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辉格
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
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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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语须提防侵权责任
辉格
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quote(辱骂.界定)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 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quote*};但在网络环境中,这一点很难区分:你在自己博客里骂人,挨骂者进来看到了,算不算面对面?或者,你的博客原本少有人问津,但编辑把你的骂人文章放上了主页,结果被事主看到,是谁实施了侵权?诸如此类的模糊地带,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有待未来的诉讼和判决来作出界定。 {*quote(诽谤.界定)诽谤与辱骂不同,它所侵犯的是事主的名誉,而名誉乃存在于旁观者的眼中,诽谤的结果是令第三者错误的相信事主做过某些坏事,因而降低对他的评价;诽谤带来的损害不仅是名誉本身,因为旁人评价的降低,可能导致事主借不到钱,做不成生意,找不到工作;所以,构成诽谤需要几个要件:必须有第三方听众,两个人在密室中的对话构不成诽谤;陈述必须是可能被相信的,一看便知是虚假的陈述构不成诽谤;听众必须有可能与事主交往,如果听众与事主打交道的机会极为渺茫,他的评价降低便不会构成实际损害/quote*};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几个要件的认定或许会出现困难,我给你发邮件算不算密室交谈?对于我的博客文章或BBS帖子,哪些算是在场听众? {*quote(侵犯隐私.界定)侵犯隐私有两种,一种是强行闯入窃取隐私,比如黑客侵入他人邮箱并把邮件公布出来,这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自我约束;另一种则比较模糊且容易触犯,比如我受邀参加了你的婚礼,事后把闹新房的不雅照片贴在自己博客上;这种因特殊交往经历而掌握的隐私,当事人负有默示的保密责任,虽然这一类隐私侵犯经常被认为是侵权,实际上其法理依据是契约法;如果隐私的了解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其契约特征就很明确,而私人生活关系中涉及隐私的契约关系,则模糊的多,往往很难界定/quote*};而网络环境则为之增添了更多的困难,比如,两个未曾谋面的网友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保密责任?在访客极少且大部分是熟人的博客上发布朋友照片,算不算公开发布?如果别人把它搜出来转贴到热门论坛上,那到底是谁侵犯了隐私? 网络给言语侵权责任的界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的秩序将在网民的互动、自律、聚集过程中逐渐形成,内容服务商的管理规则和服务契约的设计也将起到关键作用,最后,当网络社区的习俗和惯例逐渐涌现之后,诉讼和判例将把民法的既有原则延伸到这一崭新的领域,在此过程中,当事各方对法理传统的理解、对新生习俗的把握,以及自身的谨慎与善意,将帮助他们规避其中的风险。
辉格
2009年8月25日 最近,加拿大名模莉斯库拉·科恩因遭受一位使用谷歌博客服务的博主辱骂,向纽约曼哈顿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谷歌提供博主真实身份,以便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科恩的裁定,谷歌服从裁定向科恩提供了博主的注册信息,随后科恩便对博主提起了诽谤侵权诉讼。法院的上述裁定,有望确立一条原则,网络上的匿名言论,如果看上去很可能构成言语侵权,就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内容服务商为此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言论发表者的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论坛、博客、微博客的流行,涉及网络言语侵权的纠纷也急剧增加,曼哈顿法院的裁定可以说是一个及时而恰当的提醒,网民、网络媒体、内容服务商,都有必要慎重对待自己网络言语的责任,免得给自己惹来侵权官司;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言论,因其特殊的传播学特征,使我们凭借已有的常识很难预料言论的后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须刻意而自然保有的那种谨慎和善意,或许已不足以让我们规避全部风险:匿名所带来的放纵氛围,信息复制和传播的大跨度和低成本,不可预知的爆发性流行,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给我们惹来麻烦。 言语侵权有许多种类,按其背后的法理不同,大致可归为三类:语言攻击、诽谤和侵犯隐私。{*quote(辱骂.界定)语言攻击俗称辱骂,辱骂之所以被认为是侵权,是因为它会给被骂者带来直接的心理痛苦和创伤,其效果类似于殴打;所以,辱骂诉讼在法理逻辑、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和矫正方法上,都与殴打很相似;言语的攻击性是否构成侵权,与其真实性和逻辑无关,而只与事主的心理感受有关,这一点很难用客观标准事先加以规定,和判断一幅图片是否淫秽一样,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员依直觉和常识理性加以判定。 其次,辱骂必须是面对面的,未被事主直接听到的背后言辞,无论何等恶毒都构不成辱骂/quote*};但在网络环境中,这一点很难区分:你在自己博客里骂人,挨骂者进来看到了,算不算面对面?或者,你的博客原本少有人问津,但编辑把你的骂人文章放上了主页,结果被事主看到,是谁实施了侵权?诸如此类的模糊地带,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有待未来的诉讼和判决来作出界定。 {*quote(诽谤.界定)诽谤与辱骂不同,它所侵犯的是事主的名誉,而名誉乃存在于旁观者的眼中,诽谤的结果是令第三者错误的相信事主做过某些坏事,因而降低对他的评价;诽谤带来的损害不仅是名誉本身,因为旁人评价的降低,可能导致事主借不到钱,做不成生意,找不到工作;所以,构成诽谤需要几个要件:必须有第三方听众,两个人在密室中的对话构不成诽谤;陈述必须是可能被相信的,一看便知是虚假的陈述构不成诽谤;听众必须有可能与事主交往,如果听众与事主打交道的机会极为渺茫,他的评价降低便不会构成实际损害/quote*};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几个要件的认定或许会出现困难,我给你发邮件算不算密室交谈?对于我的博客文章或BBS帖子,哪些算是在场听众? {*quote(侵犯隐私.界定)侵犯隐私有两种,一种是强行闯入窃取隐私,比如黑客侵入他人邮箱并把邮件公布出来,这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自我约束;另一种则比较模糊且容易触犯,比如我受邀参加了你的婚礼,事后把闹新房的不雅照片贴在自己博客上;这种因特殊交往经历而掌握的隐私,当事人负有默示的保密责任,虽然这一类隐私侵犯经常被认为是侵权,实际上其法理依据是契约法;如果隐私的了解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其契约特征就很明确,而私人生活关系中涉及隐私的契约关系,则模糊的多,往往很难界定/quote*};而网络环境则为之增添了更多的困难,比如,两个未曾谋面的网友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保密责任?在访客极少且大部分是熟人的博客上发布朋友照片,算不算公开发布?如果别人把它搜出来转贴到热门论坛上,那到底是谁侵犯了隐私? 网络给言语侵权责任的界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的秩序将在网民的互动、自律、聚集过程中逐渐形成,内容服务商的管理规则和服务契约的设计也将起到关键作用,最后,当网络社区的习俗和惯例逐渐涌现之后,诉讼和判例将把民法的既有原则延伸到这一崭新的领域,在此过程中,当事各方对法理传统的理解、对新生习俗的把握,以及自身的谨慎与善意,将帮助他们规避其中的风险。