值吗? 假如群租确实提高了租金,那么老住户的抱怨或许只是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要享受以往的宁静、宽敞、或社区品位,现在比过去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或者只能搬到更偏僻的地方了,而这让人感觉不爽;如果这位老住户也是租客,那么这一抱怨便与权利无涉,一件他原本享用着的商品变得昂贵了,这种事情再平常不过了。 如果抱怨的老住户是自住的房主,那么群租带来的结果便是:他的房产虽然增值了,却不再是他自己想住的那种,那么,为何他不把房子卖掉或者和其他房东一样群租出去,然后换个地方住呢?这样不是既可获得资产增益,又可满足居住偏好吗?这就涉及到费雪理论所没有考虑的交易费用和资产特化([[asset specificity]])这两个因素了。 交易有成本,而在现行制度下,房产交易的成本更是比普通商品的高出很多,很可能超出上述租金上涨所带来的资产增值;其次也更重要的是,老住户们已经积累了大量围绕房产而形成的特化资产,特化的意思是:这些资产只对他是有价值的,因而一旦转让就丧失了,或者,即便存在同样认可这些价值的人,也无法以合理的成本从茫茫人海中找出来,并达成交易。 在一个特定社区居住多年的住户,可能在社区内经营着生意,或者在附近找了工作,孩子可能已在附近入学,家人已熟悉、习惯或喜欢上了附近的商店、餐馆或娱乐场所,也在社区内结实了许多友善而易于相处的邻居、牌友、球友、票友,而住宅内的装修和家具也都是按自己的需要和风格来配置的,所有这些都是无法转让、却又很有价值的特化资产。 所以,考虑到交易费用和资产特化,群租尽管能提高租金,却仍可能对一部分老住户造成切实的损害;问题是,损害未必是侵权,我每天都去的那家餐馆关门也会对我造成损害,这取决于住户是否能合理的预期此类损害不会发生,换句话说:保有所居住社区原有的安宁和宽敞是不是他的权利?他的邻居们是否有义务确保维持这一状态? 假如业主们在最初建立社区时,便已通过订立契约相互施加了约束,或者该社区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制止群租行为的固有习俗,那么群租便是对业主既有权利的侵犯;或者,业主契约中虽未明文规定不许群租,但已授予了业主委员会制止群租所必需的干预权,那么群租仍可得到制止;显然,这些条件是否成立,每个社区是不同的,其中大部分恐怕难以成立,所以,对群租行为的约束,应交由每个社区的业主自治机构按其习俗和契约来处理,而不应由政府强行统一规定。
[微言]儿童权利与不知情失窃

【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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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从未知情的钱,也是偷窃,是犯罪 @whigzhou: 甚至偷走一张汇给你钱的汇票,第二天承兑银行破产,仍是犯罪,尽管即便汇票不被偷走你也拿不到钱 @饼干龟: 既然别人可以替我判定我有阻止别人偷窃我的财产的权利,为什么别人不可以替儿童判定他有阻止父母虐待的权利? @whigzhou: 因为你能够表达意志因而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啊,这里存在三个层次的判断:1)同意你拥有某种权利;2)同意你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3)同意上述认定该资格的原则,三个层次不可混淆 @饼干龟: 当我已经有了资格,别人就可以替我同意我具有某种权利了,而无需我的自由意志了。那么,又是为什么要以具有自由意志来作为我具有资格的原则呢? @whigzhou: 不,执行权利仍需自由意志,这是权利与禁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饼干龟: 可是在我执行之前,你就知道他犯罪了。 @whigzhou: 不,如果真是你的权利,征得你同意就合法 @饼干龟: 那么,在我不知情时,就不能判定偷窃者有罪,对吗? @whigzhou: 不对。司法系统出于效率考虑,将某些行为默认视为“会被权利主体同意”,另一些则相反,对于后者,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已征得权利人同意,即为非法 @饼干龟: 如果失主已经去世,检方是否可控诉该非法行为? @whigzhou: 此问题分民法与刑法两部分,民法问题上,若失主无继承人,此为无主财产,谁捡到谁得,刑法问题上,符合偷窃要件者,仍受刑法禁则之约束 @饼干龟 你认可此禁则否? @whigzhou: 视语境而定,讨论现实法律问题,我一般选择(我理解的)普通法背景,姑且认可;但根本上是否认可,还没想好,或许不必要,比如在我的无政府主义方案中,这就扯太远了…… @whigzhou: 前一种情况下,认可也是以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为前提的,假如经验表明该禁则是无效率的,那就撤回 【后记】过去半年中,我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已经改变了,现在我认为,承认儿童主体资格而同时让监护人代理其权利,和否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赋予旁人以阻止某些对儿童的行为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等价的,而两者不等价的部分,前者会让体系更简洁/一致/合理: 1)将人类作为整体来认定主体资格,比将其成员区分对待,在道德情感和直觉上是更容易接受的; 2)这样也更容易用简单一致的原则处理精神病人、昏迷者、植物人、丧失部分记忆或表达能力的病人、被导游带到异乡的游客、远洋轮船上的乘客……等等处于部分被监护状态下的个人的权利问题,实际上,自由意志能力不是个或有或无的问题,而是一个连续谱,简单承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用默示意志和监护权来限制其行使方式,是更简洁的做法。  
饭文#X2: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

(按:这本来应该是两篇文章,但我估计短期内不会再有有偿发表的机会,所以就拼在一起了,不过我在中间做了明确的过渡,大概不至于混淆,另外,因为是饭文,有些地方没说太细,回头我会做些补充)

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
辉格
2012年2月24日

归真堂事件仍在继续发酵,从舆论势头看,即便此事被淡忘,还会有下一件、下下件,这是个正在兴起的潮流,今后若干年的公共议题中我们会看到它的反复出现,所以不妨在此刻多费些口舌,把日后注定会遭遇的交火点提前拿到台面上来。

假如这仅仅是一股价值观潮流,其所宣扬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诉求、人类的价值关切——保护物种多样性,是为了人类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生态系统中,保护某些动物免遭虐待,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是为了避免人类因此而遭受的痛苦——那就没什么好紧张的,即便其主张目前看来难以成立,未来或许会成立,毕竟,新的价值观总是在不断涌现,新型权利也时常被确立,一个开放社会理应能够接纳和适应这种变化。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animal protectionism)的主张却不止于此,许多甚至构成其主力的保护主义者,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即,承认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断难接受了,假如这世上有什么事情可以称作“大是大非”的话,这就是,因为它直接从根基上挑战了我们据以评判是非的伦理标准。

实际上,动物权利论(theory of animal rights)并不是对这一伦理基础的首次挑战,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制度和政策领域日益蔓延的福利主义传统的自然延续;在福利主义看来,个体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可以用某些客观指标(诸如收入、健康指数、快乐指数、幸福指数之类)来度量的,并且度量结果可以加总为社会总福利,因而这个总福利的高低和增减便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的好坏。

一旦承认了个体价值的客观可度量性,其自然的后果便是对权利概念的歪曲和滥用;在我们古老的伦理观念中,权利从来都是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判定一项财产转(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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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本来应该是两篇文章,但我估计短期内不会再有有偿发表的机会,所以就拼在一起了,不过我在中间做了明确的过渡,大概不至于混淆,另外,因为是饭文,有些地方没说太细,回头我会做些补充) 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 辉格 2012年2月24日 归真堂事件仍在继续发酵,从舆论势头看,即便此事被淡忘,还会有下一件、下下件,这是个正在兴起的潮流,今后若干年的公共议题中我们会看到它的反复出现,所以不妨在此刻多费些口舌,把日后注定会遭遇的交火点提前拿到台面上来。 假如这仅仅是一股价值观潮流,其所宣扬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诉求、人类的价值关切——保护物种多样性,是为了人类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生态系统中,保护某些动物免遭虐待,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是为了避免人类因此而遭受的痛苦——那就没什么好紧张的,即便其主张目前看来难以成立,未来或许会成立,毕竟,新的价值观总是在不断涌现,新型权利也时常被确立,一个开放社会理应能够接纳和适应这种变化。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animal protectionism]])的主张却不止于此,许多甚至构成其主力的保护主义者,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即,承认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断难接受了,假如这世上有什么事情可以称作“大是大非”的话,这就是,因为它直接从根基上挑战了我们据以评判是非的伦理标准。 实际上,动物权利论([[animal rights movement|theory of animal rights]])并不是对这一伦理基础的首次挑战,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制度和政策领域日益蔓延的福利主义传统的自然延续;在福利主义看来,个体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可以用某些客观指标(诸如收入、健康指数、快乐指数、幸福指数之类)来度量的,并且度量结果可以加总为社会总福利,因而这个总福利的高低和增减便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的好坏。 一旦承认了个体价值的客观可度量性,其自然的后果便是对权利概念的歪曲和滥用;在我们古老的伦理观念中,权利从来都是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判定一项财产转手是自愿交易还是抢劫或偷窃,一次两性交往是约会还是强奸,一次赤手肉搏是拳击比赛还是人身侵犯,辨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违背,无疑都是判断的关键。 原本,确立和保护权利是为让权利主体能够按其意愿追求和保有他所珍视的价值,通俗的说,就是“为了他好”,现在既然价值是可客观度量的,福利主义者便可以说:什么才是“对他好”无须询问他自己,也无须由他自己决定,我们只须按照度量结果为他安排那些能让他变得更好的条件即可。 潘朵拉之盒由此打开:为了你的孩子好,我可以强制你把他送进我指定的学校,强制你把指定数量的收入拿来支付孩子学费,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不能吃哪些食物,禁止你在哪些劳动条件下工作,强制你拿出指定数量的收入购买医疗和养老保险,也是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卖掉你的房子和土地,免得你拿去换酒喝或在赌桌上输个精光。 不仅如此,福利主义者为这些强制行径都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叫做“权利”:教育权、健康权、养老权、居住权、公平起跑线权,等等;但在这串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利”清单中,权利的核心要素——自由意志——却已消失的无影无踪。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它的下一个逻辑后果:既然自由意志不再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既然福利高低无须由权利主体自己说了算,那为何不会说话也不能表达意志的动物就不能拥有权利呢?确实,这一推导十分自然,实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权利观的,恰恰就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的祖师爷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而功利主义正是福利主义的哲学基础。 所以,动物权利论其实是福利主义的一种极端形态,它在常识直觉上就显得极其荒谬,在持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主观价值论立场的人看来,它是在一个极端边界上归谬了福利主义,然而在现实舆论中,荒谬性本身似乎并未能阻止其传播并获得影响力(这一局面也并非没有先例,二十世纪的许多主义都在展示出其荒谬性后继续扩张乃至走向狂热)。 在这场伦理观念的对抗中,个人主义者早已失地无数,如今他们被逼到了底线,再退让下去,个体和自由意志这个东西将从伦理话语中被彻底清除掉。 个人主义者之所以执意捍卫他们的伦理立场,首先当然是因为他们不想让别人来摆布自己的命运,不想让别人代替他们做价值判断和行动选择,这些事情在他们的道德直觉上便是不可接受的;其次,当他们试图说服别人接受基于他们的伦理观来维护和建设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体系时,自然也会在元伦理的层面上提出一些现实理由,这些理由难免带有某种功利性,这在任何辩护和说服他人的任务中都是难免的,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主张的伦理体系本身是功利主义的。 关键的不同是,个人主义用来说服他人的功利性理由,所需要的价值共识是最小的,比如哈耶克所提出的,维持多元价值人群的和平共存,确保现有人口规模和繁荣程度的文明得以延续,等等,很难被公然否定;因此,在我表达了自己的价值立场之后,再为个人主义从现实功利性上提出一些辩护,或许不是多余的。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些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其意义在于建立某种秩序从而避免丛林状态,就通过规则约束行为这一点而言,它与象棋、桥牌、足球等游戏中的规则很像,人们也经常做这样的类比。 但这里有个关键差别:游戏规则通常由一组禁则([[regulation]])组成,所谓禁则就是无条件禁止某种行为,与犯规者的对手是否同意无关,即,这里没有自由意志;而法律规则却不同:除了禁则之外,还有权利([[rights]]),后者将是否许可某种行为的判断交给了权利主体;如此安排的规则体系有何好处?答案是:它特别适合于两种情况:1)上帝缺位的游戏,2)非零和博弈([[non-zero-sum game]])。 所谓上帝就是那个能预知游戏中所有可能出现情况的规则制定者,假如某些情况无法事先预知,最好交给了解情况的当事某方在情况出现后自己去判断;在竞赛游戏中,由于类似的对局已重复无数次,各种可能情况都已经出现过,所以规则制定者实际上处于上帝的地位,例外是:新游戏流行的最初阶段,当未料到的情况出现时,便需要修改规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现在多数人大概都已相信,没有人能够站在上帝视角上来为生活制定规则——除了那些仍将圣经或可兰经奉为上帝律法的少数原教旨主义者之外——,因为生活实在太复杂了,可能性和变化也太多了。 即便在竞赛游戏中,也有规则制定者永远无法预知的情况,比如桥牌中的越序出牌(lead out of turn),人们发现,禁止一个已经作出的越序出牌生效,有时反而不利于违规者的对手,而有利与否,取决于事先无法预知的特定局面,所以桥牌规则规定,是否接受一个越序出牌,由违规者的对手凭其自由意志自行决定。 游戏与生活的另一个区别是,几乎所有竞赛游戏都是非胜即负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生活中却充满了通过协调与合作实现共赢的非零和博弈,而引入了自由意志和权利规则的系统,更适合于非零和博弈,因为合作的达成常常需要这种意志表达和同意机制。 实际上,在竞赛游戏中,偶尔也会出现非零和博弈的局面,而凡是出现这种局面的地方,通常就会存在权利规则(而非无条件禁则),比如,象棋中的求和,尽早承认并结束一个已经注定的和棋局面,可以节约双方时间与精力,所以,规则便将是否接受一个和棋请求的判断,交给了博弈者,听任其自由意志作出决定。 只要你相信没有人能够站在上帝的位置上为全人类的生活制定规则,而这些规则都是由非权利性的无条件禁则所组成,并且相信生活是高度复杂多变的,充满了难以预料的情况,也充满了协调与合作的机会,那么,你便可以体会到个人主义的魅力,即便你原本并不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道德倾向。
饭文#X0: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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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回答由某种价值主张所引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合理或合法时,首要的问题便是:对立双方在这件事情上各自拥有何种权利?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围绕动物权利的争议似乎并未得以澄清;在支持归真堂的意见中,有一种认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免受侵犯的原则,外人无权干涉取胆行为;这种意见并不切题,因为并没有人否认那些胆熊是归真堂的财产,遭到反对的只是胆熊主人对待它们的方式。 这就涉及到了财产权的基本含义,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它赋予了你按你的意志排除他人某些行为的能力,你拥有一头熊的意思是,你可以阻止他人对这头熊做任何事,而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对这头熊做任何事,因为其他人也可能在这件事上拥有权利;比如我拥有一支香烟,我就能阻止他人在未经我允许时对它做任何事,但我并不能在任何场合点燃它,后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阻止别人在他附近点燃香烟。 类似的,大概没人会反对,我完完全全拥有自己的肉体,我也拥有我的阳台,但我或许不能在阳台上裸露自己的肉体,后者取决于我的邻居们是否拥有阻止别人在他视野内裸身的权利;所以,笼统的援引财产权保护原则,对论证并没有帮助,真正的问题是反对取胆者是否有权阻止胆熊主人们这么做。 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主张者有义务证明:人们(包括取胆者自己)大都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被阻止,而实际上它们通常也都被有效阻止了;依我看,这样的权利至少在目前的中国尚不存在,实际上,任何新兴价值观所主张的权利是注定得不到经验支持的,熊胆制品需求的广泛存在这一事实便足以表明大量消费者并不十分介意取胆方式。 但这并不是说持有新兴价值观的人只能放弃他们的主张,通过价值观的宣扬和传播,通过发动拒绝购买与合作等非强制性运动,他们完全可能在若干年的努力之后,将这种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减少到微小程度,逼迫到边缘化的、自惭形秽的、见不得人的境地,那时候,他们便可骄傲的宣称,这种新型权利已经牢固确立了。 当然,他们也可能求助于拥有压倒性暴力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来强制推行其权利主张,或许有些权利经过长期强制可以确立,但这种方式违背了自由、开放和宽容等广受推崇的更基本层次上的伦理原则,况且常常并不成功。 然而,目前许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所选择的,是一条根本上错误的道路:他们试图将非人类的动物确立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挑战了现有伦理体系的基础:只有人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如此主张者或许并未理解到,该主张意味着我们的伦理体系同时需要承认动物拥有自由意志,从而有能力做出意思表达、订立契约、进行交易、并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权利意味着主体可以凭其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假如“阻止取胆”不是人的而是熊的权利,那便意味着:首先,熊的意志是可以被了解的,其次,假如我理解了熊的意志表达,我就能够在求得他的同意之后取它的胆,正如我在求得旁人同意之后可以在他身边抽烟一样。 尽管主张“动物权利”者未必理解了这层含义,但他们的论证方式却已经滑入了这样的轨道:阻止取胆是因为熊会感到痛苦,而不是因为旁观的人会感到痛苦;这种论证不仅本身很荒谬,也无益于推动其主张,比如取胆者可能会这么回答:熊知道走进这个笼子会被取胆,但他为了吃到我手里这盆食物,还是进来了,这是笔公平交易。 权利主体就是手握“是否阻止他人特定行为”的开关的那个人,这一原则在我们的伦理体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关于权利的种种说辞中,最蛊惑人心的一种便是:一方面宣称某个对象拥有某种权利,而同时却把上述开关牢牢抓在自己手里,这类似于房产公司告诉你:这套房子是你的,但钥匙必须拿在我手里,谁能进出由我说了算。 动物保护主义者需要认识到,这是一条死胡同,要推动他们的主张,应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明确承认所谓“动物权利”实际上是人的权利,而不是动物的权利。
权利、自由与自由主义

感觉上一篇说的不太清楚,虽说谈论主义是件乏味的事情,不过既然到这份上了,还是再理理清楚。

为什么自由不仅仅是权利?

说自由主义之前,先说什么是自由。

自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就像哈耶克说的,是免于强制,无疑,这里有个限定条件:权利边界之内免于强制。

那么,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从进化的观点看,这不是循环定义,正如蛋和鸡不构成循环)。

假如只有这一层意思,那自由便等同于权利,而社会的自由状态便等同于法治,可是,我们可以想象到的法治社会,却可以是很不“自由”的,比如,某种极端禁欲主义社会,或某种行会式权利盛行的社会,或某种极端身份等级制社会,行为边界可能是很清楚的,但边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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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上一篇说的不太清楚,虽说谈论主义是件乏味的事情,不过既然到这份上了,还是再理理清楚。 为什么自由不仅仅是权利? 说自由主义之前,先说什么是自由。 自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就像哈耶克说的,是免于强制,无疑,这里有个限定条件:权利边界之内免于强制。 那么,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从进化的观点看,这不是循环定义,正如蛋和鸡不构成循环)。 假如只有这一层意思,那自由便等同于权利,而社会的自由状态便等同于法治,可是,我们可以想象到的法治社会,却可以是很不“自由”的,比如,某种极端禁欲主义社会,或某种行会式权利盛行的社会,或某种极端身份等级制社会,行为边界可能是很清楚的,但边界内可以作出的行为却很少,或者说,行为空间很小;并且,这样的均衡的确可能存在。 所以,为了让这个词汇不与其自然语义完全脱离,我给它加上第二层含义:行为空间最大化,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宽容原则;这样,当我们比较两个法治社会,或两种都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分布状态时,就可以说,哪一个是更自由的;不难发现,既然涉及“最大化”,必定需要引入某种客观标准。 几种不同的自由主义 在上一篇里,我列举了对自由制度的三种信念,这是为了区分不同的“主义”,但我确实不知道,该把“自由主义”这个帽子套在其中哪个头上算比较合适。 这些主义的共同点是,都赞同自由制度,但出于不同的理由: 1)因为它所保障的那些权利本身很重要,比如人身、财产、言论自由等; 2)因为它比其它制度更可能导致某种(对我来说)可欲的状态,比如发达、繁荣而富裕的社会; 3)假如人们能预见到(2),他们多半也会同意那种状态是可欲的。 前面我说,我同时持有三个信念,后来想了一下这不太准确,其实我只对前两条比较肯定,第三条只在部分情况下肯定,即,在多数时候,当我论证自由制度为何可取时,我是学哈耶克的样,用后退到底的方式:如果这样这样,你们会发现情况将变成那样那样,而那是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是更糟的情况。 但在有些事情上,我会前进到第二条,改用这样的方式:如果这样这样,情况会变成那样那样,我可不喜欢那样;甚至前进到第一条:不管后果是什么,我可不想失去这些权利。 小橘子眼神很好,计划生育就是个显著的例子,我的确相信,计划生育的长期后果在多数人眼里将是可欲的(尽管也有些很糟糕的中短期后果),但我仍然反对计划生育,这与我通常所用的反对方式,确实不同。
饭文#Q8: 雇主有权拒绝艾滋感染者吗?

雇主有权拒绝艾滋感染者吗?
辉格
2011年3月29日

近日,国内首例艾滋感染者就业纠纷案终审判决出炉,原告诉求未获支持,此前,他在应聘教师职位时因体检发现HIV感染而被教育局拒绝,而教育局援引的依据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依此而制订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这一判决结果,被许多热心于艾滋权益保护的组织和人士视为近年来兴起的维护HIV携带者权利和反歧视运动的一次失败;不过,此案的法律意义并非如维权者所认为的那么清晰,原告所反对的,或判决所支持的,究竟是法律对就业所施加的限制?还是雇主所设立的录用标准?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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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权拒绝艾滋感染者吗? 辉格 2011年3月29日 近日,国内首例艾滋感染者就业纠纷案终审判决出炉,原告诉求未获支持,此前,他在应聘教师职位时因体检发现HIV感染而被教育局拒绝,而教育局援引的依据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依此而制订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这一判决结果,被许多热心于艾滋权益保护的组织和人士视为近年来兴起的维护HIV携带者权利和反歧视运动的一次失败;不过,此案的法律意义并非如维权者所认为的那么清晰,原告所反对的,或判决所支持的,究竟是法律对就业所施加的限制?还是雇主所设立的录用标准?而类似的暧昧与混淆,也存在于整个艾滋维权运动之中:运动所主张的,是解除对感染者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还是剥夺雇主歧视性雇佣的权利?这完全是两码事。 本案意义不明之处在于,我们不知道上述两项体检标准,是政府作为立法者所制订的法律,还是作为雇主为下属部门的雇佣行为所制订的录用标准;假如它是法律,那么,它既限制了HIV携带者的权利,也限制了雇主的权利,因为雇佣关系是双方同时从中获益的自愿交易,对此所施加的限制剥夺了双方的潜在获益机会,而其带来的体检费用也增加了双方(包括未感染HIV的应聘者)的交易成本;因此,不愿受此法律约束的雇员和雇主,都是潜在的维权者。 当然,法律对权利施加限制未必不可取,因为传染病不仅影响雇佣交易的双方,其大部分成本将由该交易所影响的第三方承担,特别是感染者的同事和他们服务的消费者,如本案中的教师、学生和家长;假如这些面临风险的第三方不得不逐一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成本可能高得难以接受,因而,司法者采纳一些医学权威机构的标准对雇佣关系作出普遍限制,就是合理的制度安排。 但是,正如一些维权者所指出的,艾滋传染渠道有限且苛刻,或许不必将其与飞沫、接触或消化道传染病同等对待,特别是在教育这种不容易发生体液交流的行业,这是可以成立的,假如能得到流行病学证据支持的话。 但即便如此,学生和家长或许仍不能消除其担忧和恐惧,毕竟,作为消费者,他们有权对服务表达任何担忧,并基于此而做出选择,即便这种担忧毫无科学依据,也有理由谋求法律的保护,只要这些担忧是真实的,而真实性将从他们为消除担忧而宁愿承受的代价中体现出来,比如,家长们会不会因为听说HIV教师而纷纷让孩子转学到学费更贵或教学质量更差的学校? 这样一来,问题就变成了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之间的较量了,理想情况下,最终的权利边界应由双方基于切身权益的诉讼所引发司法过程来确定,而法官将权衡双方利益的真实性和强度,以及各种可能边界的社会代价和司法成本,这将是个困难的过程,其结果并非任何抽象原则所能推出。 现在考虑第二种情况,假如感染者所面临的就业障碍不是法律限制,而是雇主的录用标准,那么,维权者所主张的,就不是自己的权利,而是剥夺雇主的选择权了;该主张的基础,是感染者缺乏就业机会这一不幸的处境,然而,糟糕的处境并不能用来支持对权利的主张,假如我因为相貌丑陋而娶不到老婆,这是很糟糕的处境,但它显然不是我主张“婚姻权”的正当理由。 感染者的不幸处境是值得同情的,对此深感不安的人们有许多方法可以帮助他们:资助他、给他药物、雇佣他、嫁给他、说服人们抛弃非理性的担忧和恐惧,等等,但强制别人雇佣他、与他共事、强制消费者接受他的服务,这既不正当,也将陷感染者于不义。 这就好比,你见到一个饿着肚子的穷人,不是请他吃饭,而是敲开邻居家门,责令后者接受穷人共进晚餐,对于希望保持尊严的人来说,这显然不是一顿能够安然享用的晚餐,那么,何以认为,将感染者硬塞进某个岗位,让他忍受同事和客户的白眼、恐慌和闪避,就是正当的呢? 对不幸处境的同情是一种价值诉求,不应将其与权利主张相混淆,自由派常引用一句名言: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表明他们有能力区分价值与权利,那么,为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他们却想不起这个完全等价的句子:我痛恨这些对HIV感染者毫无道理的恐惧和歧视,但我誓死捍卫雇主、同事和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持枪权与政治权力

在有关持枪权的争议中,焦点常常落在枪支的自卫功能上,即便限枪派也会承认,这是值得考虑的需要,然而,拥枪派所提出的另一个理由——维持民间武力以对抗可能出现的暴政,却常常被嗤之以鼻,许多人都认为,以个人轻武器对抗现代军队和国家机器,简直是痴人说梦。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轻武器当然无法对抗现代军队,但未必不能在防止暴政上起作用,因为暴政不是一夜间冒出来的,在它发育的过程中,不大会从一开始就动用最强大的工具来对付所面临的挑战,假如在暴政苗头刚刚显露时便遭遇轻武器和松散组织的抵抗,完全有可能被吓的缩回去。

假如你对这一分析不以为然,请看下面这个案例,摘自Jared Diamond的《崩溃》(Collapse: How Societies Choose to Fail or Succeed)第一章(故事发生在蒙大拿州):

在比特鲁谷,激进的右翼保守派人士都是国民自卫队成员,这个组织由当地一些拥有土地(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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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持枪权的争议中,焦点常常落在枪支的自卫功能上,即便限枪派也会承认,这是值得考虑的需要,然而,拥枪派所提出的另一个理由——维持民间武力以对抗可能出现的暴政,却常常被嗤之以鼻,许多人都认为,以个人轻武器对抗现代军队和国家机器,简直是痴人说梦。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轻武器当然无法对抗现代军队,但未必不能在防止暴政上起作用,因为暴政不是一夜间冒出来的,在它发育的过程中,不大会从一开始就动用最强大的工具来对付所面临的挑战,假如在暴政苗头刚刚显露时便遭遇轻武器和松散组织的抵抗,完全有可能被吓的缩回去。 假如你对这一分析不以为然,请看下面这个案例,摘自[[Jared Diamond]]的《崩溃》([[Collapse: How Societies Choose to Fail or Succeed]])第一章(故事发生在蒙大拿州):

在比特鲁谷,激进的右翼保守派人士都是国民自卫队成员,这个组织由当地一些拥有土地的人组成,配有武器和弹药,拒绝纳税,禁止别人踏上他们的土地。……这种政治态度的后果之一就是比特鲁谷人反对政府在此进行土地划分或规划,土地所有人认为自己有权对私有财产做任何想做的事。……

1993年,斯蒂夫·鲍威尔在拉法利郡担任委员时,曾召开公共会议,开始讨论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划,并鼓励大众都来思考这一问题,然而,顽固的民间武装组织闯入会场,公然用武器威胁其他居民,斯蒂夫也因此在后来的选举中败北……

前年,在对洪都拉斯宪政危机的评论中,我曾指出,对于支持宪政结构的倒底是哪些东西,或者,某个元素在维持宪政结构中是否有价值,不能仅从它在政治生活的常态中去寻找答案,而更应从那些难得出现的“边界事件”中去观察,许多基础性元素,在平时基础结构未遭遇挑战时,人们常常看不清它们的价值,甚至意识不到它们的存在,似乎连想象它们都是荒谬的,但你不能因此说,它们是没用的。 我想,持枪权的政治意义,大概也属于此类。 我对持枪权的更多评论,参见旧文《美国枪声再起》。
你无法为儿童创设权利——这不是文字游戏

许多朋友以为我在玩文字游戏,说了一大堆只不过是借助句式转换让原本显明的道理变得绕舌。

对此反应,我颇有些沮丧,好吧,让我换个方式再表述一遍,我的核心观点是:

无论在乞儿问题上做何立法改变,都不是在为儿童创设权利,而是在为儿童与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创设权利。(A)

这一区分有着根本的重要性,绝非文字游戏,因为它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

此等立法的主张者不能正当的宣称他们在试图改善儿童的处境/福利/命运…,而只能宣称他们在改善自己的处境/福利/命运…(B)

这是因为:

儿童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而外人无从判断一项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了他的处境/福利/命运…(C)

(B)和(C)的表述在直觉上可能更容易理解,或许假如最初我就这么说事情就简单了,我选择了(A)是因为它与我的权利理论更加连贯,更少使用新词汇,不幸的是,它变得绕舌了,而实际上并不难说明,它们是等价的:

权利是行为的边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边界,是一种将某个人的意图作为其开关钥匙的边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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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朋友以为我在玩文字游戏,说了一大堆只不过是借助句式转换让原本显明的道理变得绕舌。 对此反应,我颇有些沮丧,好吧,让我换个方式再表述一遍,我的核心观点是:

无论在乞儿问题上做何立法改变,都不是在为儿童创设权利,而是在为儿童与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创设权利。(A)

这一区分有着根本的重要性,绝非文字游戏,因为它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

此等立法的主张者不能正当的宣称他们在试图改善儿童的处境/福利/命运...,而只能宣称他们在改善自己的处境/福利/命运...(B)

这是因为:

儿童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而外人无从判断一项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了他的处境/福利/命运...(C)

(B)和(C)的表述在直觉上可能更容易理解,或许假如最初我就这么说事情就简单了,我选择了(A)是因为它与我的权利理论更加连贯,更少使用新词汇,不幸的是,它变得绕舌了,而实际上并不难说明,它们是等价的: 权利是行为的边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边界,是一种将某个人的意图作为其开关钥匙的边界,缺乏这一特征,它就不是权利了,比如: 你不能进入某个果园,这有几种可能的原因:1)它与你之间隔着一条你无法跨越的河,2)果园里住着个人(甲),他不愿意让你进去,而你又打不过他,3)甲不愿意让你进去,而他有这个权利。 在第1种情况下,决定你能否入园的,是你的能力与物理障碍之间的对比,第2种情况下,则是你们之间的力量对比,而在第3种情况下,这取决于一条规则,而这条规则将判定任务交给了甲的意愿,而正是这一点,让我们断定:是甲而不是别人拥有这项权利(阻止他人进入果园)。 好,现在我们将该意愿从决定过程中剥离,那将是第4种情况:

4)存在一条规则,规定任何条件下你都不得进入该果园。

此时,我们不能再说这是一项由甲所拥有的权利了,因为现在阻止你进入果园的,不再是甲的意愿,而是这条规则的主张者或制定者的意愿了,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点,考虑另一个例子: 假如你身处1850年的英国,你不能说“女王是个婊子”,这不是因为女王会对此感到不快,她或许讨厌这句话,或许相反,觉得它挺有趣,但这丝毫不影响你说这句话的行为所遭遇的障碍,因为存在一条规则,规定你无论如何不许说这句话,不管女王是否同意。 那么,我们还能不能说:女王拥有“阻止他人说她是个婊子”的权利?或者,这条规则是在保护女王的福利?在我看来,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女王完全可能很乐意听这句话,这条规则所保护的,是其主张者的权利,或许他们认为,辱骂女王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或损害了他们作为女王臣民的荣誉,或者其他什么,总之,该规则体现了他们的意愿,相反,这一过程完全无关乎女王本人的意愿。 类似的,那些禁止与弱智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规则,禁止带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规则,等等,都没有将这些主体的意愿引入是否阻止某项行为的决定过程,相反,它们所可能引入的,是且仅是规则主张者的意愿。 但愿我说清楚了。 最后,我承认,当我坚持以否定句式来定义权利这一做法时,确实出于某些价值观,不妨称之为宽容原则,或自由原则,或行为空间最大化原则,它意味着:

除非与另一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否则无须对某人的行为施加限制,即,在开始限制某人的行为之前,必须先说明这些行为正在或即将损害谁的哪些利益。

而为了展示这一说明的可信度,首先,主张应由利益主体提出,其次,主张者要提交证据显示他们为避免这种或类似损害曾付出过某些代价。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

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前一个回复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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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在前一个回复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作财物来对待呢?其效果使得我的观点看上去“惊世骇俗”了;可是(这里暂时搁置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差异),这个问题本身问错了,它的主语不合格,如我已强调过的,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财产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也是如此。 所以,严格的说,“是某某的财产”这个谓词的主语,不能是任何指称人或物的名词,而只能是用于表示阻止某种行为的动名词短语(在许多时候,特别是在物权上,我们能容忍错误的用法,只是因为它们所对应的行为空间是众所周知而不易混淆的,但更多时候,这种容忍却导致了混淆),因而,合格的问题是这样的:“阻止他人对儿童做巴拉巴拉是某某的财产吗?” 现在,我们把主体和“乞讨”代入,得到这样的问题:“阻止他人带甲的孩子去乞讨是甲的财产吗?” 我回答很明确:“是”,而且令我得意的是,这个肯定回答充满了人性光辉和人伦温情,而否定回答则是冷酷无情和惊世骇俗的。 由此可见,对于希望在乞儿问题上引入司法干预的而言,这一问题是无效的:它的原始形式不合格,而修正后的合格形式问了也白问,无论回答是或否都引不出司法干预的结论。 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恰当的问题应是:是否应将阻止父母带子女乞讨创设为一项新的权利(假如你愿意,称之为财产也无大妨,暂且搁置其中差别),并将该权利赋予某人,比如政府? 我原文的第四部分,正是在将问题做这样的转换之后再做讨论的,而我的观点是,假如你主张创建一项新的权利,必须首先说明你有切实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不是仅仅提出一个价值主张,你要证明:因为缺乏这项权利,你的利益受到了切实的损害。——很可惜,到现在为止,我还没见到针对这一观点的质疑。 在我看来,如此提出的权利主张才是合格的,当然,被主张的权利最终未必能确立,因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行为界线划在哪里还取决于许多其他因素。
“儿童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

正如所谓“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注:这里的“XX的”是所有格),因为无论儿童还是动物,都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

我在乞儿问题上的观点,3nt评论道:

1 先要确定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

2 儿童行乞是否损害了行乞儿童本身的权利

我的回答是:

1)儿童不是财产,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也不是财产,尽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都是权利,但它们并不等同;

2)涉及某儿童的人身权利,不由该儿童所拥有,而由其父母拥有,即,该项权利的主体是其父母;

3)因为该权利属于其父母,因而不可能被其父母所侵犯,任何人可不能侵犯其自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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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所谓“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注:这里的“XX的”是所有格),因为无论儿童还是动物,都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 对我在乞儿问题上的观点,3nt评论道:

1 先要确定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

2 儿童行乞是否损害了行乞儿童本身的权利

我的回答是: 1)儿童不是财产,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也不是财产,尽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都是权利,但它们并不等同; 2)涉及某儿童的人身权利,不由该儿童所拥有,而由其父母拥有,即,该项权利的主体是其父母; 3)因为该权利属于其父母,因而不可能被其父母所侵犯,任何人可不能侵犯其自己拥有的权利,这可以由权利的定义引出,详见下。 人身权利是一种排除性权利,当我们说某甲拥有某项人身权利时,意思是,除甲以外的任何人,非经甲之同意,不得对乙实施某些行为,通常,甲和乙是同一个人,但涉及儿童权利时,甲和乙是不同的人,即这项权利是“针对”乙的,但它是由甲“拥有”的。 这里的要点是,当我们识别一项权利由谁拥有时,不是看此项权利所规制的行为的实施对象,而是看控制这一排除的主体,即,任何人要实施受规制行为,须征得谁的同意,若未征得同意而实施,谁将有权加以矫正,或谋求司法救济,若获得了救济,补偿将由谁获得? 显然,在儿童权利问题上,这些“谁”都只能由父母代入,类似的,在“动物权利”问题上(无论该权利是否能确立),这些“谁”也只能由某些自然人、组织或政府机构,而不是动物代入。 权利对象与权利主体的分离,在财产权上是常态,即便在人身权利上,也并非罕见,比如,在有刑法的社会中,公民生命权利的对象和主体就是部分分离的,它由公民本人和国家(state)共同拥有,因而,任何人要实施“杀死乙”这一行为,不仅要征得乙本人的同意,也要征得国家的同意,否则,即便乙或乙的利益相关人不起诉他,国家也要起诉他。 实际上,通过创立刑法,国家将公民的生命权利部分国有化了,所以,我们的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你是否赞成国家将原本由父母拥有的儿童权利部分国有化? 我的回答很明确:否。 原则上,我也不赞成对生命权利已经实现的国有化,不过考虑到其悠久历史和稳固地位,我也就懒得大张旗鼓的反对了。
[整理]对占座问题的一些评论

占座问题HeadSalon Group上得到了热烈讨论,考虑到我们现在有三个互不相通的讨论场合(博客/Group/豆瓣),我把各位的观点整理了一下。

胡天翼:

这个问题早就困扰我了。

辉格老师最后提得改进方案在实践中基本没有用。可以占座的地方太多了:自习室,教室,食堂……分配的“占座点”数根本没法算。

虽然我不太待在学校,但也知道占座最激烈的地方应该是自习室,特别是有空调,且安静的图书馆自习室。有一段时间我也假惺惺地早上去那里读书,去的很早,七点图书馆一开门就去了,里面是没多少人,但大部分位置都被书占着,看着很恼火。

当时我就盘算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结果没想出来,因为我发现占座已经成为一种新规则,所有人都默认在这个规则下抢座。我一个人如果强出头打破规则反而会冒风险,在格外需要安静的自习室,与他人争座位明显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

后来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再假惺惺地去图书馆了,直到有一次再去逛的时候,我发现这种占座的现象减少很多。原因很简单:管理员出手了。管理员把桌上那些过夜占座的书全收了,这种规则一下子就被扭转回来。

小橘子:

我的经历和胡天翼非常类似。图书馆也是占座最严重的地方之一。但是我的同学,比胡天翼的同学更执着。不管是图书馆还是自习教室,每天晚上管理学都会把书收走。所以隔夜占座是没有的,但早上占座下午再去,或者给半天后才来的同伴占座的现象,非常普遍。图书馆里有贴标示:“离开座位半小时者视为自动放弃座位,其他读者有权使用。”但大家还是尽量避免坐有书占着的座位。真正起过效果的方法是,图书馆管理员先把无人座位上的书整理好,半小时后把这些没被动过的书放到窗台上。这个方法一时效果显著,但逐渐大家又有了对策。因为管理员来收书的密度并不大,有些为同伴占座的同学,等书收走后,马上又把书从窗台上拿到空座上。

我认为有两个途径可以改变现状,一个是制度,一个是文化。

制度这条途径,非常简单,增加图书馆管理员收书的密度,例如每小时检查一次,将有效遏制占座。起效快,但成本大。

文化这条途径,改变同学们不愿使用已占座位的心理,营造占座无用的氛围。我设想的方法是,在门口贴出标示:“您有权使用无人的座位,即使该座位上有物品。您可将物品移至存物台。如果您短暂离开座位,请留下纸条说明离开时间,半小时内您有权保留座位。”这样,看到没有留纸条的占座座位,同学就可以大方使用了。每半小时留一次纸条,这给为同伴占座的同学增加了成本,相信给同伴占座也会受到压制。

文化这条途径,是否有用,现在不敢断言,我有兴趣试一下。另外,也可以问问国外的同学,他们是否存在占座现象,如果不存在,是否有哪些制度措施制止这种现象。如果不存在任何制度,且自习座位资源紧张,那么可见文化有差异。

Whig:

哦,看来情况跟我们那时候大不一样了,那时占座通常限于教室的前几排,占座的目的是要个好位置,而不是要个位置,位置总是够的。

那时候没空调,这可能是关键差别。

不过技术方案还是有可能的:自习室和阅览室的座位都可以用点数竞购嘛,竞购结果以电子票的形式发到订座者的手机上,校园各处可以放几个打印座位票的机器,发生争议时,座位票可与手机中的电子票相互验证。

Yufei Huang:

我今早想过也许是文化的差异,在澳洲,临近考试期间,图书馆、各种学生活动中心的座位也会非常紧张,但没有占位的现象。为了保证有位置,只有自己早起,用自己的屁股占位,没见过用书包或者书占位的,好像大家都不好意思。是制度影响了文化,还是文化影响了制度?中国人在那样的文化背景下,也不会占位了,我听过几次中国学生之间拒绝对方帮忙占位的请求。

冀志罡:

这其实是个道德问题。所以这种现象在中国远比在其他地方普遍。

我念书的时候,完全无视这种占座。办法也简单,直接把书拿到前台。后来其他人也这么干。没有人敢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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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座问题HeadSalon Group上得到了热烈讨论,考虑到我们现在有三个互不相通的讨论场合(博客/Group/豆瓣),我把各位的观点整理了一下。 胡天翼:

这个问题早就困扰我了。

辉格老师最后提得改进方案在实践中基本没有用。可以占座的地方太多了:自习室,教室,食堂……分配的“占座点”数根本没法算。

虽然我不太待在学校,但也知道占座最激烈的地方应该是自习室,特别是有空调,且安静的图书馆自习室。有一段时间我也假惺惺地早上去那里读书,去的很早,七点图书馆一开门就去了,里面是没多少人,但大部分位置都被书占着,看着很恼火。

当时我就盘算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结果没想出来,因为我发现占座已经成为一种新规则,所有人都默认在这个规则下抢座。我一个人如果强出头打破规则反而会冒风险,在格外需要安静的自习室,与他人争座位明显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

后来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再假惺惺地去图书馆了,直到有一次再去逛的时候,我发现这种占座的现象减少很多。原因很简单:管理员出手了。管理员把桌上那些过夜占座的书全收了,这种规则一下子就被扭转回来。

小橘子:

我的经历和胡天翼非常类似。图书馆也是占座最严重的地方之一。但是我的同学,比胡天翼的同学更执着。不管是图书馆还是自习教室,每天晚上管理学都会把书收走。所以隔夜占座是没有的,但早上占座下午再去,或者给半天后才来的同伴占座的现象,非常普遍。图书馆里有贴标示:“离开座位半小时者视为自动放弃座位,其他读者有权使用。”但大家还是尽量避免坐有书占着的座位。真正起过效果的方法是,图书馆管理员先把无人座位上的书整理好,半小时后把这些没被动过的书放到窗台上。这个方法一时效果显著,但逐渐大家又有了对策。因为管理员来收书的密度并不大,有些为同伴占座的同学,等书收走后,马上又把书从窗台上拿到空座上。

我认为有两个途径可以改变现状,一个是制度,一个是文化。

制度这条途径,非常简单,增加图书馆管理员收书的密度,例如每小时检查一次,将有效遏制占座。起效快,但成本大。

文化这条途径,改变同学们不愿使用已占座位的心理,营造占座无用的氛围。我设想的方法是,在门口贴出标示:“您有权使用无人的座位,即使该座位上有物品。您可将物品移至存物台。如果您短暂离开座位,请留下纸条说明离开时间,半小时内您有权保留座位。”这样,看到没有留纸条的占座座位,同学就可以大方使用了。每半小时留一次纸条,这给为同伴占座的同学增加了成本,相信给同伴占座也会受到压制。

文化这条途径,是否有用,现在不敢断言,我有兴趣试一下。另外,也可以问问国外的同学,他们是否存在占座现象,如果不存在,是否有哪些制度措施制止这种现象。如果不存在任何制度,且自习座位资源紧张,那么可见文化有差异。

Whig:

哦,看来情况跟我们那时候大不一样了,那时占座通常限于教室的前几排,占座的目的是要个好位置,而不是要个位置,位置总是够的。

那时候没空调,这可能是关键差别。

不过技术方案还是有可能的:自习室和阅览室的座位都可以用点数竞购嘛,竞购结果以电子票的形式发到订座者的手机上,校园各处可以放几个打印座位票的机器,发生争议时,座位票可与手机中的电子票相互验证。

Yufei Huang:

我今早想过也许是文化的差异,在澳洲,临近考试期间,图书馆、各种学生活动中心的座位也会非常紧张,但没有占位的现象。为了保证有位置,只有自己早起,用自己的屁股占位,没见过用书包或者书占位的,好像大家都不好意思。是制度影响了文化,还是文化影响了制度?中国人在那样的文化背景下,也不会占位了,我听过几次中国学生之间拒绝对方帮忙占位的请求。

冀志罡:

这其实是个道德问题。所以这种现象在中国远比在其他地方普遍。

我念书的时候,完全无视这种占座。办法也简单,直接把书拿到前台。后来其他人也这么干。没有人敢争执,因为他知道自己无理。

Whig:

你的意思是,中国人更遵守道德,还是相反?从你这句话里,还真看不出来。

我倒觉得,占座风俗或许已经构成了某种道德规则,只是我自己不赞同这种道德,所以,在条件合适时,我可能会去尝试挑战这种道德,然而在这么做的时候,由于我意识到这种道德的真实存在,我会有感觉到并承认自己有点“出格”。

呵呵,这话说起来确实有点绕口,所以我说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bear:

我觉得是中国人更善于和乐于钻道德的空子。推想用书占座的来源,其实它是有道理的,因为屁股占座有一个漏洞--屎尿。上厕所的时候怎么保留座位呢?在座位上留本书标识不失为一个好方法,否则每上一次厕所就要找一次座位,尿尿成本太高了。于是留书占座的制度就形成了。

这和中国人更喜欢插队之类的是一个道理。资源的紧缺和分配不均衡,导致中国人守秩序的机会成本更高,钻空子的收益更大。

Whig:

嗯,上厕所可以很好解释其发端,但好像不能为何它会成为一个均衡。

不守秩序的习性好像解释不了占座传统,因为该传统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如果中国人果真那么不守秩序,为何都不果断把书扔开呢?

我倒觉得这可能跟中国人比西方人有更严重的从众倾向有关系,怕挑头,即,他们更愿意服从那些在特定临时情境下看上去像是秩序的均衡状态,而不愿去尝试推动那些按某些广受认可的原则可以推知但实际上还未达致的秩序,这意味着,他们更愿意接受一种其实人人都讨厌的秩序,仅仅因为他们相信该秩序会持续下去。

这一点在另一件事上也有体现,比如有人在大街上被受伤倒地,在中国他被漠视的机会很可能会高于在西方,但这未必是因为中国人缺乏同情心,而是因为他们怕挑头,一旦有人先出手,其实热心人多的是。

不过这些都还是很没信心的猜测。

cx zhang:

有没有台湾,日本或韩国大学占座的一些事实?

Whig:

嗯,期待比较研究。

另外,我猜,如果你去做一个问卷调查,很可能绝大部分学生都会说,不喜欢占座风俗。

冀志罡:

呵呵,道不道德是一目了然的。

我不觉得这里有传统,也不觉得跟尿尿有关。短暂的离开,甚至中间较长时间的离开,一般不会影响座位——无理占座还是真在自习,其实一眼就能看出来。

今天的中国人很愿意为了一丁点好处,例如不管有用没用在图书馆占个座先,而损害其他人,并且丝毫不觉得内疚。据我观察,大多数人,对于旁人的侧目也丝毫不以为意。中国人是彻底地原子式个人主义者。

bear:

我不太喜欢冀老师把问题归结于中国人道德的说法。事实上,我们常常看到外国人在中国也一样会学中国人的做法。可见真正起作用的是中国的文化,或者说是中国的自发秩序。举个更常见的例子--插队。一个法国留学归来的朋友曾经对我感慨过,在法国,即使队伍中都是中国人,所有人都会指责插队者,而回到中国,要是指责插队到到你前面的人,其他人反而会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劝你算了。插队的收益和成本一目了然,在不同的博弈环境中选择不同的策略,相当符合理论预期。我最关心的问题是,这种博弈环境是怎么形成的?还有怎样才能改变它?

小橘子:

我对道德的定义是:流行的价值观。遵守既定秩序,这往往是一种道德,但是遵守损人利己的秩序,有矛盾的两条道德在里面。以我的判断,坐到被占座位上的同学,正义感应该压过愧疚感一些。换句话说,不愿意使用被占座位,主要不是迫于道德压力,而是不想惹麻烦。如果这样的心理是流行的,那么这种心理可称为文化。(对词语做不规范的定义,我是张嘴就来滴,呵呵)

感谢前面yufei huang提供的澳洲同学的例子,探究占座现象的原因,我想文化是一个主因。这里体现的中国文化,可以总结为:避免与人直接冲突的文化。也就是说,比起损害公共利益来,大家更不愿意损害明确的、小范围的对象的利益。这和中国的人情世故、重关系、轻规则的文化是一致的。更远一点,和含蓄、克己、谦让的文化,也是相关联的。

占座现象,是由两方面共同作用形成的,一方面是占的同学好意思,一方面是无座的同学不好意思。如果从占的同学好意思这个角度看,就会得出中国人更无耻的结论。我更喜欢从无座同学不好意思这个角度看。正是因为大家都不愿意使用被占座位,使得占座者几乎不用承担与人争执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占用座位的收益,占座的成本小,收益大,久而久之,占用座位这种做法就流行了。

回顾澳洲同学不愿意替人占座的心理,是他们比较高尚,还是考虑到占座可能遭遇争执,也可能遭遇被无视,而选择不去做呢?是本能反感还是理性选择,暂时无法区别,很可能两者皆有。

如果认为澳洲同学的不好意思是出于本能,也就是他们避免损害公共利益的道德强一些,那么可以说在这个占座问题中,中国人的占座者的低道德因素,和无座者的避免冲突文化因素(以下简称忍让因素),都是起作用的,甚至有可能前者起主要作用。

在一起事件中,低道德因素和忍让因素,可以是两个独立存在的因素。但是,放到较长时间尺度来看,低道德可能是由忍让诱发的。(但是低道德似乎不能诱发忍让。 )

为什么中国人形成了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较弱的道德?一种合理的解释是,因为中国的忍让文化,使破坏公共利益的成本,与欧美文化环境相比,较小。经过足够长的时间,这种弱道德就不再是单次行动的理性选择,而内化成价值观了。

继续追问,忍让文化是怎么来的?历史发展中可能有一些偶然,使后人难以确知。不过这个问题,一种思路至少可以切入,那就是进化博弈论。

举一个例子。美国南部文化,与北部相比,更不宽容一些,即人们的报复性强一些。同时,为了避免冒犯别人造成冲突,他们也更注重礼节。对这种文化差异的一种解释是,南部与北部相比,缺少外在权威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司法体系在南部较落后,因此,人们必须更具有报复性和礼节,来自己维护行为规范。而在北部,由于司法体系发达,忍让的人也不会吃亏,因此报复性的进化优势,比南部弱得多。

按照进化博弈论的结论,以牙还牙策略,有利于好人策略,不利于坏人策略,相当于扮演了警察角色。在美国南北部的例子中,外部权威充当了警察角色。中国的忍让文化,有可能来自于早期的严厉的部落等级,也有可能来自于后来严厉的家族等级。这些等级制,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充当了警察角色。

jialong314:

用书占位置例子有点像现在知识产权,过于多的预先“占座”抢注专利权而又不使用。虽然让一部分勤于“占座”的同学到课的积极性很高,但却打击了后来者的积极性。

辉格:

同意,很像专利权,但不像其他知识产权。

汤文清:

辉格老师,先谢谢您愿意回答我的问题。想提这个问题,是想起了前一阵罗老师苦于楼下歌手,您给出的有关建议。在我看来占座和歌手唱歌的有感觉上相同的地方,比如都是在公共地上,都是每天进行有规律的活动(每天上课上自习)。跟圈公地又有点像,因为看到贴条的那位让我觉得以后可能会出现刻字占座这种事,那就变的很荒谬了。

辉格:

两种情况很不一样,在座位上放本书不是有效“占有”,与站在现场演奏相比,其自我执行的排他性要差得多,这意味着:后来者把一本书挪走,和把一个正在演奏的人挤走,其造成的冲突强度是很不同的,前者几乎没什么冲突;时效取得是以有效占有为前提的,比如对于土地,你用石灰在土地上画个圈,然后在若干天后对后来者主张所有权,这恐怕得不到支持,相比之下,如果你扎道篱笆,你的主张就显得合理了一些……如果你再养两条狗在那儿,如果你在那里耕种,如果你在上面盖了房子,如果你把家搬了进去……

当然,对占有的有效性程度的判断依据,不仅是占有措施的强度,还与资源的稀缺程度(或者说竞争的拥挤程度)有关,在稀缺性极小的情况下,或许画个圈插面旗就够了,而随着稀缺性提高,认定权利所需的占有强度要求也会相应提高。

汤文清:

把家搬进去的话……确实有人在自习室占座宛如把家搬进去一样。空调自习教室里有的占座位上有一垒一垒的书,以及书包,卫生纸,零食,水壶,茶叶罐药瓶等等会用到的东西,虽然如此这些主儿并不常来,不过这样的座位因为东西太多即使空着也不会有来上自习人想去做,所以这样的教室一般东西非常多但很人不多,造成空调教室一种资源的浪费吧。另一种宛如家一般的是考研自习室,是普通教室在最高层,那里占座的布置基本上和上述别无二致,不同点是人每天都会来而且时间长(基本上坐一天)。我的一位同学为了激励自己去上自习还放了好几盆盆栽,种了风信子还养了两只小乌龟放在那……也就是说想要长期占座上自习的同学确实考虑到了有效占有的问题。当然我觉得这两种前一种空调自习室的有效性有待商榷(因为我最近没去观察所以不排除我那位同学的做法刺激了底线)因为生活迹象明显但其人很少去(也有生活迹象明显经常去的)。考研自习室的有效占有和时效都很强。其实这两个例子和我想要问的没有太大关系,只是您这么一说想起来其实还有这两种。

辉格:

嗯,这就颇有点入侵的味道了,我觉得,面对这种局面,利益受损者和他们的受托管理人仍不予阻止,那就只能说他们太过懦弱(对受损者)或太过失职(对受托者)了,如果他们长期听任这种局面持续下去,因此而丧失自己对这些公共空间的用益权,而让入侵者长期得逞,那是他们活该,若这些入侵者果真能将此状态维持数年,届时我会支持他们的权利。

汤文清:

不过还好他们最多只能持续一到两个月,因为隔不久空调教室就会有宣讲会\考试等,届时管理人员会把桌上的东西都清理到教室一角(当然有时候顽强者会后马上复位)。考研自习室的话,到考研前几天大家就都撤干净了。要真有持续几年占座然后宣布权利(座位所有权?)的家伙出现那可真是壮哉。想问辉格老师,如果学校教学楼拆除的话是不是也要这个占座者签字同意呢?

辉格:

如果其占有强度和历史果真达到了构成权利的程度,当然需要征得同意,否则就是侵权了。

占座

汤文清同学提出了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您对占座的有效性如何看待?大学里占座很普遍啊,先开始是一次性的,比如拿一本书放桌上听课后就拿走了。后来是一本书一直放在桌子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一直占这学期的课,一般课本上有个字条写:本人xxx占星期三第三节课:一类是占自习室,在桌上扔本书,不过这主儿一般不怎么勤,所以自习室一般满桌子书但没几个人,空调教室尤甚,经常有同学因为做了有书的空位子而引起争执:你虽然占了但是你没来啊。最近更甚者,用胶带贴纸在桌上说占座(长期),觉得更甚是连物的放置都省略了。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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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清同学提出了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您对占座的有效性如何看待?大学里占座很普遍啊,先开始是一次性的,比如拿一本书放桌上听课后就拿走了。后来是一本书一直放在桌子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一直占这学期的课,一般课本上有个字条写:本人xxx占星期三第三节课:一类是占自习室,在桌上扔本书,不过这主儿一般不怎么勤,所以自习室一般满桌子书但没几个人,空调教室尤甚,经常有同学因为做了有书的空位子而引起争执:你虽然占了但是你没来啊。最近更甚者,用胶带贴纸在桌上说占座(长期),觉得更甚是连物的放置都省略了。

我认为用象征性物品占座不构成一项权利,因为,依我的体会,占座者不能合理的做如下期待:抢走他所占座位的人将得到惩罚,或者该结果将得到矫正——在我们能够想象的各种情形中,这样的预期恐怕连占座者们自己也不会认为是靠得住的。 占座者顶多能做这样的期待:抢走他象征性占据的座位这样的行为,会被许多旁观者视为是粗鲁无礼的,而做出此等行为的人将遭受鄙视;这一区别意味着,在某些亚文化的道德环境中,占座或许可以得到道德的支持,但即便如此,它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如果我是法官,我会拒绝受理占座纠纷。 如果我处于需要对此作出道德评判的境地,我大概也会反对占座规则而不支持对抢座者的谴责(我尤其反对将占座规则延伸至节目/演讲开始之后);不过在细细自省之后,感觉好像当初对占座行为也没产生明显的反感,这很可能是因为当时占座者多半是女生,而照顾一下女生我又觉得是应该的,如果能排除这个因素,我的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反对。 反对占座规则,是因为我觉得,对于解决座位分配和排队问题,象征性占座规则并不是好方案,至少不比屁股规则更好;象征性占座的问题在于:占座行为只能体现占座者获得好座位的意愿,却无法体现他愿意为之付出多少代价,由于缺乏成本约束,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而屁股占座解决了激励问题,但引入了新问题:租值耗散,屁股占座者确实付出了与其意愿相称的代价,但这个代价没有作为对价支付给任何人,而只是耗散在屁股下面了。 可能的改进方案是:学期初给每个学生分配若干占座点,女生/近视/身材矮者可加分,他们可以用这些点值去校园网上竞购每堂课/演讲/节目的座位,如果交易费用不太高的话,或许比屁股规则要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