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1】
签约的时候,拍着胸脯说自己是自愿的,等做的不开心了就说是资本家强加的,这种人,我叫他们自由意志机会主义者,俗称鸡贼,
另一种,自己的工作再忙再累也是自己心甘情愿,乐在其中,成就感十足,一看下等人也那么忙也那么累,就气鼓鼓受不了了,就你们那点下贱活,也配叫工作?就你们这整天愁吃愁喝的,也配说自己是自愿的?这种人,我叫他们自由意志特权主义者,俗称上等人,
每年庆祝这个 commie (more...)
【2021-05-01】
签约的时候,拍着胸脯说自己是自愿的,等做的不开心了就说是资本家强加的,这种人,我叫他们自由意志机会主义者,俗称鸡贼,
另一种,自己的工作再忙再累也是自己心甘情愿,乐在其中,成就感十足,一看下等人也那么忙也那么累,就气鼓鼓受不了了,就你们那点下贱活,也配叫工作?就你们这整天愁吃愁喝的,也配说自己是自愿的?这种人,我叫他们自由意志特权主义者,俗称上等人,
每年庆祝这个 commie (more...)
【2019-04-05】
@whigzhou: bear问:『对Google, Facebook, Twitter甚至airbnb这些公司封保守派活动家的账号,你怎么看?这些已经类似于水电那样的公共服务公司有权拒绝向特定人提供服务吗?』,说几点看法:
1)我不赞成立法者向水电等基础设施服务商施加普遍服务义务(即不得拒绝向接受并遵守服务契约的特定个体提供服务),这是对自由选择的无端干涉,
2)一个看起来相似但其实不同的问题是:超市有权拒绝特定个体进店购物吗?我认为没有,因为依习俗,超市饭馆之类设立于开放公共区域的商家,其开门营业这一事实本身已构成了一种要约((more...)
【2018-04-02】
@whigzhou: 【刚刚为一篇译文写了按语,猜猜文章主题是什么】:假设你知道自己即将进入植物人状态,你银行账户里有1000亿美元,你希望自己的生命能维持下去,直到某种新医疗手段能将你复苏(如果届时你的遗产尚未耗尽的话),现在你的律师为你准备了两份遗嘱,这两份遗嘱都旨在用你的遗产设立一个信托,用于维持你的生命并在条件允许时尝试复苏,差别是,第一份选择某个非洲政府为遗嘱执行人,并规定它不得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第二份则选择五个自然人为遗嘱(more...)
【2015-06-06】
@连岳lianyue 抽不抽烟,是个人自由选择。让不让客人抽烟,是店主自由选择。支持政府干涉这些自由的人,都是优秀的少先队员。去你妈的。
@linsantu:杀不杀人,是个人自由选择。让不让客人杀人,是店主自由选择。支持政府干涉这些自由的人,都是优秀的少先队员。去你妈的。
@whigzhou: 连岳说的没错啊,这么简单的道理也会有人争,而且还被我看到,神了~
@五所雪子: 抽烟显然侵害他人健康权,不认为是自由。
@whigzhou: 他没说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人面前随便抽吧,比如你主动来我家做客,我接着抽,门开着,你随时可以离开,这样有啥问题?
@姚斯道:针对这个还有很多长篇累牍的反驳论述文,其核心观点中无主空间、公共空间管理、产权方自主规定的概念糊成一团都长出绿毛了。
@whigzhou: 奇怪的是为何有人会认为私人餐馆也是“公共场所”(more...)
【2015-05-23】
@我讲旧常识: 同性婚姻是否 “合法” 的问题也就两种思路。认为婚姻仅是法律事件,同性婚姻并没有对异性恋产生暴力/经济危害,没有什么理由不合法。如果你认为 “婚姻” 不仅是法律契约,而是宗教传统,那么唯一自洽的结论也就是根据政教分离原则法律没资格规定婚姻。
@whigzhou: 前半句不同意
@whigzhou: 假如婚姻契约的内容都是双方个别议定的,那是没什么好争,但婚姻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俗成契约(conventional contract),其条款涵盖的责任非常广泛,而这些条款通常不是个别议定的,而是俗成的、默会的,这样,司法系统便需要辨明一项特定的关系是(more...)
(这是个大话题,先简单说几句,应个景)
康德主义(将道德原则视为无关经验和历史的绝对律令)和道德普世主义(俗称天赋人权派)的困境在反恐问题(和更一般的国际安全问题)上暴露无遗,当你越出国内司法系统边界而采取行动以保护自由社会,就不可能按国内法标准尊重对手权利而又能赢得胜利,因为你的标准丝毫不能约束对方,仅仅束缚了自己。
在一个没有秩序可言,或者其秩序与你所遵从的道德标准完全不相容的社会中,面对一群毫无底线的敌人,要想取胜,就必须降低标准(这也是为何战争状态下对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标准要低于和平状态下),可是这样一来,你就会被指责蔑视权利,为了打击对手不惜把自己变得和对手没有差别了。
在国内安全问题上也会出现类似质疑:为何恐怖威胁提高时,隐私权就可以被削弱?就得允许政府进行更多监视和监听?假如我们不把个人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将尊重权利视为无可置疑的绝对律令,又如何能阻止政府或司法系统一步步蚕食个人权利?退让一小步和毫无原则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契约主义则不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因为首先,在契约主义原则下,我不杀你并不是因为:我承认你是一个人类,而作为人类,你天然的拥有不被无故杀死的权利,而我是个好人,愿意尊重这一权利。
而是因为:我假定我们共同认可一组行为规范,这一共同认可构成了我们之间的一项契约,而所谓权利,便是作为该契约之内容的那套规范的一部分;之所以我到现在为止一直遵守着这份契约,没有动手杀你,是因为:
1)我相信,你也会遵守契约,所以我是安全的,同时,也因为我是善意的,所以,不想从单方面毁约中谋取利益,或者,
2)我相信,和你相比我足够强大,所以即便你违反契约,我也有办法免受我无法承受的伤害。
所以,在契约主义看来,(more...)
#第17章#
总算发现了没啥好批的一章,该章观点我同意,论证过程也足够简单,没啥好批,虽然只有短短两页,也算得上惊喜了。
#第18章#
该章两页也没啥好批,结论我都同意,但论证过程有不少问题(特别是涉及街道和阻塞交通和建筑物出入的部分),不过这些问题在之前都已遇到过了,没什么新东西,老调重弹没意思,放过。
#第19章#
本章是重头戏,是罗氏契约理论的集中阐述,虽然主要观点之前早就反复出现过了,不过这里的阐述和论证更加全面详细,也给了我一个集中全面批判的机会。
简言之,罗氏从根本上废弃了主流契约理论的基础:信守承诺的义务,转而将契约理论建立在财产权转让之上(p.189):
这一改变是极为严重而惊人的,这一点罗氏自己也意识到了(除上文第二句,见p.194):
那么,罗氏为何要做如此惊人改变呢?承认信守承诺的必要性会死吗?甚至他自己也承认守诺是一种道德要求(p.194):
我也花了一番功夫反复琢磨才弄明白,原来是这样:他将财产权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我所有权,也就是运用自由意志做选择的能力,另一种是对其他有形物的财产权,在他看来,后一种是可让渡的,而前一种是不可让渡的,或者用他的术语说,转让财产权(以下不加限定时专指身外之物的财产权)是符合人之本性的(p.191):
而转让意志则不合本性(p.191):
而承诺就是转让未来的意志,因而也是不合本性的;这样我们就理解了,罗氏否定承诺之独立意义的论证,和他对自愿为奴之非法性的论证,是同出一源的;在第7篇里我们首次碰到这个主题时我已指出,罗氏无限扩大了自愿为奴的含义,将所有限制自己未来选择的交易都叫做自愿为奴,所以它和承诺的涵盖范围其实是一样的,所以他的结论也一样:约束未来意志的承诺是无效的,否则便相当于允许自愿为奴。
可是,罗氏的论证是错误的,他误解了承诺的逻辑结构,实际上,一项承诺并不是将意志转让给他人,而是用自己当前的意志约束自己未来的意志,即,承诺者对自己未来可能面临的一个抉择提前做出了选择,因而限制了未来果真面临该抉择时的选择空间,而不是将此选择交由对方(承诺对象)来做,因而并不构成一项“转让”。
实际上,用当前意志约束未来意志的做法非常普通,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即便不涉及第二人,每个人自己也时刻在这么做,一般地说,人的每一次选择,都限制了未来的选择空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路径依赖】,比如某甲用他的大部分储蓄买了套房子并精心装修,他未来若干年的居所选择便被限定了。
更清楚的例子是:居住在某海岛上某甲,常常经不起诱惑,去陆地上一个酒馆喝酒厮混,为让自己戒除这一恶习,他干脆把自己的船给凿沉了,这样,在弄得到另一条船之前,他的选择就被死死限定了。
再如文身,有些文身一旦文上终身无法去除,假如这是一个帮派成员标志,而各帮派拒绝接受其他帮派旧成员,那么文上之后,选择哪个帮派加入的选择就被永久限定了,这或许正是某些文身的功能所在。
显然,借助契约,人们将更有机会也更容易采取此类限定自己未来选择的做法,而这么做常常是有必要的,因为许多人往往经不起一时诱惑而做出会让自己后悔的事情。【有意思的是,罗氏否定承诺效力的出发点也是为了避免后悔】
除了这项误解之外,罗氏的论证还基于对承诺的另一项误解,他错误的认为,要求信守承诺将必定导致契约法强制执行承诺事项(p.190):
这一误解正是由第一项误解所导致,因为罗氏错误的将承诺解读为意志转移,因而错误的认为对违约的救济(在逻辑上)一定是强制执行承诺事项,其实我们知道,和侵权一样,契约法旨在保护无过错一方不受损失,因而充分补偿即可,未必需要强制履行。
实际上,契约法恰恰有助于达到罗氏否定承诺效力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在财产性事项(比如土地和房屋交付)上,它倾向于强制履行,而在涉及人身自主的事项(比如婚约和雇佣关系)上,通常只要求补偿而不强求履行,因而强制履约并不会导致奴役的发生。
其实,罗氏也清楚这一点,只是因为上述误解而不理解契约法为何这么做(p.190):
可见,罗氏否定承诺效力的宗旨,是避免意志转让而导致奴役,但现实的契约法并不会导致奴役出现,那么,罗氏自己的契约理论是否更能避免意志自我违背和奴役出现呢?荒唐之处就在这里:不能,实际上,按他的契约理论,会导致普遍的奴役现象。
按罗氏理论,违约者实际上偷窃了对方(more...)
【2011-06-17】
@财新网:【刘胜军:马云的“云计算”】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在中国屡屡发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其根本在于违约的成本太低,违约成本太低则折射出法治的不彰。不能说马云让中国人民失望了,只能说他没有带给中国人民惊喜。http://t.cn/a9zml9
@Ptolemy:自@胡舒立 扯出一个“契约精神”,辩论评论就都在围绕“契约”展开。请问支付宝这件事中,契约究竟在哪了?如果马云和股东之间是违背契约精神的问题,那科斯那篇文章就该叫契约的性质,LLSV的贡献成了契约履行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唯一牵涉(more...)
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辉格
2010年11月17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财产许诺的有效性问题;由于该解释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最敏感的环节,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庞大,而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责任的认知却日益分歧和模糊的今天,值得花点功夫来理解该解释将给婚姻和家庭带来何种影响。
在读过解释全文之后,我总的观感是,它一方面(第二条)旨在强化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打击第三者从婚外关系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大部分条款),它大力强化了 标签:
最近去杭州参加了一个为期一周的活动,见到不少人,听了也说了许多话,其中有些值得记录下来。
百分百储备金谬论
一天跟子旸说起罗斯巴德,我对这个自命为奥派嫡传的老家伙没什么好印象,于是就挑了他言论中最荒谬的部分加以攻击:金本位和百分百储备。
百分百储备的意思是,银行不得将储户的活期储蓄挪做他用或借给第三者,否则便是欺诈,因为那样一来,银行便无法确保履行对储户的“随时支取”承诺,银行明知存在挤兑风险,却仍然作出随时支取承诺,就是欺诈。
显然,罗斯巴德提出的是一个民法问题,并且他的主张暗含了一条民法原则:(more...)
最近去杭州参加了一个为期一周的活动,见到不少人,听了也说了许多话,其中有些值得记录下来。
百分百储备金谬论
一天跟子旸说起罗斯巴德,我对这个自命为奥派嫡传的老家伙没什么好印象,于是就挑了他言论中最荒谬的部分加以攻击:金本位和百分百储备。
百分百储备的意思是,银行不得将储户的活期储蓄挪做他用或借给第三者,否则便是欺诈,因为那样一来,银行便无法确保履行对储户的“随时支取”承诺,银行明知存在挤兑风险,却仍然作出随时支取承诺,就是欺诈。
显然,罗斯巴德提出的是一个民法问题,并且他的主张暗含了一条民法原则:如果一项契约涉及一种可以想象或曾经发生过的风险,使得一方在某种条件下无法履约,那么该方当初订立契约的行为便构成了欺诈。
问题是,现实世界中正在运行的民法是否包含了这条原则?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若这一原则果真成立,那么不仅活期储蓄,绝大部分契约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欺诈,因为它们都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已知风险。与活期储蓄最接近的例子是保险,按罗氏原则,保险公司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随时保有全额现金准备,而不得按统计经验只保有部分准备,而将其余部分用于投资,否则便是欺诈;显然,这样的保险业务是不可能存在的。
罗氏原则也意味着:生产者在签订供货协议前,必须准备好全部原料、设备、资金、劳动力,并将这些生产要素置于绝对安全的条件下,如果签约后再行采购,总会存在买不到的可能性,或半途灭失而无法补救的可能,或中途故障毁坏的可能。
契约的价值在于它使得具有时间长度的交易成为可能,如果所有交易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瞬间交易,契约就没有必要了;然而正因为交易是跨时间的,就难免存在风险,契约法的要点不在于排除风险,而是明确在风险发生时双方的责任;同时,契约法还要求,在了解和规避风险上处于有利地位的那一方,负有更多的审慎责任,在了解和评估风险上处于有利地位的那一方,负有更多的提示责任。
具体到活期储蓄问题,关于挤兑风险的知识是否已经得到足够广泛的传播,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法官认为储户在这方面处于信息不利地位,可以要求银行在开户时作出更清晰的提示;其次,对于不同的准备率分别对应多大的储蓄损失风险,多高的储备率或多低的风险才能证明银行的善意,法官可以基于对习俗的理解作出判断,而巴塞尔协议是他作出判断的很好帮助。
另外,契约法还有一条重要原则:不得让过错一方从过错中获益。发生挤兑时,银行经常会破产,即便其资产远超出负债,但因为缺乏现金,被迫以极低的价格卖身,显然,银行无法从被挤兑中获利,他有足够的动机避免被挤兑。
顺便说一句:正是他对金本位和百分百储备不可理喻的顽固坚持,罗斯巴德失去了对我的吸引力,感觉到这一点之后我就不再看他的文章了,从那时起,他在我眼里更像个喇叭而不是头脑。
(按:原本打算用后一半篇幅来说经济后果,写到后面才发现篇幅不够了,只好等下次有机会再补上了)
后悔权不适合房产交易
辉格
2009年6月15日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正在酝酿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消费冷静期制度(俗称消费者后悔权);按他的建议,后悔权应覆盖三类产品:电视直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汽车房产等;刘俊海的建议随即引发了法律界和公众的热烈讨论,赞成者援引了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支持其观点,然而(more...)
(按:原本打算用后一半篇幅来说经济后果,写到后面才发现篇幅不够了,只好等下次有机会再补上了)
后悔权不适合房产交易
辉格
2009年6月15日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正在酝酿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消费冷静期制度(俗称消费者后悔权);按他的建议,后悔权应覆盖三类产品:电视直销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汽车房产等;刘俊海的建议随即引发了法律界和公众的热烈讨论,赞成者援引了美国的司法实践来支持其观点,然而在美国,司法上的冷静期制度主要用于电视购物等容易发生冲动消费、并且消费者事先难以真正了解产品的情况,其适用范围并不广泛,而表面上看似相同的商品试用期和无理由退货,通常只是商家的自愿承诺,作为其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并非法律上的要求;将后悔权引入几乎不可能发生冲动消费的房产交易,将是首创,其法理依据和经济后果值得探讨。
后悔权属于合同法范畴,作为一种新近创立的救济手段,它旨在为解除合同设立一种新的条件,在此之前,合同可以因条款规定条件、不可抗力、对方欺诈、对方违约、重大误解、显失公允等条件而得以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当这些原则均不能支持合同的解除,而法律界又认为在那种情形下合同应该解除,于是便出现了后悔权的拟制;然而,这样的认定不能是任意的,必须为后悔权的适用找出明确的法理依据和适用边界,并且与民法的其他部分相一致,否则,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一的契约责任,便会面临瓦解的危险。
合同法的作用,在于确保双方自愿作出的约定得以兑现,或者在约定的条件下解除承诺;如果我们有能力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并且我们的语言足以精确详尽的描述约定的内容和条件,那么合同法或至少它的实体法部分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上,我们的预见能力十分薄弱,而我们的语言又常常贫乏而模糊,况且我们也无力承担作出详尽的预见和描述所带来的高昂成本;现实中的合同全都依赖于大量未经显式阐明的默示条款,通常双方都认为这些是不言自明的内容,这些默示条款,蕴含于双方对所涉及产品、交易和背景条件的共同认知,也体现在所在行业的惯例和行规中,所在社区和地域的习俗中,甚至所在民族和国家的文化和传统中。
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于这些默示条款和它的真实含义难免出现分歧,分歧不仅源自双方的认知差异,更因为各自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倾向于对惯例和习俗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此时,合同法的作用便体现了出来,它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在各种情形下认定和阐释默示和模糊条款的原则和参照实例。具体到后悔权的问题,刘俊海和其他许多赞同者都以信息不对称为作为支持论据,意思是:有些情况,卖家很容易了解,而买家不容易了解,由此导致双方对合同真实含义产生分歧,而后悔权是对买方信息不利的司法救济;这一分析是错误的,买方信息不利借助已有的充分告知原则便可救济:如果卖方了解某一风险而又明知买方很可能不了解该风险,便有充分告知的义务,否则便构成事实隐瞒,如果所隐瞒的是重大事实,还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实际上,后悔权试图救济的,恰恰是相反的情况:一种特殊的卖方信息不利;当商家面向大批不特定人群推销产品时,尽管他对产品有足够的了解,但他无法知道他的买家对产品会有何种程度的了解,特别是在推销新型产品时;比如一部手机可能有几百个特性,对于老练的电子玩家来说,大部分特性都无须多说,而新手和电子盲却很容易对特性形成误解,在昂贵而短暂的广告时间里,商家只能选择最吸引人的特性加以宣传;如此导致的分歧很难用充分告知义务来归责,因为商家确实无从知晓和区分众多买家对产品和技术背景的了解程度;后悔权这种新型救济手段,正是在新产品不断涌现、传媒高度发达、大面积推销手段日益流行等新的市场条件下出现的。
很明显,房产交易并不符合上述特征,在房产这种重大交易中,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期待对方充分收集信息、审慎决策,买家也拥有众多途径来掌握信息,除非卖家故意隐瞒或虚假称述,而这些用现有合同法都可获得救济,无须借助后悔权;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确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但并非因为缺少法定权利,而是因为已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不恰当的将后悔权引入房产交易,将大幅提高履约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最终损害诚实消费者的利益。
许多貌似保护弱势者的法律,实际上会严重损害整个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法官如果允许某个穷人逃避债务,看似帮助了他,结果却让其他保持诚信的穷人也都借不到钱了;类似的,如果后悔权不恰当的帮助购房者逃避契约责任,便会迫使房产商设计更复杂的合约来甄别和规避风险,如此带来的额外成本将部分的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比如,法律将房产交易的后悔期限定为一年,房产商可将房价提高5万,同时承诺购房者若在一年内开始装修,可报销5万元装修款;诸如此类的合约安排无疑会降低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这是房产商和消费者都不愿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