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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W7:韩寒的名誉侵权案难以成立

韩寒的名誉侵权案难以成立
辉格
2012年1月30日

“打假斗士”方舟子近来真可谓越战越勇,方罗之战硝烟尚未散尽,方韩之战便已鸣锣开炮;在此之前,他的战斗多半像是单方面远距离挑战,对方少有回应,即便回应也是选择自己的时机和节奏,而现在不同了,或许是因为微博的作用,而交战双方又都是拥有海量粉丝的网络名人,微博所创造的即时互动特性已将战斗变成了近身肉搏。

但凡近身肉搏,场面总是会比较难看,情急之下,是很难顾及风度的,而像韩寒这样较为介意或倚重于风度、气质、性情等人格魅力,并且其地位和影响力也很大程度上建立于此的明星作家,肉搏的代价便尤其惨重,他的许多读者和粉丝,恐怕都已经在这短短几天中,或隐约或恍然的发现了一个与此前印象颇为不同的韩寒。

就这场战斗而言,几个特别难看的场面,都与当事人不善于面对质疑有关,而这一弱点在国人中间似乎很普遍;许多针对质疑所做出的激烈反应,包括力挺韩寒的一些名人,都混淆了质疑、判决和基于判决而实施的惩罚,这三件截然不同的事情,如此混淆才会让他们将麦田和方舟子的质疑类比于秦桧的莫须有加罪,甚至文革中的大批斗;尽管在之前的类似纷争中,早已有头脑清醒人士多次辨析和澄清这三者的区别,但遗憾的是,介入这次争议的许多人并未表现出他们在这方面有多少长进。

司法判决可能会导致人身强制,甚至沉重的刑罚,因而被要求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甚至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普通人之间的相互质疑却不必遵循同样的原则,并没有什么规范阻止质疑者使用可靠或不可靠的传闻做出自己的推断和猜测,他们依据的事实无须满足证据法的要求,而他们的推理方式也不必遵循司法标准或逻辑教科书的要求,若非如此,除非在(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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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的名誉侵权案难以成立 辉格 2012年1月30日 “打假斗士”方舟子近来真可谓越战越勇,方罗之战硝烟尚未散尽,方韩之战便已鸣锣开炮;在此之前,他的战斗多半像是单方面远距离挑战,对方少有回应,即便回应也是选择自己的时机和节奏,而现在不同了,或许是因为微博的作用,而交战双方又都是拥有海量粉丝的网络名人,微博所创造的即时互动特性已将战斗变成了近身肉搏。 但凡近身肉搏,场面总是会比较难看,情急之下,是很难顾及风度的,而像韩寒这样较为介意或倚重于风度、气质、性情等人格魅力,并且其地位和影响力也很大程度上建立于此的明星作家,肉搏的代价便尤其惨重,他的许多读者和粉丝,恐怕都已经在这短短几天中,或隐约或恍然的发现了一个与此前印象颇为不同的韩寒。 就这场战斗而言,几个特别难看的场面,都与当事人不善于面对质疑有关,而这一弱点在国人中间似乎很普遍;许多针对质疑所做出的激烈反应,包括力挺韩寒的一些名人,都混淆了{*quote(批评与批斗的区别)质疑、判决和基于判决而实施的惩罚,这三件截然不同的事情,如此混淆才会让他们将麦田和方舟子的质疑类比于秦桧的莫须有加罪,甚至文革中的大批斗/quote*};尽管在之前的类似纷争中,早已有头脑清醒人士多次辨析和澄清这三者的区别,但遗憾的是,介入这次争议的许多人并未表现出他们在这方面有多少长进。 {*quote(批评与批斗的区别)司法判决可能会导致人身强制,甚至沉重的刑罚,因而被要求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甚至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普通人之间的相互质疑却不必遵循同样的原则,并没有什么规范阻止质疑者使用可靠或不可靠的传闻做出自己的推断和猜测,他们依据的事实无须满足证据法的要求,而他们的推理方式也不必遵循司法标准或逻辑教科书的要求,若非如此,除非在律师和逻辑专家的指导下,普通人就很难发出质疑声音了,这样的限制与一个自由开放社会显然是不相容的。/quote*} 当然,有权利这么做不等于这么做就是无可指责的,假如质疑者草率而片面的使用不可靠的传闻,忽视相反的证据,进行不合逻辑或置信度很低的推断,并据此轻易怀疑他人的诚实,那么别人自然也有权指责他草率鲁莽或信口雌黄,他也会因此而承担名誉损失,而对于方舟子这样的职业打假者,这样的损失也将是沉重的。 实际上,假如韩寒果真认为方舟子的质疑属于这种水平,就大可不必为此而暴跳如雷,除非他觉得自己的读者和粉丝群分辨是非的能力远低于正常水平;奇怪的是,一方面,多位挺韩者指出,代笔质疑是很难证实或推翻的,因而是很无谓很无聊的,但同时,他们却又认为此类质疑是需要严肃对待和做出激烈反应的,在我看来,这两种姿态点实在难以协调起来。 不可否认,在某些传统社会,曾流行过一种对他人诚信的质疑施加了更严格的审慎要求的规范,在那种规范下,假如某人认为遭受了对其诚信或人品不恰当的质疑,可以向质疑者提出决斗来捍卫自己的名誉,而后者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也很难拒绝挑战;然而,随着社会变得更庞杂更具流动性,言论空间变得更开放更宽松,这种规范早已消亡了。 在当前所流行的规范下,质疑者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除非其言论构成诽谤,而{*quote(诽谤.认定条件)对诽谤的认定是有着严格条件的:首先,需要认定被告捏造了事实,其次,听众可能相信这些事实,第三,相信这些事实会导致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可是,直到韩寒在宣布提起名誉侵权案诉讼时,他并未曾指出过方舟子捏造了什么事实,而仅仅指出后者所采用的证据是片面的,从证据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是不合逻辑甚至荒谬的。 对于诽谤要件的如此限定是合理的,因为在言论开放的条件下,只要不捏造事实,取证片面性可以被对方的相反证据所平衡,而推导过程的谬误与不合理也容易被听众凭自己的判断力或评论者的分析而加以纠正。/quote*} 事实上,在这次纷争中,方舟子从未宣称自己掌握了听众之前所不了解的隐秘事实,他的所有推测都基于可公开获取的材料,你可以说他的推导逻辑很荒谬,那没关系,在相同的事实面前,你可以做自己的判断,毕竟,一个人无论懂不懂因果分析和逻辑推理,都有权按自己的方式进行推断和猜测,并将此过程和结果公开表达。 所以,由于缺少捏造事实这一认定诽谤的核心要件,韩寒的名誉侵权案根本无法成立,连立案的条件都满足不了;和此前远超出其财力的悬赏一样,这一诉讼行动(假如真的发生)是他在这场肉搏战中的又一项不负责任的举动,只会让场面变得更加难看。
饭文#D5: 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辉格
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
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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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辉格
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quote(辱骂.界定)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 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quote*};但在网络环境中,这一点很难区分:你在自己博客里骂人,挨骂者进来看到了,算不算面对面?或者,你的博客原本少有人问津,但编辑把你的骂人文章放上了主页,结果被事主看到,是谁实施了侵权?诸如此类的模糊地带,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有待未来的诉讼和判决来作出界定。 {*quote(诽谤.界定)诽谤与辱骂不同,它所侵犯的是事主的名誉,而名誉乃存在于旁观者的眼中,诽谤的结果是令第三者错误的相信事主做过某些坏事,因而降低对他的评价;诽谤带来的损害不仅是名誉本身,因为旁人评价的降低,可能导致事主借不到钱,做不成生意,找不到工作;所以,构成诽谤需要几个要件:必须有第三方听众,两个人在密室中的对话构不成诽谤;陈述必须是可能被相信的,一看便知是虚假的陈述构不成诽谤;听众必须有可能与事主交往,如果听众与事主打交道的机会极为渺茫,他的评价降低便不会构成实际损害/quote*};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几个要件的认定或许会出现困难,我给你发邮件算不算密室交谈?对于我的博客文章或BBS帖子,哪些算是在场听众? {*quote(侵犯隐私.界定)侵犯隐私有两种,一种是强行闯入窃取隐私,比如黑客侵入他人邮箱并把邮件公布出来,这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自我约束;另一种则比较模糊且容易触犯,比如我受邀参加了你的婚礼,事后把闹新房的不雅照片贴在自己博客上;这种因特殊交往经历而掌握的隐私,当事人负有默示的保密责任,虽然这一类隐私侵犯经常被认为是侵权,实际上其法理依据是契约法;如果隐私的了解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其契约特征就很明确,而私人生活关系中涉及隐私的契约关系,则模糊的多,往往很难界定/quote*};而网络环境则为之增添了更多的困难,比如,两个未曾谋面的网友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保密责任?在访客极少且大部分是熟人的博客上发布朋友照片,算不算公开发布?如果别人把它搜出来转贴到热门论坛上,那到底是谁侵犯了隐私? 网络给言语侵权责任的界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的秩序将在网民的互动、自律、聚集过程中逐渐形成,内容服务商的管理规则和服务契约的设计也将起到关键作用,最后,当网络社区的习俗和惯例逐渐涌现之后,诉讼和判例将把民法的既有原则延伸到这一崭新的领域,在此过程中,当事各方对法理传统的理解、对新生习俗的把握,以及自身的谨慎与善意,将帮助他们规避其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