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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惩罚

【2016-11-22】

@爱贝睿学堂 #用心父母#孩子犯错,到底该不该惩罚他呢?惩罚他觉得孩子还小,可是如果不惩罚的话,他又怎么能学好?这可真是左右为难,怎么办呢? @赵昱鲲 节目中介绍了三个步骤来培养孩子责任心,你和孩子实践过了么?[兔子]O网页链接 ​​​​

@赵昱鲲:#用心父母# 我反对任何形式的惩罚,而是让孩子承担自然后果,这样他才能有真正的责任心,不至于到将来被社会惩罚。

@whigzhou: 为何你要拒绝成为自然的一部分呢?

@whigzhou: 1)比如儿子叫我婊子, 我给他一个耳光,这个后果好像挺『自然』的,他(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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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爱贝睿学堂 #用心父母#孩子犯错,到底该不该惩罚他呢?惩罚他觉得孩子还小,可是如果不惩罚的话,他又怎么能学好?这可真是左右为难,怎么办呢? @赵昱鲲 节目中介绍了三个步骤来培养孩子责任心,你和孩子实践过了么?[兔子]O网页链接 ​​​​ @赵昱鲲:#用心父母# 我反对任何形式的惩罚,而是让孩子承担自然后果,这样他才能有真正的责任心,不至于到将来被社会惩罚。 @whigzhou: 为何你要拒绝成为自然的一部分呢? @whigzhou: 1)比如儿子叫我婊子, 我给他一个耳光,这个后果好像挺『自然』的,他在外面这么做也会吃耳光 @whigzhou: 2)我不认为父母的责任仅限于充当孩子成长的自然环境,有些事情无法经由平滑的学习路径习得,在无辅导学习过程中,可能1/4的学习者死掉了,比如辨别毒蘑菇, @whigzhou: 3)有些错误行为没有直接可感知的负面反馈,除了人为施加的惩罚,比如从欺骗和背约中获利 @赵昱鲲:辉总没有听这个节目吧?[哈哈] 我在里面提到了,孩子打了你,你也可以打回去,这就是自然后果的一部分。我说的惩罚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惩罚 @whigzhou: 嗯嗯没听,只看了微博帖 @赵昱鲲: @whigzhou 这是文字版的一部分。在微博上讨论育儿,其实很费劲,因为育儿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孩子的年龄、父母的性格、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外界环节的影响等等,都得考虑进去,什么都说,就什么都没法说,最后就只能讲大道理了。 ​​​​ @whigzhou: 照这么说,我们只是对什么叫『惩罚』有不同看法,依我看,惩罚当然是基于受罚者对因果关系之认识的,否则不构成激励反馈,只能叫『光火』或『暴跳』,如此改变词义是要安抚玻璃心?呵呵 @赵昱鲲:另外,有些惩罚时间拉得太长,我就见过家长在从幼儿园接孩子回家时说,回去看我怎么收拾你,那其实孩子不太会明白晚上受的惩罚与白天干的坏事之间的联系的。 @whigzhou: 嗯回路要短,所以以前老人兜里都揣着糖果~  
罗斯巴德批判#14:自愿为奴不行,债务奴隶可以

#第13章#

罗氏在这一章里将“推导”他的犯罪惩罚和量刑理论,和上一章的自卫一样,他用的仍是对称原则,因为在他看来惩罚的正当性就来自自卫权(而自卫权来自财产权)。

通常,在民法领域采用的是充分补偿原则,即,让被侵犯或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应得的充分补充,这看起来与罗氏对称原则有点像,实则不同,罗氏对称的意思是让侵犯或过错方遭受同样的损失,而这既可能不足以补偿受侵方,也可能并非充分补偿所必须,这里的区别在后面的罗氏双倍赔偿规则中将看得比较清楚。

但在刑法领域,通常采用的就不只是补偿原则,因为刑法的功能不只是为受害者提供救济,还要确保社会规范和维持社会秩序,这样,它就需要对犯罪行为建立一种反向激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威慑。

理论上,有效的威慑应能将犯罪频度烈度降低到能为社会成员所普遍容忍的水平,而最低限度上,至少应确保犯罪行为不会得到正面激励,可是我们马上会发现,在许多情况下,对称原则连最低限度要求都达不到。

罗氏坚持只用对称原则,是因为他拒绝区分民法与刑法,在他看来刑法与国家权力是不可分割的,而他是无政府主义者,所以不能有刑法(p.133):

可是,刑法未必需要与国家权力捆绑在一起,无政府主义完全可以容纳刑法,只要我们承认:1)存在社会和社会秩序这样的东西,2)社会秩序是必须维护的,3)社会秩序无法仅靠对侵权个案的矫正而得到有效维护;显然,只要司法对侵权的矫正率达不到100%,个案矫正便可能无法消除对侵犯行为的正面激励,第三点便是成立的。

在无政府社会建立刑法制度,至少理论上看不出什么障碍,社区业主可以在业主契约中规定一个程序,该程序产生一位社区检察官,以业主集体代理人的身份充当公诉人,对契约所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提起公诉,为何不可以?

用对称原则替代威慑原则,首先面临的是受害者身亡,因而权利和诉讼主体消失的问题,看罗氏如何处理这问题(p.134):

首先有个小小疑问:罗氏什么时候承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罗氏的一切权利都建立在自我所有权之上,也就是运用自由意志的能力上,人一死意志能力当然就消失了,遗嘱为何会继续有效?凭借遗嘱执行人的承诺?可是罗氏说了,单纯的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啊,其次,遗嘱也未必有事先作过承诺的执行人啊。

当然,这个漏洞是可以修补的,被害人生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契约,将其被谋杀的索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后者便有了激励寻求矫正,但这首先需要承认遗嘱效力,或契约在身后的效力,但罗氏并未处理这两个效力与其理论的显著冲突。

而且很明显,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坚持偿命主张,宁可要钱,这样一来,那些不愿意自己的生命廉价到可以被钱买到的人,便可能被贱卖了,罗氏对称性也就无从实现。

对称原则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对方拿不出足够的赔偿怎么办?罗说,那就给原告做奴隶吧(p.134):

这本身倒也说的通,可是别忘了,罗氏同时又认为自愿为奴是不可接受的(即便是最弱意义上的自愿为奴,比如球员与俱乐部的排他性协议),可是,且不说这两个观点摆在一起多么不协调,只要债务奴隶是合法的,那么自愿卖身为奴就太容易做到了:

想卖身的人只要和买家签订一个合约,买家付给他一笔钱,他承诺某日之前向买家交付某件商品(比如一吨黄金),然后他把这笔钱赠与他人或花掉或烧掉,最后他宣布违约,并甘受惩罚,成为买家的债务奴隶,只要他的劳务还没抵足那一吨黄金,他就一直做奴隶。

这算不算罗氏甩给自己的一个大耳光?

他自己显然不这么觉得,反倒得意洋洋大肆攻击现行做法(p.134-135):

笑话!就算债务奴隶具有正当性、是合法的,你怎么确定奴役他就能得到正的收益?在古代某个时期,奴役确实曾带来正收益,而在当今机械和电力如此廉价,而监工和人身控制成本如此高昂的条件下,奴役生产很可能无法盈利,况且,罪犯可能身有残疾,根本没有能力从事在当前生产模式下有价值的劳动,那么,只要从奴役中没有指望索回补偿,罪犯就可以免于惩罚了?

再来看具体的赔偿算法,罗氏给出的是一个三步算法,第一步是(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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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罗氏在这一章里将“推导”他的犯罪惩罚和量刑理论,和上一章的自卫一样,他用的仍是对称原则,因为在他看来惩罚的正当性就来自自卫权(而自卫权来自财产权)。 通常,在民法领域采用的是充分补偿原则,即,让被侵犯或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应得的充分补充,这看起来与罗氏对称原则有点像,实则不同,罗氏对称的意思是让侵犯或过错方遭受同样的损失,而这既可能不足以补偿受侵方,也可能并非充分补偿所必须,这里的区别在后面的罗氏双倍赔偿规则中将看得比较清楚。 但在刑法领域,通常采用的就不只是补偿原则,因为刑法的功能不只是为受害者提供救济,还要确保社会规范和维持社会秩序,这样,它就需要对犯罪行为建立一种反向激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威慑。 理论上,有效的威慑应能将犯罪频度烈度降低到能为社会成员所普遍容忍的水平,而最低限度上,至少应确保犯罪行为不会得到正面激励,可是我们马上会发现,在许多情况下,对称原则连最低限度要求都达不到。 罗氏坚持只用对称原则,是因为他拒绝区分民法与刑法,在他看来刑法与国家权力是不可分割的,而他是无政府主义者,所以不能有刑法(p.133): 可是,刑法未必需要与国家权力捆绑在一起,无政府主义完全可以容纳刑法,只要我们承认:1)存在社会和社会秩序这样的东西,2)社会秩序是必须维护的,3)社会秩序无法仅靠对侵权个案的矫正而得到有效维护;显然,只要司法对侵权的矫正率达不到100%,个案矫正便可能无法消除对侵犯行为的正面激励,第三点便是成立的。 在无政府社会建立刑法制度,至少理论上看不出什么障碍,社区业主可以在业主契约中规定一个程序,该程序产生一位社区检察官,以业主集体代理人的身份充当公诉人,对契约所规定的特定侵权行为提起公诉,为何不可以? 用对称原则替代威慑原则,首先面临的是受害者身亡,因而权利和诉讼主体消失的问题,看罗氏如何处理这问题(p.134): 首先有个小小疑问:罗氏什么时候承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罗氏的一切权利都建立在自我所有权之上,也就是运用自由意志的能力上,人一死意志能力当然就消失了,遗嘱为何会继续有效?凭借遗嘱执行人的承诺?可是罗氏说了,单纯的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啊,其次,遗嘱也未必有事先作过承诺的执行人啊。 当然,这个漏洞是可以修补的,被害人生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契约,将其被谋杀的索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后者便有了激励寻求矫正,但这首先需要承认遗嘱效力,或契约在身后的效力,但罗氏并未处理这两个效力与其理论的显著冲突。 而且很明显,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坚持偿命主张,宁可要钱,这样一来,那些不愿意自己的生命廉价到可以被钱买到的人,便可能被贱卖了,罗氏对称性也就无从实现。 对称原则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对方拿不出足够的赔偿怎么办?罗说,那就给原告做奴隶吧(p.134): 这本身倒也说的通,可是别忘了,罗氏同时又认为自愿为奴是不可接受的(即便是最弱意义上的自愿为奴,比如球员与俱乐部的排他性协议),可是,且不说这两个观点摆在一起多么不协调,只要债务奴隶是合法的,那么自愿卖身为奴就太容易做到了: 想卖身的人只要和买家签订一个合约,买家付给他一笔钱,他承诺某日之前向买家交付某件商品(比如一吨黄金),然后他把这笔钱赠与他人或花掉或烧掉,最后他宣布违约,并甘受惩罚,成为买家的债务奴隶,只要他的劳务还没抵足那一吨黄金,他就一直做奴隶。 这算不算罗氏甩给自己的一个大耳光? 他自己显然不这么觉得,反倒得意洋洋大肆攻击现行做法(p.134-135): 笑话!就算债务奴隶具有正当性、是合法的,你怎么确定奴役他就能得到正的收益?在古代某个时期,奴役确实曾带来正收益,而在当今机械和电力如此廉价,而监工和人身控制成本如此高昂的条件下,奴役生产很可能无法盈利,况且,罪犯可能身有残疾,根本没有能力从事在当前生产模式下有价值的劳动,那么,只要从奴役中没有指望索回补偿,罪犯就可以免于惩罚了? 再来看具体的赔偿算法,罗氏给出的是一个三步算法,第一步是(p.134): 这相当于通常民法里的恢复原状,也就是充分补偿,再看第二步(p.136): 这体现了罗氏对称原则;问题来了,你到底接不接受充分补偿原则?不接受就不会有第一步,可接受了怎么还会有第二步?按对称原则,显然第二步就足够了,比如甲打了乙一耳光,按对称原则,正当的矫正是:乙打甲一耳光,至于乙是否觉得如此就满意了,那不用管,对称嘛,又不是补偿。 现在看来,罗氏两样都要,打完耳光还要赔钱;写到这里时,罗氏显然也感觉到了心虚,补偿完再对称显然没啥道理可讲,于是他搬出了已被他拒绝的原则:威慑——“仅仅让罪犯丧失其盗窃的金钱,显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发挥震慑今后此类犯罪的作用”,这是当然,如果偷十次被抓住一次,如此规则下小偷毛利率就高达90%,可是话音未落,他马上又把这句用来支持他的双倍赔偿规则的唯一有说服力的理由给拒斥了,我论证用得着就借来用一下,用完就不认账。 再看第三步,这一步罗氏也承认他不会算【第一次惊喜的发现,居然还有他不会“推导”的东西】,你们自己看着办吧(p.136): 这步倒问题不大,其实可以归入第一步,它是补偿的一部分。 上述算法还都只是针对盗窃之类的财产性犯罪,当运用到非财产性犯罪时,对称原则将面临更多的困难和尴尬,对此法学家Hart和Blackstone都曾指出,且看罗氏如何应对(p.139): 罗氏用“通奸和诽谤根本不是犯罪”轻易回避了问题,喂喂,人家只是举例,回避这两个例子你就万事大吉了?强奸呢?让父兄代劳爆菊矫正?好像也不怎么对称啊?爬窗入室偷窥偷拍你光屁股呢?你也去偷拍? 为了完成他对对称原则的论证,罗氏还要“归谬”威慑原则(p.139): 请问:你是怎么算出,威慑偷水果所需的惩罚必须是死刑,而威慑谋杀的惩罚只须几个月监禁?罪犯丝毫没有权衡得失比的能力?这些事实命题,你不需要任何经验材料来支持?凭你嘴巴一张,就足以成立了? 为显示威慑原则的“荒谬”,罗氏继续信口雌黄(p.139-140): 喂,刑法不止威慑这一条原则好吗?它是在判决定罪之后,决定该如何矫正和惩罚的计算原则,对尚未定罪的人当然不能适用,无罪者不受惩罚当然是更高的原则;假如威慑原则可能诱使执法者惩罚无罪者,那么补偿和对称原则不是同样都可以诱使执法者惩罚无罪者吗?比如你认为通奸无罪,但为了实现对称,不是可以同样把那两对夫妻中的另两个人扒光了放在同一张床上?  
关于罪罚比例,答金枪鱼

关于对恶行的报复或惩罚金枪鱼认为,1:1的罪罚比例是合适的,我不同意。

我认为,恰当的比例该是多少,要看恶行得到惩罚的几率是多大,几率越小,倍数应越大。

古代刑侦技术低,恶行逃脱惩罚的几率大,罪罚倍数(或报复倍数)就很大,所以古代的刑罚比现代重得多。相关的分析基础,可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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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恶行的报复或惩罚金枪鱼认为,1:1的罪罚比例是合适的,我不同意。

我认为,恰当的比例该是多少,要看恶行得到惩罚的几率是多大,几率越小,倍数应越大。

古代刑侦技术低,恶行逃脱惩罚的几率大,罪罚倍数(或报复倍数)就很大,所以古代的刑罚比现代重得多。相关的分析基础,可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