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粉已经好久没动静了,让我的批罗工作也变得兴味索然起来,哎~】
在之前第三部分的四章里,罗氏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和国家理论,但其实他只是说了一大堆国家之恶,并未给出一个实际的(无论是否可行也无论好不好)无政府主义替代方案,在即将进入的第四部分,罗氏将对支持自由市场的其他几种备选理论作了评论,并一一加以否决,结论是:只有他的伦理学能支持得住自由市场。
#第26章#
罗氏在本章批判了功利主义哲学,认为它不可能为自由市场提供理论基础(p.263):
不过罗氏的批判矛头指向很不明确,把功利主义的各种可能版本混杂在一起批,而且更要命的是他不区分其中的伦理部分和非伦理部分(即通常被归入经济学的部分),让局面变得更加一团糟的是,实际上他的批判对象也常常分不清这两部分。
所以在开始我的评论之前,希望读者先读一下我去年的一篇文章《经济学:治国术、伦理学还是科学?》,此文对本篇所涉及的问题背景做了较全面的梳理,这样我在这里的工作就可以简化很多。
罗氏首先将功利主义归结为“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这样一条伦理原则,然后将其解读为三层含义,并逐条加以质疑(p.264):
这里的要害是,罗氏混淆了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后者只是功利主义的一个版本,尽管它是人们提到功利主义一词是通常最先想到的版本,当然,你可以在狭义上使用一个名词,只要说明清楚即可,但罗氏在本章显然又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功利主义一词的,因为他甚至将米塞斯都包含了进来,结果就很混乱了。
【我在本篇中将客观价值论定义为:价值在不同个人之间都是可加的,并且每个人的权重相等;将福利主义定义为:基于客观价值论的功利主义。】
假如我们正确区分基于客观价值论的福利主义和基于主观价值论的另一种功利主义(以下姑且简称为主观功利主义),那么上述质疑就容易回答了:首先,最大多数只是福利主义的原则,而主观功利主义要求的是一致同意【这一点罗氏在后面其实也承认了】,所以第一条质疑至少对后者并不成立。
其次,即便对福利主义者,也可以从理论上避免多数人屠杀少数人之类的理论后果,只要将福利定义为长期福利,并采用一种多层次功利权衡方法即可;确实,许多人(包括我自己)曾将功利权衡默认的视为单层次权衡,即,每次评价公共政策时,都是在完全选择空间上进行功利计算,所谓完全选择空间是指,该空间的范围仅受自然律的约束,而不受其他任何人为规范的约束。
但实际上,这不是必须的,功利主义者完全可以采用一种多层次权衡方式,在每个层次上生成一组伦理规则,后者构成了下一层次功利权衡的选择空间,这样,在具体的公共选择问题上,选择空间已经过几层规则的约束,功利计算只须在这个很小的空间上进行。
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说,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首先要确立一条规则:任何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可被剥夺,因为历史经验表明,不贯彻这条规则的社会,都离最大多数最大福利的理想非常遥远。【作为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者,他只须接受这一经验事实即可,没有义务从理论上论证为何会如此】
这种多层次权衡可以基于历史经验而进行,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罗列出所有被考察过的社会,评估每个的总体福利水平,做一个排序,然后用统计手段找出那些影响福利水平的因素,并据此而建构出一套多层次规则来拟合统计结果,最终论证:这套规则体系的实施将让一个社会最有机会获得“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不难看出,多层次权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