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5】
@sw小橘子 #大诗博文笔记#“关于‘原因’的定义有很多种。而对于单个事件,我们通常采用决定论的观点。在此情况下,最简洁的应该是所谓‘马奇定义’:‘所谓原因,就是结果的一个充分而非必要条件组中一个必要而非充分的部分。”
@-Lucifier-: 【马奇定义】指出的是”促就一个事件出现的影响因素在种类与数量上可以不唯一。“我觉得不能视之为原因(如果对”原因“一词的用法有更高要求的话);能被称之为原因的陈述,须得包含一个”机制“:1)描述事物如何【从无到有】;2)描述系统如何【运作输出】。如此从寻找”本质“转变为寻找解释模型
@whigzhou: 这是不少人的看法,不过我始终不能同意
@-Lucifier-: 嗯,你对【何谓原因】的看法是怎样的?
@whigzhou: 我觉得类似于马奇定义的东西(或许还可改进)就够了,你说的“机制”不是必须的
@whigzhou: 比如我把打火机在你手掌下点着,你把手缩开,我对其中“因果”关系的信心,不会因对你的神经机制的探究而发生任何变化
@醉饱豚: 你对于因果关系的信心,是自己的基于经验的推断,这并非客观事实。这个例子不对(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